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的相关起诉书披露了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刘建邺的受贿细节。商人朋友欲承揽某项业务遭拒,时任副检察长就安排人员查办对方,并在事后参与利润分成。刘建邺一审获刑10年6个月,并被处罚金100万元。
澎湃新闻梳理起诉书发现,刘建邺受贿财物中,有人民币638.6万元和港币10万元为某小额贷款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甲所送。根据检方指控,早在1996年,陈某甲为顺利承接某公司劳务业务,与刘建邺商定让刘的妻子赵某到陈某甲处工作,陈某甲每月支付1万元。1996年5月至1998年12月,赵某未实际工作,以工资、奖金、劳务费名义收到陈某甲给予的37万元。
陈某甲送给刘建邺最大的一笔贿赂缘于承接某钢铁厂的钢渣回收等业务。起诉书介绍,2008年初,陈某甲欲承揽某公司钢轧总厂的钢渣业务,被时任该公司经理黄某和分公司经理葛某拒绝。为顺利承接该业务,陈某甲找刘建邺帮忙。刘建邺安排人员查办对方,并在事后参与利润分成。
法院一审查明,1996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建邺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通过打招呼等方式,在承接业务、结算业务款以及相关案件处理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36.122329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建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我认为:反贪局长贪腐,应该依法重判。反贪局长自己贪腐,是罔顾中央和人民的信任,是站在人民的对立面,也是监守自盗。类似于警匪一家和双面间谍。我们都知道,监守自盗、警匪一家和双面间谍从内部攻破堡垒的凶悍破坏力,而查腐、防腐与反腐者自己贪腐,其破坏力比警匪一家和双面间谍不遑多让,党必须要以铁拳打击堡垒内部的腐败分子。
在治安不良的社会环境中,人们为了防偷防盗,通常都要在小区、大楼和家里安装三重以上的防盗门。反腐者“兼任”贪腐者的案例警示我们,对权力也要设置多重“防盗门”,从而对权力形成里里外外的层层监督和重重防范,做到没有盲区、不留死角。
【作者系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 陈中华,本文为作者给红歌会网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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