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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感染新冠肺炎被行拘”是一堂法治教育课

字号+作者:叶金福 来源:红歌会网 2021-01-15 17:19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1月14日晚,安徽省无为警方收到爆料,本地一网友在朋友圈发文,自称是新冠肺炎患者,还邀人一同出行。该朋友圈截图在多个微信群转发,引起了一定范围的恐慌'...

  1月14日晚,安徽省无为警方收到爆料,本地一网友在朋友圈发文,自称是新冠肺炎患者,还邀人一同出行。该朋友圈截图在多个微信群转发,引起了一定范围的恐慌无为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在无为市某电竞旅馆找到发贴者朱某某,并第一时间对其进行了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原来,朱某某仅仅觉得“好玩”,就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自己是新冠患者的虚假消息。后在收到朋友的提醒后删除。朱某某到案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在网上澄清事实和发布致歉消息。目前,朱某某因谎报疫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被无为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6日。(1月15日《微信公号江淮晨报》)xLX品论天涯网

  众所周知,眼下国内疫情形势正处于“严峻复杂”的关键时期,官方每天及时发布各地的疫情舆情信息,这对稳定人心,避免恐慌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而自疫情暴发以来,公安部门已严厉打击了多起恶意编造疫情谣言、恶意隐瞒疫情接触史等动摇抗“疫”人心,制造疫情心理恐慌的案例,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xLX品论天涯网

  但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仍有极少数人对编造疫情谣言、隐瞒疫情接触史等恶意行为“情有独钟”,不是动辄编造疫情谣言,在微信群、QQ群等网络平台上“到处传”,致使谣言“满天飞”,就是隐瞒或谎报疫情病史,给疫情防控“添堵”“添乱”。xLX品论天涯网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其中就包括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见,编造疫情谣言、隐瞒或谎报疫情病史等恶意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xLX品论天涯网

  此次,安徽省无为的朱某某在朋友圈里发布信息,谎称自己感染新冠肺炎,不仅造成了大量社会与警务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同时,也无形之中制造了恐慌局面。因此,笔者以为,朱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6日,完全是其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xLX品论天涯网

  同时,“谎称感染新冠被行拘”也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这不仅仅是通过法律手段给予谎报者的一次惩处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次警示和告诫。xLX品论天涯网

  但愿通过“谎称感染新冠被行拘”这一案例,能警示更多的人遵守法律法规,做一名公序良俗的遵守者和维护者,而切莫以身试法,破坏疫情防控的大好局面,给防疫工作“添堵”“添乱”。xLX品论天涯网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通讯员:叶金福xLX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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