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昌明:“太原警察暴行案”中的“三惑”
——评央视“周秀云案再调查”的结论
自去年12月13日“太原警察暴行案”(河南女农民工周秀云遭“恶警”活活打死,农民工丈夫也被打断四根肋骨)发生后,笔者一直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一个“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一条),怎会发生这样的案件?久久不得其解。
无独有偶,日前央视在“焦点访谈”作了一个节目,对这一问题作了探索,并以书面形式在央视网上作了报道——《周秀云案再调查:农妇阻挠执法,民警报复打死人》(2015年01月30日07:09)。
看了这篇报道,令人大惑不解的是,这样一件明摆着的恶性案件(有周秀云被“恶警”打倒在地上,且用脚猛踏其头颅的照片为证),却被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节目定性为:一件执法过程中因为“农妇阻挠执法,民警报复”而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这立即在笔者头脑里形成了“三惑”:
第一,什么叫“非正常死亡”?
周秀云是怎么死的?是天雷劈死的?还是掉入地沟里摔死的?一般说来,那种意想不到的死亡,才叫“非正常死亡”。周秀云明明是被“恶警”非法打死的,是一种完全意想得到、可预见的一种死亡,是罪犯犯罪的结果!这怎能说是“非正常死亡”呢?把一件严重犯罪的恶果泛泛地定义为“非正常死亡”,准确吗?
是人就应该知道:凶狠打人是会致人死命的(何况对方是个女性)。那个“恶警”难道不是人?他不知道这个道理吗?笔者可以明确地告诉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主持人:
这不叫“非正常死亡”,而是地地道道的正常死亡!除非你是“低能”——承认连凶狠打人是会致人死命的道理也不懂。这是“恶警”犯罪行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是故意杀人!
第二,“恶警”执的是什么“法”?
央视对事件定性的结论中,认为是民警执法过程中“农妇阻挠执法,民警报复”而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这不由使人想到:“恶警”殴打人致死的行为,这能算是“执法”吗?这执的究竟是谁家的“法”?
“周案”整个事件是由一件小事引起的。农民工王奎林(周秀云的儿子)因未戴安全帽想穿越工地回生活区受阻与保安发生矛盾,双方从口角到动手。工地保安报警,太原警方赶往现场介入。王奎林父母王友志、周秀云也赶来“说理”。在激烈争辩中,王友志提出要穿越工地去讨工钱的说法(资方确实有欠薪)┄┄警方用铐子带人,直至“恶警”狠打王氏夫妇致死、伤。
按理,单位保安与单位工人之间的矛盾,本属单位内部职工之间的矛盾。此类矛盾(吵架、打架,只要不严重伤人触犯刑律)完全可以在本单位由领导出面调解、教育解决,何需公安部门出动?即使公安部门把它当作刑事案件介入,也属人民内部矛盾,又不是抓恐怖分子,何需动用武力“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公安部门执法,也得依法。人民警察是为人民服务的。绝不是谁一披上警服,就借口“执法”,可以随意侵犯人民的人身自由。太原“恶警”所以敢对农民工大打出手,说白了,是因为农民工是“弱势群体”。如果对方是企业家,“恶警”敢对他动手吗?因此,把“恶警”对弱势群体的犯罪,说成是在“执法”,这是颠倒黑白、混淆视听。
第三,这是一起因“法制”观念淡薄引发的偶然案件吗?
央视“周秀云案再调查”节目,最后有一段议论,也是非常值得深思的:
“一起口角演变成冲突,之后不断升级,最终由治安案件演变成一起生命悲剧。这样的经过,留给我们很多思考。在事发过程中,不管是哪个环节,如果各方能有效沟通,依法行事,都不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如果工人进入工地时能遵守规定,如果纠纷发生时双方能多些冷静理智,如果警察在现场时能文明审慎处理,在派出所时能依法依规办案,都可以避免悲剧发生。公民如何守法,警察如何执法,这一事件是一个深刻的警示。”(央视:《周秀云案再调查:农妇阻挠执法,民警报复打死人》)
呜呼!一切都是因为缺了一个“如果”?——如果每个人都多一点爱,悲剧就不会发生。可见,此事纯属“偶然”;当然,这也是各方当事人缺乏“依法办事”的观念造成的。最终,各打五十大板了事。
这就像流行歌曲《让世界充满爱》中的唱词:“啊——,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就变成了美好的明天!”
问题是,在严酷地推行私有制的现实生活中,人与人的利益是对立、冲突的,这个“爱”的世道能够实现吗?要让资本去“爱”劳动,要让“压迫者”去爱被压迫者,要让任志强去盼望房价崩盘,要让汉奸不卖国,要让美国不称霸┄┄
可惜这是不现实的!用马克思的话说:这是“爱的呓语”!(《反克利盖通告》,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83页)
还是回到现实,老老实实地按习近平总书记讲的办:确保刀把子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里,决不让它落到坏人手中(像太原“恶警”那样坏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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