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马克思恩格斯对如何跨越贫困进行了系统的思考和阐释。跨越贫困、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是建立集体所有制下的“合作生产”。我国在跨越贫困的路径选择上,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这一思想,并逐渐发展形成农村集体经济这一经济形态。2020年后我国将迎来由脱贫向振兴的历史性重大转变,农村减贫工作将统筹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与共同富裕将成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主攻方向。农村集体经济亟须在形式、管理、模式、领导、制度上实现创新,从而在乡村振兴中充分发挥自身作用。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农村集体经济乡村振兴
作者简介:崔超(1986-),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博士后(北京100732)。
消除贫困是世界各国长期以来一直追求的目标。为跨越贫困,马克思恩格斯创造性地提出了以建立集体所有制下的“合作生产”为实现路径。中国共产党正是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如何跨越贫困的思想,并在中国减贫的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创新,为世界反贫困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要针对主要矛盾的变化,理清工作思路,推动减贫战略和工作体系平稳转型,统筹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建立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的体制机制。”这表明了我国将迎来由脱贫向振兴的历史性重大转变。在这一重要历史节点,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作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由此标志着我国将开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新征程。
在2017年党的十九大首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之时,就将“壮大集体经济”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随后在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以及《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又进一步提出了“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等政策主张。这充分表明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创新发展,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占据重要地位。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部分再次强调“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从而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在新时期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仍将扮演重要角色,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如果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我们党在农村为促进发展、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所实施的重大战略,那么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就是实现这一战略的主要举措,故而有必要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如何跨越贫困的相关论述进行深入分析和总结,进一步明确跨越贫困、实现共同富裕的路径选择,从而正确定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方向及其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的战略地位。
一、发展集体经济是跨越贫困的基本遵循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穷人和劳动阶级一向就有;并且劳动阶级通常都是贫穷的”。同时,贫困又呈现出绝对和相对性的特征,这种特征是由“与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相联系”的物质资料的“量”与经济的“质”所决定的。正是基于此,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跨越贫困,进而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建立集体所有制下的“合作生产”。
1.集体所有制是跨越贫困的制度选择
摆脱贫困的前提是建立新的社会制度,“这种新的社会制度首先必须剥夺相互竞争的个人对工业和一切生产部门的经营权”。可见,竞争以及导致竞争的“症结”——私有制,是造成贫困的根源。为此,马克思恩格斯提出,应消灭竞争与私有制,“而代之以所有这些生产部门由整个社会来经营”,“以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照共同的协议来分配全部产品,即所谓财产公有”。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将这种所有制形式进一步明确为“集体所有制”。所以,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以集体所有制取代私有制是彻底消灭贫困的根本路径。之所以将“社会”“公有”“集体”三种所有制形式等同来理解,主要因为马克思恩格斯经常将“集体”与“社会”并列使用,如“私有制作为社会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等。同时,在他们看来,“生产资料属于生产者只有两种形式”,即“个体形式”和“集体形式”,并且“社会主义工人确定其经济方面努力的最终目的是使全部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这表明,马克思恩格斯一方面对于“集体”的理解,即是社会的共同体;另一方面也指明了所有制形式只有私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之分,并且二者之间呈现对立关系。因此,马克思恩格斯所谓的集体所有制,亦可理解为全社会所有制或公有制。
不仅如此,马克思还进一步引申出集体所有制的狭义概念。在谈到俄国公社时,马克思指出,“土地公有制是俄国‘农村公社’的集体占有制的基础”。在进一步探讨如何解决资本主义生产所带来的危机时,马克思有着三段极其相似的论述,即随着现代社会回复到“‘古代’类型的公有制而告终”,“古代类型的高级形式,回复到集体生产和集体占有而告终”,“‘古代’类型的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生产的高级形式而告终”。在这里,马克思将“集体”具体指向“农民集体”;将集体所有与集体占有等同来看;将公有制明确为集体占有的基础,同时又等同来看。这表明,由于集体所泛指的范围不同,集体所有制也需根据集体的范围而有所专指。因此,也存在以农民集体为边界的集体所有制形式,但这种所有制形式并不独立存在,而是以公有制这种全社会的集体为边界的所有制形式为存在基础。可见,集体所有制不仅是工人阶级跨越贫困的制度选择,更是农民阶级乃至全人类跨越贫困的基本遵循,而这一重要论断,无疑指明了跨越贫困的制度路径。
2.“合作生产”是集体所有制下的普遍方式
对于如何实现由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马克思明确指出:“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将“经济的道路”进一步明确为“合作生产”。在《恩格斯致奥古斯特·倍倍尔》中,恩格斯指出:“正像巴黎公社要求工人按合作方式经营被工厂主关闭的工厂那样,应该将土地交给合作社……至于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但事情必须这样来处理,使社会(即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样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过全社会的整个利益。”这一方面表明了“合作生产”是由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的必要环节,只有通过合作,才能“使劳动附属于资本的制造贫困的残暴制度,可以被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的造福人民的共和制度所代替”,也只有把土地“从大农和更大的封建主的私人占有中夺取过来,转变为社会财产并由农业工人的合作社共同耕种,才能摆脱可怕的贫困”;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合作社最理想的状态应建立在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之上,而“合作社是合作生产的基本方式,是一种劳动组织形式”,因而“合作生产”同样是集体所有制下的一种普遍的生产的方式。
同时,针对资本主义所有制形式的多样性,马克思恩格斯设想了不同的过渡路径,如通过示范和援助的方式,建立“农民合作社”,并逐渐转变为更高级形式的合作社,最终实现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又如通过剥夺的方式,将大地产转交给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从而逐步实现由大土地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而对于俄国资产阶级土地所有制与农民公共占有并存的所有制形式,马克思指出:“俄国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关系,这有助于他们从小地块劳动向集体劳动过渡,而且,俄国农民……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行集体劳动了。”因此,“假如俄国革命将成为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信号而双方互相补充的话,那么现今的俄国土地公有制便能成为共产主义发展的起点”。可见,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合作生产”是建立集体所有制,进而跨越贫困的唯一方式,但“合作生产”的实现形式并不唯一。
3.集体经济是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主要经济形态
在集体所有制下,通过“合作生产”的方式能最终建立新的社会制度。“在这种社会制度下,一切生活必需品都将生产得很多,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力量和才能”,从而使人类彻底摆脱贫困。马克思恩格斯将这种社会制度称为共产主义或社会主义。但同时,马克思也指出,“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弊病”,即“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加之受生产力水平、战略选择、国际环境、自身失误等“社会性”因素的影响,贫困也会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之中。所以,坚持集体所有制下的“合作生产”,也必然是社会主义国家跨越贫困的根本路径。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如何跨越贫困的相关论述,不仅是资本主义国家摆脱贫困的重要理论支撑,也同样是社会主义国家解决贫困问题的基本遵循。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如何跨越贫困的思想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中国共产党在我国跨越贫困的路径选择上,将马克思恩格斯跨越贫困的思想与本国实际相结合,并不断探索创新,经过社会主义改造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逐步建立集体所有制。正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使我国在解决贫困问题上,屡屡创造奇迹。为此,在脱贫攻坚阶段,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在农村改革中,我们党通过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一系列举措,为巩固集体所有制以及创新合作方式提供制度供给。集体经济则是集体所有制在经济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以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随着脱贫攻坚任务全面完成,2020年后农村减贫工作将统筹纳入乡村振兴战略。集体经济作为跨越贫困、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遵循,必将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农村集体经济在我国的形成与发展
坚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的理念。早在1931年我们党就提出了“农村集体经济”这一概念。但农村集体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并不一帆风顺。改革开放前,由于受苏联影响,我们党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的认识曾出现偏差,造成农村集体经济自身优势无法充分体现。改革开放后,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党秉持“坚持”和“务实”的政策理路,一方面毫不动摇地坚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另一方面从农业农村改革发展实际出发,不断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举措,以新的思路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并在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全新内涵,即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这一认识的形成,充分反映了中国共产党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坚持集体所有制下的“合作生产”,进而实现共同富裕的思想,并在具体实践中,不断推进这一思想理论的发展和创新。
1.丰富了“合作”的实现形式
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是经过对农民个体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逐渐发展而来的。无论是最初的单一化实现形式还是现在的多样化实现形式,都无不建立在合作与联合的基础之上。农村集体经济的形成,起始于20世纪中期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立,并最终形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创新和新的乡镇政府管理体制的确立,农村集体经济主要经历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乡镇集体经济的崛起与改制、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发展阶段。伴随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其实现形式也在不断创新,形成了如“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集体经济;基于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劳动产品统一分配的社区型集体经济;基于产权清晰,以农户出资入股等方式将生产资料集中起来,实行集体经营的合作型集体经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后,“以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新型集体经济”也应运而生。在具体运行中,新型集体经济又进一步表现为建立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上,发展股份合作的集体经济,以及建立在市场原则基础上,本着以集体成员自愿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为主、外部资源要素入股参与为辅”,权责分明的集体经济。
同时,从不同角度,农村集体经济又呈现出多种形式。例如,从产权所有的角度,可划分为传统的产权共同所有的紧密型、产权共同所有的松散型、产权共同所有的多元型以及产权个人所有的多元型等类型;从组织主体的角度,可划分为以村级集体为组织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人和法人基于经济上的联合,具有集体合作性质的经济形式等类型;从运作模式的角度,可划分为经营性、资源性以及公共服务性的集体经济等类型。这都充分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一方面始终坚持将合作与联合作为发展集体经济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通过不断创新,使“合作”的范畴不仅限于劳动联合,也包含资本联合。
2.明晰了“集体所有”的主体及权属
我们党将农村集体经济的主体,明确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不仅在对农村集体经济内涵的表述中,提到“集体成员”一词,在进一步论及农村集体经济的受益主体时,其所用词语也为“集体成员”,而不是“农民”。这既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内涵认识的深化,也反映了其对农村集体经济受益主体边界认识上的提升。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载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意味着“集体成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是由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所组成。因而“集体成员”所指,即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从而也就表明了农村集体经济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在此基础上,我们党进一步明确了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所涉权利。马克思认为,“土地公有制,是构成集体生产和集体占有的自然基础”。也就是说,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公有或集体所有,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形成的基本前提,使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与集体成员形成直接的关联。这也就意味着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运作的成果,为其全体成员所共享。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就是为了增进和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利益。正因如此,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便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我们党提出了一系列政策主张。例如,在明确成员身份上,我们党提出,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为原则,并参考“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科学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在明晰集体产权关系上,我们党提出,“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即以乡镇一级、村一级、村内部等不同层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其成员的代表,对其成员所有的集体资产行使所有权。并且,在实行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庄中,集体资产已量化至成员个人,从而在确保成员享有对集体资产的占有、收益、继承等各项权利的同时,充分凸显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身份。此外还提出,要因地制宜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工作,“明晰农村集体资产归属”以及“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更多权能”等要求,力求使集体中的每位成员都成为集体资产的实实在在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受益者。
三、集体经济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的作用
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与全体农民共同富裕作为一项中长期战略与现阶段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并行,成为新时期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主攻方向。农村集体经济作为跨越贫困、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遵循,作为在农村坚持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体现,定将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发挥重要作用。
1.有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如何管理扶贫资产、防止脱贫人口返贫和低收入边缘人口转贫,以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将是能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关键。在脱贫攻坚过程中,由于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的大量投入,使得农村贫困地区人口的收入不断提高,与其他地区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不断缩小。2013年至2019年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总量超过5100亿元”;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由6079元提高至11567元;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由64%提高到72%(见表1),这一系列数据充分体现了我国在反贫困方面已取得相当成就。但在大量扶贫资金流向贫困地区的同时,一方面形成了巨大的扶贫资金资产存量,面临如何使用和管理问题;另一方面还会引发部分群众对政策的依赖性,导致自我发展动力不足,一旦扶贫资金减少,脱贫人口可能存在返贫的风险。并且,贫困线之上的农村低收入边缘人口,随时面临转为贫困人口的风险。此外,在社会保障兜底扶贫政策下,重病、重残、无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都享有了基本生活保障,但保障水平还不高。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能够提高集体资产利用效果,增加集体成员收入来源,提升贫困人口兜底水平。一是能够吸纳优秀人才和经营管理方式,有助于提高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水平,因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过程,实际上也是集体资产经营管理逐步完善的过程,从而在激活集体资产的同时,有效避免资产的闲置或低效利用,使脱贫攻坚成效能够得以延续。二是能为集体成员创造多维收入来源。集体资产所产生的收益由集体成员共享,因而农村集体经济越发壮大,集体资产也就越发丰裕,集体成员也就越能从中获得更为稳定和丰厚的财产性收入。并且,通过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集体成员还能获得一定的经营性和工资性收入。三是具有“兜底的兜底”功能。通过运用集体资源要素溢价产生的新增收入流,能够在现有政策兜底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贫困人口的生活质量,降低生活风险,平衡收入分配。可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对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进而实现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具有重要作用。
2.有助于实现农业现代化
农业现代化的实现与村集体的组织和动员能力密切相关。“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目标”,而高度组织化、规模化和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这种要求的实现则需要强大的组织和动员能力作为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动员机制将不再只依赖于政府“超常规”的社会组织动员,而转向以村集体组织动员为基础,这将取决于村集体的组织和动员能力。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能有效提高村集体的组织和动员能力。“合作与联合”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方式,因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愈发壮大,也就越有能力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全方位服务,以及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才能把分散的农户通过劳动联合或资本联合的方式组织起来,结成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从而形成组织化、规模化和机械化生产。由此实现农户与市场,以及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进而提升农户在市场中的生存力和竞争力。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也是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及开展各项活动的物质基础,只有物质基础得到保障,村级组织才能为农户的生产与生活提供更好的服务,才能实现村干部与集体成员的良性互动,从而确保村级组织与村干部在组织动员中的领导力和权威性。集体资产与每位集体成员的利益相关联,因而随着集体经济的发展,作为利益相关者的集体成员,也就越会聚合并参与对集体资产使用效率的监管之中,从而为提高村集体的组织和动员能力创造条件。因此,农村集体经济是将农民组织起来的最为重要的制度基础,是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
3.有助于推动农民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
实现共同富裕需要解决贫富差距及其代际传递问题。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实现共同富裕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我们党对于共同富裕的理解也由最初的物质财富共同增长的单维度,向共同的福祉增进或共同繁荣的多维度不断深化。目前,我国贫富差距仍然十分明显。从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看,2003年至2019年间,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一直远远高于0.4这一国际公认警戒线。为此,我们党将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把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安排。贫困不只限于收入匮乏,还意味着以消费、健康、教育为主的福利水平低下,因而相对贫困也同样呈现多维性。多维的相对贫困所带来的教育资源不足及营养缺乏问题,会严重阻碍农村儿童的自身发展,也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相对贫困人群下一代的人力资本弱势,进而陷入就业困境,从而造成贫富差距的代际传递。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能有效缓解贫富差距及其代际传递。实现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农村集体经济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就是为了实现农民共同富裕。具体来看: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程度决定着村集体的收入和积累,也就决定着村集体对于农村公共资源供给的投入程度,因而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村庄,往往在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资源供给方面更具保障,这不仅有助于促进农村社会福利水平的整体提升,也能减轻集体成员常规性支出负担;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吸引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社会资本流向农村,从而有效推动城乡资源要素双向均衡互补流动,为提升公共资源供给水平,以及缓解公共资源供给压力创造条件。同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依法享有继承权,因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状况,关系集体成员所能继承的集体资产数目。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在有效缓解相对贫困问题的同时,能有效避免贫富差距的代际传递,从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
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机遇及创新路径
农村集体经济是中国共产党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建立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生产”,进而跨越贫困、实现共同富裕的思想下,形成并得以发展的经济形态。因此,我们党也将发展集体经济作为解决我国农村贫困问题,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进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新时期,集体经济仍将在其中占据重要地位,从而对其自身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乡村振兴的持续推进,加之脱贫攻坚所取得的丰硕成果,为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创新发展提供了空间和机遇。因此,只有牢牢把握发展机遇不断创新,才能在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充分发挥其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的应有作用。
1.以“形式”创新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实现新发展
自党的十九大以来,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呈现多样化。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边界不清晰、集体产权关系不明确等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在此基础上,2018年《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的政策主张,从而为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创新提供了有利条件。为此,应在充分利用政策机遇的基础上,坚持和贯彻因地制宜的原则,在集体积累较多、初始禀赋较好、适合发展产业的地区,应以产业发展为主,着力打造产业主导型集体经济;在无集体经营性资产、不适合发展产业的地区,可通过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或采取投资、入股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的方式,发展入股分红型集体经济;在居住较为分散、适合发展农户经济的地区,可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带头成立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服务实体,打造智慧化生产服务体系等方式,发展生产服务型集体经济;在居住较为集中、适合规模化生产的地区,可通过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巩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中的核心地位,发展统一经营型集体经济。通过形式创新,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功能,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的收入,从而有效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实现新发展。
2.以“管理”创新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实现新发展
集体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因而集体资产管理问题一直备受党和国家关注,尤其2015年以来,随着大量扶贫资金流向农村,农村集体资产的数量也在不断上升,使得党和国家更加重视集体资产管理问题,并在2018年、2019年、2020年连续三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持续强调,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防止和整治集体资产管理中的腐败及非法侵占。为此,应当推动集体资产由自上而下或少数人的管控,向集体成员的共同管理与监督转变,一方面需加强内外协同监管,在提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计监管水平的同时,借鉴现代企业管理方法,如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基础上,进一步设立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或在董事会下设立由外部董事和内部董事共同构成的提名委员会、监察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诉讼委员会等功能委员会,确保管理程序的公平、公正与公开;另一方面应将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充分用于建设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平台,为集体成员参与集体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创造便捷、有效的途径。只有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向着现代化和信息化的方向发展,才能有效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集体资产等现象的出现,确保集体成员权益不受侵害,为农村集体经济实现新的发展提供保障。
3.以“模式”创新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实现新发展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正在形成,使得村庄经济活动的“触角”与城市紧密连接。同时,在扶贫政策支持下,多数村庄已拥有一定数量的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但由于在地理环境、资源要素、产业发展、集体资产等方面的初始禀赋各异,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与难度存在差异。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应当在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合作”的同时,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间的“合作”模式,具体来看:一是建立“带动型”合作模式,可通过投资、入股、考察、培训等方式,实现集体经济发展优势村对弱势村的全方位辐射带动;二是建立“互补型”合作模式,可通过建立县域、省域乃至全国范围内的跨村联营制,进行域内科学分工,以实现村庄间优势互补,从而形成更大范围的经济共同体。
4.以“领导”创新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实现新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而在有关乡村振兴的重要文献中,我们党也强调:“发挥村党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为此,一方面应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协调、监督和服务功能,引导集体经济的利益相关者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理集体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难题;另一方面,应通过加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综合能力培养,吸纳高素质、具备经营管理能力的优秀人才进入党员干部队伍,全面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科学决策水平,提升领导推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能力。此外,还应明确农村基层党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责关系,即两者虽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农村基层党组织能替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行使权责,而是在发挥领导作用的过程中,使自身的意图有效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并通过法定程序变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愿和自觉行动。
5.以“制度”创新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实现新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的“形式”“管理”“模式”“领导”的创新都离不开制度的保障。正因如此,党的十九大以来,我们党一直大力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并在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及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中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和独立运营地位,从而为农村集体经济实现新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但也应看到,现有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独立运营管理中的权责,以及政府、村“两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运营中的定位尚不清晰。为此,在制度设置上,既要与宪法的要求保持高度一致性,严格将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作为一以贯之的思路,又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组织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和经营者的身份,及其所应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其他权利。具体来看:一方面应当明确规定,凡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区,不论是政府,还是村“两委”都应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权,并严格依法履行自身的职能;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章制度,确保组织内部各机构规范运行,进而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使其能够规范、有序地参与到农村集体经济相关事务之中。只有通过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创新,才能为农村集体经济实现新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从而确保农村集体经济沿着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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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郑有贵:《由脱贫向振兴转变的实现路径及制度选择》,《宁夏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
[4]周露平:《〈资本论〉的反贫困哲学及其新时代价值》,《马克思主义研究》2019年第12期。
[5]顾益康:《探索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子》,《红旗文稿》2020年第2期。
文章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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