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抚恤双轨制”,闻所未闻。但它是客观存在的。
企业职工轨:
前不久,有人在网上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
在网上找到这份文件后,从头至尾阅读了好几遍。这份文件,是针对企业职工制定的。
大体内容:一是按照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时间长短和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金时间的长短,确定在职职工、退休职工,死亡后的遗属抚恤标准。二是丧葬、抚恤标准的参照,统一为上年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通俗的说,在职职工因病死亡前的工龄(缴纳养老保险金、下同)越短,死亡后的遗属抚恤标准越低。工龄越长,死亡后的遗属抚恤标准越高。退休职工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时间越短,死亡后遗属抚恤标准越高;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时间越长,死亡后遗属抚恤标准越低(最低标准为9个月)。更直白地说吧,退休职工退休后不领取养老金就死亡的,其遗属抚恤可按最高标准24个月;退休后领取养老金超过15年的,其遗属抚恤标准为最低标准即9个月。
对人社部颁发 “暂行办法”的褒贬,笔者不予妄加评论。
国家机关轨:
十余年前,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抚恤标准做了规定,“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其丧葬抚恤可达20万元以上。该通知,既没有养老保险缴费时间长短的要求,又没有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时间长短的限制。如此厚此薄彼,岂能不让企业职工心寒!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