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又一次让社会舆论聚焦到拐卖妇女犯罪问题上。但是,有的文章和议论把拐卖妇女犯罪产生的原因仅仅归咎到基层社会管理上,我认为,这种看法是值得商榷的。
人类社会为什么会出现犯罪?其原因很复杂,但根本原因是社会缺乏公平正义。
恩格斯曾经指出:“在每一个人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需求都得到满足的地方,在没有什么社会隔阂和社会差别的地方,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自然而然地就不会再发生了。刑法会自行消失,民法(它几乎只是专门处理财产关系或者至多是专门处理那些以社会的战争状态为前提的关系)也不会再存在。” (《在爱北斐特的演说》,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2卷第608页)
恩格斯的这段话,深刻阐明了犯罪是社会缺乏公平正义的产物。
什么是公平正义?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公平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正义则是指“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
由此可以看出,“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涵义就是:社会的规则、制度、秩序等要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要维护正义;社会的道德要合乎正义和公益,风气要正。
如果我们对社会上的各种犯罪现象进行剖析,就可以看到,无论其具体原因如何,最终都可以归结到公平正义的缺失上来。
例如, 美国的经济非常发达,但却是世界上犯罪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在2017年度世界上犯罪率最高的十个国家中排名第一。其根本原因就是美国的社会规则、制度等严重缺失公平正义,贫富两极分化,有色人种受到歧视,社会道德沦丧,抢劫银行、谋杀、贩卖人口、贩毒、卖淫和儿童色情等犯罪现象非常普遍。
又如我们中国,解放前的犯罪率也很高,但在新中国成立后,犯罪率明显下降。后来有一段时间,由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导致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社会道德风尚严重滑坡,犯罪率又不断上升,这种状况直到十八大后才得以改变。
至于说到徐州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所反映出的拐卖妇女犯罪问题,其根本原因也在于公平正义的缺失。
下面,对此问题作一个简要的分析。
拐卖妇女是一个古老的社会丑恶现象,在中国的旧社会,这种现象十分普遍。新中国成立后,拐卖妇女犯罪现象很快就消失了。可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拐卖妇女犯罪又死灰复燃,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至本世纪头十年的一段时间里,曾经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据有关资料,2000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的拐卖妇女儿童刑事案件数高达23163起,2001年为 20735起,2002年为18532起,2003年为16483起,2004年为13964起,2005年为10082,2006年起每年下降到万起以下,但至2012年每年仍有5000至9000余起,直到十八大以后才下降到每年两三千起。
拐卖妇女犯罪为什么会发生呢?我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因为有人买。
如果没人买,也就不会出现拐卖妇女现象。
那么,为什么会有人买呢?这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一些人找不到或者娶不起老婆,只好买女人当自己的老婆,绝大多数是属于这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些不法之徒为了赚钱,收买被拐骗的妇女从事色情等行业,这种情况在被拐卖的妇女中属于少数。
我们接着再来分析,为什么一些人会找不到或者娶不起老婆呢?
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是适婚人口中女性比男性少。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
1964年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国大陆人口总数(不含港澳台地区)为694581759人,其中:男性356517011人,占51.33%;女性338064748人,占48.67%。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5.5。
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国大陆人口总数(不含港澳台地区)为1008175288人,其中:男性519433369人,占51.5%;女性488741919人,占48.5%。性别比为106.3。
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国大陆人口总数(不含港澳台地区)为1133682501人,其中:男性为584 949 922人,占51.6%;女性为548732579人,占48.4%。性别比为106.6。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国大陆人口总数(不含港澳台地区)为1339724852人,其中:男性为686852572人,占51.27%;女性为652872280人,占48.73%。性别比由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06.74下降为105.2。
从以上数据看,1982年、1990年和2000年这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性别比都超过106,其中,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性别比高达106.74。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国大陆人口总数为129533万人,按性别比106.74计算,男性人口为66878万人,女性人口为62655万人,男性要比女性多4223万。也就是说,2000年时的适婚人口,女性要比男性少3000万左右。
二是贫富差距扩大和结婚费用上升。
适婚人口女性比男性少3000万,也就决定了有3000万左右的适婚男性找不到老婆。由于这些年搞市场经济,贫富差距扩大,许多人的婚恋观发生了变化,适婚女性寻找配偶更看重男方的经济条件,结婚费用也不断上升,有的甚至说“宁坐宝马哭,不坐单车笑”。结果,找不到或者娶不起老婆的适婚男性绝大多数都是经济条件不好的人。
由于社会上存在着不少的找不到或者娶不起老婆的适婚男性,也就使拐卖妇女犯罪的发生成为可能。
当然,如果找不到或者娶不起老婆的适婚男性觉悟都非常高,宁愿自己一辈子打光棍也不干收买被拐妇女的事,这样,被拐妇女没人买,拐卖妇女犯罪也就不可能发生。可是,大多数找不到或者娶不起老婆男人的思想觉悟是做不到这一点的,又何况结婚生子本来就是人的正当需求,所以,在实在找不到或者娶不起老婆的情况下,收买被拐妇女就成为这些人娶妻生子的唯一途径。
拐卖妇女犯罪发生的第二个原因,是一些不法之徒为了赚钱而从事这种罪恶的营生。
一般的成年人都知道,拐卖妇女是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可是一些人为什么知法犯法,偏要从事这种罪恶的营生呢?我认为,他们的目的就是赚钱。
可是,既能赚钱又不违法的行业有许多,这些人为什么别的不干,偏要干这一行呢?
据有关资料,拐卖妇女犯罪主体大多文化程度不高,身份是无业或农民,经济贫困是其犯罪的重要诱因之一。这就是说,在整个社会一切“向钱看”、“致富光荣,受穷耻辱”的大背景下,这些人也想发财致富,可是他们缺乏正当行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打工干一些简单的体力活又根本没有致富的可能,于是有的人为了赚钱就干起这种罪恶的营生了。
此外,从被拐卖的女性来看,她们一般文化教育水平不高,来自相对贫穷地区的居多,年龄主要集中在12至25岁之间,受害女性大多有离开原居住地的个人意愿。于是,犯罪分子就以给她们介绍工作、找对象等理由,将她们拐骗出来。
由此看来,在拐卖妇女犯罪问题上,不少犯罪分子和受害人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为了摆脱贫困:犯罪分子是为了摆脱贫困而作案,受害人是为了摆脱贫困而上当受骗。
拐卖妇女犯罪之所以在一段时间里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除了以上原因外,还与一些地方社会基层治理失措、对拐卖妇女犯罪打击不力有关。可是,我认为,这是重要原因但不是最主要的原因。
从我国这些年来拐卖妇女犯罪发案情况来看,拐出地区大都为经济落后、信息闭塞的边远贫困地区,拐入地区大都为经济发展水平比拐出地区相对较高地区的农村。这与拐卖妇女犯罪分子和受害人的特征相符。这是因为,被拐骗女性只有到比自己家乡富的地区才愿意去,也才会受骗上当;而拐入地区想收买被拐女性的人则大都是农村的穷人。
例如,徐州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的当事人小花梅,就是位于地处横断山脉中段碧罗雪山和高黎贡山之间怒江峡谷的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亚谷村人。她1977年5月23日出生,1995年嫁到云南省保山市,1997年离婚后回到亚谷村。1998年初被同县人桑某妞以介绍对象和看病为由,将她拐骗到江苏东海县,以5000元卖给徐某东。同年5月,徐某东发现小花梅不知去向。后在河南夏邑县被谭某庆夫妇发现,收留一个月后,将小花梅又卖给在当地打工的霍某渠、霍某得二人,二人将小花梅带回丰县后再卖给她现在的丈夫董某更。
其他许多拐卖妇女案件也有类似的情况。这说明,社会基层治理失措、对拐卖妇女犯罪打击不力,虽然是拐卖妇女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还是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贫富差别过大造成的。
我认为,对拐卖妇女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惩,但更要重视消除产生这种犯罪现象的根源。我想,如果社会上贫富差别很小,人人都能过上幸福的生活,都能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婚姻问题,那么还会发生拐卖妇女犯罪等刑事案件吗?
写到这里,一句话出现在我脑海里,这就是:发展是硬道理,而共同富裕更是硬道理。
【文/望长城内外,红歌会网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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