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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问题研究系列:第十四章  非法集资几多悖论,行政违法早已在先

字号+作者:江雪独钓 来源:红歌会网 2021-01-23 15:51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既然非法集资犯罪是违反金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对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这就说明对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吸资存在着审批部门,存在审批所依的法规。'...

  既然非法集资犯罪是违反金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对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这就说明对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吸资存在着审批部门,存在审批所依的法规。那这个审批部门是如个部门?所依之法是何法?为什么至今都没有明说?至今都不明确向社会公众说明民间融资的审批的部门与所依之法,如何让社会公众识别这些民间融资是不是非集?那这样的防范非集的宣教的意义何在?这些都要去问法院与银监会。搞不明白非集的确切内涵,如何能让民融公司不参与非集?不落入非集陷阱。如果法院与监管都搞不清是不是非集,那这种涉及到刑法之罪的罪就违背了“罪刑法定”,就是胡乱定罪。8vO品论天涯网

  非吸罪在司法解释中有三种人,集资人、集资参与人与集资协助人。那P2P的借款人算是哪一类?借款人是不是就不用考虑了,就排除在非吸之外了,就无有任何责任和罪过了?是不是借的钱就不用还了?而他们却是非吸案中的获利者,为何脱离了非吸的案子。真正的非吸解释,如果平台作为中介,出借人与借款人签了协议,那就是借款人合同违约或合同诈骗。如果平台用虚假合同向出借人借款,就是合同诈骗。为什么骗取的人多了就成了非集?骗一个人是合同诈骗,同时骗多个人就不是合同诈骗了,就成非吸了吗?骗一个人,有受害人,骗的人多了,被骗者就不是受害人,就变成非法的参与人了吗?如果强奸一个人是强奸,强奸多个人就变成非法同居了吗?非集罪存在种种逻辑的悖论。第一个人向集资人出借是合法的,第N个人向集资人出借,就构成了非集,回过头来第一个人的合法行为就变成非法的了吗?第一个人参与时还不是非集,合约有效,到第N个人参与时变成了非集,非集违法违反了强制规定,合同无效,那第一个的合约就因为第N个人参与变成无效的了吗?第一天N个人参与时没有做广告,没有对社会公开宣传,就不是非集,第二天没有人参与进来集资,仅因为开始对社会公开宣传,由此构成非集犯罪行为。为什么没有法规禁止集资者“对社会公开宣传”,却因这种没有禁止的行为而构成为非集犯罪呢?因此,可以看出非集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和种种悖论。这种司法解释就是司法陷阱,非集之罪,就是莫须有的罪名。法释(2010)18号司法解释,将所有的广告宣传行为都作为非集的认定条件,而《网贷管理办法》中却没有禁止电子媒体渠道的广告宣传,也就是默许电子媒体宣传,然而这样就无法避免被认定为非集,象这种行政规章就是在诱导平台进入非集打击的包围圈。8vO品论天涯网

  同样,依国务院247号令,民融公司都是非法金融机构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由此而定:民融公司一切集资行为就是非法集资,面临被取缔打击。而司法解释却又单独给非集下一个具体的内涵定义,将这种依247号令被打击的集资行为解释为不再构成非法集资,只有“对社会公开宣传”“给出回报的”“对社会公众吸资”的行为才是非法集资。这就在诱导人们进入247号令中非集打击的包围圈,一旦集资者不知不觉对社会公开传递了集资信息,就会被暗中监测非集的部门取证,交给政府部门依这些宣传信息来认定为“给出回报的”“对社会公众吸资”的行为,再进行非集打击。这就是在诱导人们进入非集陷阱。8vO品论天涯网

  国务院247号令没有被废止,司法解释否定了国务院247号令中的非法集资行为,再重新给非集定义边界,此时人们就会进入247号令中非法集资打击包围圈。在监管中强制执法立案,法院仍按247号令去认定非集(其实认定结果就变成为非吸)。司法解释给非吸作解释,将247号令中非吸说成非集。监测到民间融资公司的行为符合非集的技术标准后,拿不准的再交给上级进行性质确认,确定是非集,执法时以违反规定为由按非集进行立案,而法院判决中将非集再转换成国务院247号令中的非吸罪,在这个过程中完成了概念偷换。因此,非集就是精心设立的法律陷阱。8vO品论天涯网

  在这个陷阱设立与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个致命缺陷。国务院247号令是非集陷阱的法律基础,但这个法令同时也可以被集资人或集资参与人利用来反诉市场监管局与金融监管行政违法。因为这些民间融资公司都是市场监管局违反247号令中第五条规定设立的,而同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也是违反国务院247号令让他们长期存在并进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其实98年当时出台国务院247号令的目的就是为了治理金融三乱,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而这些地方政府部门违反该法令,也是在制造金融三乱,在制造非集金融风险,在制种社会危害。非集被认定打击后,集资人被强制采取强制措施无法上诉,但参与人却可以上诉行政违法。怎么办?就只有将集资参与人不作为受害人来处理(在相关司法解释中,集资参与人不被作为受害人)。如果集资参与人上诉,法院就可以以“不是受害人无有诉讼权”为由直接驳回上诉,或者以“非法集资参与人”为由直接驳回上诉。这样,行政违法行为就可以避免被集资人或集资参与人追究。8vO品论天涯网

  在非集案件的法院判决中,虽然判定为非吸,所采用的依据却只是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对社会公开宣传,给出高息回报吸收资金,却从不提违反了247号令,从来不提违反了哪个法律法规的哪条,这样就可以将国务院247号令给掩盖起来,集资参与人也无法查找这个法令,也就不会知道行政部门行政违法在先,非集在后,所以也不会提起行诉。法院这种隐藏非吸判定依据的行为,实则是掩盖国务院247号令,掩盖行政违法,也是为了避免受害的集资人一起对行政部门提起行诉。非集认定,是政府依据“政策”来认定的。说白了,政府说你违反政策是非集你就是,不是也是。非集认定后,由主监管部门与公安协同取证,由检察院起诉法院来判定,这就把整个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整个给倒置了。在非集认定过程中,金监部门要根据“技术标准”来进行认定,这个“技术标准”谁懂是个什么鬼!这种没有写进法律法规的非集如何能避免?!也许有一天技术标准改了,昨天合法的行为,今天就被判定个非集犯罪!也许有一天政策变了,昨天的合法创新的老板就成了今天的非集诈骗犯!非集联席会议这个工作流程就是扰乱经济秩序,有是生非,故意制造金融风险。非集是金融风险,这个风险就是非集联席人为制造的。非集联席工作流程是最奇葩无比的制度,真是滑天之大稽,让国外笑掉大牙!8vO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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