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因关系原理在侵略者与被侵略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特别是在责任的承担问题上是不可以随便适用的。不能机械的理解这一对矛盾范畴。
有人认为在抗日战争中中国受到日本的侵略,重点是反省我们自己为什么积弱积贫,从而受到了来自外部的侵略,而不应该经常性的控诉日本的残暴,包括南京大屠杀也是因为我们自己的问题:你为什么不够强大?强大了别人还敢欺负你吗?落后就要挨打啊。
这种观点似乎是在反省自己,打铁还须自身硬,练好基本功别人就不敢欺负你了,甚至反过来强大了还可以欺负别人呢。这种认识在不少人中间存在,似乎符合内外因之间辩证关系的基本原理。其实在本质上这是一种在西方流传甚广的“强者为王,弱者为寇”“落后就要挨打”的强权思想和丛林法则,在中华天道文化与儒家和为贵文化传承几千年的中国是行不通的,格格不入的,也是要不得的,而且后果是很严重的。
内外因关系原理在侵略者与被侵略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特别是在责任的承担问题上是不可以随便适用的,不然的话就会发生弱肉强食的现象和落后挨打是正当合理的问题。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内外因关系是不能混为一谈的。毛主席在《矛盾论》中说:“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外因需要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所谓内因是根据,是指事物的产生和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那些原因(或规律),内因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指先天基因(石头不能孵出小鸡来是由基因决定的,讲的就是内因这个基因起了根本作用的道理)。外因是条件,是指后天在社会条件的约束下,可以通过人的主观努力实现的那些东西。相对于自己,他人是外因,自己是内因。如果一件事情的成功,别人起了决定性作用,自己只是起到辅助作用,那么就是外因的作用要大于内因的作用,反过来,如果是自己在一件事情的成功中起了决定性作用,自己这个内因的作用就要大于外因(他人)的作用,这就是内因的作用要大于外因的作用。
要区分自然界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内外因关系与人类社会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内外因关系,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不能混为一谈。自然界事物中,无论是强者或者弱者,永远都是内因起决定性作用,适用物竞天择,弱肉强食,自然淘汰的法则。而人类社会则不尽然,如果仍然是自然界特别是动物界弱肉强食的法则——丛林法则,那么人类社会就永远是动物世界,永远不会有文明和进步发生。当下资本主义之所以受到批判,就是这个道理——自然界的法则不能适用于人类社会的发展。我们通常所说的内外因关系是在哲学意义上讲的,法律意义上的内外因关系是一种法律责任关系。比如一个身体强壮的大力士被一辆大卡车给撞死了,我们能够责备这个人还不够强壮,而应该由其自身来承担不够小心谨慎或者不够强壮的责任吗?再比如说,一个女人被强奸了,我们能够责备这个女的不够强壮有力打不过强奸犯或者不够小心谨慎没有避开被强奸吗?不去谴责和处罚强奸犯而应该由被强奸者自己来承担被强奸的责任吗?这在现实中显然是不可能的,除非社会和法律成为弱肉强食的工具,已经深度异化了。
自杀的主要责任是自己,即内因是主要原因,他杀的主要责任是他人,即外因是主要原因。反思自己,也不能减轻敌人或罪犯的责任啊!打仗的胜利当然是靠内因,即自身的战略战术安排,靠指挥得当,弱者也可以战胜强者,强者也有可能打败仗。但在法律上,责任的承担是自己的归自己,他人的归他人。自己的责任即内因的作用,很多情况下是不如他人的责任即外因的作用的。换言之,在很多情况下,受害者是纯粹的受害者,加害者是纯粹的加害者,我们在法律上是不能责备受害者自己不小心或不够强大的。因为法律本身是讲是非对错和保护弱者的。如果不分是非对错或不保护弱者,那就是不公正的,弱者永远是弱者,弱者受到欺辱就是应该的,因为你为什么要成为弱者呢?落后就要挨打。这是强者的逻辑,法官如果站在强者一边,就会发生这样的“内因决定论”,即受害者承担责任论,这不是很荒唐吗?这还有公平、正义和公理可讲吗?所以,“内因决定论”就是一个强者欺负弱者的陷阱啊,能够看得出其中的奥秘吗?
日本侵略中国,造成巨大伤害和损失,日本要承担责任。我们反思自己不够强大,为什么被人欺负,但是这一切能够减轻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罪责吗?我们可以反省自己为什么做的不够好,但不能造成自己内部的不团结,否则容易导致唉声叹气,互相埋怨,自怨自艾,甚至萎靡不振或堕落下去,最严重的情况下搞分裂,搞不团结,搞成一盘散沙。在哲学意义上甚至于军事学意义上,在很多方面内因是根据,当然是内因重要,但是在法律意义上,在责任的承担问题上,就不一定是内因(受害者的作用)重要了,大多数情况下是外因(加害者的作用)更重要的。我们要自己反省自己,不断强大自己,但也要时刻提防外部侵略,不能对来自外部的威胁掉以轻心。
法律责任的承担也区分内因与外因,即受害者和加害者的原因,但是我们能够因为加害者强大,受害者不够强大,而由受害者自己来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吗?日本因为它的强大而侵略中国,中国因为自己的孱弱而被侵略,受到屠杀和摧残,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都应该由中国自己来承担吗?换言之,落后就一定要挨打吗?如果是这样,那人类社会就依然处于弱肉强食的丛林社会,处于赤裸裸的野蛮原始社会,根本没有什么文明和进步可言。所以,反思归反思,责任归责任,不能混为一谈。在反思自身的同时,千万不能忘记加害者的责任和罪恶,不能忘记历史,否则就是背叛,背叛历史的结果必然是错误或损害反复发生,灾难反复降临。
哲学意义上的内外因关系主要适用于自然界的事物发展规律,在人类社会的生产关系和责任问题承担上是有所不同的,内外因原理在侵略者与被侵略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甚至在很多问题上),不能被机械的理解。特别是在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上是不可以随便适用的,内外因的关系是相对的,不是固定不变的,条件变了,情况变了,内因会转化为外因,外因也会转化为内因。比如在家庭成员相互之间是外因的东西,放到家庭外部与其他家庭之间的关系,就会变成内因。
法官断案的时候,就需要找到内外因,谁在案件中起到了主要作用,谁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案件审理中究竟什么是内因?什么是外因?谁承担主要责任?谁承担次要责任?是根据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来判定的,那么加害人是内因还是受害人是内因?究竟怎么判断内外因?日本鬼子侵略中国,造成巨大损失,如果依照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中国这个内因就是为什么自己不争气,不强大,而尽是被动挨打呢?落后就要挨打,挨打就是活该,就是自找的。你怎么为中国辩护呢?所以,哲学上的内外因关系原理,是不能随便运用到社会关系特别是法律关系问题上的。
总之,内因决定论与外因决定论都是片面的,很多人说的都是内因,自己要反省,要负责任,不考虑外因的问题,似乎外因不存在一样。外因在哪里?外因不起作用了吗?换言之,加害者(侵略者)不承担责任了吗?在一个弱肉强食的社会里,制度环境就是外因,自身的努力和追求就是内因,内因固然重要,有时候是对抗不了制度环境这个外因的。内外因关系原理与现实生活是紧密相连的,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都要在法律上表现出来,现在打官司的越来越多了,区分内外因和责任关系是至关重要的。法律如果不保护弱者,受害者,那么内因决定论(受害人决定论),就会站在强者即加害人一方,这也是很多杀人犯,强奸犯等犯罪分子经常采用的辩护策略。在国际关系中,也是很多强国,大国侵略和欺负弱国,小国以后的说辞。那就会发生你落后就该挨打,你弱小就该受欺的局面。这样不是在助纣为虐吗?
【文/姗姗来迟,本文为作者投稿红歌会网的原创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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