编者按:
【关注中国三农问题,深度参与乡村振兴,需要更多贴近一线,能够与实践结合的理论与思考作为指导;何平老师正是这样一位熟悉基层运作,更能深度思考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探索者。我们今后将尝试以专栏形式,推荐相关老师的研究成果,以飨乡村振兴领域的践行者们。】
实现乡村振兴,势必大力发展合作社。但是,从目前的状况看,多数合作社并不令人满意,主要是合作社的运行没有充分体现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就此,有必要反思一下当代中国乡村合作实践的经验教训。
只要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用辩证法的观点认真总结农村集体所有制建立以来的经验教训,就会得到以下启示:只有集体所有制,才能体现农民群众当家做主的地位。只有乡村自治,才能体现乡村的自主权。集体所有制让农民在经济上拥有当家做主的地位,却不一定在政治上拥有当家做主的权利。以往人民公社政府管治下的集体所有制,就未能充分体现农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权利。家庭承包制虽然体现了农民的自主权,却局限于家庭自治的范围,最终丧失集体经济导致农民失去更多的权利。只有乡村自治下的集体所有制,才能充分体现农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权利,确保党的集体所有制和民主集中制发挥作用,从而有效地克服官僚主义和个人主义,进一步调动农民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因此,我们今天提倡的合作社既不是家庭自治下的合作,也不是政府管治下的合作,而是乡村自治下的合作。时代楷模代村、战旗村之所以能摆脱困境,并且迅速发展壮大,不只是因为有一个好的带头人,更在于他们选择了乡村自治下的集体所有制。相反,今天多数合作社之所以成效甚少,就在于合作社不仅受到家庭自治的困扰,而且面对政府管治的严重束缚。这样的格局注定农村两委工作处于更加消极被动的状态,注定合作社的实施更加艰难。同时,由此导致的一个严重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即基层干部逆淘汰现象。几个月前,浙江省一位十分优秀的农村支部书记深有感触地说,目前农村干部除了组织群众打扫卫生不会犯错,别的事都有可能犯错。这位书记十分推崇集体经济,几年前就把村民的承包地流转回村集体,实现了集体经济不断增长,本想继续带领村民干一番事业,但因政府管治过多的束缚不能放手工作,于是,最近表示自己实在是干不下去了。这一现象的确令人担忧。
改变这一局面,必须打破惯性思维,摆脱家庭自治和政府管治的束缚,实行乡村自治下的集体所有制。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确立村社一体化的管理体制和机制。这既是乡村自治的必然要求,也是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与以往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比较,村社一体化只是将政府管理农村过度集中的权利下放到农村党组织,使农村党组织拥有管理支配权。这样有利于激发农村内生动力,进一步调动农村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周家庄乡实行村社一体化就是很好的案例。周家庄乡在国家没有提供一分钱贷款的情况下,不仅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及村庄之间的融合发展,而且该乡的文化教育、居住环境、生活设施得到巨大改善。到了河北晋州市,便会发现晋州市最好的生活居住区以及最好的幼儿园、小学和中学都不在市区,而是在周家庄乡。另外,烟台市组织部推行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做法,实质是为村社一体化开了一个好头。也只有这样,才能把广大农民组织起来,实现就地发展壮大。
2、提倡机关为农村服务。农村发展从第一个互助组到天下第一村;从提出男女同工同酬到个别村实行住房免费、教育免费、医疗免费、养老免费、日常所需基本免费的分配制度,都来自农村实践,来自农民首创,而不是机关作为。不可否认,在依靠集体所有制和乡村自治的条件下,农民群众创造的奇迹往往是机关干部事先想也不敢想的。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就应该提倡机关为农村服务的思想。机关对农村要多一些支持,少一些指令;多一些责任,少一些批评;多一些调查研究,少一些会议贯彻;多一些民间探索,少一些官方试点;多一些经验总结,少一些文件报表。
3、将改革的选择权交给农民。由于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制定政策很难顾及到所有农村,甚至有些政策只适合个别农村,应该允许各地农民有选择的权利。因此,除涉及底线问题的政策外,一般都列为引导性政策。引导性政策只能引导不能强制。正如习总书记2016年4月25日在安徽小岗村视察时指出;“要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可以示范和引导,但不能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上级领导不包办,乡村自治不越轨,从而实现农民群众理想的简政放权,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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