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编者按:
土地集体所有是新中国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留下的最突出的制度成果。在不同的历史条件检验下,从“土改”运动到农业“合作化”运动,再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集体化”经济,再到如今土地“三权分置”的改革,土地集体所有显现出其思想的高瞻远瞩性与制度的不可动摇性。当今,在农村改革与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依旧必须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之魂。
该文主要部分发表在《马克思主义与现实》,保马今日推送出全文完整版。感谢中山大学哲学系马哲所徐俊忠老师授权。
“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之魂”
徐俊忠
解决中国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根本靠深化改革。问题是在历经三十多年的改革洗礼之后,农村改革面临着激烈而复杂的多路向之争的条件下,改革究竟应该如何改?改革的基本价值向度是什么?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农村最大的制度”,“坚持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
一、农民集体所有是新中国农村社会伟大变革的基础土地
土地集体所有是新中国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留下的最突出的制度成果。
新中国建立后,第一个深刻影响中国农村社会的伟大变革,是以实现“耕者有其田”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改革”。然而,由于“人多地少”的特定国情,“土地改革”虽然消灭了地主经济,使农民基本均衡化地获得了一份土地,但在客观上却造就了一个基于土地碎片化之上的汪洋大海般的小农世界。据统计,1950年全国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为3.27亩。但由于区域差异,各地实际情况很不同。河北省沧州的南皮县为4.18亩。河南安阳北关区为1.5亩。湖北襄阳县为3.71亩。湖南湘潭县为1.57亩,茶陵县为1.91亩。浙江土改后农村人均耕地雇农1.86亩,贫农1.44亩,中农1.84亩,富农2.78亩。福建省土改后,农业人口人均土地为1.75亩。广东全省贫农人均1.3亩,中农和富农1.4亩,地主为1亩。其中,潮汕地区揭阳县是:地主0.685亩,半地主式富农1.29亩,富农1.05亩,小土地出租者1.076亩,中农0.993亩,贫农0.766。南澳县是:地主0.73亩,富农1.34亩,中农0.86亩,贫农0.73亩,雇农1.1亩。根据中共“粤东区”党委对于潮安、潮阳、澄海、惠来、普宁、惠阳、河源、梅县、大埔等9县1184个乡的统计,土改后农村人均土地为1.084亩。这样的人均土地占有状况,在正常年景里,农民也许可以糊口。但由旧中国而来的农业生产水平不高,农业生产条件落后,农民无法依靠土改所分得的那么一点小土地而获得真正意义上的经济解放。甚至根本无力抗击灾荒和家庭风险。实际上,许多地方在土改不久,有的农民就因为各种原因开始出卖土地而重新沦为失地农民。所谓“耕者有其田”在这种条件下变得十分脆弱。
从国家发展和治理的角度看,碎片化而落后的农业生产体系,不仅难以大幅度提升农业产出,而且还明显地降低农产品,尤其是粮食的商品率。这与国家日益繁重的工业化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尤其在国家不得不对于战略性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的情况下,一家一户就是一个小的生产单位的状况,给这一政策的实施带来了巨大的政治成本和行政成本。例如,1955年8月5日,国务院曾经发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的文件,其中对于核定粮食“统购统销”指标指出:“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应分别核定每户农民的粮食产量,分别规定各类农户和不生产粮食的农村居民的用粮标准,按户计算用粮;凡生产粮食的农户,按照核定的粮食产量,减去用粮量和实缴公粮后,粮食有余的为余粮户,不余不缺的为自足户,不足的为缺粮户,不生产粮食的农村居民也为缺粮户;国家对余粮户分别核定粮食交售任务进行统购,对缺粮户分别核定粮食供应量进行统销,对自足户不进行统购统销”。这种直接面对农户的统购统销做法,可以提高政策实施的精准度,但政府直接面对上亿农户,不仅其所面临的事务属于天量的,也与农户陷于直接的利益紧张与摩擦。由资料记载,在统购统销政策实施的第一个年头里,全国就有几十名统购粮食的干部在与农民的冲突中丧生。
很明显,继续这种一家一户就是一个小的生产单位的状况,于农村民生改善、国家发展和社会治理等,都是不合时宜的。因此,中国农村的生产方式和农民的组织方式需要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上继续前行。这就是国家在土地改革后不久,大力推行农业合作化的根本原因。
中国的农村合作化大致经历过初级社和高级社两个不同的阶段。初级社阶段,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并实行股份分红与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复合性分配方式。由于它是以承认生产资料私人所有为前提的集体经营,存在着一定比重的按资分配方式,通常被看作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这种性质的农业合作社由于利益关系的处理十分复杂而敏感,内部常常出现难以达成共识的紧张,影响了社员积极性的调动。例如,增产目标的达成,既有土地的因素,也有农田水利条件的完善因素,更依赖于田间管理的适时和精细等等。因此,如何合理确定股份分配和按劳分配的比例,就常常直接触动着人们利益的敏感神经而费时费力,弄不好也影响着人们的互助热情,甚至还影响到人们是否愿意为改善生产条件而投工投劳,以及是否愿意继续同处于一个合作社之内的问题。高级社的出现,不同农户的生产资料差异通过少额资金的补差填平的方式而实现了集体所有,收益分配上也基本采用较为单一的按劳分配方式。正是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度的建立和较为完全意义上的按劳分配的实现,中国农村基本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的伟大进程。对于这一进程的波澜壮阔、丰富多彩以及引发社会的深刻变化,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这部由毛泽东牵头用心编辑并写下大量按语的大型文献中,做出了具体的、生动的历史性记录。
新中国农村社会主义改造最大的成就是建立起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这是新中国农村革命性变革的根本基础。
首先,这一制度结束中国长期以来的耕地碎片化状况,全面开启了中国农业现代化的新进程。
新中国出现农村土地碎片化,固然与土地改革采用基本户均分配土地的做法直接相关,但实质上它是千百年来中国小农传统的延续。小农生产方式决定于特定的生产力水平,但也反过来以其生产要素碎片化的固化形式,严重地制约着生产力要素通过活化、重新组合而形成新的生产能力。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的建立,消除了人们通过家庭劳动去获得利益的狭小格局,促进了农民之间统一利益机制的生成,为农村各种生产力要素的流动、聚合与配置,从而形成协作、分工,提高生产效能等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事实上,正是由于土地集体所有制度的建立,拆除了分割各种生产要素的利益藩篱,中国农村在基本完成合作化这一深刻的社会革命的同时,开始了一场改变农业生产落后面貌的“生产革命”和“技术革命”。其中最为直接的表现是展开全国性的农田基本建设。这一建设是在国家没有太多资源投入的条件下,主要依靠组织起来的农民,以“劳动积累”的方式进行的。它通过农民的劳动投入,大规模地平整土地,改造坡地,修筑梯田,保持水土,改良土壤,营造农田防护林,兴修农田水利设施等等,极大地改善了农业的生产条件,为中国农业的未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实际上,这是一个通过劳动力资源的统一调动和运用去改变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生产条件的过程。其实,通过土地集体所有制度,结束土地碎片化,对于农业生产发展的积极意义还直观地表现在土地利用率的提高。因为随着土地的连片整理,减少了田边地界,至少提高既有农田的实际利用率十到十五个百分点。这对于人多地少的中国来说,意义尤其突出。这些积极的变化,在碎片化小农林立的状态下,是根本不可能的。
基于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之上的“生产革命”和“技术革命”的另一个突出表现,是随着粮食生产“四、五、八”目标的提出,出现了全国性的“农业技术革命”热潮。“科学种田”的概念被广泛的引入,“科学种田”知识通过各类农村业余教育方式被广泛地传播到组织起来的农民中去。借助组织起来的优势,通过分工协作,中国农民开始告别粗放化的农耕方式,“精耕细作”这一既反映中国农耕传统更反映新中国农民耕作方式的词语也在这一时期被创造出来。各种反映农业技术革命的措施在《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中,得到具体的表述。后来,毛泽东经一步把这些技术措施所概括为“农业八字宪法”,更加明晰的、全面的反映当时这场农业技术革命的具体内容。此外,自上而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制也被建立起来。农具改革、种子革命、土壤改良、水土保持、植物保护等等,都成为中国农耕的重要主题。可以说,正是基于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中国农民才得以组织起来,并开始自觉地走上“科学种田”,进而走上农业现代化的轨道。这是中国农业发展的重要转折。
其次,这一制度的建立,为农村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开辟了广阔前景。
中国向来都是一个农业大国。其重要标志在于拥有庞大的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口。但问题在于中国人均可耕土地不多。人多地少成为中国的基本国情。在合作化运动之前,人多地少的矛盾突出地表现在人浮于事。因此,有人担心合作化运动的发展,会通过内部的协作分工,节省劳动力,造成更多的富裕劳动力。但实际上,当时的农村,一方面是人浮于事,另一方面是农耕基本处于粗放状态,恶劣的农业生产条件也得不到应有的改善。这种有人没事做,有事没人做的“人事错位”状况,都是体制性障碍所造成的。新中国发起的合作化运动,扫除了制约农村向生产的深度与广度进军的体制性障碍。一方面通过集体化的组织方式,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群众性农田基本建设,推动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另一方面通过科学种田的倡导,深化中国精耕细作的农耕传统,农耕开始告别粗放化而走上精细化的发展道路。正是合作化运动带来的这种变化,彻底改变了农村人浮于事的状况,甚至在许多地方还出现了劳动力不足的现象。于是乎就有动员农村的妇女和其他“半劳动力”参与集体劳动的要求。“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口号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来的。人的存在由原来无事可干而而成为社会的累赘、压力,即人们所说的人口压力,因此而变成了创造社会财富,改变人类命运的宝贵资源。这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带来的另一个历史性的变化。
然而,人多地少毕竟是国情的基本存在。在基本完成农田基本建设任务以后,即使实行精耕细作,也没有必要让所有被组织起来的农民都去从事农耕劳动。而且随着国家工业化程度的提高,必然带来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劳动力的进一步节省一定是我国农村发展的基本趋势。另一个方面,劳动及其热情的保持,与人们对于劳动所得的期待直接相关。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了我国农村无法仅仅以土地的产出去满足人们对于劳动所得的预期。因此,对我国农村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的理解,不是也不应是仅仅局限于农业生产的领域。尤其不应该把农业生产狭隘地理解为种植业。更不应该把种植业理解为仅仅是粮食、棉花、油料等国家统购统销农产品的种植。否则,我们就会犯极大的错误。正是基于对问题的这种深刻认识,在合作化以及后来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中,毛泽东一方面积极推荐多种经营搞得好的典型经验,例如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中,选编了多个关于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典型材料,并写下推荐性的积极性按语。另一方面不失时机地直接告诫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在抓紧抓好粮食等战略性产品生产的同时,大力发展多种经营。一九五六年六月十四日,毛泽东就湖南和河北两个调查材料致信各省、市和自治区党委,指出:“有必要号召各农业生产合作社立即开展多种经营,才能使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社员每年增加个人的收入,否则就是一个极大的偏差,甚至要犯严重错误”。后来,他坚决反对把农村人民公社的产业仅仅定位在农业生产上。他强调我国的农村人民公社不能走苏联集体农庄的产业道路。“苏联的集体农庄不搞工业,只搞农业,农业又搞广种薄收”。我国农村人民公社只能实行“工农商学兵,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方针。这个方针表明,农村人民公社的产业发展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农业的单一业态上。以我们时下的习惯说法,它应该被表述为“农工商相互融合”,或者像原南斯拉夫那样的“农工商联合体”(实际上,曾经引起我国高度关注的原南斯拉夫“农工商联合体”,恰恰就是毛泽东这种思路启发下的产物)。即使对于农业本身,也不应该被仅仅理解为种植业,而应该是包含广泛意义的种、养结合的大农业。兼顾国家当时对于粮食的迫切需求和农村应有产业内涵的丰富性,他以“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的提法,表达对于农村产业发展的基本要求。
由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所形成的这种构想,后来被毛泽东进一步看作是一种基于中国国情而形成的不同于西方工业化和城镇化道路的构想。他认为,“在社会主义工业化过程中,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农业人口会减少。如果让减少下来的农业人口,都拥到城市里来,使城市人口过分膨胀,那就不好。从现在起,我们就要注意这个问题。要防止这一点,就要使农村的生活水平与城市的生活水平大致一样,或者还好一些。有了公社,这个问题就可能得到解决。每个公社将来都要有经济中心,要按照统一计划,大办工业,使农民就地成为工人。公社要有高等学校,培养自己所需要的高级知识分子。做到了这一些,农村的人口就不会再向城市里盲目流动”。
基于这种构想,他认为,作为这种构想承载单位的农村人民公社,不论其幅员还是人口都不能过于狭小。否则,因地制宜发展多种产业就缺乏必要的人口和资源支持,资源配置无法有效实现,商业运行也会缺失基本的幅员与人口支撑而成为不可能。一句话,多元复合的产业价值链无法得到有效的建构与延伸。尤其这个构想中关于农村“经济中心”的提出,蕴含着接受中心辐射的“边缘”的存在。因此,相对于以往的农村合作社,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具有更大的体量和幅员,也应有更大的统筹和调拨功能。在这一意义上说,“一大二公”成为它的一种内在的前提性的要求。
总之,作为一种构想,基于土地集体所有制度而组织起来的农村集体经济单位,绝非产业单一的农业生产机构,而是:借助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通过把农民组织起来和有效延伸在地产业价值链的方式,创造在地工业化和在地城镇化的条件,从而走出一条不同于西方的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道路。
再次,这一制度的建立,引导着农村的政治领域、社会领域和人的观念的伟大变革。
旧中国的农村,有人以“愚贫弱私”对它做出标定。这种标定除了反映出标定主体带有强烈的精英主义色彩外,还失之于现象描述的偏颇。其实,“愚贫弱私”只不过是农民失去其主体性的表现,归根到底是农民失去了发展自身的基本经济基础。
新中国曾经有过以满足农民土地要求的社会实验。但囿于人多地少的国情以及其他的条件限制,这种实验并不能带来农民的真正解放,甚至还出现农民重新失地的现象。这说明,新民主义性质的土地改革并无法确保农民“耕者有其田”的最终实现。只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度的建立,才使农民与生俱来的获得了与他人共同使用土地的平等权利。也只有在这一基础上,农民才能获得与他人平等的政治权利、社会权利,从而有可能与社会成员一道,以自身的努力,而不是靠他者的拯救去消除旧社会带来的所谓“愚贫弱私”的历史遗迹。因此,土地集体所有制度的建立,对于农民的解放来说,是一种内在的必要前提。这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一个除了自给的劳动力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一些已经成了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的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生存”。这就是历史与社会的逻辑。
历史也表明,正是由于土地集体所有制度的建立,农民组织化程度迅速提高,一盘散沙的局面就迅速改变。各种流行于农村的黑、恶社会势力开始烟消云散。长期笼罩农村的宗法势力也受到极大地抑制。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提升,新的家庭关系得以提倡,移风易俗的社会行动实际地改造着各种旧的社会陋习。同时,随着作为一种社会建设工程的全民识字运动和文体活动在乡村生活中的导入,极大地促进了农村新的生活方式的形成。
在政治方面,土地集体所有制度的建立,促进了社会成员的平等地位的生成。农村中党、团组织的发展,培育出一批社会的积极分子。更为重要的是随着土地集体所有制度的建立,农民间的利益共同体随之形成。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切和对于作为制度性安排的“经济民主”的呼应,人们以不同的方式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行使对于集体决策行为和管理者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行为的监督,并追求对于经济与社会发展成果的平等享受等等。这都是基于新的经济基础而来的社会成员的主体地位与平等权利的体现。
当然,作为荡涤中国农民“愚贫弱私”历史污名的最有力体现,是新中国大量由广大农民在改变自身命运的伟大斗争中所成就的可歌可泣的动人事迹。“穷棒子精神”体现的是抗击命运的不屈意志,红旗渠则是书写在大山上最闪亮的农民主体性和最顽强的意志力,申纪兰为争取“男女同工同酬”的斗争,则是新中国农村妇女要顶半边天的解放要求。所有这些都说明,历史是群众的事业,人民一旦掌握了自给的命运,就能创造出伟大的人间奇迹。
二、基于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发展的历史教训
实事求是地看待新中国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建立后到改革开放前这个时期,中国的农业在集体模式下确实取得了不可抹杀的成就。中国以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并且人口预期寿命从1949年的35岁提高到1981年的67.88岁。中国农村以集体经济的体制,支撑着广大农村大部分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的供给,如农村的合作医疗、农村的基础教育、农村的公共治安、农村孤寡老弱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等等。尤其不应忽视的是,借助集体经济的组织优势,中国持续地以“劳动积累”的方式,大规模地进行农田基本建设,修建了8.6万座水库、619万座塘坝,使灌溉面积从解放初期标准很低的2.1亿亩,发展到7亿亩,治理易涝面积2.7亿亩、治理盐碱地、冷浸、烂泥、锈水等地产地1亿多亩等等,这些都是为中国农业发展留下的恒久良好资源。
然而,历史的基本事实也表明,集体化时期的中国农村状况,虽然较之旧中国有很大的改善,但多数集体经济单位仍然不富裕,许多农民的生活依然拮据,有些还十分困难。农村还没有完全摆脱贫困的阴影。这是讨论农村集体经济时期应该正视的事实。这一事实的存在,造成人们对于以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中国农村经济制度评价的分歧。后来,农村中出现集体经济的转折性改制,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它没有使农村的贫穷状况得到有效的根本改变。
问题在于,这种状况究竟是如何造成的?许多人把它归因于集体化的经营体制,尤其归因于所谓“一大二公”而导致的动力机制的缺失。然而,直面历史,我们就会发现,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最主要的在于农村产业的单一化,从而严重地削弱了农村集体化体制设计的应有功能。本来,农村之所以需要集体化,就在于它有利于统筹和激活农村社会的生产要素,以利于组织农民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从而打开农村走向全面复兴的康庄大道。因此,从合作化时期开始,中央就非常强调在做好“精耕细作”的同时,搞好“多种经营”。尤其在农村人民公社时期,更强调“工农商学兵、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道路。即使面临着巨大的粮食压力,也仍然提出“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的产业方针。但是,全国许多地方的实际发展情况却截然相反。农村仍然被理解为只能以农为业,专事农业而抑制工业包括加工业和商业。农业又被压缩到主要种植粮食、棉花等国家实行“统购”的产品上来,甚至出现所谓“以粮为纲,全面砍光”的状况。也就是说,我国在完成了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没有真正遵循“全面发展”的产业方针要求的。这就等于把广大农民组织起来,仅仅是为了去耕种那人均不多,其实并不需要那么多人去耕种的那些土地。而且,在国家实行统购统销的政策背景下,统购粮食的价格也特别低。以广东汕头专区为例,1952年,国家规定四级稻谷收购价为每斤6.84分,1957年是每斤7.15分,1965年是每斤8.5分,1973年是每斤9.5分,1980年是每斤12.31分。这种状况长此下去,农村除了人浮于事、经济困顿,民生拮据之外,还能有什么其他结局呢?因此,如果说,从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建立到改革开放前,农村之所以没有被引导到全面复兴的道路,最深刻的教训在于农村产业发展被严格局限在狭隘的农业种植这一既单一又片面的产业上。
检讨这种状况的形成,重要的原因之一,在于中央在治理大跃进造成的经济混乱中,出台了对农村“去工业化”的政策。正如前文所示,随着农村合作化和人民公社的进程,农村的产业倡导经历了从“精耕细作”和“多种经营”到“工农商学兵,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过程。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两种与这种政策倡导很不协调的情况。一种主要来自地方,尤其是基层,在农村大办农业的同时,不切实际地大办许多其他事业。这就是毛泽东批评的:“社办工业太多,社揽的事情太多”。这种状况引发了诸如对国家计划的冲击,许多工业产品质量低劣,有些地区农业也因用工不足而疏于管理,导致歉收甚至失收等,国家因此陷入巨大的经济困难。另一种主要来自于上层政府尤其是中央农业的主管部门。他们担心多种经营会影响粮食生产。其中也不排除有些人,思想上仍然束缚于苏联集体农庄那种“只搞农业,不搞工业”的发展模式。他们并不理解,更不认同农村发展多种经营和发展工副业的必要性。因此,在全国经济出现混乱和危机而需要加以治理的时候,由他们主导的政策首先就指向农村“工农商学兵,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方针。最为明显的就是1962年的“西楼会议”后,中央政府自上而下的推行“坚决缩短工业生产战线和基本建设战线”的政策,以一系列文件和党政系统的组织行为等方式,严厉地制止农村“社队企业”的发展:“农村人民公社或大队举办的工业企业,凡不是为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直接服务的,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的,应该一律停办”。“农村社办工业企业有一百二十六万多人,摊子多,人数多,产值低,劳动生产率低,原材料浪费大,消耗商品粮不少,一般地应该停办,人员回到生产队”。有农村人民公社宪法之称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在一九六二年九月修正草案中,也一改向来对于“工农商学兵,农林牧副渔“的倡导,正式提出:”公社管理委员会,在今后若干年内,一般地不办企业。已经举办的企业,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的,不受群众欢迎的,应该一律停办。需要保留的企业,应该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分别情况,转给手工业合作社经营,下放给生产队经营,或者改为个体手工业和家庭副业;个别企业,经过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由公社继续经营,或者下放给生产大队经营”。这种政策的实际执行,不仅导致了当时农村人民公社全面“去工业化“,还严重地影响和约束了后续的发展。后来虽然有毛泽东著名的“五七指示”关于农村有条件的时候也要由集体办些小工厂的说法的冲击,但中央关于“一律停办”的禁令依然高悬头上。在这种政策环境下,农村就只能专事农业,甚至主要专事种植粮食这样狭隘的生产形式了。在这样的产业限制下,农村除了人浮于事,经济难以发展,民生困顿不振之外,还能有什么其他结局呢!可以说,这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长期陷于困难危机的重要原因。
检讨这种状况的形成,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党内普遍存在着把商品生产等同于资本主义,进而对农村实行“去商业化”的倾向。从具体的国情和国家发展水平出发,中国需要通过大力发展商品来实现国家的繁荣、效率的提高以及社会关系与文化的改造。这对于毛泽东来说是有高度自觉的。为了说服全党接受这种观点,毛泽东倡导全党认真读书,弄懂马克思主义,并反复向党内同志宣讲中国为什么必须接受商品生产的概念。毛泽东说,大跃进把有些人搞得糊里糊涂,“有些人大有要消灭商品生产之势。他们向往共产主义,一提商品生产就发愁,觉得这是资本主义的东西,没有分清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区别,不懂得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利用商品生产的重要性”。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上看,毛泽东说,“我国是商品生产很不发达的国家,比印度、巴西还落后。印度的铁路、纺织比中国发达。去年(1957年——引者注)我们生产粮食三千七百多亿斤,其中三百亿斤作为公粮,五百亿斤作为商品粮卖给国家,两项合起来商品粮还不到粮食总产量的四分之一。粮食以外的经济作物也很不发达,例如茶、丝、麻、烟都没有恢复到历史的最高产量,需要有一个发展商品生产的阶段,否则公社发不出工资.……每个公社在生产粮食以外还要发展能卖钱的东西,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后来他在阅读苏联版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有针对性地指出,“人民公社是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组织,有条件实行以粮为纲,发展多种经营,因地制宜地发展农业和发展工业同时并举。人民公社应该按照满足社会需要的原则,有计划地从两个方面发展生产,既要大力发展直接满足本公社需要的自给性生产,又要尽可能广泛地发展为国家、为其他公社所需要的商品性生产。通过商品交换,既可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需要,又可以换回等价物资,满足公社生产和社员生活上日益增长的需要。如果公社只搞自给性生产,不搞商品生产,不进行商品交换,农民不把粮食等农产品和工人生产的工业品交换,那么工人怎么能有饭吃,农民怎么能有衣穿,怎么能够得到拖拉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如果公社不把自己多余的产品卖给国家,卖给其他公社,怎么能够得到货币收入,哪里有钱分给社员?京、津、沪郊区农村之所以比较富裕,是因为这些地方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商品交换比较发达。社会的需要多种多样的,社员的需要也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公社的生产不可太单调,不能只生产自己需要的东西。在发展自给性生产的同时,要多搞商品生产,要尽可能多地生产能够交换的东西,向全省、全国、全世界交换”。问题在于毛泽东的这些看法和主张,大多主要停留于谈话和与党内同志交换意见上,并没有得到党内的充分理解和支持,从而变成强有力的政策诉诸于实践的过程。相反地,从上述提及的中央文件可以看到,被明令“一律停办”的企业中,就包括“凡不是为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直接服务的”企业。这就意味着只允许那些“自给性”的生产企业存在,实际上就是对它实施了“去商业化”的处置。联系到当时国家不断扩大各类农产品的统购范围,限制农贸市场的交易,农村根本就没有被留下多少发展“商品生产”的余地。这里,我们又看到了政策执行层面确实与政策的初始设计以及毛泽东的构想之间存在着严重的背离。
检讨这种状况的形成,还需要考虑国家实施“统购统销”政策的影响。建国初期国家实施“统购统销”,这是有其根据的无奈之举。毛泽东也是赞成实施这一政策的。但他也十分清醒地意识到,这一政策的实施意味着农民的沉重付出。因此,如何让农民在完成国家“统购”任务的同时,获得必要的甚至更多的经济收入,以平衡农民“统购统销”的负担,成为他考虑政策配套的重要内容。因为,没有这种配套,农民只能在人均不多的土地上主要从事粮食种植。如此狭窄的产业出路,农民除了艰难地满足国家“统购”任务,就只能勉强过日子而难以有生活的实质性改善,政府也会因此而与农民长期处于紧张甚至冲突的状态。所以,必须千方百计地把组织起来的农民,引导到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上来。这就是他为什么反复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积极倡导“工农商学兵,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重要原因。其实,这种“配套式”的政策思考,是毛泽东政治实践的重要思维方式。在延安时期,他就批评过当时一些从事财政工作的干部,脑子终日只在单纯的财政收支上打圈,不懂得“财政困难,只有从切切实实的有效的经济发展上才能解决”的道理,结果搞得怨声载道。他认为,只知向人民要粮要钱,那是国民党的作风。为了抗日,我们也需要人民提供财政上的支持。但共产党与国民党不同的是,我们不能不顾人民的困难,只顾政府和军队的需要,竭泽而渔,诛求无已,而是应当优先“全力帮助群众发展生产”,把征税置于帮助群众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因此,他要求从事经济工作的同志,“应以百分之九十的精力帮助农民增加生产,然后以百分之十的精力从农民取得税收”,努力做到“使人民有所失同时又有所得,并且使所得大于所失”。一旦做到这一点,税收征集就会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共产党就能得到人民的拥戴而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然而,这种“配套式”政策的有效实施,在主观上,要求政策的执行者不仅具有平衡不同需求的能力,更要求对于这种“配套式”政策本身具有高度的自觉和认同,在客观上,则依赖于各种生产要素的配置具有一定的宽松度。然而,这两个方面,在当时都是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问题的。因为“一线”工作的中央负责同志,出于国家“统购统销”的巨大压力,他们多数人对于发展多种经营,都采取比较谨慎或者消极的态度。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资源性约束是,在农业方面,发展多种经营,很多时候需要有更多土地的非粮化使用。这对于人多地少的国情而言,就是一个很不容易权衡的因素。广东适合于养殖业,如果农田多一些用于开挖鱼塘,发展养殖业,自然可以增加农民收入,丰富市场供给,但这势必影响到粮食生产。因此,我们时常可以看到,中央政府屡屡发文,要求各地确保粮食种植面积,保证国家统购任务的完成。并常常把问题上升到是否走社会主义道路的高度去认识。可以说,这是严重制约农业多种经营的资源性障碍。另一方面,多种经营的开展,客观上需要一定劳动力投放。只要做出合理安排,应该不会造成对于国家统购农产品的生产的。但由于当时农田基本建设任务非常繁重,人们生怕多种经营挤占劳动力,影响作为国家统购农产品的生产。当然,在人们的思想还普遍禁锢于把商品生产等同于资本主义的条件下,在国家为保证“统购统销”政策实施而较为刚性地管控市场的条件下,发展多种经营也很难获得应有的市场环境的支持。一九五九年八月毛泽东批示的广东“番禺公社”的材料就讲到,不少已经收获的农副产品,产量比上一年度大为增加,可是“商品”部分却少得可怜,有些原来商品程度很高的现在也变成自给了。例如,水果,过去上市量达百分之八十,现在只达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当年荔枝特大丰收,比上一年超过三倍以上,可是产区大队大量分卖给社员,有的甚至分光吃光,故上市量约减少了百分之五十。牛奶蛋品一向商品率很高,现在自给多于出售。这种情况在当时相当普遍。反映了社会上存在着对于市场的拒绝氛围。对于政府来说,也有人担心市场开放会带来对于统购统销的冲击。至于超越农业领域的多种经营,搞农工商全面发展的问题,那就更难了。因为许多人仍然束缚于农村只能专事农业的传统观念,尤其从60年代起,中央政府一再发文,限制和禁止社队企业的发展,非农性质的多种经营根本就难以具有发展的正常条件。
上述表明,尽管中国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度的建立,结束了农村土地碎片化的局面,也构建了农村共同利益的基础,这为未来合理配置农村的各种生产要素,建构农村复合的产业结构,实现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从而为中国农村开创出一条既不同于苏联集体农庄模式,也不同于西方国家农村发展模式的新道路,创造了可能的条件。但是,囿于国家统购统销政策的强约束,囿于国家发展过程中对于粮食等国计民生战略性产品的强烈需求的压力,也囿于传统发展观念和苏联农村发展模式的束缚,中国农村并没有沿着原来设计的复合式产业道路发展,相反的却被引导到以粮食种植为主,甚至引导到类似于“以粮为纲,全面砍光”的单一而片面的产业道路上去。可以说,这是改革开放前,中国农村长期未能实现全面繁荣发展的重要原因和深刻教训。
三、深化农村改革必须坚持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一农村的最大制度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于此前新中国农村发展状况的反思,主要集中在它的“一大二公”及其体制的消极影响上。后来由于自由主义产权理论的介入,集体化时期几乎就与所谓“磨洋工”、低效率相等同了。集体化由此就被学术性地进而被政治性地标定为动力机制缺失的体制。这种认识很快几乎成了全民性的共识,也成为农村改革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后来我们也确实看到,农村改革基本就是沿着与集体化方向相反的路径不断演进的,生产单位由此不断走向微型化,以至于最后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名义,实现了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的小农化过程。
然而,一旦经营单位被微型化到单家独户时,中国农村就基本回归于比传统上存在的方式还碎片化的小农状态上去了。虽然,我们在理论上有过“宜分则分,宜统则统”,“统分结合”的说法,但由于集体化被彻底污名化后,几乎很少有人会认真地对待这个“统”的事情。结果,在农村中,至少就农地的实际使用而言,比土地改革时期更加碎片化了。因为在绝对平均主义分配原则的支配下,几乎所有的人都应该均衡地拥有不同级差和不同地块的农地。同时,土地改革时期全国的农户大约将近一点二亿户,到了重新户均化使用农地的改革时期,农户数已经涨到二点三亿户。实际户均种植的农地,比土改时期还要少。在这种情况下,面对这个二点三亿个微型化生产单位,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难度也是不言而喻的。尤其在相当的一个时期里,政府和相关管理机构还需要向农户征收农业方面的各类税和各种“统筹”费、“提留”费。这等于直接从农户口袋里掏走了一把把令农民心疼不已的钞票。后来,政府把这个向农民征收的“税”和“费”给取消了。人们欢呼这是千古德政。但实际上,当我们的改革改到一家一户就是一个农业生产单位时,就已经埋下了农业的税、费无法长期征收的根子。因为直接面对二点三亿农户去征收农业的税和费,不仅交易成本过高,政治上也直接加剧了农民与政府的摩擦,实在不是一宗可以持续的合算交易。
影响更为根本的是,这种去集体化的做法,一方面通过基本均衡化的办法,把村里的所有人都变成了小块土地的承包者,从而使小农普遍化。这就使得在农村中,借助人们共同利益机制的形成和丰富的人力资源条件,通过分工合作,形成多种经营的格局,越来越成为不可能。另一方面由于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取代了原来的集体经营模式,也使得以前经常运用“劳动积累”的方式,去从事公共利益设施的建设,基本无法继续。最为突出的是“农田基本建设”。建国以来,直到“分田到户”之前,农村改造了大量农田,开拓了大量耕地,兴修了大批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的生产条件得到极大地改善。这都是在国家没有太多投入的条件下实现的,靠的是当时特有的劳动积累的方式。当时的基本做法是,在一个较大的区域内(通常是以县域为基本单位),做出农田基本建设的整体规划。区域内的各农村人民公社或者大队根据整体规划,组织属于本单位范围内的建设。为了确保建设的质量,各单位都在所属的劳动力中甄选出一批能工巧匠和有一定文化基础的人员,组成“农田基本建设专业队”。建设的过程大多采用群众性投工和“农田基本建设专业队”相结合的方式。“农田基本建设专业队”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本单位施工地段的测量、布线、工程技术指导和检验,以及技术含量较高内容的施工等等。这样的过程,不仅着眼于整体利益,进行整体布局,而且需要统筹使用各种人力的和非人力的资源。可以说,这种做法,只有借助当时的集体化机制才是可能的。
客观而言,直到分田到户的实施,中国大部分农村的农田基本建设虽有较大进步,但远未完成或基本完成。农田基本建设仍需持续进行。然而,随着分田到户政策的推行,农村利益马上碎片化,农村中“劳动积累”的优势也就基本丧失。以前大量通过劳动投入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基本无人问津,长期依旧。农村实际上走上了一条由利益分立而人心涣散所开始的问题之路。于是,出现了八十年代中期的粮食产量徘徊,粮食进口量加大;全国城乡居民收入与消费比例,再次拉大;一些拥有村镇企业的农村也由于体制机制的改变而解体;农村公共设施由于公共投入资源的枯竭而严重缺乏;一些地方村容村貌持续恶化。尤其那个一家一户耕种若干块狭小农地的农业生产方式,由于无法有效对接市场和难以满足农民的经济需求,催生出农村最优质劳动力大规模流向城市的过程。于是,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也就开始快速出现。许多农村明显地凋敝了,农地随之大批撂荒。在这一苗头浮现不久,李先念老人曾尖锐地指出:农村劳动力过早向城市转移,是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对农业生产是一种破坏。尤其是山区在基本没有摆脱贫困,甚至一些地方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是对脱贫致富的“釜底抽薪”。
其实,中国农村无法在去集体化的进程中完成它的现代化转型的看法,随着农村发展中问题的暴露,引起了广泛的思考。一直被当作改革典型的“小岗村”,在历经全国许多地方和当地政府财政多年扶持后,仍然无法成长出发展的内生力,希望一直寄托于来自外部能够为其带来真金白银的“第一书记”上。作为著名的“第一书记”沈浩,在参观了重返集体经济而实现共同致富的南街村后,感叹小岗村是一夜越过温饱线,二十年没进富裕门。他在日记中写道:“按照当前形势,靠一家一户的种田是不可能有希望的,怎么办?那就需要创新,需要第二次革命,这也符合与时俱进的思想——实行股田制,户户参股,规模生产,集体经营,有限的土地创造出尽可能大的效益。由此我想,小岗村能否来一次第二次革命——实行股田制,走合作社之路,把一家一户的经营权收回,根据劳动力素质和资源情况,把全村劳力分成粮种队、蔬菜队、施工农业队、旅游队、物业队……事实上,根据农业发展趋势,和外地成功的经验,土地经营权收回,规模生产,集体经营,收益一定比一家一户小耕作要高,对这一点,我是有自信的”。这一思考,反映了小岗村的困境与基层村官的某种心声。
不仅基层村官做出重返集体经营的思考,不少高层政治人物也形成了相同的认识。1988年6月1日,刚刚卸任全国人大委员长的彭真,来到北京郊区的顺义县考察,并指出:“社会主义条件下农业怎么搞还没有成功的经验。分田到户解决了八亿农民的吃饭问题,但还不是根本出路,根本出路还得走集体化道路。发展乡镇企业,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这些年群众创造的形式,它可能是我们开始找到了我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道路。规模经营和乡镇企业是联系在一起的。从各地经验看来,不搞乡镇企业,劳动力不能转移出去,也搞不了农业的规模经营。搞乡镇企业,搞规模经营,都要有条件。规模经营要适度,要因地制宜,按照具体条件,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彭真的说法明确地指出中国农业的根本出路不是“分田到户”,而是“集体化道路”,是集体化道路下的“适度规模经营”和“乡镇企业”。这里,历史上曾经的构想,似乎得到了某种方式的重现。
长期掌管国家农业和粮食工作的李先念也高度关注中国农业在走过短暂复苏后出现的颓势苗头。他反复提醒人们对于毛泽东农业构想的重视。他认为,毛泽东强调“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的方针“没有错”,“只是以前在理解和执行上出现偏差”。针对当时出现的粮食生产徘徊状况,他指出,“现在不进口粮食就是一个胜利,……十亿人口的大国粮食靠进口是不行的”,“农业搞不上去,别的什么都不好办,什么四个现代化,一个现代化也没有”。要发展农业生产,“毛主席的八字方针(指“农业八字宪法”——引者注)是不可少的,不管你怎么说,都离不开他那个八字方针”。“要保证农业增产,应该实行‘农业八字宪法’,其中至关重要的是搞好水利建设和改良土壤”。面对中央高层有人否定已成新传统的冬春农田基本建设的偏颇言论,他针锋相对指出,“搞农业任何时候都不能偷懒……,冬天也不能叫老百姓光晒太阳,要组织起来搞农田基本建设,这是劳动积累”,“只种地不养地,不建设稳产高产田,农业生产的发展是不会后劲的”。当他于1989年4月,来到完全仍然坚持集体经济村庄刘庄的时候,感动于刘庄由集体经济而来的农工商多产业发展和乡村繁荣共同富裕的实践,挥笔题词:“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并说,中国千千万万人几十年流血牺牲打天下,为了什么?还不是为了社会主义,就是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嘛!
事实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政策的深度调整,市场环境日益优化、完善,尤其统购统销政策的废除,农村获得了发展多种多种产业的空前优越的政策与市场环境,从而为那些坚持集体经营乡村的体制优势的发挥,创造了良好的机遇。华西村、刘庄、周家庄、南街村、兴十四村,以及京郊许多地方等等一大批集体经济的村庄,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甩开膀子,对接市场,实现了产业上的规模、结构、等级上的一次大飞跃,参与形成了被称作“乡镇企业异军突起”特别景观。集体经营与私人资本经营的最大区别在于,经济发展所形成的收益,主要惠及集体的所有成员,并造福于集体所在社区。随着经济发展而来的,许多集体经济村庄开始以集体的方式,建设新村,改造村容村貌,村庄出现了欣欣向荣的景象。这与有些地方的农村颓势加剧,形成鲜明的对比。彭真与李先念等老一辈政治家之所以强调分田到户不是中国农村的根本出路,“根本出路还得走集体化道路”,其基本依据正是集体经济村庄的这种良性发展和它的共享机制带来农村和谐与繁荣的景象。
面对实践的变化和人们认识的变化,邓小平同志从九十年代开始,两次明确地表达了关于中国农业发展“两个飞跃”的构想。他的第一次明确表达是在1990年3月3日与中央负责同志谈话中。他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乡镇企业很重要,要发展,要提高。农业问题要始终抓得很紧。农村富起来容易,贫困下去也容易,地一耕不好农业就完了”。邓小平的第二次明确表达是在1992年7月审阅中共十四大报告稿时。他指出:“关于农业问题,现在还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我以前提出过,在一定条件下,走集体化集约化的道路还是必要的。但是不要勉强,不要一股风。如果农民现在还没有提出这个问题,就不要着急。条件成熟了,农民自愿,也不要去阻碍。北京郊区搞适度规模经营,就是集体化集约化。从长远的观点看,科学技术发展了,管理能力增强了,又会产生一个飞跃。我讲过,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会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就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就是发展集体经济。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农业也一样,最终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不仅有国有企业那样的全民所有制,农村集体所有制也属于公有制范畴。现在公有制在农村第一产业方面也占优势,乡镇企业就是集体所有制。农村经济最终还是要实现集体化和集约化。有的地区农民已经提出集约化问题了。这个问题这次不提也可以,还是巩固承包制,但是以后总会提出来的。现在土地是公有的。要提高机械化程度,利用科学技术发展成果,一家一户是做不到的。特别是高科技成果的应用,有的要超过村的界线,甚至超过区的界线。仅靠双手劳动,仅是一家一户的耕作,不向集体化集约化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是不可能的。就是过一百年二百年,最终还是要走这条路。我最早提出两个飞跃思想的时候,李先念同志说他都赞成,说这是一个大思想。这个思想一直没有阐发”。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两个飞跃”的思想,既充分肯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积极意义,包括当下和未来相当长时间里,在全国范围内继续保留它的意义,也强调中国农业未来发展回归集体化和集约化道路的必然走向,并指出回归集体化和集约化道路必须基于农民的“自愿”、现代化农业生产条件的成熟和农村中管理能力的提高。这实际上是对于各种批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意见的抑制,也是对于各种变更这种责任制的主张的遏制。另一方面,它强调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尤其强调不能动摇对于“土地是公有的”这一基本规定的坚持。这里实际上包含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可以有多种体现形式的思想,即既可以体现为“家庭承包”这一当下存在于多数农村的经营方式,也可以体现为未来的“集体化”和“集约化”的形式。这种弹性化的制度思想为新的经营制度的探索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但不论经营制度有何种形式和变化,都是以基本的经济制度为基础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尤其土地“公有”制度,是农村各种经营制度的基础和实质。也许邓小平的这一论述存在着对公有制理解失之于过宽的问题,尤其他把由原来集体化时期的“社队企业”演变而来“乡镇企业”都指称为“集体所有制”,但不论如何,他始终坚持把“农村集体所有制”,尤其把“土地是公有的”作为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不可移易的基础,这是富有远见的原则性坚持。因为一旦失去这个基础,中国的农村改革就会断绝了未来在条件成熟时向“集体化”的“飞跃”的任何可能,甚至彻底放弃农村发展的社会主义道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的继承党在建设时期和改革开放时期所形成的关于农村发展与改革的积极思想。始终坚持沿着改革的思路推进深化改革的实践,始终坚持改革与社会主义道路的一致性,积极谋划农村发展的新图景,形成了一系列关于农村改革与发展的明细思想。
第一,坚定不移地高举改革的旗帜,积极探索实施深化改革的实践。当下中国农村的发展,面临着与改革初期完全不同的问题。其突出的问题是土地的过分碎片化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过分碎片化。这种碎片化既无法承载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也无法承载农民在农村安身立命的经济需求,更无法承载任何旨在引导农村复兴乃至抑制和扭转农村凋敝颓势的社会计划。因此,在新的时期里,改革的施策指向,显然不应是继续固化由分田到户确定下来的土地碎片化格局。在这种新的问题背景下,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深化改革的思路,指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好好研究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改革前,农村集体土地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搞家庭联产承包制,把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分开,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创新。现在,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这将有利于更好坚持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更好保障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更好用活土地经营权,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土地“三权分置”的突出创新点在于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政策依据,从而为走出土地碎片化和基于这种碎片化基础上的农业生产碎片化的泥淖,创造更为便利的条件。对于实施这种改革后,农村农业生产的可能格局,他说,“家家包地,户户务农,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本实现形式。家庭承包、专业大户经营,家庭承包、家庭农村经营,家庭承包,集体经营,家庭承包、合作经营,家庭承包,企业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新的实现形式。说到底,要以不变应万变,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不变,来适应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推动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更加充满持久的制度活力”。显然,这里遵循的是在既有改革形成的基本向度上深化的思路,而不是既有改革思路的中断,因而,是一种“深化改革”的思路。继承与发展的脉动在这里交响。
第二,旗帜鲜明地捍卫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本制度,坚守未来农村发展的社会主义前景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持有自由主义主张的人群,几乎都在千方百计地动摇、削弱乃至彻底消解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甚至有些党政背景的大人物,也在公开出版物中,谈论“土地私有化”何以可能的问题。有一本标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迎接党的十八大主题出版重点出版物”字样的大图书,就公开宣称:“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土地产权归私有是主流,也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基础”。“中国是否推行土地私有化应当考虑路径依赖和意识形态。当前反对私有化的主要理由是担心土地私有化后导致土地兼并、社会动荡等问题。但是,在当今世界各国都看不到这一点。而由于土地私有化和自由流转,出现了土地规模经营,推动了农业现代化进程。从中国当前的情况看,推行农地私有化应当考虑路径依赖问题。土地私有的一个困难是初始分配的公平性。由于人口的动态性,土地的不动产性,现在集体所有权造成的‘平均主义’的认同感,以及历史、文化、家族形成的土地传承的路线依赖,将使得土地私有化改革成本变得巨大。尤其是在土地增值程度很高的城乡结合部,改革的矛盾将尤为突出。除了路径依赖,土地私有化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是意识形态。实行土地所有权的变革必然受到基本政治制度的刚性约束,只能在在现有的政治经济格局下进行,否则会因为缺乏政治上的支持而搁浅”。在这些人看来,土地私有化是大势所趋,一旦条件成熟,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化则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显然,不论如何解释,这都是一条与邓小平的路线非常难以协调的逻辑。正是在这种逻辑支配下,中国一些政府部门和社会精英群体不时地刮起了土地私有化的舆论狂风。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继承包括邓小平思想在内的社会主义道路,旗帜鲜明地:“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农村最大的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和本位。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就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他还极具针对性的指出:“不管怎么改,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产量改下去,不能把农民的利益损害了”。这实际上为农村的改革划出了明晰的底线。这个底线,既关乎与国家的基本制度,也关乎于国家农业发展战略,尤其是国家的粮食安全,还关乎于农民的利益保护等等。这里关于“魂”的强调,关于“农村最大的制度”的强调,所表达的是,一旦动摇和颠覆了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一制度,农村改革必将失魂落魄,必将犯下颠覆性的错误。因此,这一强调实际上为中国农村的改革与发展排除干扰,“压舱定向”。
第三,强调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为“魂”的“三权分置”改革要防止“一刀切”和“急性病”。关于这一改革的直接目的,习近平认为,就是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提高农业经营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产业化水平”。但是,各地具体的改革实践,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防止“一刀切”的粗暴做法。他说:“从各地实践看,各种经营主体,各种经营形式,各有特色、各具优势,在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环节都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不能只追求一个模式,一个标准。要根据各地实际,根据不同农产品生产特点,让农民自主选择它们满意的经营形式”。他还特别要求各地在推进这一改革时,要有大历史的思维,甚至要有足够的历史耐心:“改变分散的、粗放的农业经营方式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需要时间和条件,不可操之过急,很多问题要放在历史大进程中审视,一时看不清的不要急着去动”。他特别警示人们,“农民失去土地,如果在城镇待不住,就容易引发大问题。这在历史上是有过深刻教训的。这是大历史,不是一时一刻可以看明白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有足够的历史耐心”。
第四,强调“农民的地农民种是必须坚持的基本取向”。既旗帜鲜明地抑制工商资本下乡圈地的现象,也积极鼓励构建以农民为主体的新的经营方式。
从农业的经营成本看,“农民的地农民种”是一种最为节省的经营方式。因为这是由在地农民经营的“在地农业”。在这种经营方式下,农民既是劳动的主体,也是享受经营成果的直接利益主体,拥有“在地性”的天时、地利与人和等优势。这对于应对由农业生产所固有的自然特性而来的农业劳动方式的季节性、周期性以及投工投劳的灵活机动性,具有天然的契合性。显然,这种天然的优势,是工商资本下乡的雇佣性农业难以具有的。
在农地管理上,台湾的教训值得汲取。台湾向来都实行严格的“农地农用”和“农地农有”政策。农地流动严格地限制在农民中进行,坚决拒绝非农人员对于农地的染指。自2000年以来,在李登辉当局推动下,台湾修正了农业发展条例等相关法案,“农地农用”政策虽然保留着,但取消了“农地农有”的限制,由此引来了大批权贵和工商资本下乡圈地。这一做法,虽然拉动了农地价格,出卖土地的农民可以得到更多货币收入,但却造成了时下台湾农地出现许多插花式的“民宿”、别墅等,成为有钱人的“后花园”,也成为有些人经营乡村旅游的乐园,许多农地实际上已经被非农化使用。可以说,农地制度的这一改革是台湾当局农治过程中的一大败笔,它还不时激发起台湾政坛上的阵阵恶斗。这是深刻的教训。时下我们流转的虽然仅仅是土地经营权,但对于工商资本下乡圈地的复杂效应如果欠缺清醒和冷静的思考,也可能导致某种难以逆转的错误。由工商资本下乡圈地经营的农业,本质上属于一种高成本的农业。有人说,在这种模式下,即使搬动一把椅子,也是需要付费的。资本的本性在于增值。一旦经营成本过高,影响资本增值目标的实现,势必引发其他复杂效应,包括引发土地的非粮化,甚至非农化使用,以及与土地流出方发生利益上的纠纷等等。所以,在推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对于工商资本下乡圈地问题,必须持有十分慎重的态度。正是基于这种谨慎的态度,习近平指出:“公司和企业租赁农地,要有严格的门槛,租赁的耕地只能种地搞农业,不能改变用途,不能搞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农家乐、不能改房子搞别墅、私人会所,不能违规搞非农建设。当然,耕地也不能搞成果园,花卉园、菜地,那样的话经济效益上去了,但保谷物、保口粮就落不到实处。”其实,如果不恰当地放任工商资本下乡圈地,农民与资本的地位就会逆转:资本会成为农村开发、发展的主体,农民则只能成为资本的附庸,成为资本开发所需要的某种要素。一旦发生这种地位逆转,所谓“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制度就会成为彻底被虚置的对象,甚至彻底变质。这是需要严肃警醒的问题。
强调“农民的地农民种是必须坚持的基本取向”,直接的积极意义在于强调在地农民经营在地农业的重要性。把问题与解决土地碎片化和坚持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度的要求联系起来,实际上强调了创新以农民为主体的土地集约化经营的新的农业经营方式的要求。这种新的经营方式究竟是什么,答案应该是开放的。但至少,习近平所强调的“集体经营”方式,应该可以成为一种重要的选项。事实上,许多集体经济村庄,不论就其经济发展,还是社会治理和群众生活状况等等,都体现出巨大的优越性。这里留下了与邓小平“两个飞跃”思想接轨的巨大空间。当然,习近平仍然十分关注普通农户的经营方式,指出:“创新农业经营体系,不能忽视了普通农户。要看到的是,经营自家承包耕地的普通农户毕竟占大多数,这个情况在相当长时期内还难以根本改变。还要看到,有不少地方的农户,因自然条件限制,生产活动即使只能解决自身温饱问题,也是对国家做出贡献”。
第五,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布局农村长期繁荣昌盛的产业基础。农村的发展主要依靠农民,农民是农村建设的主体。这不仅是“人民主体论”合乎逻辑的延伸,也是实现农村有效的可持续发展的理性选择。强调“农民的地农民种是必须坚持的基本取向”,某种意义上也是这一逻辑的体现。问题是中国农村人多地少是长期存在的制约性条件。这一条件决定了中国并不需要那么多人去种田。因此,要实现农村的持续发展,在搞好土地制度改革的同时,还需要实行产业变革,以改变农村产业单一化和粗放化现状,促进各地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经营,从而创造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的条件。习近平早年不论在河北正定,还是在福建宁德任职时,都非常重视发展农村多种经营。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既抓深化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又抓农村产业结构的变革。习近平明确要求各地有条件的农村,要以市场为“导航灯”,以资源禀赋为“定位器”,建构起“种养加销全产业链”,“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这里,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和深化农村产业结构的变革,是一套关于农村改革的组合拳。前者引导碎片化的土地,向着有利于集约化生产的方向流转,从而使一批劳动力从狭小的土地束缚中解放出来。后者,通过产业价值链的有效延伸,通过“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提高农村经济结构的质量,促进农村经济不断增值,并创造出大量新的劳动岗位,使从土地流转种解放出来的劳动力,转移到新延伸的价值链上来,共同参与新农村的建设,从而形成农村发展的良性循环。
严格说来,这种构想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于新中国以来农村发展经验的发扬光大。中国农村的发展无法仅靠单一的农业生产。这是新中国以来,毛泽东一直坚持和捍卫的重要思想。从合作化时期他所倡导的“精耕细作”和“多种经营”,到人民公社化时期的“工农商学兵,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宣示,都明晰地展现出一个因地制宜,实现多产业发展的新的农村发展战略构想。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强调乡镇企业异军突起的意义,基本也是对于同一思路的延续。经过国家多年来的改革,市场环境的不断改善,农村获得了对接市场,全面发展多种产业的空前优越的条件。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明确要求农村建构“种养加销全产业链”,“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尤其提出“要在稳定粮食生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基础上,发展畜牧业、园艺业、水产业,发展高附加值、高品质农产品,发展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业,优化农业区域布局”等,这都是对既有发展逻辑的继承,也是它的发扬和光大。
当然,如何在实际工作中,落实这种构想,仍然有着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例如,在经营主体上,中央虽然提出了大户经营、家庭农场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等,但究竟何种经营方式与“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一“农村最大的制度”具有更大的契合性?如果失去对于这一维度的考量,不论“全产业链”的延伸,还是“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都可能成为资本的盛宴,而对于农民利益的实现意义甚微。同时,延伸“全产业链”和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都需要金融支持。在目前的金融制度下,与体现“农村最大的制度”具有高度契合性的经营主体不一定能够得到金融界的实质性支持等等。实际上,不论历史还是现实的经验都表明,在诸多经营方式中,最能体现“农村最大的制度”的,最有益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最有助于促进共同富裕的经营方式的,应该是管理完善的集体经营的方式。在这里,也许我们应该对于邓小平同志关于“两个飞跃”的构想,有着更多的想象与期待。至少,我们应该有勇气去支持一些农村重回集体的试点。这个新的集体不是农民接受政府指令,去从事单调的粮食种植的集体,而是农民可以根据在地资源禀赋,对接市场需求,建构“种养加销全产业链”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新型集体!这种意义的集体,绝对不是回归老路,而是一种全新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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