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时加班与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不相符,与国家提倡的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也脱节。希望‘两高’像重视治理欠薪一样,重视解决超时加班问题。”今天上午,在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讨论“两高”工作报告的小组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研究室主任吕国泉的这番呼吁引发现场热议。(3月10日《工人日报》)
根据《劳动法》,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但在很多时候,由于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紧急的、突发性的任务,因而,适当加班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问题是,眼下,“加班现象”在某些行业甚至普遍制度化和严重超时化,涉及人群广泛,不仅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是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众所周知,长期加班加点,尤其是“超时加班”,不仅严重挤占劳动者休息时间,使职工身体处于疲惫状态,工作效率下降,而且也容易发生意外安全事故。特别是近些年新业态劳动者“超时加班”现象更为严重,比如:送餐员、快递员为了多接单长时间奔波在路上,导致一些交通事故,有的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同时,一些“超时加班”还存在“隐形”现象。比如:自从有了智能手机,有了工作微信群,很多人的上下班时间界限就模糊了,有的企业要求员工24小时在微信群里待命,漏接电话或不及时回复就算违规,甚至会遭到开除。可见,是该遏制“超时加班”这一怪象了,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
笔者以为,要遏制“超时加班”怪象,还需“综合施策”。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要“履职”。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承担起自身的主体责任,对恶意的“超时加班”现象要严肃查处,该约谈的要约谈,该叫停的要叫停,该处罚的要处罚,倒逼其严格遵守《劳动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另一方面,劳动者要学会“维权”。劳动者一旦遭遇“超时加班”现象,既要大胆地说“不”,也要积极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劳动权益不受侵害,自身身心健康不受损害,切忌“做哑巴”,任凭强制“超时加班”。
当然,如果已经发生“超时加班”现象,劳动监察部门除了进行必要的查处和督促整改之外,还需切实督促用人单位按时给劳动者发放“加班费”,切莫让劳动者辛辛苦苦“超时加班”,结果又拿不到该拿的“加班费”。如此,这就是劳动监察部门的“失职”了。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通讯员: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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