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的迷思与现实*
叶敬忠 吴惠芳 许惠娇 蒋燕
【内容提要】针对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文本和学术话语协力建构了五大迷思,即土地流转是农民的理性选择,有利于提高农业经营效益、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劳动力转移和农村劳动力的就地就业。四川省葛村的微观经验呈现了另一种现实,即土地流转并非所有农民自由而理性的选择,流转后的农业规模化经营不再种植粮食,效益并未提高,仅能为当地农民提供少量的季节性低酬就业,土地流转与外出务工没有直接关系。虽然一个村庄的调研发现不能代表全国的整体状况,但本文希望言明的是,那些声称具有普遍性特征的土地流转之“迷思”在葛村并不存在。中国农村的土地承担了太多的责任,其非生产功能远远大于生产功能。土地流转是当下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最重要的一项政策和行动,不能以现代农业为名,采用经济力量的无声强制甚至超经济强制等手段强行推进。
【关键词】土地流转 理性选择 粮食安全 劳动力流动 现代农业
近年来,中国农村的土地流转正在加速(陈锡文,2015a)。据农业部(2014)统计,截止2014年6月,全国农村流转的土地经营权总面积达3.8亿亩,占28.8%。部分和全部流转土地的农户近6000万户,占全部承包农户总量的26%。
这里的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即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也就是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张红宇,2001)。土地流转制度的核心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或“三权分离”。纵观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但承包者与经营者高度统一;而土地流转则实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家庭承包权和多元主体经营权的“三权分离”。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离”被称为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必然选择和重要创新,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韩俊,1999;邓大才,2000;李文棋,2002;叶兴庆,2014;张红宇,2014)。
众多地方政府和主流学者将土地流转制度赋予极其重大的功能与使命,本文的第一部分将梳理那些由政策文本和学术话语所建构出来的土地流转的“迷思”。第二部分是对四川省葛村①的实地调研,目的是展示一个村庄的土地流转的“现实”。第三部分是通过微观“现实”反观宏观“迷思”而引发的一些思考和针对那些“迷思”的反叙事。
一、土地流转的话语迷思
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曾于1978年以“敢为天下先”的胆识,分田到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农村土地的“两权分离”,因此成为中国农村改革的发源地和农村改革第一村。对于旨在实现“三权分离”的土地流转的目的和意义,凤阳县人民政府是这样定位的: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解决耕地零散分割、规模过小问题,提高土地经营效益;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连片开发,实行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和专业化生产;有利于改变传统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效益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土地、资金、技术、劳力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有利于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凤阳县人民政府,2009)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
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4)
总体而言,农村土地流转得到了各级政府和很多学者的普遍支持。他们坚信土地流转有利于提高农业经营效益、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劳动力转移、农村劳动力的就地就业,是农民的理性选择。这些构成了本文所指的土地流转的五大迷思。
(一)土地流转有利于提高农业经营效益
大量文献在论述土地流转的重要性时指出,土地流转是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将使资源利用效率更高,更有利于形成规模经营,有助于克服小农家庭经营的局限(黄祖辉、王朋,2008;张红宇,2002;温世扬,2014)。与一家一户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模式相比,农业规模化经营能够使资金、科技、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实现优化组合,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吴郁玲、曲福田,2006)。土地流转可以将土地从边际产出较低的农户转移到种田能手手中,可以借助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分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土地供给者和土地需求者的福利以及经济效率都将得到提高(曹建华、王红英、黄小梅,2007),实现土地的边际产出拉平效应(姚洋,2000)。这种论述背后隐含的逻辑假设是农户兼业化阻碍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降低土地产出率和利用率(张伟丽、扈映、米红,2013)。例如,外出劳动的农户逐渐放弃种植程序繁杂、劳动力投入较多的作物,而选择容易耕种和劳动力投入较少的作物及种植方式,在可以耕作多季作物的前提下,大多农户每年只耕作单季的粮食作物(杨浩,2009)。此外,土地流转的现实意义还体现在通过提高土地经营规模,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游和远、吴次芳,2010;韩俊,2014a)。尤其是在地方政府看来,土地流转十分有助于实现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所以其推动土地流转的意愿非常强烈(徐旭、蒋文华、应风其,2002;吴培,2015)。
(二)土地流转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
粮食之于国家稳定和国际政治的作用是不言自明的。中国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国家粮食安全,把解决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作为治国安邦重中之重的大事。可以说,保障粮食安全对中国来说是永恒的课题。研究指出,中国必须充分利用土地,但是土地的抛荒和粗放式经营造成了资源浪费,对国家粮食安全非常不利。因此,土地的高效使用是一个非常迫切的问题,其中土地流转便是有效的解决办法之一(贺振华,2006a)。在政府看来,土地流转有助于实现农业增产(徐旭、蒋文华、应风其,2002),土地的规模经营对于稳定务农者队伍、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都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要与发达国家大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竞争,提升我国农业的竞争能力,就必须积极推进土地流转,扩大土地和农业经营规模,提高农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从而提高农业和粮食的劳动生产率(韩俊,2014a)。再者,土地流转还可以解决农民外出务工造成的土地“大面积的隐形荒芜”(周先智,2000),以确保粮食的生产。中央政策也要求农村土地流转实施中必须保证粮食生产,必须限制土地流转的非粮化,禁止非农化,其最终目标就是为了保证国家的粮食安全(韩俊,2014b)。
(三)土地流转有利于促进劳动力转移
有学者指出,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密不可分。要么先有劳动力转移,然后实现土地流转;要么土地流转产生更多的劳动力剩余,从而推动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贺振华,2003)。一方面,部分农户放弃祖祖辈辈承传下来的谋生方式,自愿流转农地的使用权的主要原因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转移,因为从事农业生产比较利益低,收入预期差,而放弃土地后从事非农业生产可以获得比从事农业生产更高的收益(钟涨宝、汪萍,2003;吴郁玲、曲福田,2006)。土地流转的最初原因是部分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从而将土地出租给别人耕种(贺振华,2006a)。另一方面,中国农地制度的基本策略不在于提高农业效率,而在于鼓励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持社会的基本稳定等方面(蒋文华,2004),“三农”问题的出路在于减少农民(李跃,2010)。而减少农民、促进劳动力要素流动的手段之一便是让土地像其他要素一样自由流动。这样形成的农业规模经营将实现劳动力资源的重新配置(张竞文,2015)。因此,土地流转将推动和影响农业人口的流动(邵彦敏,2007),促进和加快剩余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的步伐,从而打破二元经济结构,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城镇化建设和城乡一体化(罗先智,2009;何莉,2011;刘建丽,2012)。各地关于土地流转工作的实践总结也对此进行了肯定,例如河南省汤阴县通过土地流转,转出土地的农户由于耕地面积减少,部分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外出打工人数增加,全县新增加2800名外出打工人员(赵文宏,2009);河南省新县通过土地流转使耕地向大户和合作社集中,既解决了撂荒问题,又从第一产业中解放出十万名剩余劳动力,转向第二、三产业(吴培,2015);黑龙江省嫩江县的土地流转带动和促进了种植业结构调整,使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外出打工,投入到第二、三产业之中(黑龙江省嫩江县农村财政研究会,2014)等等。
(四)土地流转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就地就业
在地方政府关于土地流转的工作总结中,常常十分肯定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对农村劳动力就地就业的作用,即从农民手中流转到土地的工商企业等经营主体可以创造大量的农业雇工机会,可以雇用流出土地的农民,使之变成产业工人,既领取土地租金,又赚取工资,从而提高农民的家庭收入水平(何晨阳、许晟,2014)。各地也介绍许多实例,如河南省汤阴县威尔制药有限公司2006年连片租用114户农民的承包地500亩,建立药材基地,而流出土地的农户可到基地打工,日均工资为20元(赵文宏,2009);湖南省金湘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长沙县流转入467户的耕地1480亩,解决当地农民500余人的就业(曾超群,2010)。成都市的土地流转模式被认为具有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基础的产业结构特点,因此可以有效地吸纳劳动力就业,缓解社会就业矛盾,有助于社会稳定(王朝华,2014)。很多调研和分析指出,土地流转政策能够增加农民就地就业,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如安徽省淮北市的土地流转即被认为有利于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尤其是可以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就地转移(赵丙奇等,2011)。此外,乡村管理者常常以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为由,动员农民流转土地,并承诺流转出去的土地被建成厂房后,企业会优先解决当地村民的就业问题(陈成文,2012)。尤其在较发达的农村地区,有关部门承诺主动考虑流出土地农民的去向问题,并通过流转合同的制定,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让流出土地的农民可以在农业龙头企业内工作,从而有效地就地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保障农民收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魏庆,2013)。也有建议认为,在土地流转和现代农业发展中要坚持以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为前提,通过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把农民的“地主”和“工人”双重身份落到实处(韦彩玲,2012)。
(五)土地流转是农民的理性选择
钟涨宝和汪萍(2003)指出,现阶段学术界关于土地流转的研究大多将农户在流转过程中的行为假定为一种理性行为,认为农户流转土地是经济利益驱动的结果,为的是追求经济收益的最大化。具体来说,农民流转土地是在分散与规模经营之间的收益差异、农业与非农就业的收入差异基础上进行的理性选择(吴郁玲、曲福田,2006)。上述假设的基础是,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中,农民的选择和决策过程同企业一样是以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的比较为基础。如果农民从事农业的日均收入低于非农行业日均收入,农民就愿意流转出土地,如果土地不能流转出去,则极有可能选择抛荒。如果土地流转后得到的收益比自己耕种要高,农民也愿意流转出土地。同样,对于流入土地的工商资本或大户来说,其投资农业生产往往需要选择效益高的开发项目,以确保其收益远远高于土地的租金(徐旭、蒋文华、应风其,2002)。进一步说,农民是否流出土地取决于他对流出土地所能带来的总的收益、成本和风险的判断,一旦预期收益足够高而成本和风险足够低,他就会流出土地(曹建华、王红英、黄小梅,2007)。再者,在土地交易市场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若一个农民预期明年可以在非农领域找到一份好工作,也会降低农业投资,降低劳动力投入强度,减少农业活动(姚洋,2000)。
二、土地流转的村庄现实
我们对四川省葛村的研究始于2012年3月,其后每年均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深入村庄进行实地调研②。葛村位于成都平原西南边缘,地处岷江中游沿岸,距镇政府约2公里,距县城约10公里。村北为山,村南临岷江,为丘陵和水田。葛村共有9个村民小组,942户,3158人。全村共有耕地约2300亩,主要种植水稻、玉米、红薯、花生和油菜,人均年收入5000多元,以务工收入为主。全村约有1000人外出务工,与大量村民外出务工相伴生的是大量的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全村农业劳动力以50岁以上留守在家的妇女和老人为主。
本文对葛村土地流转的研究主要采用案例访谈的方法。访谈对象为村干部、村民小组组长、不同的农业经营主体代表(小农户、专业大户和农业企业)和农业雇工,共计完成3名村组干部、3名农业企业的管理人员、6名专业大户代表、22名普通村民和15名农业雇工的深度访谈。
葛村的土地流转现象主要出现在2010年以后。在此之前的土地流转多是农户之间的交换或委托,有些因务工而举家外出的农户以及未外出成员不愿意或没有能力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户会把土地交给邻居或亲戚代为照管,大部分不收取费用。2010年以后,土地流转逐步活跃,流转越来越多。当来自市里的宋某流转近425亩土地开办瑞河农牧公司后,葛村甚至成为全县土地流转的示范村。截止2014年5月,除了农户之间的内部非正式流转之外,签订合同(含即将签订合同)的正式土地流转已达1450亩,约占葛村耕地面积的63%。表1记录了葛村的土地流转情况。
这里以来自市里的宋某的瑞河农牧公司和本村专业大户项某(与来自市里的技术员吴某合作)的蔬菜种植为例,展示村庄的土地流转过程以及土地流转后的农业经营情况。为了与农业企业和专业大户进行对比,我们同时展示一个未流转土地的小农户的农业生产情况。
宋某的瑞河农牧公司农场
宋某,男,47岁(2014年,下同),来自市里。早些年和妻子做过拆房子、修房子的生意,后来又开过砂石厂,积累了一定的资本。2002年,他们开始在市里养猪。虽起初不太懂技术,但经过慢慢摸索,还是把生意做大了,从300头母猪开始,后来规模扩大到了几千头。2010年,宋某在卖猪时,从葛村的猪贩子那里得知,葛村的王某因赌博欠下赌债,不得不拿猪场抵债,法院要公开拍卖猪场,最终宋某以很低的价格拍得了王某的猪场。购得猪场后,猪粪处理是个问题,因为政府对家畜粪便处理有严格规定。宋某认为,若能以农场之名,循环利用猪粪,可以省下不少处理费。但调查中没有发现农场利用猪粪浇地的情况,而猪场后面就是岷江,猪粪是否直接排入岷江不得而知。
2011年,在第2村民小组组长的大力支持下,宋某比较容易地从第1、2村民小组200多户农民那里流转土地达425亩,租金为每年1000元/亩,合同期为10年,后来又续签了5年。在此过程中,一些从事农业生产的老年人和一部分种植经济作物的农户不愿意流转土地,但通过2组组长挨家挨户“做工作”,如此规模的土地流转还是完成了,且没有发生大的纠纷。
流转得到土地后,宋某成立了瑞河农牧公司,经营自己的农场。土地流转之前,该农场的土地主要由各户种植水稻、玉米、花生、油菜等,而目前农场主要种植蔬菜以及银杏树等园林观赏树木,银杏树管理较为粗放,尚未见效益。农忙季节,农场需要雇用约120名工人,农闲时候需要雇用40人左右,每人每天的工资为40元。
宋某并没有种植蔬菜的经验,而是以企业家的身份投身农业经营的。他称在农场投入资本已达300万元以上。在基础设施建设和购买大型农业机械上,农场都得到了政府专项资金的补贴。他承认,蔬菜种植的风险是他没有预料到的,近两年,每年要亏损200万元左右。宋某最头痛的事就是还贷款。种子、化肥、农药、农机保养、油费、工人工资都要花钱,需要大量周转资金。为了加快资金回笼,他需要采取“速战速决”的种植模式,即追求种植上的速度。农场里的土地几乎没有休耕或空闲,一旦采摘完,就立刻清理土地,重新播种育秧。每月不管菜价如何,都要尽快把菜卖出去,以回笼资金。
项某的专业大户农场
项某是村里的一位传奇女性,38岁。其原始资本积累要追溯到1998年刚结婚的时候。那时她与丈夫借钱办起了养猪场,之后不断扩大规模。她还养过兔子,开过鱼塘。总之,她尽一切力量赚钱。后来因为土地纠纷,她暂时放缓了养殖业和种植业,转而发展中药材种植和土鳖养殖。
2012年,她在宋某的瑞河农牧公司农场(以下简称“瑞河农场”)打工,认识了来自市里的技术员吴某,学到了蔬菜种植的技术,也看到了商机。后来,她邀请吴某一起合作开办农场,并请自己所在的第7村民小组的组长出面协调,相对顺利地流转到20多户农民的30多亩土地,用于种植蔬菜,租金为1000元/亩—1200元/亩,合同期为5年。开始时也有一两户农民不太同意流转土地,但经熟人的说服,还是很快达成了协议。
土地流转之前,地里主要种植玉米、花生等,而目前农场种植白菜、花菜、萝卜、小葱、西葫芦、苋菜等各种蔬菜。与宋某的瑞河农场的粗放管理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项某的蔬菜种植井然有序、照料有佳。每次去调研时,都能看到项某和吴某在地里干活,有时是和雇工一起干,更多时候只有他们自己干。他们只在农忙时雇用4名左右本地农民,且一般都是固定的,每人每天的工资为60元,而平时很少雇工。
因为近年蔬菜市场行情不稳,项某的农场存在亏损现象。项某曾争取政府补贴,但因为农场规模太小,不符合政府补贴的要求,因为县政府有关特色农业发展的激励政策规定,只对200亩以上的规模种植实行补贴。
刘某的小农农场
刘某,女,55岁,家中共有5口人。刘某的丈夫和儿子均在外务工,自己和儿媳妇留守村庄务农。家中还有一个上小学的孙子。
刘某家约有耕地4亩,都是自家的承包地。其中,种植豆角、萝卜、小葱等各种蔬菜1.8亩,其余种植水稻、玉米、红薯、大豆、花生和油菜等。红薯、玉米主要用来喂猪;水稻、大豆、花生自家吃一点,也卖一点;菜油籽用来榨油,部分家用,部分外卖。种植的蔬菜主要在村上的集市上出售,顾客主要是附近的村民。
她家倾向于种植风险小、产量高、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蔬菜。为了减少风险,她家一般采取多样化的种植策略,一般不会轻易冒险去种植新的品种(如西瓜等)。刘某家的土地面积虽然不大,但不需要太多投资,收益也很好,是典型的“无负债农场”(范德普勒格,2013)。她家会采用自己留种、使用粪肥、精心田间管理等方式,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刘某认为自家种植的蔬菜比专业大农场的更健康,产量也更高、更稳定。
刘某说不愿意把土地流转出去,即使有人来租,她还是觉得自己种好一些。一方面,自己干活比较自由,比较充实,挣的钱也够用;另一方面,土地流转出去以后,即使给人干活,一天也只能挣到40元,除了日常开销也剩不了多少钱,况且干的活也不轻松。相比之下,她认为还是自己种地比较好。
针对本文第一部分所揭示的有关土地流转的五大迷思,我们对葛村的土地流转现实进行了对比和分析。研究发现,在葛村,土地流转后的农业规模化经营效益并未提高,流转了的土地全部不种粮食,土地流转与外出务工没有直接关系,季节性低酬雇工对流出土地农民的就业作用有限,部分农民不愿意流出土地。
(一)土地流转后的农业规模化经营效益并未提高
以宋某的瑞河农场、项某的专业大户农场和刘某的小农农场为例,我们对2013年蔬菜经营的投资和收益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分析(见表2)。结果显示,无论是公司式的瑞河农场还是专业大户农场,2013年的蔬菜种植都是赔本的,而只有小农农场是赢利的。
瑞河农场的经营情况缺乏详细的会计记账档案,上述数据均为与农场经营者的访谈结果,显得有些粗略。同时,这一对比仅仅是2013年的情况,而不同年份差异可能较大。即使如此,若仔细思考其中原因,不难发现,公司农场和专业大户农场的成本均很高。尤其是,与小农农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他们需要支付总额很高的雇工工资和土地租金,例如瑞河农场2013年支付雇工工资达100万元,土地租金为42.5万元。而小农农场耕种的是自家的承包地,无需支付土地租金,自身劳动力也不计入生产成本,这两方面就节省了大量成本。另外,公司农场和专业大户农场需要从市场上购买所有农资,而小农农场自己积攒的粪肥等农家肥不计入自己的生产成本。再者,蔬菜市场价格波动很大,蔬菜需求的刚性特征比较明显,一旦市场供给过剩,价格就会一落千丈,因此在瑞河农场有时会出现宁愿让蔬菜烂在地里,也不愿雇工采摘的情况。“成本高、风险大”,是公司式农业规模经营面临的现实。资本是逐利的,如果没有收益或在其他方面有所图的话,则会很快转战其他行业。宋某的瑞河农场一直在申请并等待政府的补贴,否则难以扭亏为赢。当然,若没有政府补贴,且按照目前的公司式农业规模的路子走下去,那么,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农产品价格也是可想而知的。
或许经济学同仁会认为小农农场中的自身劳动力、土地和农家肥等均应折价计入其生产成本,此时的结果有可能大相径庭。但是,这并非小农农业经营者的逻辑。对于小农来说,其劳动力、土地和农家肥一般作为体现其自然属性的使用价值进入到其农业生产过程,并未经过商品化过程,因此不会按照交换价值对它们进行严格的估价。荷兰农业社会学家扬•杜威•范德普勒格(2013)指出,对于大多数运行良好的荷兰农场来说,如果把所有的自身劳动力都作为雇佣劳动力计酬且把农场使用的所有资源都作为资本来对待的话,那么几乎所有的荷兰农场,甚至于整个荷兰农业部门都将破产。可以说,将小农的自身劳动力、土地和农家肥等折价计入生产成本的做法,除了创造国内生产总值(GDP)意义上的数字繁荣之外,还制造了公司式农业规模经营“低成本、高效益”的幻象。
(二)流转了的土地全部不种粮食
显而易见,葛村粮食种植面积正在减少,因为流转出去的1450亩耕地,没有一亩种植粮食作物,而主要种植的是蔬菜、西瓜、葡萄、经济林和园林观赏树木等,流转到土地的企业和专业大户均不愿种植粮食作物。而在土地流转之前,农户主要种植一季水稻、玉米、油菜等作物以及一季蔬菜,收获的粮食供农户自己食用,多余的卖入市场。
此外,在生产出来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方面,公司农场或专业大户农场与小农农场也存在巨大差异。一般来说,小农农场种植蔬菜会少打或不打农药。有时在前期发现有虫子时就会动手摘掉,毕竟面积较小,有时一两个人也能做得过来。农民说:“少用农药少花钱”,因此“自己能抓虫除草就不买农药或除草剂了”。小农也会尽可能施用农家肥,如施用自家积攒的粪肥或者油菜籽榨完油后剩下的油渣,这些都是种植蔬菜的最好肥料。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宋某的瑞河农场,种植蔬菜主要靠农药和化肥。那里的雇工表示,宋某农场的蔬菜打药很多,每种一季蔬菜都要比周围农民多用两至三次农药,而大量使用农药又使虫子的抗药性增强,因此不得不施用更多的农药。为了节省劳动力,农场还使用各种除草剂,给土壤带来了更加严重的污染。我们走进宋某农场的时候,常常能闻到一阵阵恶臭,农场内的河沟里倾倒着各种农药,水已变黑。废弃的地膜随意堆在菜地边上,还有一些被倾倒到岷江边上,随江水冲走。
(三)土地流转与外出务工没有直接关系
朴素的思考常常会得出这样的逻辑,即土地和农业生产往往是外出务工者的牵挂和后顾之忧,因此,若能将土地流转出去,则定可以放心外出。然而,葛村的多位被访者明确指出,土地流转与外出务工没有任何直接关系,因为葛村的现实是“先打工、后流转”,即劳动力向城镇流动在前,而土地流转在后。“没有人会等着土地被流转出去了,再外出打工”,因为外出务工是很多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葛村外出务工村民约有1000人,平均每户有1人外出,其中有十几户举家外出,另外有十几位村民在国外打工。在家种地的都是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外出才留下来的。而且,葛村的大田作物生产早已实现半机械化,劳动力需求并不多,无法外出的留守老人和留守妇女完全可以完成农业生产。也就是说,即使土地流转出去了,现在因各种原因无法外出的村民,将继续留守农村,而不可能外出寻找务工的机会。
(四)季节性低酬雇工对流出土地农民的就业作用有限
在葛村,流入土地的专业大户在进行农业生产时,主要依靠自己的劳动力,只有在农忙季节,才会少量雇工。如项某的农场只有农忙时才会雇用4名左右本地农民,平时很少雇工,而涉及的土地流转户达20多户。
相对而言,宋某的瑞河农场雇工较多,农忙时有120名左右,农闲时有40名左右。但是,第1、2村民小组200多户村民的几乎所有土地均已流转给了宋某的农场。可见,即使农忙时,瑞河农场也无法完全吸收流转后的剩余劳动力,同时,合同并没有约定瑞河农场必须雇用流转了土地的农户的劳动力,因此,我们调研时发现,很多劳动力是来自相邻的其他村庄。此外,农场通过政府专项资金扶持正在不断增加大型农业机械,其目的是不断减少雇工,降低农场生产的工资成本。
农业雇工大部分为女性和老人,60岁以上的很普遍。“工作时间长、劳动辛苦、工资低、没有劳动保障和劳动合同”是这些农业雇工的真实写照。只要农场需要,除了下雨等不可抗力因素之外,他们均会到农场上班。他们一般上午从8点开始干活,至12点结束回家做饭,下午从1:30开始干活,至5:30结束。如果有活没干完,他们还需要加班。结束一天的工作再回到家里已经是下午6点了,他们还要做饭,等吃完饭、做完家务已经很晚了。他们有时候还要耕种自己家里剩下的一点田地,那样休息的时间就会更晚。妇女和老人普遍反映,干完一天活后常常浑身疼痛,但是第二天还得再干。
瑞河农场有专门的监工,每天都在田头来回巡视,负责雇工的考勤和日常的劳动监督。在雇工的劳动过程中,有严格的要求,如“不许摆龙门阵(聊天)”、“不许坐下”、“不许呆在一个地方不动”等。因此,对于这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的农村妇女和老人,其劳动压力非常大,尤其是既要在农场打工又要种植自己剩下的一点田地的妇女和老人。
这些雇工并没有签订雇工合同,因此面临随时被解雇的风险。农场雇工的工资为每天40元,远远低于年轻人和男性劳动力在当地的一般工资水平(100元/天—150元/天)。既然如此,为什么这些妇女和老人仍然尽可能一天不落地到农场干活呢?一位62岁的女性老人说,自己没有养老保险,儿子一家人靠打工勉强度日,“儿子也有一家人要养,现在孙辈读书贵,城里开销也大,我们不能再给他添负担。”她一个月除了下雨、家里有急事等情况,能保证20天以上的上工时间,一个月有800元左右的收入,基本可以维持生活,不需要依靠儿子。
(五)部分农民不愿意流出土地
劳动力的乡城流动使得葛村的人口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中青年男性和青年女性大量进城务工,他们对土地和农业生产的收入预期降低,加之留守村中从事农业生产的妇女和老人对降低劳动负担的期望,客观上为土地流转创造了条件。另外,没有农业生产经历和地育万物感悟的年轻人普遍对现代化观念和大规模的工业化农场充满向往,大多欢迎土地的流转。还有少部分老人将土地流转与自己经历过的“人民公社”和“农业学大寨”等等相比较,陷入时空错位之中,他们对流出土地后的大农场模式并不陌生,很容易产生一种历史循环的自然感和亲切感(张瑾,2014)。调研期间,我们发现那些在瑞河农场打工的老人唱起了人民公社时期的大生产歌曲,甚至配合着一致的动作,兴致盎然。这些因素的确使大多数农民欣然接受了土地流转这一新生事物。这些或许可以看成是农民的自由而理性的选择。
但是,由于农村人口的异质性显著,土地和农业生产之于不同农民群体(或个体)的作用差异很大,认为农民都将顺利流出土地的思维非常不切实际。在葛村的土地流转中,无法外出务工,且没有非农收入来源的农民,尤其是很多一辈子与土地打交道的老人,不愿意流转土地,他们认为土地是自己的生活保障,“靠土地生活了一辈子,现在还能做得动农活,下地劳动还能保持身体健康”,因此他们非常不想失去土地。
然而,土地流转是当地县乡各级政府和村委会大力推动的一项可以显现政绩的政策,在推动过程中,各级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给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户带来了无形的政治压力,尤其是对于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户,地方干部普遍采用“做工作”的方式,使他们在威逼利诱下“同意”流出土地。例如,在瑞河农场的土地流转中,第2组组长不仅对不愿意流出土地的农户挨家挨户“做工作”,还许诺那些农民可以到自己的木材厂工作,每月支付3000元的工资。另外,由于很多农户愿意将土地流出,这很容易对不愿流出土地的农户造成“群体压力”。因为农村的任何一片土地都按人口平均分给了每个农户,若想流入连片的土地,必须征得所有涉及农户的同意。若大多数农户同意流转,“就算有人不愿意流转,但他的地卡在中间,而周围人愿意流转,这样就不好意思坚持了”,因为农民希望与大部分村民保持一致,不愿被看成“异类”。如在瑞河农场的土地流转中,有一户老人,60多岁,带着外出务工子女的4个孩子,老人们一直耕种自己的2亩多地,十分不愿意将土地租出去,也不图每年2000多元的租金。但组长说其他村民都同意流转了,如果他不同意,宋某就不租组里的地了,因为不想阻挡其他村民流出土地,最终还是同意了。
三、反迷思叙事与讨论
面对当下正在推进的农村土地流转运动,政策文本和学术话语协力建构了五大迷思,即土地流转是农民的理性选择,有利于提高农业经营效益、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劳动力转移和农村劳动力的就地就业。但是,四川省葛村的微观经验展示了另一种现实,即土地流转并非所有农民自由而理性的选择,流转后的农业规模化经营不再种植粮食,且效益并未提高,仅能为当地农民提供少量的季节性低酬就业,同时土地流转与外出务工也没有直接关系。
本文的意图既不是否定土地流转的某些效果和意义,也不是用一个村庄的调研发现代表全国土地流转的整体性状况。我们只希望言明,那些声称具有普遍性特征的土地流转之迷思在葛村并不存在。其实,在葛村之外,关于土地和农业生产的有些经验研究也呈现了与那些迷思不尽一致的叙事。即便在构建上述五大迷思的学者之中,也存在许多不连续的叙事,有的或许支持某一个或几个迷思,但对其他方面提出了质疑;有的从学理上分析了某些迷思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但对土地流转的现实结果表示了担心。可以肯定的是,从许多学者(包括构建那些迷思的学者)的研究中,我们可以梳理出针对上述五大迷思的反叙事。
西奥多•舒尔茨(TheodoreW.Schultz)批评了人们顽固坚持规模农场的错误认识,认为规模的变化并不是现代化过程中经济增长的源泉,因此,关键不是规模问题,而且这种认识常常带有隐蔽的政治目的(舒尔茨,2007)。尤其是,大规模农场的土地生产率以化肥等化学物质的大量使用为前提,否则,其或许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但会降低土地产出率(陈训波、武康平、贺炎林,2011)。同时,这种工业化农业高度依赖石油等能源投入,不利于土壤的可持续利用(Woodhouse,2010)。国内的研究指出,从影响农业产量的因素来看,农业生产技术的特点和中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的资源禀赋状况决定了土地流转并不能带来农业生产的规模收益和规模经济(陈曜、罗进华,2004)。在中等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则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在土地流转之后并没有精耕细作,反而采取粗放经营的模式,土地的产出效益并未提高(陈成文,2012),因此,土地流转本身并不意味着农业效率的提高(贺振华,2003)。在理解农业规模经济时必须克服只有扩大经营规模才能实现规模经济的偏见(何莉,2011)。其实,大规模现代农业企业的优势并不在于生产环节,它无法通过规模经营在种植环节盈利,因此它力图在农业的上下游环节实现资本增值(陈义媛,2013),但通过以“规模效益”之名而推动的农村土地流转,可以在农产品的流通环节和生产环节同时摧毁千百万分散经营的小农。
关于土地流转之后,新的经营主体不再种植粮食的媒体报道屡见不鲜,因此,农业部于2014年叫停了“大跃进式”的土地流转,坚决制止土地的“非农化”和“非粮化”(冯华,2014)。尽管如此,土地流转的“非粮化”趋势仍然非常突出。在农业比较效益低下、投资周期长、自然和市场风险均较大的情况下,新的经营主体往往选择高价值的非粮食产品,如经济效益较高的蔬菜、水果、药材等经济作物或者发展农业旅游观光,这一功利性表现必将导致粮食种植面积的大幅下滑(黎霆、赵阳、辛贤,2009;韩松,2012;吴锋锋等,2013)。工商企业到农村参与土地流转获得的土地中,仍然被用来进行粮食生产的已经不足10%(韩俊,2014b)。据农业部的调查统计,对于大规模流入土地的农业企业,业主的土地中用于种粮的比重仅为6.4%(胡建、赵金龙、许月明,2014)。因此,土地向农业企业等大规模的经营主体流转,“去粮化”的趋势非常明显,这将对国家粮食安全产生负面影响(黎霆、赵阳、辛贤,2009;卞琦娟等,2011)。
有些研究明确指出,土地流转不可能直接导致劳动力的乡城转移,反而会出现流转出农地的农民失业或滞留农地两种可能,因此,直接认定土地流转能实现劳动力从农地上转移是不够严谨的(游和远、吴次芳,2010)。尤其是,由于农民在人力资本、年龄和性别结构等方面的异质性,不同特征农民的劳动力转移内涵也不尽相同,土地流转并不意味着必然产生劳动力的转移(秦雯,2012)。其主要原因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使农村劳动力无法割舍由土地提供的保障和产生的收益(孙玉娜、李录堂、薛继亮,2012)。有些学者虽然坚信拥有较多的土地会降低农民离农进城的积极性,但也认识到,假如农民拥有一块足以维持生计的土地,他更有可能选择进城工作,因为即使在城里找不到工作,或工作不稳定,他还可以回到农村耕种土地(姚洋,2000)。其实,在非农就业不稳定和保险市场不完全的情况下,农户更倾向于保留土地或短期流转超过最佳经营规模的部分土地(毛飞、孔祥智,2012)。此外,我们还要认识到,大规模的农地流转改变了村庄内部的土地资源的配置与劳动力的使用,抽空了乡村社会的优质劳动力,改变了农民家庭经济生活方式,出现了高龄老人因无人照料而自杀的现象(王德福、桂华,2011),使村庄共同体失去最根本的生存基础(贺雪峰,2009)。
实践表明,农村土地流转无法吸纳转移出去的劳动力,80%原有土地上的农民无法被雇用(李艳洁,2014)。其实道理很简单,因为公司农业追求“劳动力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其利润和收入水平可以通过降低劳动投入来实现,从而随着劳动力的流出而得到提升。而农业雇工以辅助性劳动为主,主要从事大型机械无法完成或现代农业技术无法完全克服的操作环节,因此,规模化的公司农业并不能形成稳定的雇工需求(胡建、赵金龙、许月明,2014;张建雷,2015)。在有些地方,当企业流入土地后,常常发现当地的劳动力素质不能满足需要,因此拒绝接受当地的农村劳动力,使村民在失地后又失业(陈成文,2012)。需要认识到的是,土地对于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来说,本身就具有就业保障的功能(吕之望、陈前恒,2009;孙玉娜、李录堂、薛继亮,2012),也就是说,在土地流转之前,千家万户的小农农业本来已经提供了生产性的就业,因此,土地流转能够创造就业的逻辑根本就不存在。
很多基层政府的土地流转工作总结以及相关调查指出,有相当一部分的农民并不愿意流转自己的土地。在外出务工或经商的农民中,有的即使在城市扎下了根也不愿放弃土地,有的宁愿土地荒芜或粗放经营也不愿流转(赵丽萍,2014;刘兆征,2015)。这是由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仍处于非稳定状态,农村社会保障较低,部分农民把土地看成是自己的命根子,或是自己最后的保障。尤其是无条件外出打工或无其他收入来源的农民,以及60岁以上的老人,更不愿流出土地(张竞文,2015)。正因如此,贺雪峰(2013)提出要清醒地认识当前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的重要性,因为中老年人进城务工的机会不多,他们留村务农与子女进城务工形成了当前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这一结构。这样一来,一个农民家庭可以同时获得务农和务工的两笔收入。这是农民在当前制度条件下的自然应对,有极强的合理性和极大的重要性。这样一种分工使中国农村劳动力的乡城转移并非是举家转移,而是有所分工,这是当前中国未出现大规模的城市贫民窟和保持稳定发展的关键。因此,即使近2亿农民工进了城,但其土地却大多仍然留在农村,由其父母耕种,而不是无人耕种,也不是非得流转出去。其实,虽然部分农民的生存和收入正在逐步摆脱对土地的依赖,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却正日益凸现(陈剑波,2006),因此,在土地的社保功能难以和生产功能相剥离的情况下,农民流转出土地的意愿并不十分强烈(闫小欢、霍学喜,2013)。在此情况下,无论农村土地市场是否成熟、是否规范,农户的土地流转行为都不可能做到理性化。经济利益最大化并非农户土地流转行为选择的唯一标准,特定社会文化环境下人们所形成的心理与主观认知也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对于农地转出户来说,首要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收入,而是为了在家庭农业劳动力不足的状况下,通过使用权的出让继续保留对其承包土地的权力(钟涨宝、汪萍,2003)。当然,这些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民,因为坚持“安全第一”的生存伦理观而往往被看成是落后的、保守的,其眷恋土地,“离乡不离土”的做法被看成是传统的、根深蒂固的小农意识(邢广洲,2014;赵丽萍,2014),这也使得土地流转难度加大。因此,在公司流转土地的实践过程中,地方政府和村委会常常作为外来资本的“代理人”充当“主角”,取代农户签订流转合同,俘获由土地流转产生的利益(温铁军,2010;李中、刘卫柏,2013;冯小,2014)。在此情况下,土地流转并非是基于农村和农民的利益,而是基于乡村干部的偏好(钱忠好,2003)。这样的土地流转可能在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同时导致农民的边缘化(刘润秋,2012)。这也是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土地流转一定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让农民自己去做选择、不能拔苗助长、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的原因(韩俊,2014a;陈锡文,2015b)。
由此可见,目前农村正在轰轰烈烈开展的土地流转运动,若从纯粹的市场理念和现代化思维来看,似乎必然可以构建出理性选择、经营效益、粮食安全、劳动力转移和就业等迷思和叙事。但是,经济功能只是土地许多重要功能中的一种。卡尔•波兰尼(KarlPolanyi)指出,将土地和人民的命运交由市场安排,那样将无异于是对他们的毁灭(波兰尼,2007)。尤其是对中国农村来说,土地承担了太多的责任,包括减轻就业压力、提供生存保障、保证粮食供应等,也承载着社会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太多的职能(彭小兵、熊晓,2006)。在大多数农村地区,土地的非生产功能远远大于生产功能(刘莉君,2013)。土地仍然是大多数农民安身立命之本,是其维持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依靠(韩俊,2014a),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农村大量的隐蔽性失业之所以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动荡,土地对这些失业人口的吸纳作用起了重要作用(姚洋,2000)。同时,对于农民而言,拥有土地和经营土地,不仅仅是一种生产方式,还是一种生活方式(张红宇,2002)。
因此,只要将中国农村的社会和文化特征纳入分析框架,研究结果将必然挑战那些市场和现代化理念下的土地流转迷思,而且,土地流转的现实结果也印证了这些反叙事。在现阶段,土地流转是关乎农民切身利益最重大的一项政策和行动,必须谨慎行事,绝不能以现代农业为名,采用经济力量的无声强制甚至超经济强制等手段强行推进。
参考文献:
[英]卡尔•波兰尼,2007,《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钢、刘阳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第113页。
卞琦娟、周曙东、易小燕、王玉霞,2011,《农户农地流转现状、特征及其区域差异分析——以浙江省为例》,载《资源科学》第2期。
曹建华、王红英、黄小梅,2007,《农村土地流转的供求意愿及其流转效率的评价研究》,载《中国土地科学》第5期。
陈成文,2012,《论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选择》,载《湖南社会科学》第2期。
陈剑波,2006,《农地制度:所有权问题还是委托-代理问题?》,载《经济研究》第7期。
陈锡文,2015a,《开展土地流转不能“拔苗助长”》,中国日报网,http://www.chinadaily.com.cn/hqcj/zgjj/2015-03-06/content_13331998.html。
陈锡文,2015b,《农民有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载《中国合作经济》第3期。
陈训波、武康平、贺炎林,2011,《农地流转对农户生产率的影响——基于DEA方法的实证分析》,载《农业技术经济》第8期。
陈曜、罗进华,2004,《对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缓慢原因的研究》,载《上海财经研究》第6期。
陈义媛,2013,《资本主义式家庭农场的兴起与农业经营主体分化的再思考——以水稻生产为例》,载《开放时代》第4期。
邓大才,2000,《效率与公平: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轨迹与思路》,载《经济评论》第5期。
[荷]扬•杜威•范德普勒格,2013,《新小农阶级:帝国和全球化时代为了自主性和可持续性的斗争》,潘璐、叶敬忠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冯华,2014,《防范土地“非粮化”“非农化”》,载《人民日报》2月22日,第2版。
冯小,2014,《资本下乡的策略选择与资源动用——基于湖北省S镇土地流转的个案分析》,载《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期。
凤阳县人民政府,2009,《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凤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fengyang.gov.cn/dt2111111405.asp?DocID=211
1121185。
韩俊,2014a,《准确把握土地流转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载《山西农经》第3期。
韩俊,2014b,《农地流转政策新解》,载《西部大开发》第5期。
韩俊,1999,《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离”》,载《经济研究参考》第75期。
韩松,2012,《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的现实问题及其对策》,载《中国法学》第1期。
何晨阳、许晟,2014,《土地流转让更多中国农民变成产业工人》,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4-05/19/c_1110744840.htm。
何莉,2011,《中国农地流转模式选择》,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57页。
贺雪峰,2013,《新乡土中国》(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94—201页。
贺雪峰,2009,《土地流转意愿与后果分析》,载《中国乡村建设》第2期。
贺振华,2006a,《农户外出、土地流转与土地配置效率》,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期。
贺振华,2006b,《农户兼业及其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影响——一个分析框架》,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期。
贺振华,2003,《农村土地流转的效率分析》,载《改革》第4期。
黑龙江省嫩江县农村财政研究会,2014,《嫩江县长福镇土地流转效果显著》,载《农村财政与财务》第3期。
胡建、赵金龙、许月明,2014,《农地流转对粮食产能的影响分析》,载《农业考古》第3期。
黄祖辉、王朋,2008,《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及对策——兼论土地流转对现代农业发展的影响》,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2期。
蒋文华,2004,《多视角下的中国农地制度——理论探讨与实证分析》,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141页。
黎霆、赵阳、辛贤,2009,《当前农地流转的基本特征及影响因素分析》,载《中国农村经济》第10期。
李文棋,2002,《土地流转:中国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变迁的必然选择》,载《台湾农业探索》第3期。
李艳洁,2014,《中农办示警农地流转资本化》,载《中国经营报》1月20日,第A03版。
李跃,2010,《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流转问题分析》,载《农业经济问题》第4期。
李中、刘卫柏,2013,《农村土地流转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载《经济纵横》第3期。
刘建丽,2012,《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载《当代经济》第2期。
刘莉君,2013,《农村土地流转的国内外研究综述》,载《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期。
刘润秋,2012,《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评估》,载《学术评论》第1期。
刘兆征,201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调研》,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第2期。
罗先智,2009,《浅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载《中国经济问题》第1期。
吕之望、陈前恒,2009,《关于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研究综述》,载《西安财经学院学报》第6期。
毛飞、孔祥智,2012,《农地规模化流转的制约因素分析》,载《农业技术经济》第4期。
农业部,2014,《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达3.8亿亩》,中国农经信息网,http://www.caein.com/index.asp?xAction=xReadNews&NewsID=100781。
彭小兵、熊晓,2006,《城市化过程中的农地征用及农村社会保障机制》,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6期。
钱忠好,2003,《农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转的困境与乡村干部行为——对乡村干部行为的分析》,载《中国农村观察》第2期。
秦雯,2012,《农民分化、农地流转与劳动力转移行为》,载《学术研究》第7期。
邵彦敏,2007,《农业人口流动与农村土地流转》,载《人口学刊》第4期。
[美]西奥多•W•舒尔茨,2007,《改造传统农业》,梁小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第95页。
孙玉娜、李录堂、薛继亮,2012,《农村劳动力流动、农业发展和中国土地流转》,载《干旱区资源与环境》第1期。
屠晶,2014,《资本主导型土地流转后的农业模式研究》,中国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39页。
王朝华,2014,《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主要模式的分析与评价》,载《经济界》第4期。
王德福、桂华,2011,《大规模农地流转的经济与社会后果分析——基于皖南林村的考察》,载《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期。
韦彩玲,2012,《土地流转“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民”模式的潜在问题及对策研究》,载《甘肃社会科学》第6期。
魏庆,2013,《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兼论土地流转对现代农业发展的影响》,载《法制与社会》第23期。
温世扬,2014,《农地流转:困境与出路》,载《法商研究》第2期。
温铁军,2010,《中国新农村建设报告》,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第39页。
吴锋锋、彭会清、陆泓光、林第贤、靖飞,2013,《我国农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载《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5期。
吴培,2015,《新县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现状调查》,载《河南农业》第1期。
吴郁玲、曲福田,2006,《土地流转的制度经济学分析》,载《农村经济》第1期。
邢广洲,2014,《泌阳县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对策》,载《河南农业》第19期。
徐旭、蒋文华、应风其,2002,《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动因分析》,载《管理世界》第9期。
闫小欢、霍学喜,2013,《农民就业、农村社会保障和土地流转——基于河南省479个农户调查的分析》,载《农业技术经济》第7期。
杨浩,2009,《农村劳动力转移中的土地流转研究——以资阳市保和镇九老洞村为例的分析》,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59页。
姚洋,2000,《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载《中国社会科学》第2期。
叶兴庆,2014,《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离”——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过去与未来》,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第6期。
游和远、吴次芳,2010,《农地流转、禀赋依赖与农村劳动力转移》,载《管理世界》第3期。
曾超群,2010,《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湖南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50页。
张红宇,2014,《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离”——我国农业生产关系变化的新趋势》,载《人民日报》1月14日,第7版。
张红宇,2002,《中国农地土地调整与使用权流转:几点评论》,载《管理世界》第5期。
张红宇,2001,《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西南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117页。
张建雷,2015,《土地流转与农村中老年劳动力的就业变动》,载《北京社会科学》第1期。
张瑾,2014,《资本主导型土地流转的叙事研究——以四川省葛村为例》,中国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12页。
张竞文,2015,《对粮食主产区土地流转效果的调查分析——以安徽省为例》,载《现代农业科技》第2期。
张伟丽、扈映、米红,2013,《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及影响因素——一个文献综述》,载《东岳论丛》第1期。
赵丙奇、周露琼、杨金忠、石景龙,2011,《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土地流转方式比较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对浙江省绍兴市和安徽省淮北市的调查》,载《农业经济问题》第11期。
赵丽萍,2014,《山西省阳泉市农村土地流转的调查》,载《山西农经》第3期。
赵文宏,2009,《汤阴县集体土地流转效果好》,载《资源导刊》第9期。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4,《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xinwen/2014-11/20/content_2781544.htm。
钟涨宝、汪萍,2003,《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农户行为分析——湖北、浙江等地的农户问卷调查》,载《中国农村观察》第6期。
周先智,2000,《影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成因探析》,载《理论月刊》第8期。
Woodhouse,Philip,2010,“BeyondIndustrialAgriculture?SomeQuestionsaboutFarmSize,ProductivityandSustainability,”JournalofAgrarianChange,Vol.10,No.3,pp.437-453.
*本研究得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农村变迁研究”(项目编号:13ASH007)的资助。
【注释】
①本文中的村庄名称以及被访谈人均为化名。
②本文中的村庄调研资料部分来自研究团队里的研究生屠晶、张瑾、徐思远的实地调研。
叶敬忠: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YeJingzhong,CollegeofHumanitiesandDevelopmentStudies,ChinaAgriculturalUniversity)
吴惠芳: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WuHuifang,CollegeofHumanitiesandDevelopmentStudies,ChinaAgriculturalUniversity)
许惠娇: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XuHuijiao,CollegeofHumanitiesandDevelopmentStudies,ChinaAgriculturalUniversity)
蒋燕: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JiangYan,CollegeofHumanitiesandDevelopmentStudies,ChinaAgriculturalUniversity)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