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管理办法》是金融管理的后置法,国务院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是金融管理的前置法,放弃国务院247号令,用后置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管理办法》中的资金池、自融、假标进行非法认定,或用无有法规禁止的对社会公开宣传、本息回报承诺、高利息等进行非法认定,就是放弃前置法的非法认定标准,就是放纵违反前置法,就是吊钓行政。没有违背法规禁止,如何能以这种无有禁止的行为进行非法有罪认定?这和不能用“与女人拉手”这种无有法规禁止的行为来作为非法同居认定标准是一样的道理。用法无禁止的行为进行非法认定就是进行强制有罪的司法认定,这就是侵害应自由无罪的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最高法司法解释法释(2010)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是违背宪法侵犯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违宪解释。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