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网闻,工商行南宁分行那里出了个故事:部分储户在工商银行现场办理大额存单业务后,存款被工商行南宁分行高管梁建红(工商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悄悄转走。
南宁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建红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梁某某等3名中间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商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额外支付给中间人每个月4.5%左右的收益。为顺利窃取储户存单款,梁建红还指使下属时某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趁储户不备替换真实存单。
储户28人存单款约2.53亿元,除去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案发后仍有约1.2亿元未归还,一审法院认定梁建红对储户实施了盗窃行为,判决书确定的退赔责任清单显示,这约1.2亿元由梁建红及下属时某两人共同退赔。
储户们难以理解:大白天在银行存钱怎会被盗?为什么银行可以完全免责?
因此,此案最具争议的一点在于,案涉2.53亿元的大额存单款究竟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如果定性职务侵占,作为受害人的银行就该赔偿储户的损失;如果定性盗窃,意味着储户大白天在银行被偷了。
有味的是,法院在确定“这约1.2亿元由梁建红及下属时某两人共同退赔”后仍留了个后手:法院在判决书中还表示,梁建红原所属单位(工商银行)是否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
超过2.3万名网友认为:银行应该承担对顾客的赔偿责任,再向其员工追偿。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梁建红对储户实施了盗窃行为”是不准确的。
一、储户把钱存进了银行,这钱就是银行的了,尽管这钱是银行从储户那里借来的。
二、储户到银行存款时,银行出具了存款单据。这存款单是银行给储户的借据,是合法的。
三、这合法的存款单被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私自设定的“信封封存”中掉包盗走,在全部存款程序结束后储户拿到手的存款单是假的。
综合上述3条,可知这个“存款”骗局中存款与盗款过程有两部分程序组成,1、存款人把钱存进银行钱袋,银行出具存单;2、银行工作人员私自设定了诸如“统一设置密码”、存单“信封封存”、储户身份证信息核实等步骤。
这两步程序,银行和法院能分清楚,第一步是合法的,第二步是非法的。
储户就在那存款(贵宾)现场内能分清楚哪一步是合法的、哪一步是非法的?就是在储户把身份证给银行工作人员去进行“信息核实”、实际上是那披着银行工作人员外衣的盗贼把储户刚才存进去的钱盗走的过程,储户也有理由认为还是在自己的存款过程中。
可以看到,是披着银行工作人员外衣的盗贼(不是隔壁阿二)掉包盗走了储户的存款单。然后,该盗贼在假银行之名设置的非法程序中盗走了钱。
是银行自己的员工出了问题。
不能要求储户是存款业务行家,也不可能让储户对银行员工进行政审后再办业务。
该谁赔储户的钱!
静待法院最终的审判结果吧。
附:存款及盗款的操作过程。
除了银行正常的办理流程及规定外,梁建红向中间人及被害人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企业方指定的密码;二是存单必须要在其和企业方、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在三方见证下用信封封存好后,三方在封口上签字;三是存单到期后,必须要在三方见证下打开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业方陪同取款;四是将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其或企业方代表去核实客户身份。
据判决书显示,梁建红在被害人到工商银行办理大额存单时,便让其下属时某以企业方代表的名义陪同,要求被害人设置指定存单密码。在被害人钱款存入银行后,进行存单封存时,梁建红与时某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害人不备之机,将真实存单调换。
在伪造的存单被封存后,梁建红又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让被害人将身份证原件交给时某,时某明知梁建红窃取被害人存单款,仍携带客户身份证原件、被害人的真实存单到银行柜台,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被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转存至梁建红和时某控制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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