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篇《评说<我不是药神>》,我谈及了中国为什么走资本主义走不通的一个秘密。再补充几句中国古代改朝换代的话。改朝换代频繁有不好但也有好,不好的,都是些人们通常所能讲到的,如社会动荡太多,但好的,鲜有人看到。往往一个朝代末期,政治腐败严重,经济衰退,如到了极限,再继续维持或期待新皇新政,社会一般不会给它时间,只能改弦更张,另立新朝,辛亥革命推翻满清是近例。从旧到新,就是人民群众减轻压迫的过程,虽弃旧立新有战争,有流血牺牲,但新朝初期往往都会“与民休息”,“轻徭薄役”,历史地看,人民群众是得到好处的,如刘宋代晋,武帝改革晋之弊政,整顿吏治,集权中央,体恤民情,废除苛法,赈济穷人,打击豪强,抑制兼并,其后才有了文帝的“元嘉之治”,再至隋末唐初,是继续维持炀帝的残暴统治,还是建新唐?兴唐了,才有了唐初的贞观盛世。两例可以证明,纵然改朝换代是从正燃烧的旧火坑里跳出来,哪怕再跳进去一个还没有起火的坑,对跳坑的人也是一次解脱甚至解放。
好朝代我们都会希望它一直能好下去,减轻改换中的大动荡。跳坑的人不愿跳,那就是一个好朝代。民国到共和国,人民第一次当家作主,成了国家主人,这样的人民共和国,还有谁想再跳呢?但如果人民又沦为被治者,历史上的周期率难保不会出现。因此,惟有人民共和国永葆其人民性,就一定能让周期率失效,以至建成社会主义直到实现共产主义。
社会主义国家不能处处学着跟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样,都一样了就不是社会主义国家了,比如西方的终身监禁就不能学,在中国它既没有历史传统,也不符合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而如死刑,对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是必须要保留的。
近日有这样一则报道,“朝中社7月16日报道,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颁布政令,为迎接国庆70周年,将从8月1日起对犯罪人员实施大赦。”这是金正恩主政朝鲜以来的第三次大赦,前两次大赦是2012年金日成诞辰百周年和2015年金正日诞辰70周年实施的。
大赦,在中国古代是频繁使用的最高赦免等级,常用于登基,大婚,改元,寿典、立皇后、立太子等重大事项时。写本文前,吾转发了学者王学泰的《中国古代的“大赦天下”》一文,因大赦现代社会比较陌生了,谈及大赦,则需篇幅先介绍之,转发便可省去这些繁多的介绍。
朝鲜是中国的邻国,深受中华文化影响,朝鲜行大赦不新奇,但大赦在中国当代已消失,五四年宪法规定有大赦,后来的宪法取消了大赦,只保留了特敕。但特敕也很少用,近七十年来才有八次,曾特赦过几批战犯,最近一次是2015年,特赦了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的罪犯。但特赦恩及和效力远不如大赦。
成语中有个“十恶不赦”,是大敕“不原”的,从隋开始,文帝规定了十种大罪之人不在大赦之列,以后各朝代大赦时有“原”也有与“不原”的,“原”和“不原”外的,即净牢开门赦,大赦后罪刑全消清零,使犯罪之人重新开始。故大赦所求的是开政治新气象,冀社会以新希望。
古代大赦固有维护其统治的稳固,邀买人心,但也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施仁政之心。历史统计,封建两千年来,大赦有一千二百多次。虽然大赦频繁期多是社会不稳定期,大赦次数与间次大致与稳定成反向而表现的,但不能据此认定大赦不好,社会稳固期就不能行大赦。大赦是一种治国工具,该使用的时候就该使用。金正恩连三大赦,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朝鲜社会不稳定,它反体现了朝鲜社会主义的本质和金正恩政权的自信。
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大赦,是有必要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制度,应该体现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和对少数敌人的专政。人民当家做主下,在人民群众中发生的犯罪行为,除了少数敌人,多数都是没有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的犯罪行为,比如贫富加剧而造成的抢劫,罪不在抢劫,而在社会不公,持刀伤人可能罪不在持刀者,而在社会人与人之间因自私自利而日积月累形成的暴戾环境。现今犯罪有增多之势,归根到底,不是人民群众变坏了,而是政府和社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社会主义制度对罪犯行使的是惩治教育的方针,以通过教育改造,使其重新做人,尽快回归社会,而西方国家判刑百年几百年的搞终身监禁,不给重新做人,则是残酷的报复式惩罚,它既不人性也不合情。搞大赦,不仅仅宽恕施恩于罪犯个人,而重在政治思想,表示要“与民更始”,“开新立象”,“缓和社会紧张”,把过去的一页翻过去,凝聚社会民心,团结社会力量,一同进入一个新时代,这是政治上的自信和对未来的信心。
虽然大赦必定对某个罪犯中途行宽恕,似是对被害者不公,但国家行大赦政治上的好处是远远超过个人恩怨的,相对而言,不行大赦,谁有能为那些诸多冤假错案中受到不公正刑罚而叫屈喊冤呢?也有时过境迁者,当年认为严重犯罪的,今天可能已是轻罪,这都在可“原”之列。
行大赦,古人给我们留下了很多好的经验和作法,哪些可以赦免,哪些不能赦免,可据今天刑罪危害度以定恩济,制毒贩毒,爆炸投毒,拐卖倒卖人口人体器官,黑社会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罪行,断不可“原”。
中国的有期徒刑最高二十年,有量刑情节的死刑判死缓,死缓西方没有,其实都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行的一种仁政。罪行特别严重、人神俱愤之徒以死刑立即执行完结了,剩下的死缓、无期徒刑也将会通过减刑变有期徒刑,将来可再重新回归社会,但服刑中只要人活着,这个过程还是比较漫长的。其它有期徒刑,早放和满放对整个社会并无根本性伤害,只要能够比较科学界定新的“十恶不赦”,则大赦天下对社会是极为有利的。
古代大赦次数和间次,有的朝代或者某一朝比较频繁,总结历史教训,过于频繁将失去刑罚的威慑,给作奸犯科者心存侥幸而无所畏忌。废除大赦,是只看到大赦的历史教训而不见大赦的积极效应,因此对大赦需要重新予以法律研究,在政治上掌握好大赦时机,不过于频繁但也不能失国家的宽恕仁爱慈悲之心。
中国改革时期法制建设以来,法制意识已经深入人心,治国需要法制,社会秩序需要法制规范,但过于强调法制作用,将法制万能化一刀切,必将走入法制上的极端,它将使社会关系时时处于紧张之中。行法制也需要张弛有度。
我们的律法条文已经无所不及,但社会并没有随着法律条文的增多完善而使犯罪减少,趋势却是日益增多,以致警检司的任务日愈繁重,在监罪犯不减反增,有的监狱已人满为患。行大赦,既能缓解警检司压力,清空监狱,赦免罪犯让他们回归社会,为社会提供劳动力,而得到大赦的罪犯,都会对国家感恩戴德,感念大赦慈悲,教育感化重新做人。大赦期后,即使再行犯罪的,无非再次惩罚罢了。
大赦既是给旧人重做新人以开始,更是国家和社会更新的开始,这是大赦最具有的意义。中国现代社会能使天下人获得更始的存在感,凝聚社会人心对更始的同步感,则大赦是需要考虑采用的一种最亲民的形式。
201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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