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家国有独资企业改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法人治理,他们是: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改名为中国金融电子化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改名为中国印钞造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改名为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
这三家全都央行旗下的全国有企业,新闻本身没有播出更多内容,似乎只是个改名,甚至连“改制”也算不上,但却引来一片热议,还有惶恐,何新说他“金融大事件”,猜测为今后引入私有化(民营化)参股做准备。
中国以前都叫XX公司,更早以前叫XX厂,后来到了九十年代公示制翻牌,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无限责任公司。这些名称翻牌或涉及所有制改变,或不涉及。这次三家翻牌,好像没谈及所有制改变,只是公司治理结构改变,实行法人化治理。
但为何还有这么多人惶恐?不解和愤怒?许多以前支持民营化改革的人越来越多转向反对!我看除了意识形态之争外,国家还缺少一部法律,用以界定和整合什么可以民营化?什么不宜?这部法律当然应该是整体性的最高准则。
印钞造币可以私有化,那么枪械制造为何不可?人们丰富的联想不也正常吗?缺少这样一部整体性的最高准则,人们当然有理由丰富联想。
私有经营(我后面称“民营”)在中国一直就有,以前计划经济时代也有,比如弄堂口一架缝纫机,修修补补;七十年代后期开始有雇工的,比如面食餐馆。那时规模较小,不得超过规定人数,比如不得超过八人。后来超过规定人数的民营也可以了,我记得八十年代就开始有了,那时最早的形式叫“承包制”,所有制产权还是国家或集体的,只是个人或集体承包经营,按合同分赃。顺着“承包制”,后来索性将这些企业民营化――也即承包者将企业买下。很多情况下这类企业的雇佣性质是不明晰的,因为这类企业的雇佣与被雇是共同经营的,他就是打了那时法律的“擦边球”。真正大规模民营化那是九十年代后的事情。
最近“司柳之争”,人们重提一条准则:判定国有资产是否流失,应该以九十年代制订的法律为依据。面对今天诚惶诚恐的人们,我看这还不够。
我刚才关于“私有经营”的叙述,哪一条没有法律?哪一条没有依据?哪一条没有底线呢?然而这些法律和依据都淹没在成千上万的政策文件中,大都一事一单式的,九十年代制订的那些法律也只是根据当时情况,做了专门化、归集化的规范;整体上却不曾有过一部法律,去规范什么可以民营化?什么不可以?
这部法律有意义吗?
对美国人也许没意义,他的复杂而精巧的法律系统足以应对这些――他的这部复杂而精巧的法律系统也是在两百年运转中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对中国却是非常必要,中国原本是国有集体占绝大部分的,要向民营化转向,必得要有一部整体性的法律。
近日三家国资企业改名引起热议,却又莫衷一是,就说明他的必要性;需要强调一次的是:许多以前支持民营化改革的人也越来越感到不解和困惑,越来越转向反对!我看除了意识形态因素,主要还在缺少一部整体性法律。也说明这部法律的必要性。
监狱可以民营化吗?一些国家是允许的,以中国国情当然不可以,这当然需要法律界定;制造枪械可以民营化吗?一些国家是允许的,以中国国情当然不可以,这当然需要法律界定。今天所说涉及“金融”、“印钞”、“造币”,他们当然比不得“监狱”或“枪械”,然而不能以常识看,其中许多涉及技术和伦理,必得要有法律来界定。
我们耳熟能详的原则比如:别人不愿干的比如公共产品,只能政府经营;别人干不了的比如三峡大坝之类,只能政府经营;国家不愿让人干的比如军工、烟草、造币之类,必须政府经营;涉及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必须政府经营……。等等这些原则全都淹没在成千上万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文件中,需要的话从中“爬”,肯定有损于制度的系统性。
不仅要规范什么可以民营化?什么不宜?还得规范民营企业如何国有化,比如近几年一直在传的大数据企业的国有化问题。
中国的许多社会立法大都具有“物质性”,其实最后穿透以“经济”为中心,八十年代以来,这些思想大都来自美国、日本、香港、新加坡等,这些国家和地区原本就是市场化资本主义体制,他的许多立法和原则是逐步建立和完善的,系统强大,处处牵连而孤法无法自行,本不存在中国那样庞大的国有成份几个人一商量即可私有化问题,中国则不同,需要有。
【文/道一人,红歌会网专栏作者】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