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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孔庆东微博“骂人”被判赔偿

字号+作者:记者 来源:新京报 2013-05-09 08:55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新京报讯(记者张媛)“你说的驴唇不对马嘴……你就是个狗汉奸……”北大教授孔庆东在微博上一句口舌之快,结果却被网友告上法庭。近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其公'...

新京报讯(记者张媛)“你说的驴唇不对马嘴……你就是个狗汉奸……”北大教授孔庆东在微博上一句口舌之快,结果却被网友告上法庭。近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其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元、给付公证费1000元。aGv品论天涯网

交流引来“狗汉奸”指责aGv品论天涯网

2012年5月6日,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孔庆东在微博上发表了《立春过后是立夏》博文,博文中,孔庆东写了一首七律。aGv品论天涯网

博文上传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在校生关凯元对这篇博文提出了意见,称孔庆东的七律“格律不对……好歹孤仄孤平不该犯”,没想到却惹来了中文系教授孔庆东的不满。aGv品论天涯网

根据经过公证的证据材料,孔庆东直接回复关凯元,称其“驴唇不对马嘴……你就是个狗汉奸……”aGv品论天涯网

被告称网名没有“人格权”aGv品论天涯网

关凯元称,孔庆东的回复很快就被多人转发并在网上传播。次日,他上网发现这一情况后,赶紧告诉了孔庆东,并责问对方为何无端进行人格侮辱。但是,他始终没有得到孔庆东的回复。aGv品论天涯网

于是,关凯元起诉孔庆东,要求孔庆东专门就此发布微博道歉,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250元,承担因诉讼所造成的交通费、复印费等1000余元。aGv品论天涯网

案件审理期间,孔庆东的律师提出,关凯元无法证明自己就是发博文的微博客,就算是,也无法证明就是他本人评论了孔庆东的诗,而且由于在微博上用的都是网名,“任何人不知道该用户名背后是谁,由于没有相应的人格权,故无法对原告造成影响”。aGv品论天涯网

原告上诉要求“微博道歉”aGv品论天涯网

法庭通过向微博运营商调取相关材料,认定了微博客的ID就是孔庆东和关凯元本人。aGv品论天涯网

法院认为,孔庆东的言辞明显含有侮辱性语言,且这种不当言论通过网络传播、转发、继续传播,造成了认识关凯元的人会对他降低社会评价。但是,能将这些言论与原告关凯元本人联系起来的知情人,只限于关系较为密切的同学、亲朋。因此,孔庆东的行为属于侵权情节较轻。aGv品论天涯网

法院一审判决,孔庆东在判决生效七日内,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元、给付公证费1000元。aGv品论天涯网

昨日,关凯元表示,他已准备上诉,理由是“在哪骂的就应该在哪道歉”。他认为,孔庆东既然是在微博上造成的侵害,就应该在微博上做出弥补。aGv品论天涯网

■ 追访aGv品论天涯网

“开展行为保全防侵害扩大化”aGv品论天涯网

根据北京一中院的一组统计数据, 近三年该院审结名誉权纠纷案件166件,其中涉及网络名誉侵权的案件69件,已占到名誉权纠纷案件总量的41.5%。aGv品论天涯网

一中院法官禹海波介绍,在这类案件中,随着博客、微博、社交网站及视频网站兴起,如果发生了侵权情况,由于网友间的相互转载,大大扩大了侵权行为的后果和影响范围。同时,被侵权人又很难追溯到初始的侵权人,也给法院查明事实带来了困难,一些案件甚至无法确定直接侵权人,只能将转载的相关网站告上法庭。此外,由于网络操作的便捷性,侵权人可以将侵权文字或图片删除,此时受害一方很难对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存。由于网络传播具有无国界性,一些侵权事实扩展到境外网站,使证据的收集和提取工作存在涉外因素,就更进一步加大了当事人举证的难度。aGv品论天涯网

为此,一中院呼吁增强法院调取相关证据的主动性,根据网络侵权的自身特点,合理分配举证义务和证明责任,同时呼吁积极探索网络侵权中的“诉前禁令”制度,开展行为保全,防止侵害行为的持续和侵害后果的扩大,并通过司法实践推动立法完善。aGv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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