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今年1月26日,北京农禾之家咨询服务中心组织农禾联盟会员即各地农民合作组织代表召开研讨会,就《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意见建议,提交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并在“农禾之家”微信公众号和人民政协报发表。之后,针对研讨会中农民合作组织代表反映的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中的普遍问题,北京农禾之家咨询服务中心研究组通过进一步调查和研究,将其中重点问题提炼出来形成报告,作为议案(提案)提交给今年的两会。《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应避免照搬股份制》,是北京农禾之家咨询服务中心继提交《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建议之后的持续行动。北京农禾之家咨询服务中心自成立以来,在支持农民建立具有集体性质的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的同时,助力农民组织集体发声。“农民共富,集体发声”是农禾之家十多年来鼎力为之的方向,今后仍将持之以恒、砥砺前行。此稿经《财新》审阅后,在财新网发表。
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抓好农业生产,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中共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中,壮大乡村集体经济,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是重大主题。
现在有些观点认为集体经济没有必要,只是为了当前的政治需要而暂时保留,这实属对集体经济的一种误解。当前各地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是做好乡村治理工作的基础和保障:陕西袁家村、浙江何斯路村长期坚持集体经济,以村社企会(社会组织)多元一统的运作形式,实现了村民共富、集体壮大和基层民主治理;内蒙克什克腾旗于十九大之后建立了党建引领下的经棚镇农业发展合作联合会,将全镇农户全部吸纳,形成镇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生产、信用、供销三位一体的集体经济组织;烟台地区三年来发起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推动全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快速壮大……可以说,农村集体经济具有国家长远发展压舱石的重大意义。
目前,各地按照中央关于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部署,正在大力推进清产核资后的村集体设立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但是以下几个问题亟需注意:
首先,集体经济组织不宜走向共有体。目前提倡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是按照“按份共有的”“共有体”理论,由农业农村部下文统一设立的。要求将清产核资后的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都折股量化到每个集体成员,且成员股份还可转让、继承。固然想法有合理的一面,即摆脱集体资产看似“人人有份”、实则“人人无份”的状态,以“按份共有”实现“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农民享有分红,财产性收入稳定增加的目标。不过,“共有体”和“共同体”本质不同,它是个体以私人财产协商聚合的集合体,不是社区成员将生产生活的命运结合在一起的共同体。“按份共有”是按物权法调整的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若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关系调整以这样的理论为指导,就要当心未来走向到底是私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
其次,按劳分配的理念有待落实。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明确规定集体经济要以按劳分配为主。合作社经济中按交易量分配原则中就蕴含着按劳分配。但是目前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分配方式从思路到实践都没有体现按劳分配的理念,大多是按股分红,也就是按被赋予的资产占有份额分红,这与按劳分配的理念背道而驰。根据目前各地的实践结果,按股分红几乎很少与社员的劳动贡献有直接关系。如按照国际合作社联盟百年未变的3项原则,即“成员民主制、按惠顾返还盈余和资本报酬有限”来度量现在正在推进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这3条几乎都不符合。
再次,成员股可继承对维系集体组织不利。现在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成员分得的集体资产股份可转让、继承。这就意味着无论将来农村人口居住地域和就业职业如何变动,都可持续拥有集体资产股份。那么,是否集体资产甚至要超越村庄、超越集体和超越本土农户而永远存在呢?没有村庄做依托,没有村庄常住人口的共同生活,作为地域共同体的集体以及集体资产就不可能永续存在。若相当部分的村民离开本土却继承集体资产成员股,这个集体就会变性,从人合变为资合,那么与私人的股份制就无甚区别,集体经济组织就会名存实亡。
为确实解决上述问题和困惑,我们建议:
第一,不急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现形式统一规定为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可鼓励以多种形式建设集体经济和具有集体性质的农民合作组织。为此,借鉴国企改革进程中的经验和教训,类似广义国有企业不仅有国有独资还有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那样,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可包括集体股入资的多种形式。建议国家出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则,参考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重点在乡镇建立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进行乡、村两级集体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不仅要在集体资产所有权、入资代表权、经营、决策、分配、分红、监督等重大方面做出规定,还要对集体资产的反稀释和债务承担等关键事项提出可操作的特殊规定。在此基础上,就可放开各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经营,有效实现“统分结合”的乡村政策目标构想。“无论怎么改,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的原则不能只停留在口号上,一定要以法律和政策做保障。因此,相关要点应当见诸于《乡村振兴促进法》。总之,新型集体经济及其组织是乡村振兴改革创新的主题,是需要几代人接续奋斗的事业,留有足够的空间,从实践到理论长期坚持不懈的多样化探索应当成为基本原则。
第二,当前,某些地区在折股量化建设集体股份制合作社时,已经出台政策引导村集体合理划分集体股和成员股的适当比例,在成员股中不仅按文件规定设立人口股(基本股)、劳龄股(农龄股),还自行将劳动贡献股作为特别股,以强化按劳分配因素。这类政策值得提倡。即将集体组织成员的保障和福祉权利与集体经济新发展带来的利益分开。新发展更强调参与和贡献;旧福祉可持有和继承,但含金量要随时间衰减。新发展的利益应通过增配股方式逐渐加大含金量。另,应明确资源涨价要归公(集体),要强化集体组织在地成员的话语权、选择权和决定权。
第三,关于成员股可否继承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从集体经济组织长远利益出发进一步研究,政策应着重维护集体系社区生产生活共同体的基础。具体政策可在成员身份规定上做文章。例如丧失成员身份者不可继承成员股。成为市民的村民后代不在本村生产生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就在丧失成员权的同时丧失了成员股继承权。
第四,集体经济组织虽然从农业农村部门领到了“**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登记证书,但是并未经历合作社的组建过程。集体资产也只是账面资产,村财乡管,甚至多地银行没有给这种组织开独立账户,也没有发票,农业贷款担保机构不予担保,所以几十万个村社都是空帽子,完全不具备独立运作实体的基本功能。四川有位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的负责人反映,“照这样走下去乡村振兴基本不可行,法律一定要将乡、村,政府和我们的权力和资源边界划清,上级政府有权有责监督指导,但不能全权代行,若再划不清边界,越振兴乡村消亡得更快!”建议责成农业农村部尽快针对政策落实中的实际问题予以解决。要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为管长远、管根本、管全局的重大制度安排,在理论和制度探索中,赋予村集体经济组织权责利相统一的独立发展的主体地位,激发其内生动力是关键。
总之,集体经济组织原本就具有显著的中国特征,只有努力提炼本土实践经验中蕴含的理论要义,按照国家和人民期待集体组织承担和发挥的功能做系统化的制度设计并付诸实践,而非抄袭和照搬以股份制为核心的制度体系,才能形成指导实践并长期发扬光大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集体经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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