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理论界有一种错误的倾向。是什么倾向呢?就是歪曲理论,把一些非常明显的理论歪曲的很不成样子。如果你歪曲的好看一点,通俗一点,也情有可原。但关键是你歪曲的让人费解,让人摸不着头脑,那就不对了。
这篇关于资产阶级法权的论述,就很让人难以看懂。
在认识这篇文章之前,我们必须要了解资产阶级法权是什么东西。
一、资产阶级法权的核心就是商品交换产生的不平等。
要了解资产阶级法权,我们先以其典型按劳分配为例来进行论述。
在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之后,按资本分配的情况已经消灭,代替以按劳动分配,这是一个伟大的进步。进步在哪里呢?它是一种在平常人眼里异常平等的分配方式。我付出了汗水,自然就要享受到我的劳动报酬,这是天经地义的。
这里面的平等,是一种商品交换的原则。我用我的劳动交换来社会的回报。用比喻的话说,我和社会是执行商品交换的两个“客户”,换的是什么呢?是用汗水换钱。所以,在社会主义社会,“就按劳分配来说,在劳动制度面前交换的双方也是平等的”“这个原则和资本主义商品的等价交换中的等量劳动决定等量价值的原则是同一个原则”。
但是实际上,这种权利还是不平等的。为什么呢?因为等级制度仍然保留,还是一种明显的不平等,如果是人民群众内部他多拿点、你少拿点那还好,假如是阶级敌人、投机倒把犯多拿一点,工农兵少拿一点呢?那就危险了。因为按劳分配是默认不平等的,阶级敌人可以用“勤劳致富,不要嫉妒”的借口,利用按劳分配的资金倒买倒卖,合法的进行两极分化,合法的进行走私投机,合法的扩大阶级差别。
当初,资本主义就是靠这个原则横行天下的:“等量劳动相交换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它是商品交换的一般原则,是和商品同时出现的”“到了资本主义手里,这个原则发展到了顶点,成为了普遍的原则,并且把劳动力作为商品,从而掩盖了资产阶级对于劳动者剩余价值的剥削”,甚至“取代了封建制度”。
我国的民营企业家,就是利用这种情况来“勤劳致富”的。同志们,千万不要忘了,走私投机也是一种劳动。
按劳分配内部的表面平等实际不平等的、合法的权利,就是资产阶级法权。资产阶级法权的一个特征就是商品交换。根据建党百年的斗争史,只要看见商品交换,不用怀疑,百分百就是资产阶级法权。
资产阶级法权如同蟑螂一样,看见一只,必然后面还有一窝。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原理就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分配、人与人的关系和所有制构成经济基础。经济基础中的一节产生了问题,那么上层建筑——也就是政权与思想两方面也就要产生问题。表现在政权内的就是阶级斗争,而表现在思想中的就是路线斗争。
反过来,因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所以生产关系中存在资产阶级法权,必然表现为生产力的问题。生产力是什么呢?生产力的就是人与工具,工具不会说话,一般都是人的问题。人的问题是什么呢?要么是生产力低下,产品出不充裕,劳动占据社会上大部分人的时间;要么就在是阶级斗争没有结束,在一定范围内路线思想斗争没有抓好。
同时经济基础内部一方面——分配存在着资产阶级法权,必然反映着,在其他方面——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所有制内部也存在资产阶级法权。
资产阶级法权是商品交换,是实际的等级制。所有制内部的商品交换是工人与农民的交换,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内部的资产阶级法权就是等级制。所以毛主席把“等级森严、居高临下、脱离群众、以不平等待人、不是靠工作能力吃饭,而是靠资格靠权力。在有的讲话中又把三分五气、老爷态度、官僚主义、军衔制等等也说成资产阶级法权。”
总结一下,资产阶级法权实质是商品交换。在分配上是按劳分配,在人与人之间是等级制。
二、资产阶级法权导致资本主义的必然性
前面我们讲过资本主义就是靠这个原则横行天下的:“等量劳动相交换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它是商品交换的一般原则,是和商品同时出现的”“到了资本主义手里,这个原则发展到了顶点,成为了普遍的原则,并且把劳动力作为商品,从而掩盖了资产阶级对于劳动者剩余价值的剥削”,甚至“取代了封建制度”。
如果社会主义国家不关注、不在意、不重视会怎么样呢?那么资本主义就有可能产生,社会主义政权就要陷入危险之中。
为什么会导致这个情况呢?
因为我们建立的是一个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在分配方面,资产阶级法权是保留的。列宁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既然只能消灭私人占有生产资料”,无法消灭分配方面的资产阶级法权,“这就表明资产阶级权利没有完全取消,只是部分的取消”,相对应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体制就要“保卫容许在事实上存在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
这种体制是非常矛盾的——我们不得不保护自己的掘墓人,我们是农夫与蛇的那个农夫。
我们有产生资本主义的土壤。
换一个角度,从最根本的所有制上考察。我们发现所有制内部是存在商品交换的,是存在资产阶级法权的。
我国保留着工农交换,一个一个涣散的集体单位与全民所有制国企进行交换,数百个私有者与公有者不得不进行交换——熟不熟悉?这就是按劳分配的在交换内的模型。如果我们放任不理,置之事外,这必然导致一部分集体穷、一部分集体富,然后两极分化,最终集体解体。但是如果我们严防死守,不变路线,必然农村就会变成国企,那么商品交换灭绝,于是共产主义就会向我们招手。
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的生产既是为完成国家计划的产品经济,又是为了交换的商品经济。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生产既可以通向资本主义,又可以进入共产主义。
我们有产生资本主义的可能。
所以,资产阶级法权既有通向资本主义的可能,又有资本主义产生的土壤,如果我们不去重视、不去破除,那么资本主义迟早会复辟。
三、社会主义国家的做法
这一点我们将随着下面对错误言论的分析,一点点的论述。
四、错误言论的分析
我们的一些同志,真的是“思想僵化”“本本主义”。或者说他的僵化是相对的,对革命理论是“实事求是”的改革家,而对于老祖宗的一些言论可是“引经据典”“颂宗歌祖”,俨然一个病王明、小立三呢!
宁愿形而上的僵化思维,也绝对不能他人“篡改”理论!谁敢“篡改”理论,谁就是“含混不清,离开原意”。
比如下面的言论:
“(资产阶级法权)这种事实上不平等的权利在社会主义社会是不可能避免的,是不可能消除的。只有到了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实现按需分配的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
众所周知(可能我们的9000万党员不知道),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最核心的差别就是存不存在资产阶级法权。什么是社会主义呢?社会主义就是存在资产阶级法权的计划经济公有制社会,是初级阶段,而共产主义就是消灭了资产阶级法权的公有制社会,是高级阶段。我想这不用否认吧?
如果不否认的话,问题来了?社会主义如何过渡共产主义社会?难道靠狗肉汤浇地?难道练习稻上轻功吗?难道闭着眼写一张《关于2050年进入共产主义的决定》然后躺着等待共产主义到来?朋友们,这是不可能的,这是一种幻想,如果这样就算共产主义胜利的话,亚马逊雨林的原始部落就能直接起飞进入流着奶与蜜的乐园了,还要共产党干什么?还要武装斗争干什么?
所以,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必须要旗帜鲜明的的完成目标,什么目标呢?那就是破除资产阶级法权,如果不去破除资产阶级法权,共产主义那就不可能来到。婴幼儿的你,不去迈出第一步,永远都不会走路,这是人尽皆知的。
不要说什么不可能,不必要,那是胡扯!那是你在这儿找借口!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你没实践,你怎么知道无法破除?当然如果你把我们破除法权的经验当成“错误认识”“严重后果”“文革思维”,那当我没说。我就只能祝你全家平安幸福了。
“应当指出的是,马克思在《批判》中把按劳分配当中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叫做资产阶级法权,是在抽象的意义上说的,他撇开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同资本主义商品交换各不相同的特殊属性,也撇开了他们各自从属的不同的生产关系。
如果运用……抽象概念来分析,按劳分配是就必须重新回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上来,只有这样才能分清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和资本主义商品交换的本质区别(?),马克思使用资产阶级法权这个概念,既没有否认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没有把按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和资本主义商品交换混为一谈”
这一段认为马克思分析资产阶级法权是抽象的分析。抽象的是什么呢?对不起他没有说,也不能说是没说,他“对资产阶级法权的看法是含混不清的”“把它变成可以任意取舍的主观的价值判断或者政治措施。”
他说的似有似无,含混不清,我们要帮他说清。
机会主义在理论方面是非常无能的,非常弱智的,但在歪曲理论、攻击领袖、使诈弄奸方面还是非常厉害的。就是阳间事不干,喜欢干阴间事。
“(毛主席)把资产阶级权利误解为似乎按劳分配本身就是带有资产阶级性质的权利,把马克思在特定抽象意义上使用的,不反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资产阶级法权,同反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来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权利混为一谈,从而模糊了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同资本主义的分配制度的本质差别”
我们明白了,抽象意义就是马克思的资产阶级法权不是资产阶级的东西。
亲爱的朋友,能不能解释一下: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能不能解释一下马克思口里的旧社会是什么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吗?
亲爱的朋友,能不能解释一下,为什么马克思把这种不平等的权利叫做“资产阶级法权”,不叫“社会主义法权”呢?
亲爱的朋友,能不能解释一下:“但是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能不能解释一下马克思为什么把“抽象的”,不涉及资本主义的资产阶级法权叫做弊病呢?
朋友们,我来告诉你们为什么吧!因为马克思口里的资产阶级法权,本来就是资本主义的东西!本来就是资本主义的残余!本来就是我们要消灭的东西!
亲爱的朋友们,你们错了,你们完完全全的错了!你们在歪解理论,你们在背叛纲领,你们在扭曲现实!所以就算具体分析,不管在私有制下,还是公有制里,资产阶级法权,永远都是资产阶级的东西,黑的永远是黑的,白的永远是白的。
除了抽象这个含混不清的概念,还有具体的分析。我们的分析是资产阶级法权是资本主义的糟粕,那么他们分析的呢?
他们硬生生的编了一套社会主义下的资产阶级法权和资本主义下的资产阶级法权。“资本主义下的资产阶级法权是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为基础的……剥削的权利……这是真正的资产阶级法权,本来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法权,按劳分配中存在的资产阶级法权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是对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否定”
多妙的理论,多奇的哲学!朋友们,胡汉三在旧社会是吃人不吐骨头的大地主,到了现代化征程上变成了铺桥修路的乡土乡贤了,蒋介石是搞四一二杀共产党员的反动派,到伟大飞跃变成了爱国爱民的布尔什维克了。你们这些歪曲理论的投机主义分子进入中央编写组变成了比马克思还马克思的理论家了。
朋友们,虽然社会主义法权与资产阶级法权是同一个东西,但是我想你们听不懂,所以我就用那僵化的思维跟你们说:社会主义的资产阶级法权与资产阶级的法权到底差别在哪里。
你们认为资产阶级法权与社会主义法权(请恕我这么叫)是不同的,不同在资产阶级法权是剥削,社会主义法权没有剥削了。这是不对的。什么是剥削呢?剥削是指一个集团合法的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我想这没有不同意见吧?(如果你们要加暴力、垄断之类的字眼可是可以的,不过这就不符合资本主义的欺骗性了)难道社会主义就不存在剥削了?
毛主席说过“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商品制度,工资制度也不平等,有八级工资制等等,这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问题来了,请问这八级工资制是不是剥削?是不是一些人合法的占有一部分人的劳动?(我们把老弱病残孕的弱势群体与统帅全国的党中央集体——这些维持社会运转的、必须的占有刨除在外)如果说不是,那么凭什么工人们干同样的活,一部分人比另一部分人的工资高?如果说不是,凭什么一部分资历较老的工人能够比一些熟练工要高工资?如果说不是,那么凭什么一部分干部不劳而获能够比累死累活的工人农民工资高上无数遍?请问这不是剥削是什么?这就是剥削。只不过社会主义剥削的轻一点,资本主义剥削的重一点而已。只有达到文革那样全民皆工、全民皆农、不劳动者不得食这样,才可以说剥削已经几乎被消灭了,虽然有不平等,已经不占主流了。
但是朋友们,在你们眼里文革是不配叫做社会主义的,因为他迫害干部,是痞子运动,我们也把他刨除在外。社会主义是存在剥削的,只不过剥削开始走向灭亡了而已。因为社会主义存在共产主义与资本主义的阶级斗争的,是保留资本主义残余的,或者说资本主义才开始退出历史舞台的。
为什么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说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剥削呢?因为社会主义消灭了剩余价值的剥削,没人敢占有他们的剩余价值了,工农是国家主人,他们用自己的剩余价值去巩固自己政权的建设。但是国家有主人,那也就要仆人——公务员、小资产阶级们,小资产阶级拥有合法的不平等权利,合法的不劳而获的权利,工农又无法消灭他们,又需要他们,所以不得不睁只眼闭只眼,给他们一些吃食,供其生路。
斯大林同志发现了这种现象,你要说他剥削,这么轻微有点小题大做,你要不说他剥削,那也勉强说的过去。所以斯大林同志也没在意,就说社会主义消灭了剥削。
但实际上,社会主义存在剥削,既是它十分的轻微,但是决不能小看。“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就是如此。
社会主义存在剥削,那么社会主义法权与资产阶级法权是没有差别的了。准确的说,这两个是一个东西,你们在你们自己的论述中,也说出来了:
“等量劳动相交换(资产阶级法权)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它是商品交换的一般原则,是和商品同时出现的““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在资产阶级手里这个原则发展到了顶点,成为普遍的原则”而已。
所以剥削保留着,同样的按劳分配就是这种剥削方式的合法化。按劳分配,只有在通向按需分配的前进道路上才算对剥削的否定,如果没有这个前进的过程,那就是一种通向资本主义的剥削方式罢了。
所以就算具体分析,资产阶级法权还是资产阶级法权,不会再不同的社会就变成了不同的东西。
“列宁这样泛用资产阶级权利的结果是:这个马克思在那里有确定含义的概念,变为不确定、不清晰,从而使本来比较复杂的理论问题变得更加费解。这个变化情况对毛泽东同志有较大的影响,他对资产阶级法权的解释比列宁离开马克思的原意更远的多了”
纠正一下:一、列宁的确是泛用,但绝对不是变得不确定,列宁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规律分析得出的情况,不是更加的不清晰,而是更加的明确了。因为马克思只指出经济基础领域存在资产阶级法权,相当应的,在上层建筑就有一个拥有资产阶级残余的、阶级斗争异常激烈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并不是离开马克思的原意,而是对马克思原意的补充。
二、毛主席只是把列宁与马克思的论断系统化的总结一下,把它当成制定政策的指导思想了而已。
三、这个文章作者才是把马克思的资产阶级法权滥用,才是曲解马克思主义的资产阶级法权,才是贼喊捉贼。
“按劳分配的本质是反对剥削的,是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是消灭资产阶级赖以产生的重要经济条件之一,不仅如此,这个原则的强制性,还能够把绝大多数的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贯彻多劳多得的原则,能够激发广大劳动人民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不断扩大社会财富。”
是的朋友们,你们说的很正确。(除了按劳分配那一句,纠正一下:按劳分配就是一种剥削,一种非常合法的、轻微的剥削。)但是请不要忘记,这只有在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道路上才能有这样的作用,如果没有共产主义的胜利之路(或者说停滞了,乃至后退),那么一切都会无从构想,按劳分配将会是产生颠覆政权的阶级敌人的土壤。
简单来说,按劳分配是相对的,如果是文革时,那就是资本主义复辟,如果是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搞按劳分配,那就是极大的进步、极大的光荣、极大的成就!
所以对于现阶段的、产生垄断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只要能认认真真的走国家资本主义,认认真真的执行按劳分配,缩小收入差距,那就是对剥削极大的否定,那就是一种与建立公有制相比的伟大进步,那就是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
这是真话,绝非虚言,期望有同志能认真的考虑考虑。
“毛泽东却把资产阶级法权的范围扩大到分配范围以外……这样他就误解了马克思所讲的等量劳动交换原则所体现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含义,把资产阶级权利用滥了……这就把不同范围和性质的问题混淆了。”
朋友们,我们来学习一下辩证唯物主义吧。“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联系是普遍的。世界上一切事物都与周围其他事物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世界是一个普遍联系的有机整体,是一幅由种种联系交织起来的丰富多彩的画面,其中没有一个事物是孤立存在的”。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这是高中生都知道的常识,朋友们,你们可真是倒退呵!
同志们,真可惜,你们攻击领袖、阴谋诡计搞的花样百出,怎么就不会点基本的理论常识呢?
我们批判的差不多了,现在来总结一下:
1.不管资产阶级法权放在哪个社会如何分析,那都是资本主义的东西。
2.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是几乎没有差别的,唯一的差别就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新社会的存在。
3.社会主义如果不去一点一点的破除按劳分配,破除资产阶级法权,躺着等待共产主义,那么共产主义必定不会到来。
4.按劳分配的积极意义只有在通向共产主义的道路——极左“乌托邦”之路才能够实现,反之那就是一种害人害己的倒退。
【文/伟大的宣平,本文为作者投稿红歌会网的原创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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