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随着全世界的放水进程不断加剧,以及西方世界实质性采取MMT理论作为其宏观金融政策的指导性工具后,资产价格膨胀再度成为一个典型的难以抑制的“灰犀牛”问题。通货膨胀的问题再度成为老百姓认知里,“将来一定会发生的历史必然”。(有关MMT理论,可以参见笔者去年所撰写的几篇文章,见文末)
然而当代金融体系发展到现在,其复杂性已经远远超出经济学现在习惯使用的数学工具可以测度的情形,具体未来发展到底会怎么样,我们谁也不好说。
但随着社会共识的形成,老百姓“一二线城市买房上车”的焦虑日益深化,“炒刚需、炒一二线、炒学区房”的普遍行为,更日益在戕害一代青年。而最近被调查的“深房理”作为典型的“内卷与互害”型产物,更是其中的佼佼者。社会科学作为研究人类认知和人类行为的学科,不可避免的要面对这种因集体认知而产生的集体行为,甚至要根究其深层渊源,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去年以来,随着有效的对新冠疫情进行治理,我国的制度体系更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可,体现了“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道路自信”,但目前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笔者将通过介绍深房理问题,挖掘当代社会治理所面临的困局。
深房理问题和资产名义价格通胀
深房理事件爆发,让广大人民群众着实跌碎了眼镜,特别是对于笔者这样对于金融体系有一定认知和了解的人,更是感觉其中蕴含着非常微妙的一些因素。我们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深房理的情况。深房理是一家公司,然而这个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炒房。简单的说,由于深圳自2015年以来,房价快速上涨,6年时间内房价涨了三四倍。这导致在深圳形成了“房价永远上涨,炒房绝对不赔”的一致性预期。这样的一致性预期使得所有的在深圳没有买房子的人产生了恐慌,而在深圳已经有房产的人则产生了想要赚的更多的欲望。
2016年的时候,炒房团可以只用30%出首付,然后在1、2年之内,房价翻番甚至上涨得更多。假如30万首付100万开盘价的房产,在一年翻番后即可以200万元卖出,一来一去,年化收益率高达330%,这样稳赚不赔的高收益行业,为什么不干?
于是深房理这个公司应运而生。深房理是典型的将房产证券化。原本进行炒房是需要一定的门槛的,至少需要拿出来几十万块钱做首付吧,特别是随着深圳房价不断高企,入场炒房的门槛也越来越高。那么如果没有几百万的资金,就和炒房这样的红利无缘了吗?不,深房理这个公司告诉你,我们可以合作。
撮合许多人将自己现金凑一凑,并在公司作为强信用主体的主持下共同持有购买房产。然后炒作房产的升值,并在房产完成升值后,按照份额兑现自己所应该获得的红利。整个过程,是将炒房行为更加大众化、普遍化,如果放任自流放任不管,会造成更进一步的“全民炒房”运动。
说到这里,就让笔者想起了2015年的中国股市,因为那是一场由上层所掀起的大干快上的全民炒股运动,而这样的运动造成了迅速膨胀的资产价格泡沫、金融泡沫。这样的运动会面临什么样的结局我们也都已经看到了。
一般地来说,价格偏离内在的价值尺度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经济现象。在人类的市场交易体系中,并不是偶然,相反却是历史的常态。而当偏离幅度达到了一定程度的时候,就是出现了泡沫。一般人大多觉得,当泡沫出现就应该小心谨慎,因为在大众认知中,泡沫的出现,必然导致未来的泡沫破裂,这也就是前些年包括一些“经济学家”在内的人,对房地产市场特别是虚火高涨的热门城市房产产生了“房价必然崩盘”的朴素认知。
这样的看法不能说是错的,但泡沫的生成和存在,与泡沫的破裂,实际上不是同一个问题。正如物质变化的热力学机制与动力学机制一样,泡沫的存在类似于热力学问题,而泡沫何时破裂、如何破裂则是一个动力学问题。
在一二线城市虚火高涨的房地产市场,其推动力是不断增长的信贷规模之下所带来的资产名义价格高涨,和规模越来越大的城市中产群体狂热追逐确定性和高收益率的金融资本;而房地产的杠杆特征属性(即房贷),反过来又会助推宏观广义货币量,再度支撑房产市场。所以这样的动力机制,是会在一定阶段促进泡沫的持续稳定。
当然,上面说的也只是一个阶段的情况,随着金融资本的持续扩大,需要持续的套利回报,在资本收益的要求下,深房理的出现,也是一种资本的必然。原本并不确定何时破裂的泡沫,通过深房理式的方法进行膨胀,一定会在这种更深层次的全民卷入之下加速其泡沫的膨胀,而过度膨胀之下必定导致泡沫的破裂,最终又回到人民群众“房价必然崩盘”的朴素认知上。
实际上,如果用理性经济人假设来分析微观市场上参与“泡沫资产”炒作的参与者,我们会发现这是一个典型的击鼓传花游戏,类似于特种兵练胆儿的炸药包传递游戏。资产价格出现名义上的高涨时,精明的资本弄潮儿就会发现,这是一个可以与狼共舞博取高收益的机会。当然,高收益是高风险并存的。市场的参与者在这个过程中有这样几个一致性认知:
1.泡沫还会继续增长;2.泡沫终究会破裂;3.只要我跑的够快,那么泡沫破裂就追不上我;4.没有参与泡沫所带来的的机会成本损失大于参与泡沫可能的损失。
这就出现了这样一个吊诡的局面:大家都知道泡沫要破裂,但大家都在乐此不疲的、紧张的、小心翼翼的将手里的炸弹一个接一个的传下去。参与者们纷纷好奇、紧张而忐忑的观察着炸弹的情况,并在观察和传递的过程中,攫取自己的利润。
运动式治理的房价治理框架
深房理出现的这样一种炒房的玩法,理所当然的一经发现就被地方政府严厉打击、严厉制裁。然而,地方政府究竟是害怕深房理玩儿坏了击鼓传花的游戏,还是真实的试图抑制名义资产价格的进一步高涨。这是一个需要认真拷问的问题。
从更深的一个层面上来看,与笔者一样跌碎了眼镜的,是广大人民群众。中央不是说三令五申禁止炒房,房住不炒,要抑制房价的持续增长吗?为什么还会出现这样一种现象。我想这需要用另外一个框架理论去回答,这就是运动式治理的成效问题。
运动式治理的概念,也可以称之为动员式治理模式。这是一种列宁主义的动员式政治体制,在目标责任制与压力型体制下,打破科层制的治理方法。所谓的科层制,是社会学三大创始人之一韦伯所定义的理想官僚制,表现为高度的分工负责和明确清晰的责任边界与权利划分。然而,由于中国社会的高速发展和不断变化,导致既有的权力责任划分很难及时跟得上形势的变化,也很难清晰明确的划分界。特别是随着社会日趋复杂化,协同治理成为一个当今的显学,其背景就是因为单一的治理手段对于很多新出现的综合性,复合型治理问题产生了挑战。
运动式治理通常发起于突发事件之后,或者遇到常规治理无法解决的问题,由组织内部自上而下发起,是调动整个组织的治理资源集中解决治理难题的一个过程,是对常规治理的补充。是的,运动式治理一定不是常态。
实践中的运动式治理,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其一,治理的突发性:治理发生是不在预期内的,由公共事件突然引发,留给决策者的时间非常短,需要仓促应对,拿出一个粗略的临时的方案。
其二,时间短暂:对于政府来说注意力有限,同一时间面对多项议程,总的资源是有限的,某个议题占用集中资源的时间是有限的。往往启用运动式治理会提前设置一定的治理期限,一般是三到六个月,比较复杂的任务也会有比较长的时限,如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为期三年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等。
其三,高昂的治理成本:打破原本的科层体系,跨越体制机制原本的条条块块,集中各方面资源解决治理难题。这实际上是将原本投入在其他方面的治理资源,花在了运动式治理的目标之上,且不计成本不算效费比,将造成高昂的治理成本。、
其四,效果的高效性:运动式治理的效果往往很明显,很短的时间能达到很高的治理成果。
每次运动式治理所具备的要件大体是一致的,其运作流程可以归纳为以下的情况:
首先是触发阶段,一个公共问题长久得不到解决,引发上级对该公共问题的关注,牵涉众人的利益、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运动式治理得以启动;
随后是实操阶段,这一阶段一般是自上而下进行的。上级发起了运动式治理,确立了治理目标,随后以多部门、跨领域、跨条块的联合机制集合力量,以负向激励(就是谁不干,摘谁帽子)的形式进行政治动员,通过压力性体制,层层传导治理压力,加大资源投入力度。这里的资源,主要是行政资源即人财物,和政治资源,即权威、威望和预期。
最后是总结验收,运动式治理的发起人根据情况,适时宣布结束运动式治理,并对治理成效进行验收。
这其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方案的执行情况会反馈给上级,上级根据治理进程和治理效果来调整方案,方案的调整又会影响下级政府的积极性。下级政府也不完全是一个执行上级意志的工具人,在方案执行的过程中,既要考虑上级的任务摊派,又要考虑本级政府的利益,上级政府与本级政府利益的不完全统一形成了本级政府在执行中“自有打算”,从而产生了运动式治理异化。
这个异化可能是自己加码,“搭便车”扩大上级方案的解释范围,借上级政策顺带达到本级政府的治理目标;也有可能是放松治理,以取巧的方式应付上级的检查。这都将会影响到运动式治理的效果。
而我们可以看到,在深的“房住不炒”治理,就是运动式治理常态化和长效化之后,地方政府无法做到长时间保持各方面资源的高度集中投入,最终放松治理目标,异化治理效果,导致压力型体制失效,运动式治理最终走向了必然结果,长期化以后必然无效化。
地方政府的权力分野
之前笔者曾撰文介绍了超大型治理规模之下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行政发包制(链接见文末)。行政发包制,就是央地权力分野的事实,牢固且不可撼动。
行政发包制是由于这样的几个原因存在的:首先是中国国家治理面临地域广,人口多,事务杂,规模极大,远远超出单一中心能够治理的信息处理上限,即便是按照西方国家典型的联邦制,宪制体系进行地方中央权力划分,也也一定会导致中央和地方的离心离德,乃至出现地方分离主义运动,地方听调不听宣。因此,索性给予地方更大的自主权力,即行政发包制,在行政发包制的确立也同时赋予了中央政府随时纠偏、叫停乃至打破地方政府治理层次的这一权威。
其次,是中国政治体制中,无限责任政府的存在,暗含了行政发包制的逻辑。我们一直在讲依法治国,法治思维,法治理念。按照科班定义来说,法治就是法无禁止人皆可为而法无授权政府皆不可为。但是由于我国政治体制事实上是无限责任之中服务。这就意味着政府不能按照可列举的条目进行行政行为,而是需要相机抉择,考虑一切可能出现的,有利的和不利的后果并加以应对。
另外,中国共产党筚路蓝缕的革命历程,其中也深刻蕴含了行政发包制的路径依赖。革命战争年代,常常是“三五个人来七八条枪”,甚至大刀梭镖、赤手空拳就要创立根据地,而上级几乎给不了有效的资源支持,此时往往是尊重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即在不违反大的政策方针和法规的前提下,对各个方面的情况一概加以尊重和承认。解放后,也同样如此,1958年的大跃进,就是解放地方政府的主观能动性后,由于缺乏科学的方法论指导导致的。
同时,2012年以来,由于国家、社会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地方政府由偏重于单一的发展经济,更多的演变成需要同时面对社会治理、基层治理、医疗、教育、公共卫生、科技、人口、文化、生态等多个目标体系的复杂治理的操作者,更令上一级对地方政府的行为显得投鼠忌器,也难以准确衡量具体地方主官的得与失。
在运动式治理的短期内,上级需要的是下级的全面动员和充分投入,下级也会按照上级希望展开,以表达政治服从性;然而当运动式治理长期化后,上级对下级的行为就不能单单的考量“服从性”了,需要考虑其他治理目标的现实条件。
所以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只要中央政府一天不能越过地方政府,成为地方需要事事请示的直接上级,那么地方政府就还可以继续异化其治理体系,在多目标的治理框架内,塞入更多的自身意图。
回到本文的范畴内,在笔者看来,解决房住不炒,需要的是从金融政策、到国土空间规划、到产业政策和发展理念的全方位治理,如果不能确立资产定价机制,不能改变土地财政的根本逻辑,那么单纯的行政动员能管得了一时,但很难长时间起效果。
特别是,房产作为中国最广泛的居民部门直接参与的资产投资范畴,控制价格、熨平波动本身是治理的目标,但动员式治理仅仅只是把此间的波动挪到了彼间,两波相干后反而导致了更大幅度的波动,这与其原始目标可谓“南辕北辙”。
至于土地财政的问题,笔者下篇再来谈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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