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询对象: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
质询人:叶懋功
日期:2026年10月14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9月14日,冯睿(笔名“小五”)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冯睿系微信公众号“恰帕斯东风电视机”运营者,2017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长期关注劳动者权益,曾连续五年发布年度劳动权益事件盘点。
据公开信息,警方调查询问主要围绕其发布的《坚苦如此,何以安歇|2025年劳动权益事件盘点》展开,并暗示该报告“有不实之处”“有误导公众、扰乱公共秩序的嫌疑”。截至本质询书发出之日,冯睿已被羁押超过三十日,案件处于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前的关键阶段。
二、关于“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法律分析
(一)客观行为要件不具备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列举了四种行为类型: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四种行为均以对人身、财物或公共场所秩序的直接侵害为特征。
冯睿所发布的劳动权益盘点,系对公开信息的整理汇编,既未涉及对任何人人身安全的侵害,亦未涉及对公私财物的损毁或占用。该文发布在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后已被平台删除,客观上不具备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特征。
(二)主观“无事生非”要件不成立
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寻衅滋事以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为主观要件。
冯睿在盘点前言中写道:“我们希望有一天我们要盘点的东西越来越少。人们聚在一起,只是为了跳舞,而不是为了记录不公。”这一表述表明,其记录行为的目的是推动劳动权益状况的改善,而非“无事生非”或“寻求刺激”。一个希望自己记录的不公越来越少的人,其主观动机与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主观恶性相去甚远。
(三)“编造虚假信息”要件不成立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网络言论行为的前提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据公开信息,冯睿的盘点引用了589个不同来源,其中近40个是政府网站,七十多个是官方和国有媒体。8月青年失业率18.9%系国家统计局公布,社保新规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货运乱象系央视新闻调查。如上述来源信息有误,责任方应为原始发布机构,而非将公开信息汇编整理者。若上述来源无误,则“编造虚假信息”的前提根本不存在。
(四)“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后果要件不成立
两高2013年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应“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在第964号指导案例中进一步明确,“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不仅指网络秩序混乱,还要求造成“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等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
冯睿的盘点文章发布在个人公众号上,后被删除,目前没有任何公开证据表明该文导致了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没有引发公共场所停摆,没有导致公共活动中断,没有引起社会冲突事件。
三、关于办案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一)拘留通知义务的履行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据公开信息,冯睿家属未及时收到拘留通知。请质询机关说明:是否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如未通知,依据的是何种法定例外情形?
(二)律师会见权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据公开信息,律师会见权未获保障。请质询机关说明:是否存在阻碍律师依法会见的情形?如存在,法律依据是什么?
(三)取保候审的适用考量
冯睿所涉行为系信息整理与发布,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其父母因本案受到影响,双双患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请质询机关说明:是否已对取保候审的适用进行审查?不予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是什么?
四、结论与诉求
综上所述,冯睿所涉“寻衅滋事罪”在客观行为、主观动机、编造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构成要件上均存在重大疑问,刑事拘留的合法性基础薄弱。
基于以上分析,质询人提出如下诉求:
依法审查冯睿案的证据材料,确认是否具备“寻衅滋事罪”的完整构成要件;
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鉴于冯睿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且案件争议集中于法律适用问题而非事实认定;
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确保辩护律师能够依法行使会见权,了解案情,为冯睿提供法律帮助;
对办案程序中的通知义务、会见权保障等问题作出说明,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
质询人(签名):叶懋功
日期:2026年10月14日

附:本质询书引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第964号指导案例
(作者非本案辩护律师,仅为基于公开信息的个人法律评论,不构成本案法律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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