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山西大同村邻互杀事件调查”的新闻冲上热搜,讲述了四年前因半米墙而引发的两起血案,最终导致5人被杀,2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被执行死刑。此条新闻一出,引发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和讨论,大家纷纷因这起恶性事件的起源竟是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发出感慨,同时也在谴责村干部和基层政府的不作为。为何鸡毛小事酿成如此悲剧,农村的矛盾纠纷到底应该如何调解?
一、为何农村矛盾纠纷调解难?
发生在农村的矛盾并不一定就属于农村矛盾纠纷的范畴,农村矛盾纠纷特指那些不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但涉及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等的纠纷,因此,公安机关无法直接介入,并且也难以应对农村矛盾纠纷,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是人民调解。新闻中所讲述的“地界纠纷”便是典型的农村矛盾纠纷事件。
在一般人看来,“一堵墙半块砖”的事,折算下来也没有多少钱,为何会互不相让到如此地步?但看似简单的事发生在农村,便会变得复杂起来。
第一,事由复杂,牵扯的人事久远。相比大部分邻里都是陌生人的城市社区,农村社区由于发展历史悠久,流动性小,具有强烈的熟人社会特征,熟人社会的历史记忆使得农村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更加复杂。新闻中的两名犯罪嫌疑人,他们相互之间并无矛盾,但两家的长辈由于祖宅相邻,为人又都不吃亏,经历了多年的明争暗斗,关系自然不很亲近。农村矛盾纠纷难解决,主要是难在显现出来的矛盾点并不一定是矛盾产生的真实缘由,其背后一般都存在着更加复杂的历史原因等待化解。
第二,情绪复杂,涉及到社会声誉。大部分农村社区内部经济分化不大,在各家实力相当的情况下,“面子”便变得尤为重要。笔者曾在山西南部的村庄调研,发现村民们关起门来的吃穿用度十分节俭,但是在建房和葬礼这类外显性的事务上消费极高,因此在村庄中家家户户都修建了“高门楼”,同时在村民口中流行着一句话叫“东高不算高,西高压断腰”。农村对社会声誉的重视使得简单的利益问题上升为情绪问题。全村的人都看着,谁也不能退让,让了之后的经济损失是小事,丢了“面子”就损失大了。因此,当事双方并不是因为利益而互不相让,而是在情绪僵持下将矛盾推至高潮,最终的报复行为也成为情绪驱动下的非理性行为。
第三,事实模糊,陈年旧事,没有凭据。在农村,事实模糊的情况十分常见。就地界划分而言,受限于过去的测量技术,经常出现记录数据和实际测量数据不一致的情况,还有一些界限以自然标志或者口头协商为准,经过多年后凭据遗失或遗忘,到现在谁也说不清了。新闻中所描述的地界纠纷,村干部没有彻底介入的主要原因,也是他们没有人能够说的清楚两家的地界到底在哪。事实模糊为农村矛盾纠纷的顺利调解设置了阻碍。
二、“小矛盾村里先调解”
村干部由村民选举产生,是村庄中的当家人,并且村民之间发生矛盾后第一时间会想到联系村干部进行出面协调,因此村干部是承担农村矛盾纠纷调解的第一责任人。村干部介入农村矛盾纠纷十分必要,村干部作为本村人,最大的优势在于“熟人熟事”,村庄内每一家的具体情况,每一家人的脾气秉性,村干部都了如指掌,因而村干部介入矛盾纠纷调解最具合理性,介入成本最低。那么村干部应如何介入到农村矛盾纠纷中?
第一,晓之以理,制度法规的在地化解读。以理服人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这需要考验村干部对制度法规的解读和运用。笔者曾在江苏省中部某村调研中发现,制度法规是村干部调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法宝,比如村里一户退休老夫妻由于每月有几千块退休金,导致三个儿子为了争夺老人的赡养权而大打出手,村干部先是召开村两委会议商讨调解矛盾的制度法规依据,后制定了具体的调解策略,凭借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在地化解读,为这户村民制定了养老规则并生成纸质说明,化解了矛盾。
第二,动之以情,发掘和动员社会资源。乡土社会中有人情面子,有交往预期,有价值意义,这些社会性资源对于生活在村庄中的人来说十分重要,在一定程度上,他们可以为了保全社会性资源牺牲个人眼前的利益,这就构成解决农村矛盾纠纷的切口。村干部的作用应是发掘和动员村庄内部的社会资源,比如村庄中有声望的老干部、老党员、乡贤等,将他们动员起来参与到矛盾纠纷的调解中,或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让村民代表参与进来,共同协商解决方案。总之,村干部要充分发挥村庄自治性,做群众工作,做当事人的工作。
依靠村干部讲情讲理做工作,基本能够将大部分矛盾纠纷化解在村庄内部,而这部分矛盾也正是所谓的“小矛盾”。剩余的村干部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便是所谓的“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村干部可以将部分矛盾溢出村庄,比如村干部可以引导村民通过诉讼途径,借助法律力量解决,也可以帮助村民向上反映,以获得政府的援助等。
三、“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如何调解?
新闻中的乡镇司法所负责人对此次事件进行总结,他表示乡镇司法所的职责是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而两家的地界问题并不属于这一范畴,因而乡镇司法所没有及时介入是符合规定的。但从事件呈现的结果向前推演,如果乡镇司法所负责人积极应对此事,是否就有可能避免悲剧的发生。值得思考的是,乡镇司法所是否应该介入农村矛盾纠纷调解?什么样的事务算作“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
据相关资料显示,乡镇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承担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等职责。因此,乡镇司法所有义务为农村基层组织提供矛盾纠纷指导,有责任推动农村社区消除纷争。上文提到,农村矛盾纠纷具有复杂性,因此单从纠纷事件上难以判断何为“重大、疑难、复杂”。一般来讲,能够在村庄内解决的矛盾纠纷都属于小矛盾,一旦由村干部上报到乡镇司法所的事务,必定有其难以协调之处,此时乡镇司法所便有必要了解矛盾缘由以及于村干部共同参与调解。因此,对“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事务的判定,应建立在参与了解的基础上,而不是仅凭坐在办公室里接打电话就能作出判定。
那么,乡镇司法所此类正式机构在农村矛盾纠纷调解中起到什么作用?
第一,乡镇司法所作为利益无涉的第三方,是公平公正的象征。农村矛盾纠纷最需要的调解方式就是“评理”,村干部作为村庄中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总会存在一定的亲疏远近之分,导致村干部的“理”不足以服众,而作为村庄之外的第三方正式机构,乡镇司法所一方面与矛盾双方利益无涉,另一方面带有国家赋予的公信力,能够在关键时刻起到“评理服众”的作用。
第二,乡镇司法所作为司法体系中的组织机构,具有充足的司法资源和丰富的调解经验。村干部和村民由于文化水平有限,对法律的熟知程度不高,在相对落后的地区这一表现更加突出。乡镇司法所作为专业化的组织机构,不仅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协助村干部有效调解纠纷,也能够为村民提供更有效的解决办法。
四、依托村级组织的基层调解是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有效之道
将农村矛盾纠纷与乡村社会相结合有助于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实现这一原则的关键是要依托村级组织,调动基层调解的主动性,保持基层调解的主体性。
第一,调动基层调解的主动性,谨防矛盾纠纷调解中的“不作为”。在中西部欠发达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由于基层治理机制不健全、治理规范性不足,导致基层干部不作为的现象突出,典型表现为遇事靠躲和相互推诿。健全基层治理机制、加强基层治理的规范性建设有助于提升基层治理能力,优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明确基层干部在矛盾纠纷调解中的权力与职责,加强法治意识宣传,利用正式或非正式动员方式调动基层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第二、保持基层调解的主体性,谨防矛盾纠纷调解中的“乱作为”。当前的问题是,为了防止基层干部“不作为”,某些地方将矛盾调解结果与基层干部工作能力挂钩,如果基层干部不能有效解决矛盾,出现村民拨打12345,或者出现村民上访事件等,就会对基层干部实行问责。如此一来,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重点便会从矛盾本身偏移到如何避免被问责,导致出现基层干部“乱作为”的乱象,不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为了防止基层干部“不作为”,政府的确有必要制定规则提高工作效率,但不能一味注重对规则的遵守和对结果的考核,要形成约束同时也要给予基层干部一定的灵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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