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一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被人提起,但是对它们的理解或许还不是很清晰。谈这两个概念之前,先介绍一个农村的具体事例。有一本书叫《塘约道路》,作家王宏甲在这本书里详细介绍了一个叫塘约村的发展经验,关于塘约村的报道也已经有很多。
塘约村发生了什么?
2014年6月,属于国家二级贫困村的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塘约村经历了一场洪水灾害,村民生产、生活损失惨重,也把这个村子推到了一个十字路口。洪灾之前,这个折射了广大贫困农村典型形象的村子,青壮年几乎都外出打工,村里留下的多是妇女和老幼病残。全村有3300多人,劳动力1400人,外出打工最多时候为1100多人,接近80%(如今这种现象在全国不同地区的农村依然普遍)。洪灾过后,不少村民、村组的路、田、房屋都被洪水冲没有了,如何面对现实?用这个村的干部说法“穷则思变”,在这种困难下,村干部选择带领村民走合作化道路,发动村民自愿将自己小块分散的土地流转到村集体成立的合作社,由合作社负责统一规划发展。合作社内部按照不同行业成立农业、运输、建筑等不同专业队,专业队下面又分为组,比如农业专业队分成4个组,有80人(农忙时临时用工有300多人),每个组负责人称为班长,组内主力是妇女。按照合作社的管理方法,班长实行年薪制,对自己组的生产任务负责,完不成预订产值,扣年薪,超过产值,超产部分30%归班长,70%归合作社。比如:一个妇女在农业专业队工作,水田劳作一天100元,旱地80元,一个月有4天休息,出勤26天算一个月,月工资是2400元,不满26天,按天扣工资,超过按天付加班费。各个组所定产值是保障团队支付基本工资的产值。归合作社部分,再按照40%归社员,30%归合作社,20%提留公积金,10%提留村委会办公。除了这些专业队,合作社还成立有水务管理工程队、妇女创业会、市场营销中心等专业团队。社员将承包地流转到合作社,按照标准,折算为入股份额,定期拿到土地股份收入(类似于土地租金),合作社按照一年经营情况,再支付社员分红。
合作社以这种管理分配制度把农民组织起来,把全村土地集中起来。按照统计,2014年,这个村贫困人口为643人,农民平均纯收入3786元;2015年,贫困人口为82人,农民平均纯收入7943元;2016年,贫困人口减少到19人,农民平均纯收入达到10030元。农民外出务工人数2014年为860人,2015年为352人,2016年减少到50人。王宏甲在他的《塘约道路》一书中写到:“村还是那个村,人还是那些人。分散了,谁也看不出来一个村的力量;集中起来,众志成城。”
塘约村说明了什么?
农民组织起来,比什么都更重要。像很多人喜欢讲的“村社一体”(或者“村社合一”),塘约村也被概括为“通过村社一体的形式把农民组织起来”,也有很多人担心塘约村是“重走集体化道路”。“村社一体”这个概念十分模糊,甚至被乱用,只要在合作社名义下发展的农村,经常会说成“村社一体”。这是因为很多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比较模糊,无法正确区分,既使在法律上也是如此。比如有的农村有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负责人、理事由村“两委”人员担任,从事某一专业生产经营,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销售服务、生产资料服务等,仍由社员继续经营自己的承包地,这种组织模式会被称为“村社一体”模式。有的农村成立一个村级合作社,村民自愿流转承包地到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也有合作社再流转给其他人生产经营),社员按照流转土地大小,折算为入股份额,定期获得土地入股收入(或者土地租金)和合作社分红,这种组织模式也叫作“村社一体”模式,塘约村的“村社一体”即是这种组织模式。还有的农村有个别有实力的人组织成立一个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负责人不是村干部,是由其本人或指定的人担任,吸引村民入社,这种组织模式也被指为“村社一体”。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泛滥,作用也经常受到怀疑,套取农业政策资金,企业挂狗头卖羊肉,谋取私利等等已经成了公开的秘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上的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种互助性经济组织在我国有很长的历史,在费孝通早年的书中都有提到。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据土地集体所有制而存在的社区型公有制经济组织。这种公有制经济组织在1950年代才有。按照《民法总则》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各类机关一样都为特别法人,并规定对“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这也正是当前大多数农村普遍的现状。直到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公有制性质的组织还没有一部正式的法律颁布,其他各类法律也都只是模糊的引用一下宪法上这个叫法而已。很多人提倡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保护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但是并没有注意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对农民来说有重要经济意义的组织一直被缺失,或者说一直被村委会这个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所替代。目前,在全国普遍推进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被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载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载体的合作社有什么区别,有学者总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个别农民自发组织设立的,而社区性的合作社是否设立需要全体成员决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没有地域限制,甚至可以是公司等企业事业单位,而社区性的合作社的成员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服务的内容专业性较强,主要以其成员为服务对象,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而社区性的合作社经营范围更广泛,交易对象也不一定要以成员为主,但其对社区承担的义务可能更多。准确来说,塘约村的合作社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概念更接近,用“村社一体”概念更准确。正如田文玲在文章中说的,塘约村的“合作社是从事生产经营的部门”,“村民组是管理村寨公共事务的部门”,这样“村社一体”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有人要说塘约村是“重走集体化”道路,再严重一点是走“回头路”。有这种顾虑的人要么是对“集体化”有严重的恐惧和排斥,只要听到“集体”,立即变得敏感起来,不管如何,先否定再说;要么是不了解历史,对“集体化”仅有片面的认识,或者是见到别人这么说,自己不加判断,也跟着这么说。农民组织起来,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即使在过去旧社会,也是解决农村农民生产生活困难的一条重要出路。自称为公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现代社会,却对“集体化”加以责难,或者视而不见,而对“个体化”标榜学习,歌功颂德。现在不管是官员,还是学者,对农村农民经常抱有怀疑、贬低、不信任的态度,在他们眼里,农村农民要靠外力,靠有势力的人,企业家、能人、乡贤、干部才能振兴,靠农民自己干不好事,塘约村的经验,恰恰是证明农民组织起来可以实现农村的发展,甚至能发展的更好。
也有一些人要问,塘约村的经验可以复制吗?在现在这个急于求成的时代,很多人总是想走捷径,坐享其成,对任何出现在他面前的成功事物都要追问一句“它是否能复制”。这就像学生考试做题一样,懒学生总想找现成的答案,一抄了事,遇到传统闭卷题目,复制答案还能适用,遇到开卷题目或者一个新的题目,还在想着复制答案。塘约村是村民自己组织起来,寻找他们自己发展出路的成功实践,关键在于塘约村农民愿意组织起来,处境好的农民愿意和处境差的农民组织合作。对很多贫困农村来说关键的困难在于农民是否能够组织起来,在贫富差距大的农村尤为困难的是农民是否愿意组织起来,如何组织起来。正如作者田文玲讲的,“对于贫困农民来说,组织起来是自己救自己。越是贫困群众,越容易觉悟,越是贫困的地方越是迫切需要组织起来。越是贫穷的地方,越没什么东西可以失去,组织起来,抱团发展,相互取暖,才有希望。”
现在人们已经普遍意识到,土地细碎化是农业农民面临的主要障碍,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办法,目前是放活农民承包经营权,即承包地“三权分置”,也就是集体所有权不变,以前的农户承包经营权分解成承包权和经营权,承包权仍属于农户,经营权只要在不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情况下可以自由流转。这为解决土地细碎化问题,发展规模经营打开了方便之门,但它是否为小农户打开了致富之门,为他们避免被历史车轮抛弃指出出路呢?经营权流转给谁,对农民是自由的,但是对农民的作用是有很大差别的。在塘约村,农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到合作社,合作社统一规划利用,带动农民共同发展,土地牢牢的掌握在集体和农民手中,并且发挥出它内在的巨大价值。在塘约村之外的大多数农村,大量的土地纷纷流转到所谓大户、企业、大资本的手里,农民更像是“地主”,集体更像是有名无实的权利人。但是农民不会因为更像“地主”而生活变得更好,他们每天不得不为更加不稳定的生计、温饱问题起早贪黑,加倍努力,更快的透支着自己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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