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切实把《英雄烈士保护法》落到实处(原题)
作者:陈先义(解放军报高级编辑)
2018年4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可以说举国欢呼。从2018年的5月1日开始执行。这部法律,对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行为做出明确界定。
然而就在最近这几天,亵渎侮辱英烈的事情却依然屡屡发生。就在举国上下沉浸在牺牲4名忠诚国门卫士的一片悲痛之际,北京、南京、广东、四川等一些地方,某些唯恐天下不乱的键盘侠们,用道听途说的“听说”在网络上造谣传谣,遭到严厉惩处,全国人民欢欣鼓舞,拍手称好。
2月19日,南京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歪曲事实、诋毁贬损5名戍边英雄的的违法言论,根据造成的恶劣影响,对网名“辣笔小球”的仇某某进行抓获,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刑事拘留。2月21日,四川绵阳一男子向警方主动投案,因为他公开发表诋毁戍边英雄的恶毒言论被处以7天刑拘。还有,北京某网民陈某在微信群中发表多条诋毁侮辱戍边英雄的极端言论,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
短短三天时间,便有三人被拘,而且是同样的犯罪事实。可见这个问题多么严重。还有一个已经见于网络公开披露的,著名大老板潘某某的儿子,公开造谣说我军至少一个营被印度活埋了。问题至今还没有处理。其父潘某某的确有钱,但有钱就可以肆无忌惮的造谣吗?难道只靠“听说”两个字就可以掩盖其造谣传谣的本质吗?这是法律不能容忍的。还有,那个一开始用日记扰乱抗疫事实的武汉女作家,不也是开口闭口就是“听说”吗?到目前为止,这个造谣说我军一个营被印军活埋的潘某依然置身法外。当然那个造谣满地手机的日记作者也一样置身法外。
这就引出又一个问题,我们在执行英雄烈士保护法的问题上,是否还流于公文形式,缺乏真正的较真的必要措施。联系一个时期以来,污蔑烈士、丑化英雄、贬低领袖的种种恶毒言论,在各种场合已经屡见不鲜。有的甚至公开为南京大屠杀叫好,为日军罪行做另类解读,公开污蔑我抗美援朝作战,公开诋毁我志愿军烈士和英雄,这种种现象,已经到了社会能够容忍的极限。
这些东西有的不仅仅止于网络,而是在各种学术会上,在各类讲台的论坛上,可是,这些非常严重的问题,却往往看不见老百姓期待的处理和惩处。有的甚至主流媒体连发声都很少,批评声止于民间。这对于坚决执行落实国家英烈保护法,怎么说都不是一个积极的正面消息。
有的人面对社会的狂风暴雨的批评,置若罔闻,甚至肆无忌惮,今天领日本人的奖,明天领英国人的奖,后天又领个什么美国人的奖,一个靠骂祖国和人民赢得帝国主义赏赐的奴才,居然像个什么功臣一样,洋洋自得。遗憾的是,我们一些人对此闭目塞听,反而忙着对批评这些现象的文章进行删帖禁言,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这又给那些猖狂的公知们壮了胆。我不敢说,这次若不是以国家名义大张旗鼓褒奖英雄,不是在这样一个节骨眼上,各地对这几个口出恶言辱骂英雄的坏人处理得会有如此迅速果断。
恶行猖獗之时要用重典,这是任何时候都必须明白的。前不久,舆论大张旗鼓报道那个被枪毙大贪蠹的赖某,举国欢呼,非常得人心。因为对这样恶贯满盈的贪腐大蠹,如果不能采取果断措施,就有可能造成更多人犯罪。像我们的毛主席当年说的,处理掉刘青山、张子善,是为了挽救两百个两千个,两万个甚至20万个干部。今天来看,毛主席这个话高屋建瓴,是完全正确的。
执法要坚决,要严厉,对那些公开与党和国家的决定大唱反调的人,不能手软。要处置坚决。特别是那些挑战法律底线的人,不能无缘无故讲什么仁慈。其实,关于《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各项条文明确的很。
比如,第二十二条就明确规定指出:“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还特别指出:“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在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和法律条文,都明确提出一个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我们可以毫无疑义的说,最近几天来发生的这些亵渎英雄污蔑英烈的事件,完全符合上述《保护法》的这些条款,完全可以采取果断措施对这些人进行坚决处理。北京、南京、广东等执法部门的处理是坚决的。
这种现象,只要一经发现,就应该采取坚决的毫不留情的手段。同时要发动群众举报,打一场同公知与恶势力斗争的人民战争。须知,这些人对国家造成的危害,一点也不比那些贪腐分子造成的危害小,不要认为他们的意见只是个人的牢骚怪话。有的就是在表达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的刻骨仇恨。还有的几乎就是旧社会地主资产阶级留下的还乡团。一有机会,他们就寻衅报复社会。对此所有共产党员和全体中国人务必头脑清醒。
形势复杂多变,帝国主义和内外敌人时时都在做渗透分裂瓦解我们的旧梦。这次在我们大张旗鼓表彰英雄的时候,反动势力胆敢发起公开挑衅和挑战,可见情势多么险恶和严峻。对这样一个情势,我们全体人民决不可等闲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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