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田单干以来,我国绝大多数农村主要依靠外出打工收入和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维持小农家庭经营和农村治理。否则,农村将陷入小农破产和农村治理系统性瘫痪的困境。如果长期依靠外部资源输入维系小农家庭经营和农村治理,农民市民化是难以实现的。改革开放30年了,户籍农民不减反增就是证明。因此,增强农村内生性的发展动力,促进农村农民经济发展、财富增值和有效治理,同时不断帮助进城农民(有偿)退出村社(减少农民)——市民化,才是治本之策。
如何增强农村内生性的发展动力呢?时下存在两种主要的但决然不同的思路
1.土地私有化、农村金融外部化
一是土地私有化、农村金融外部化——鼓励城市金融资本下乡,大力发展私人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金融主体去农民化,金融收益从农村流出——本文称“外置金融”,既可以促进土地等产权金融资产化,解决农民发展差钱的难题,又可以解决村民退出村社(土地产权变现难)难的难题。这种思路简称“私有化+外置金融”思路。
2.土地集体所有、建立村社合作金融
另一种思路是在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下,配套建立村社合作金融——是农民主导的金融,利息归村社成员——本文称“内置金融”,也可以实现农民土地等产权金融资产化,促进农民家庭经济、合作经济和新集体经济发展,又有利帮助农民(有偿)退出村社(集体)市民化,还有利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和村民自治制度。这种思路简称“集合化+内置金融”思路。
我国有数十亿亩土地和水面,有数百亿亩山林和待耕地,如果这些静态的“生产要素”能够变成动态的“金融资产”,农民每年就可以动用数十万亿计的资金实现“自我发展”。如何让农民静态的“生产要素”——土地、山林、水面等变成可流动的“金融资产”呢?
农村改革30年来,特别是最近十多年来,“私有化+外置金融”思路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这种改革思路认为,只有废除(产权“不清晰”)集体所有制、并给农民完全的私有产权,同时开放农村金融(特别是大力发展私人村镇银行、小额信贷公司、甚至准许外资银行下乡等,即大力发展“外置金融”),农民的土地等产权就可以抵押贷款了,农民就有数十万亿计的“金融资产”了。
事实上,特别在广大的中西部农村,农民的绝大多数土地和山林等,在国有银行、村镇银行、或是小额信贷公司里、或是外资银行里,都是不可抵押贷款的。“外置金融”为不发达农村的分散小农提供服务存在三个致命弱点:一是贷款规模小、成本高;二是信息不对称,风险难管理;三是不发达农村农民的农地、山林等,不仅过于零碎、价值偏低、且短周期内升值预期几乎为零,故难以成为“外置金融”机构的有效抵押品——有效经营难和变现难。
所以,在不发达广大农村,“私有化+外置金融”思路可为资本下乡低价兼并弱势小农的土地等提供方便,难为千千万万分散小农的土地、山林等“金融资产化”(增强内生性发展动力)提供实际的帮助。这可以从越南和我国台湾的发展经历得到验证。
16年前,社会主义的越南实施土地私有化改革,消灭了农民土地集体所有制,法律规定土地归农民家庭所有了,农户可以依法自主买卖、抵押、租赁、继承土地。实际的情况是,越南90%左右的农村土地是不可能在“外置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且越南农民的贷款利息高达21%以上。越南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只有中国农民的一半。2008年9月,笔者在越南永福省农村考察时,越南农会主席和农业部的主席先生告诉我,越南农村改革跟中国亦步亦趋,唯独土地改革比中国走得远。所料不及的是土地私有化(消灭土地集体所有制)后,不仅导致农村水系和道路损坏后恢复重建困难重重,而且还导致农村治理体系的瓦解,严重制约了农村发展、稳定和治理。因此,越南不得不全面检讨土地私有化改革,重修《土地法》。
我国台湾的土地制度,在大陆学者的心目中是“私有化”的。在数十年前的台湾农村,“外置金融”机构也是不接受没有“农转非”预期的私有农地抵押贷款的。为了解决农民贷款难,台湾当局出资近百亿帮助农民在农会内部建立了农信部(这是农民组织的内部金融,农民主导,利息归农,即“内置金融”),农民的私有土地是在农会的农信部实现抵押贷款的。台湾一般的乡农会农信部每年给农民的贷款大约在100亿台币左右,农信部的利息收入占农会收入的85%以上,且全部归农会所有成员共同支配,成为了台湾乡村自治的重要经济基础。
为什么台湾农民的土地可以在“内置金融”机构成为有效抵押呢?关键在于“内置金融”贴近社区,能够克服“外置金融”服务小农的三个致命弱点,特别是“内置金融”在接受农会成员的抵押土地后,可以较容易在农会内部转让变现或有效经营。台湾经验的核心是:分散小农的土地产权与社区“内置金融”相辅相成。这也正好是越南的不足。
在中国,中小企业获得贷款都难,何况分散的小农呢?解决千千万万分散小农贷款难,台湾发展农村“内置金融”的经验是值得借鉴的(台湾是学的日本)。也许有人会发问:台湾的土地是私有制的,大陆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制的,台湾的经验在大陆可行吗?其实,我国农村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发展村社“内置金融”,帮助农民土地产权“金融资产化”的探索已经好多年了,可以说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经验。
例如,河南省信阳市是河南省农村综合改革实验区,实验区政府给农民发了各种各样的产权证,政府还规定农民的土地、宅基地、林地等都是可以抵押、买卖、继承的,同时还发红头文件规定银行必须接受农民的土地、宅基地、林地等的抵押贷款,其目的就是想让农民的土地产权金融资产化。农民也花钱办了各种各样的产权证,也做了估价认证,但就是没有哪家银行愿意接受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等产权的抵押为农民提供贷款。笔者和信阳平桥区政府合作在该区郝堂村建立了“养老资金互助社”(“内置金融”——资金互助促发展、利息收入敬老人),村民的承包地、林地等便可以在“养老资金互助社”抵押贷款了,这是个很自然的事情。
郝堂的试验和台湾、越南的实践说明:农民的土地、林地等财产,无论是所有权还是经营权,也无论其主体是集体还是个人,其产权是否可金融资产化,关键看是不是建立起了与产权相适应的金融制度体系;或者说,无论是私人所有的土地、山林等产权,还是集体所有制下分散小农承包经营的土地、林地等产权,在村社“内置金融”组织里才是可充分变现和有效经营的产权;或者说,中国式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制度,不仅不妨碍农民土地产权的“金融资产化”,且比越南式的土地私有产权更容易金融资产化,对农民和农村发展更有利。所以,现在阶段坚持和完善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同时大力发展村社“内置金融”才是促进我国农村农业发展的关键举措。
图/乡建院部分来自网络
文/嘉翔整理自《再向总理说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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