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看到(听到)有人说:“财产不能公有,权利不能私有”。这句话似乎、好像很唯物,很辩证,但是如果仔细的分析,推敲,却发现其中存在很大的问题,有将财产与权利(属于法律关系三要素中重要的两个要素——法律关系的客体与内容)绝对化和互相割裂的问题,以及逻辑上并不周延的问题。
如果说“财产不能公有”,也就是财产只能全部私有或私有化,这样化公为私,损公肥私,全部变成了少数私人所有,那还是所谓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吗?没有公共所有的财产(公有财产),怎么去提供公共服务呢?即便是私有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也会有公共服务,没有公有财产部分,全部属于私人所有,会有公共服务的提供吗?如果是由私人提供公共服务,那会是免费的服务而不收取任何的服务费吗?有这样的慈善家吗?事实上财产本身是需要进行具体细分的,财产权的主体不可能仅仅限于私人,国家、集体和个人都有可能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者(财产权主体),其中国家和集体不正是财产的公有(公共)主体吗?怎么能够说“财产不能公有”呢?财产(这里指生产资料)公有恰恰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区别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国家的根本特点,没有财产(生产资料)的公有,如何体现你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呢?如果财产全部私有,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还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呢?所以,笼统的讲“财产不能公有”(也就是只能私有),而不区分究竟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就是不顾历史事实,混淆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根本性质的不同,没有任何的逻辑自洽和事实根据。事实上,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恰恰是属于公有的,只有生活资料才是私有的,由个人自由支配。
再说后一句“权利不能私有”的问题。这里面没有区别权力与权利的不同,而权力与权利是有本质区别的,不能不分青红皂白的、绝对的讲“权利不能私有”。事实上,权利绝大多数是私有的,只有权力(也称为公共权力)才属于公共所有,不能私有,公共权力只能为公共服务而不能为少数私人服务。因为“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和法律的授予,不能将公共权力“所得而私也”。权力如果私有,为少数私人服务,就属于假公济私的滥用权力和腐败行为,就要受到人民的制约和法律的制裁。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