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篇
抽象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相关国企改革之思考十八
【内容提要】巩固地实行按劳分配,促使国企改革圆满成功,至少要以解决劳动量的计算问题为前提。而这个劳动量,不是个别劳动量,不是具体劳动量,也不是社会必要劳动量,而只能是抽象劳动量(抽象劳动时间)。本篇首次提出了抽象劳动量(抽象劳动时间)的概念,阐述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抽象劳动时间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生产中所投入的抽象劳动量等于劳动者的个别劳动时间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劳动熟练程度)、劳动强度三者的乘积,如果说,劳动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细胞,抽象劳动就是社会主义经济的DNA,在劳动(抽象劳动)的平等中孕育着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全部特征的萌芽。
关键词:个别劳动量(个别劳动时间)|抽象劳动量(抽象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格率|价值价格|劳动能力(劳动熟练时间)|劳动强度|基础价值|级差价值|社会主义的DNA。
本篇的核心旨在探讨劳动量即抽象劳动量的规定性,解决劳动量的计算问题。
这种探讨,对于研究资本主义制度也许毫无必要,但对于研究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说来,则是一个无法绕开的话题。因为劳动是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范畴;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是以劳动同资本斗争并取得胜利作为其历史起点的;如果说,“商品”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细胞,那么,“劳动”就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细胞,劳动范畴反映了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中最简单、最抽象、最基本、最普遍、最大量的社会关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不仅是社会财富的一般代表和根本内容,同时又是社会一切经济活动赖以运行的轴心;而且,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至少要以在理论上解决劳动的计量问题为前提。所以,从事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不仅要解决劳动的质的规定性,同时也必须解决劳动量的规定性。本文在进一步明确劳动的质的规定性的同时,侧重于从理论上解决劳动量的计算问题,以从质和量两方面,将劳动的实质、内容等问题理清、说透、把握准,力图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大厦的构建,铺下一块坚实的理论基石。
我们从马克思分析商品的二重性及其来源的劳动二重性谈起。
马克思指出,商品作为用于出卖的劳动产品具有二重性:既有能够满足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又有其自身的价值。商品的二重性是由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二重性决定的。一方面,任何生产商品的劳动都是依据一定的目的,有计划地同一定的自然物质相结合、具有一定具体形式的具体劳动,生产出特定的、能够满足社会某种需要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同一个劳动,如果撇开其有用的具体形式,作为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劳动,它凝结在商品中,形成商品的价值。一方面,满足社会不同需要的各种使用价值之间及生产它的各种具体劳动之间,都具有质的差别、千差万别,无法直接进行量的计算;另一方面,“使用价值或财物具有价值,只是因为有抽象劳动体现或物化在里面。”(《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1页。以下引用《资本论》第一卷的文字只标页码)或者通俗地说,价值就是抽象劳动的凝结或凝结了的抽象劳动,抽象劳动是形成价值的实体。作为各种使用价值的价值,以及形成这些价值的抽象劳动,只要它是按照社会需要投入和形成的,就已经没有了任何质的差别,而只有量上的不同了,可以在此基础上直接进行量的计算。
那么,价值量又是怎样计量呢?“是用它所包含的‘形成价值的实体’即劳动的量来计量。劳动本身的量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而劳动时间又是用一定的时间单位如小时、日等作尺度。”(51~52页)劳动时间是衡量商品价值量大小的尺度。
这样说起来,是不是社会生产条件越差、劳动者越懒、越不熟练,其生产某种使用价值花费的劳动时间越多,这些商品的价值就越大呢?
事情当然不是这样的。因为“形成价值实体的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体现在商品世界全部价值中的全部劳动力,在这里是当做同一的人类劳动力”,其劳动熟练程度与劳动强度乃至使用的社会生产条件都平均化、正常化了的劳动时间,“从而在商品的生产上只使用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52页)“一种商品的价值同其他任何一种商品价值的比例,就是生产前者的必要劳动时间同生产后者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作为价值,一切商品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53页)
在《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22页,马克思还进一步指出,价值“是由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
有人据此认为马克思在这里提出了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实这“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完全是统一的。第三卷提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指的是某一生产领域(任何生产领域都一样)生产的一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总劳动时间;将这个“总劳动时间”除以这个“社会必需总量”所得的商就是第一卷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者说,第一卷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指的是生产某一单位商品(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将这个“必要的劳动时间”乘以社会对这种商品(使用价值)的“必需总量”所得的积就是第三卷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个指的是同种单位商品的价值,另一个讲的是社会上一种商品的总价值,二者是完全一致的。至于在具体语境中提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哪个含义,相信读者都会轻易地分辨清楚,连特别提醒都没有必要。
讲到这里,笔者想表达一下自己的一个观点:许多人(包括马克思本人)都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我对此不持异议。但我更倾向于,从量上考察,商品的价值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同义语。提到一种商品的价值,就是指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提到生产一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指的也就是该商品的价值——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语境(非日常口头语境)就应该如此——虽然其他语境下会更倾向于价值就是价格,如可以说“这件衣服价值100元”,没人会说“这件衣服价值1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按照后一种说法,我们研究起来会更顺畅、更科学。因为严格说起来,那个100元是衣服的价格而不是价值,这件衣服在此时此地的价格是100元,到了彼时彼地,则可能变成98、95元或102、105元,而这件衣服的价值是1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一定社会生产条件下则是确定的。如果此时社会上的价格率(价值表现为价格或表现为货币量的比率)恰好为1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100元(后面我们用“100元/hs”表示),那么,按照这一价格率,反映了一切商品价值的价格都在这个价格率下与它的价值成正比。若这件衣服价值是(生产这件衣服用了)1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么,反映了该衣服价值的价格就是100元,其他同质量衣服的成交价格则都会围绕着这个价格上下波动(即所谓价格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而不会离这个价格太远。
这里再强调一点:我们所说的价格率就是社会价格率,一个大市场范围内任何商品事实上都按照这个价格率形成与其价值相适应的价格。我们可以把这个价格称之为价值价格,那么,我们就可以说,所谓商品价格围绕其价值上下波动,其实就是围绕着其价值价格上下波动。价格率或社会价格率不是固定不变的(它的变动规律本文就不探讨了),但在一定市场环境下,则是一定的,并且适合于一切商品(虽然人们对它并不知情)。
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商品价值从质上考察,它是抽象劳动的凝结或凝结了的抽象劳动;从量上考察,它则“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而这个“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在对价值量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考察中,还必须强调以下几点:
首先,一件商品(使用价值)的价值量之大小是同社会对这种商品的需要量(必需总量),从而生产这些需要量所必需的劳动时间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在供不应求时,其交换价值(商品价格)上涨,引发生产量(供应量)增加,易导致供过于求;供过于求时,其交换价值(商品价格)下降,引发生产量(供应量)下降,又易导致供小于求。正是在供求关系这种循环波动中,把社会对这种产品的需要量(必需总量)隐蔽地呈现在人们面前(虽然人们不一定确知它),引导整个社会生产向社会需要靠拢、围绕社会需要上下波动;从而社会供给向社会需求靠拢、围绕社会需求上下波动;交换价值(价格)向价值(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靠拢、围绕价值(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即价值价格)上下波动。归根结底,是社会需要,即社会对各种特殊使用价值的特定数量的需要,决定了社会总劳动时间可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或比例,并凝结为各个特殊生产领域产品的总价值,平均分摊到每一件产品(使用价值)身上,形成该单位产品(使用价值)的价值。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产品的交换价值(价格)可以上下波动,但始终都会围绕着它的价值(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不会离价值(价值价格)太远。所以,是商品的价值(即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了它的交换价值(价格);交换价值(价格)只是价值(社会必要劳动量)的表现形式。供求关系变化可以引发交换价值(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但不是交换价值(价格)大小的决定性因素,决定性因素是其价值(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不是供求关系。
其次,人的劳动有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之别,“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计算商品的价值量是由复杂劳动换算为简单劳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种换算,“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因而……为了简便起见,我们以后把各种劳动力直接当做简单劳动力,这样就省去了简化的麻烦。”(58页)
最后,标示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劳动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因为商品价值量就是其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量,从而无论劳动生产力怎样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时间内凝结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而生产的使用价值量会是不同的。劳动生产力的提高,一方面会使单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使用价值,另方面又会使生产单位使用价值所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缩短,价值量降低;相反,劳动生产力降低,一方面会使单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内仅能生产出较少的使用价值,另方面则会使生产单位商品所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延长,价值量提高。“可见,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53~54页)
但必须指出,这种情况的发生,是从整个社会发展的总趋势,或整个社会的宏观层面来说的,而并不是直接存在于每一个特殊场景。
从每一个特殊企业来说,当觉得其生产某一种产品更能赚钱,自己又有可能,它会竭力采用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努力提高其劳动生产率(或劳动生产力,二者在这里完全是一个意思)。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会在同样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产品,这却只能降低其单位产品的个别价值量(个别劳动时间),而不一定会同时降低它的社会价值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其售卖价格并不会跟着同步降低或显著降低,从而必定会赚取更多的金钱(更多的剩余价值)。但个别企业这样做,必然引起生产同类产品的其他企业群起效法。当生产同种产品的同一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普遍提高时,该产品(使用价值)单位价值必然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地降低。从而使整个社会该部门(该生产领域)产品的价值始终等于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同理,当社会上发生了不可预知的特殊情况(如突发了自然灾害),使生产一种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显著降低,供应量急剧减少,而社会需要量未变,那么从个别企业开始,或迟或早,在整个社会层面,该产品单位(使用价值)的价值必然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地同步提高。
下面,我们就全力以赴地讨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抽象劳动时间的内在规定性。
那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能否准确地反映出每个企业、工厂、车间、班组乃至每个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真实的劳动量呢?我们只举一个生产领域即石油开采部门的例子:
我们假设社会上石油开采部门只有两个采油区,而且这两个采油区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劳动熟练程度)、劳动强度等完全相同。那么,他们在同样劳动时间里就会向社会提供同样多的劳动量。但他们在贫油区1小时只能采油0.1个单位原油,开采每个单位原油耗时10小时;而在富油区1小时则可以采油0.2个单位原油,开采每个单位原油耗时5小时。假设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贫油区投入40亿小时劳动,采油4亿单位,在富油区投入30亿小时劳动,采油6亿单位;再假设社会对原油的总需求恰好等于两油区开采总量的10亿单位,而且假设使用的物化劳动为零。那么,可以说,社会上石油开采部门创造的价值总量为(40亿小时+30亿小时=)70亿小时社(即70亿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用字母表示为70亿hs),每单位原油的价值为(70亿hs/10亿=)7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用字母表示为7hs)。如果此时社会价格率为1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100元,我们在口语上还可以说,社会上原油产品年生产量10亿单位(×7hs/单位原油×100元/hs=)7000亿元,恰好供需平衡。每单位原油的价值价格是(7000亿元÷10亿单位原油=)700元。
可是,对贫油区说来,每单位原油投入的劳动本是10小时(不是7小时),多余的3小时则变成“不必要”了。而且也的确不会为社会所承认。问题是,我们却不能将那个贫油矿区弃之不用。一方面因为富油区开采空间有限,不能同时容纳下更多的劳动投入;另一方面,单靠富油区一个矿区不能满足社会对原油的全部需要。就是说,这时对全社会说来,投入到贫油区的1小时劳动与投入到富油区的1小时劳动都是同样“必要”的,二者之间决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是,对富油区说来,投入1小时劳动因能生产出0.2个单位原油(×7hs/单位原油),会被折算成1.4 hs的价值;对贫油区说来,同样投入1小时劳动,因只能生产出0.1单位原油(×7hs/单位原油),则只会被折算成0.7hs的价值。可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并不能准确地反映出每个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真实劳动量。
那么,能够达到这种准确反映的又是什么呢?
我们知道,任何一个劳动,都必须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中才能进行。一个劳动量的大小,不是通过自身,而是通过同他种劳动相交换、相比较从而获得社会承认才显示出来的。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下也是如此。一个人投入的“劳动量”再大,若不被社会承认,就是无用劳动,其“劳动量”再大也只能等于零。被社会承认的部分越大,“劳动量”就越大;反之就越小。所以我们考察的劳动量就不是一个自然范畴,而是一个社会关系范畴;就不是具体劳动量,而是暂时撇开一切自然条件影响的抽象劳动量。马克思对抽象劳动的发现的重要性是看得很重的。他说,“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这种二重性(指生产商品的劳动既是具体劳动又是抽象劳动——引者注)是首先由我批判地证明了的。这一点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55页)。但是,有意思的是,一方面,从质上讲,马克思强调,价值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的“单纯凝结”(51页),另一方面,从量上讲,“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53页)。但这个劳动时间却不是抽象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说明早在当时,马克思已经看到了抽象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区别,只不过他没有明确地指出和进一步考察这一区别罢了。就是说,马克思对抽象劳动的研究也只到此为止,没有进一步深入地考察抽象劳动量(在马克思那里甚至根本就没有抽象劳动时间或抽象劳动量的概念),而把全部精力都投入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商品的价值量方面的考察去了。今天,在马克思对抽象劳动的质的规定性的已有考察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抽象劳动的量的规定性,是使马克思的抽象劳动理论发展、完善的需要。
同时,众所周知,社会主义社会,应是一个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而按劳分配,说到底就是指按照每个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的一定比例来进行分配。而我们将会看到:这个劳动量,不是个别劳动量,不是具体劳动量,也不是社会必要劳动量,而只能是抽象劳动量。所以,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社会主义制度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已经确立的今天,解决劳动的计量问题,即搞清楚抽象劳动的量的规定性,是一个有着真真切切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的问题。从小的方面讲,我国一个公司的总经理能够拿到几百万、上千万的年薪,而该公司的一名普通工人却只能拿到几千元到上万元的月薪;一些国有企业的老总们也口口声声地嚷嚷自己的工资要同国际接轨,却从来不提国有企业的工人的工资也应与国际接轨(要知道,同资本主义世界的“国际”接轨的提法本身就是完全错误的,就是从根本上违背了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从大的方面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已经诞生几十年了,但它仍然很不完善,甚至出现了苏东剧变那样的大事变,而我国至今按照邓小平的说法仍然需要“摸着石头过河”……都同我们没能从根本上解决劳动的计量问题,从而无法真正实行按劳分配,没能充分发挥广大劳动者主人翁的责任感与积极性密切相关。
那么,怎样才能很好地解决劳动的计量问题呢?我们继续考察下去。
我们假设,社会在现有条件下“对每种特殊产品特定数量的需要”(《资本论》第三卷第716页)分别是W1、W2、W3……Wn,“根据这种特定数量的社会需要按比例地分配在不同的生产领域”(同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总量分别为T1、T2、T3……Tn,那么,一方面可以说,社会各部门劳动者所创造的总价值就分别是T1、T2、T3……Tn,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以说,社会各部门生产的单位商品的价值分别是T1/W1、T2/W2、T3/W3……Tn/Wn。
这里,社会对各生产领域投入的劳动总量T1、T2、T3……Tn,既是各生产领域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总量(各生产领域产品的总价值),又是各生产领域投入的抽象劳动总量。T1/W1、T2/W2、T3/W3……Tn/Wn既是各生产领域单位产品的价值(生产单位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事实上也是全社会范围内单位产品内含的抽象劳动量。从而抽象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似乎就完全一致了。
问题出在哪里呢?问题是每一生产领域不是只有一家企业,而是会包含有若干家企业,各家企业劳动力素质可以差不多(当然也可能存在很大差距),但使用的社会生产条件肯定不一样(如前述我们假定石油开采领域有两家企业构成,其所处的开采环境则大不相同)。从而即使劳动者的劳动熟练程度与劳动强度完全一样;同样劳动时间内,生产的使用价值量也会完全不同:社会生产条件较好的企业同样时间内可以生产出较多的使用价值,每件使用价值内含的劳动时间较少,但这只是所用抽象劳动时间较少,而不是产品的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变小;同样,社会条件较差的企业同样时间内只能生产出较少的使用价值,每件使用价值内含的劳动时间较大,但这只是所用抽象劳动时间较多,而不是产品的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变大。
那么,什么是抽象劳动量,抽象劳动与社会必要劳动又有着怎样的区别和联系呢?
关于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重复地说,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说,它“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52页)。在《资本论》第三卷722页中,马克思又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定义为在“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但是,使用价值并非都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或“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出来的。而在不同生产条件下,即使都用“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即抽象劳动时间也是极不相同的:在较优的生产条件下需要的劳动时间少一些,在较差的生产条件下需要的劳动时间多一些。
一方面,同样的使用价值,在同一市场环境下,无论生产它的社会生产条件如何不同,只能具有同样的价值,即体现为同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却可能是不等的抽象劳动时间的凝结物;另一方面,同等抽象劳动时间的凝结物又可能具有不同的价值,即体现为不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有在同等社会生产条件下,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等于抽象劳动时间。
马克思说,“如果把生产活动的特定性质撇开,从而把劳动的有用性质撇开,生产活动就只剩下一点:它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尽管缝和织是不同质的生产活动,但二者都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从这个意义上说,二者都是人类劳动”(57页),这才是抽象劳动的本义。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没有“把生产活动的特定性质”,从而“把劳动的有用性质”全部撇开,而只是将这些统统化为“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或“平均生产条件”,并将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平均化才显示出来的劳动时间。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自然同抽象劳动时间不同了。我们如果将这“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也一并撇开,单纯考察或抽象出“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57页),其所使用的那个为社会所承认的劳动时间才是纯粹的抽象劳动时间。
继续考察下去,我们还发现,一旦撇开了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不仅生产商品从而创造价值的劳动,而且一切用来满足社会需要的劳动(如侦查、审判、写作、教学、科研、演戏、理发、治病救人、作战训练、行政管理等等),也都是同质的。“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部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51页)马克思说,“在一定的比例上,各种商品应该总是等量的价值”(59页)。马克思这句话的意思是:“在一定的比例上,各种使用价值应该总是等量的价值”。显然,我们同样可以说,“在一定的比例上,各种具体劳动应该总是等量的抽象劳动”。千差万别的具体劳动,都可以化为同质的从而具有可通约性的抽象劳动,都可以在同质异量的基础上相互比较和交换了。抽象劳动的实质正在于:它同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自然范畴的具体劳动不同;它作为一个社会范畴,它比社会必要劳动更能直接体现出人们之间按一定比例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
那么,抽象劳动应如何计量呢?
首先,抽象劳动量同价值量即社会必要劳动量一样,它也要“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而劳动时间又是用一定的时间单位如小时、日等作尺度。”(51~52页)它不同于个别劳动时间或具体劳动时间,但又必须以具体劳动时间或个别劳动时间做载体或物质承担者。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抽象劳动时间总是同具体劳动时间或个别劳动时间成正比。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投入的具体劳动时间或个别劳动时间越长,其所体现的抽象劳动量就越大;反之也一样。例如:一织布工人劳动1小时可织布20米,劳动2小时就可以织布40米;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同一工人生产40米布付出的抽象劳动量肯定是生产20米布付出的抽象劳动量的2倍。但是,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如果一个人的精力允许他一天劳动8小时,有人强制他再延长劳动时间1小时,那么,在这新延长的这1小时中,他将只能再织布19.8米、19.6米 甚至更少;如果强制他延长劳动时间2小时、3小时……效率将递减得更为厉害,直至为零。所以,这里我们所说的具体劳动时间应是指长期工作而不发生效率递减的最长劳动日下的劳动持续时间。按照西方经济学的术语,我们可称之为边际劳动时间。由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日的长度一般都是由国家统一规定(如我国目前规定每个劳动者每天的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劳动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不允许任意延长,所以,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劳动时间即具体劳动时间或个别劳动时间指的是国家统一规定的正常劳动日下的劳动持续时间。我们可以把这个劳动时间的基本单位定为“小时(个)”,用字母表示为“hg”。
其次,同一劳动时间中能形成的抽象劳动量还同劳动强度或劳动紧张程度直接相关。强度越大,同一劳动时间内形成的抽象劳动量越大;反之,劳动强度越小,形成的抽象劳动量就越小,二者也是完全成正比的。我们把在正常劳动日下持续劳动而不会发生效率递减的最大劳动强度叫做边际劳动强度,并把这个强度的值定为“1”。假定一织布工人在正常劳动日和边际强度下每小时可织布25米(可表示为25m/ hg),在同一条件下本期实际劳动中他平均每小时织布20米(20m/ hg),这个强度就是:
(20m/hg) ÷(25m/hg)=0.8。
最后,在个别劳动时间(或具体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一定的情况下,抽象劳动量的大小就取决于一个人的劳动熟练程度即劳动能力或劳动力了(我认为,从量上分析,劳动力、劳动能力、劳动熟练程度这三个词的含义完全一致,所以,在下面的叙述中,我们只用“劳动能力”这一个词来表述)。但同前述两个因素不同,我们考察个别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时,可以暂时撇开社会生产条件,但在考察一个人劳动能力的大小时,这样做就不可能了。一个人的劳动力之大小,只有在它同一定的社会生产条件相结合的情况下,才能显露出来。所以,下面我们所说的劳动能力都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或“平均生产条件”下的劳动能力。说得明确一点,劳动能力就是一个人在现有社会正常生产条件、正常劳动日和边际劳动强度下其单位具体劳动时间(个别劳动时间)能够转化为抽象劳动时间的能力。即他在该生产条件下单位具体劳动时间内能够生产的使用价值量中凝结的抽象劳动量或社会必要劳动量(价值量)的能力。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一个人劳动能力的大小,同他生产的单位使用价值中能够凝结的抽象劳动量(或价值量即社会必要劳动量)成正比,同他生产的单位使用价值中耗费的具体劳动时间或个别劳动时间成反比。我们把抽象劳动的基本单位定为“小时(抽)”(用字母表示为“hc”),个别劳动时间的基本单位定为“小时(个)”(用字母表示为“hg”),劳动能力的基本单位就是“小时(抽)/小时(个)”(或“hc/hg”)。假定一米布的价值量(抽象劳动量)扣除劳动中耗费的生产资料价值后为0.05小时(抽)(可表示为0.05hc/m),一织布工人在现有社会正常生产条件、正常劳动日和边际劳动强度下劳动1天(8小时即8hg),可生产出240米布,该工人的劳动能力就是:
【(0.05hc/m)×240m】÷8hg=1.5 hc/hg
即,他的劳动能力为每(个别或具体)劳动1小时可提供1.5小时抽象劳动量。
当然,劳动能力的大小也可用同样条件下单位个别劳动时间内生产的使用价值量来表示,该工人的劳动能力可表示为:
240m÷8hg=30m/hg
即每劳动1小时可织布30米。但这一值只在织布这一个特定生产领域内才有意义,在全社会范围内不具有可比性。
综上所述,一个人提供并被社会所承认的抽象劳动量的大小,只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一、个别劳动时间的长短;二、劳动强度的高低;三、劳动能力的大小。而且,劳动量的大小同这三个因素均成正比,即劳动量或抽象劳动量就等于个别劳动时间与劳动能力、劳动强度的乘积。用公式表示,就是:
劳动量 = 劳动时间 ×劳动强度 ×劳动能力。
我们用Tc表示(抽象)劳动量,用Tg表示个别劳动时间,用I表示劳动强度,用N表示劳动能力,那么:劳动量Tc=TgIN。
例如,一个织布工人的劳动能力为(现有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每劳动1小时可提供1.5小时抽象劳动,他1个月内劳动160小时,平均劳动强度为0.8,在供求一致的情况下,产品全部卖出去,他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即抽象劳动量)就是:
Tc=TgIN =160 hg×0.8×1.5 hc/hg=192 hc 即192小时抽象劳动量。
或者,在每米布中凝结的抽象劳动量为0.05小时(0.05 hc/m)的情况下,一个织布工人的劳动能力为每小时可织布30米,在其劳动强度为0.8的情况下,这个劳动量还等于
Tc=TgIN =160 hg×0.8×30m/hg×0.05 hc/m=192 hc,即也是192小时抽象劳动量。
两者的运算结果完全一致。
必须指出,在影响劳动量的这三个因素中,劳动能力的大小是最根本、最重要的因素。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无法劳动,没有特定劳动能力的人无法从事特定的劳动。人们使用同等劳动强度、劳动同样时间,实际提供的劳动量会有很大不同,就在于其劳动能力不同。一个出色的作家,使用中等劳动强度,花费一年时间,可能写出一部高质量的作品;而一个蹩脚的“作家”,高度紧张地劳动,耗尽毕生精力,也可能搞不出什么能为社会所承认的名堂来。我们可以说,劳动能力是形成一定劳动量的决定性因素,劳动量就是不同劳动能力与它的不同使用程度的乘积,而劳动时间与劳动强度都是体现劳动能力的不同使用程度的因子。这样,由于人们之间的劳动能力存在着差距,人们之间的收入水平就应该拉开一定的距离,决不能搞绝对平均主义。
还要指出,一个人可以从事多种不同类别的劳动,但它们体现的劳动能力是不同的。如一个建筑工程师,其体现的劳动能力可能是每劳动1小时提供5小时抽象劳动(5 hc/hg),甚至更大(但这个差距仍会是有限度的!);但同一个人,他还可能成为一名普通砖瓦工,但作为一个砖瓦工,其所体现的劳动能力可能仅能达到每劳动1小时提供1小时抽象劳动(1 hc/hg)的程度,甚至更低。所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给劳动者以充分的自由,允许劳动力在不同部门、不同单位间自由流动。这是劳动者作为国家与社会主人的必然要求,也体现了我们党“以人民为本”的理念,还是实现劳动力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合理配置的需要。这样做,才能让劳动者在充分展现自己人生价值的同时,也为社会做出他应有的最大贡献。而一个企业,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则不能随意解雇工人。当然,每个劳动者既然已经是主人了,就要自觉地服从国家与社会的需要,接受国家与企业必要的安排与挑选。我们知道,一个人再怎么优秀,也只能在某一、两个领域里显示出他的杰出才能来,而不可能干什么都行;反之,一个人再怎么不行,也总会有他(她)“行”的地方。就是说,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长处,也必定存在着自己的短处。一旦我们承认每一个人都具有一定的自由地选择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权利,保证他们都具有平等的为社会做贡献的权利,人们之间收入的差别就不会很大,至少不会出现像今天我们所看到的如以前通钢那样同在一个企业劳动,却有一个近乎天文数字的工资差距。
以上我们从抽象意义上考察了劳动的计量问题,事实上是只在“劳动力的使用”这一劳动的主观条件下考察劳动量的规定性问题,而将劳动的客观条件抽象掉了。当我们一旦离开这个抽象意义,而进入具体状态,就会看到,“种种商品体,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36页),只有主观条件没有客观条件(自然物质)的劳动,同只有客观条件(自然物质)没有主观条件的劳动,同样是不可想象的。一个具体劳动量(从而其生产的使用价值量)的大小,不仅取决于主观条件,也同客观条件密不可分。
例如,使用先进的技术装备,会使同样多劳动的生产效率几倍、十几倍地增长;投入同样多的劳动,富油区的生产效率要比贫油区高得多;阐发他人的观点,一年中可以搞出一部甚至几部大块头的著作,探索未知领域,几年、十几年甚至一辈子也难以拿出一部同样的成果;公安干警侦查劳动效率同使用的侦查手段及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密不可分;演员演出劳动的效果同剧本质量、观众素质不可分割;医护人员治病救人的效率同医疗设备状况及病人的病情联系在一起……,如此等等。
这是为什么呢?
马克思指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201~202页)。在这个过程中,人的劳动(劳动力的使用)本身的作用只在于在一定的劳动场所,通过一定的劳动手段、劳动设备、劳动资料,促进劳动对象发生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乃至思维的、生命的各种预定的变化,使之合乎社会的某种需要。这里,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劳动手段、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等生产资料构成一定的社会生产条件(劳动的客观条件),可以把它看成是一种自然力,即外部自然力;人的劳动力本身(劳动的主观条件)也可以看成是一种自然力——蕴涵于人身中的不同于外部自然力的另外一种自然力,即人本身的自然力。可见,将劳动的主客观条件联系起来考察,劳动表现为人本身的自然力与外部自然力的相互作用。人们投入同样多的劳动,会表现出不同的生产效率,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劳动所处的社会生产条件即同劳动相结合的外部自然力不同。马克思说,“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的他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生存。”(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人民出版社单行本第11页)所以,在历史上,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相应的外部自然力)的奴隶、农民、工人等,也只能选择接受奴隶主、地主或资本家的剥削。在今天,我们同样可以说,不仅外部自然力是劳动得以进行所不可或缺的客观条件,而且连人的肉身也是大自然的产物,并且是大自然的一部分,人和人的劳动是离不开大自然的。人只有得到外部自然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外部自然的允许才能生存。外部自然对人类的馈赠是不需要我们付出任何代价的,但它一旦被破坏,再想恢复它也许付出双倍或多倍的代价也不一定会如愿。如果我们忽视了外部自然力的作用而不加节制地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就不得不接受外部自然的强烈惩罚,甚至可能影响到整个人类与人类社会的生死存亡。相反,外部自然离开人,离开了人的劳动,照样可以运转下去。例如,既使没有人们的植树劳动,但靠外部自然力,也会“生产”出一片原始大森林。所以,一方面,我们对外部自然必须怀有深深的敬畏之情。另一方面,外部自然对人类的影响无论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都是“馈赠”给人类社会集体的,而不是馈赠给某个人或某个企业的。所以,我们在计算人向社会提供了多少劳动量时,就必须完全撇开外部自然力的影响,去计算抽象劳动量。决不允许贪天功为己有的不合理现象合法化。
同时,我们还必须牢牢地记住,人世间所需要的一切毕竟都是劳动创造的,离开了劳动,人和人类社会就不能产生,也不能生存和发展。单纯外部自然力之间的相互作用虽然也可以“生产”出一片原始大森林,但若没有人类劳动的参与,那片原始大森林对人类就毫无意义。所以,我们在深深地敬畏大自然的同时,也必须深深地尊崇人类劳动本身,尊崇作为劳动主体的一切劳动者。一切鄙视劳动,看不起劳动人民的思想和行为都是可耻的;把工农大众的地位提高到历史最高水平的毛主席、共产党自然会永垂青史;而把普通工人、农民重新变成“弱势群体”的人,终将被永远地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马克思关于外部自然力的理论是很丰富的,但由于他所要考察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那就不需要具体、细致地分析这个外部自然力对抽象劳动量的影响,而只是考察外部自然力对资本家所得的剩余价值的影响,并把它作为级差地租等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就可以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生产资料(进而纳入劳动过程中的全部外部自然力)都属于资本家,劳动力的使用即工人劳动本身也属于资本家。在资本家的眼中,二者都是为他们带来剩余价值的必要手段,都必须直接参与生产、交换和分配过程,即二者作用合而为一。在较优的土地和其他较优生产条件下经营企业,就在无形之中获得一种垄断地位,可以“理所当然”地获得较多的剩余价值,这较多的剩余价值也只能落入土地所有者或资本家手中而与雇佣工人完全无关。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中,劳动力的使用即劳动本身属于劳动者自己,劳动中所使用的外部自然力条件(即生产资料或社会生产条件)则属于劳动者整体(国家或集体)。按劳分配就只能以劳动的主观条件(人本身的自然力即劳动力使用程度)为依据,而排除任何个人利用社会生产条件(外部自然力)的所有权参与分配的可能性。只有将二者抽象出来分别考察,才能正确估量劳动本身的作用。我们如果不把外部自然力对抽象劳动量的影响搞清楚,也就真无法有效地防止贪“天”功为己有的行为发生。如在天然资源丰富、自然垄断条件很强、技术装备先进的企业劳动,就似乎享有一种垄断性的特权;创作一首好的歌曲虽须耗费极大精力,但所得不多,演唱这些歌曲而“走穴”,虽投入的精力不需太大,却可以大发其财等等,都是贪天功(或贪他人之功)为己有的行为,从根本上违背了社会主义原则。
而当我们开始这种考察时,便会看到,蕴藏于广义的劳动资料(物质生产中的生产资料)之中的外部自然力可分为三大类:一是劳动加工过的东西,如劳动工具、原材料、剧本、专利技术等,可称为人化自然力。产品价值中所包含的这一部分自然力的体现,特别是它所包含的他人劳动量(价值量),应该如实地记在他人的“账户”上。二是未经劳动滤过的东西,如原始森林、未开发的土地、劳动的地理位置等,可称之为纯粹自然力。这一部分自然力因为不包括人类劳动的一个原子,当然就没有任何劳动量凝结在里面。三是作为劳动对象的人,如正在听讲的学生、接受理发的顾客、接受治疗的伤病员、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等等,对于正在劳动的教师、理发师、医护人员、公安干警来讲,也是一种外部自然力,可称为他人自然力。这一部分自然力同人化自然力不一样。人化自然力是他人劳动量的体现;他人自然力中当然也可能体现有他人的“劳动量”,但人化自然力不是作为劳动的主体,而是作为劳动的客体起作用的,因而这个“劳动量”只能成为衡量劳动复杂程度的参考,而不会被计算在劳动者劳动量之中的。例如,一位刑警遇到一个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一天之中就很快了结了一个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另有三位刑警共同去侦破一个案情复杂的刑事案件,则用去了整整一个星期(七天)。那么,同是了结了一个案件,二者所付出的劳动量不仅不相等,后者所付出的劳动量还肯定大到前者的二十一倍。那位主动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的投案“劳动量”就只能成为衡量作为劳动主体的民警侦破劳动复杂程度从而计量劳动主体的劳动量即抽象劳动量的重要参考。当然,如果是因为前者的工作得力,才促使犯罪嫌疑人尽快地投案自首,而后者则因工作不得法而造成案件的复杂程度提高,情形将另当别论了。
任何一个具体劳动,都是人本身的自然力与外部自然力相互结合、共同作用的结果,都能够生产出某种特定的使用价值。两种自然力都对一定时间内能够生产出的使用价值量产生影响。但是,能对蕴藏于这些使用价值中的价值量产生影响的则只有人本身的自然力,价值量中不会包括外部自然力的一个原子。单纯外部自然力之间的相互作用,虽然能够“生产”出一片原始大森林,可因为没有人类劳动参与其中,它本身就不会产生任何价值的。但因为商品的价值量在市场上又是以它的使用价值为单位去实现的,而且从理论上说,同质等量的使用价值在市场上只能实现同样的价值,这势必造成社会上每一种使用价值的总价值都会在该部门内所生产的全部使用价值中平均化了。即使是没有花费人类劳动的原始森林中的树木一旦被砍伐下来并投入市场,作为一种使用价值它也会立即加入到人工植树劳动生产出来的树木队伍里一起,被“平均”出一个价值来。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市场上,全部麻布只是当作一个商品(其他任何一种商品也一样——引者注),每一块麻布只是当作这个商品的相应部分。事实上,每一码的价值也只是同种人类劳动的同一的社会规定的量的化身”(126页),显然,在前面我们所举的例子中,如果把整个社会市场上全部10亿单位原油“作为一个商品”,那么,这“一个商品”中就凝结了70亿小时的抽象劳动时间(70亿hc),从而它的总价值就是70亿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70亿hs);而每一单位原油作为10亿单位原油这“一个商品”的相应部分,自然就平均包含有7小时抽象劳动(7hc),并凝结为7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价值(7hs)。对于富油区说来,它生产的每单位原油中只凝结了自己(30亿hc÷6亿单位原油=)5hc的抽象劳动时间,在市场上却可以按照7hs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价值量,另外的2hs的价值量显然只能来源于贫油区的抽象劳动的转移。这里,贫油区向富油区转移来的抽象劳动总量为
2hc/每单位石油×6亿单位石油=12亿hc。 如果社会上只有这一个油区,而不需要第二个油区(贫油区),那么,在这个油区开采的每单位原油的价值量只能是5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5hs),而不会更多。
同样,贫油区一单位原油投入的抽象劳动量是(40亿hc÷4亿单位原油=)10hc,却只能按7hc计算价值量,差额部分(3hc)显然被转移到富油区开采的原油中,加入到富油区的价值决定去了。这些劳动总量为
3hc/每单位石油×4亿单位石油=12亿hc,
正好同富油区吸收的抽象劳动总量相等。
如果社会没有第二个油区(富油区),这个油区开采的每单位原油的价值量将是10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10hs),而绝不会更少。
只不过上述转移是通过市场在神不知鬼不觉之中悄悄地进行的罢了。
推而广之,假设某生产部门(任何生产部门或生产领域都一样)由n个企业构成,该部门投入到生产中的抽象劳动总量为ΣHc,分散到各个企业中分别为h1c、h2c、h3c、……hnc;这些产品的总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总量)为ΣHs,分散到各个企业中分别为h1s、h2s、h3s……hns。那么,由于不同企业的社会生产条件即所占用的外部自然力情况不一样,可能的情况是,h1s≠h1c、h2s≠2c、h3s≠h3c……hns≠hnc。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只要社会上该产品供求平衡,一定是投入其中的抽象劳动总量等于产品的价值总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总量),用字母表示就是Σhc=Σhs,即h1s+h2s+h3s……+hns= h1c+h2c+h3c……+hnc。而且,从整个生产领域平均到每一件使用价值来看,一定是1小时社会必要劳动量=1小时抽象劳动量(1hs=1hc)。在人们的劳动能力、劳动强度相同的情况下,占用优质外部自然力的企业,生产一单位商品所用的劳动时间小于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的差额部分,显然是由本领域中的其他企业的劳动者的相当的劳动投入形成的;相反,占用劣质外部自然力的企业,生产一单位同样商品所用劳动时间大于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的差额部分,显然也已经用来参与本领域其他企业的同种商品的价值量形成去了。所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抽象劳动时间的异己物,而恰恰是抽象劳动时间的转化形式。整个社会就像一个大的分配机关,它首先把相应的商品与劳动统统集中起来,然后按照同质等量使用价值占有同等劳动的原则进行分配,这才造成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同抽象劳动时间的分离;但二者之间尽管有上述分离,其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则是任何人也无法否定的。
看到上述分析,有人可能会疑惑了:你上面分析拿出的数据明明就是贫油区与富油区各自的个别劳动时间,你为什么硬要把它视为抽象劳动时间呢?
这里,我要说,如果把个别劳动时间看成是在社会生产背后实现复杂劳动换算为简单劳动后,而在生产某种使用价值过程中某个人或某个班组、车间、工厂、企业所投入的劳动时间,那么,这个个别劳动时间与抽象劳动时间就有着可通约性。或者说,这里的所谓抽象劳动时间就完全可以看成换算后的个别劳动时间。
那么,抽象劳动量(即劳动量)如何计算呢?“劳动总是联系到它的有用效果来考察的”(55页)。马克思的观点在这里同样适用,抽象劳动的计量只能联系到它的有用效果即它的结晶形式——价值量来进行。
我们看到:
贫油区投入40亿小时劳动生产出4亿单位原油,按每单位原油平均凝结的抽象劳动量(即社会必要劳动量)为7s计算,其所体现的价值量(社会必要劳动量)为
4亿单位石油×7hs/每单位石油= 28亿hs
富油区投入30万小时劳动生产出6亿单位原油,同样按每单位原油平均凝结的抽象劳动量(即社会必要劳动量)为7s计算,其所体现的价值量(社会必要劳动量)为
6亿单位石油×70s/每单位石油= 42亿hs
两油区所产原油总价值即社会必要劳动总量(28亿hs+42亿hs=70亿hs),完全等于其抽象劳动总量(40hc+30hc=70hc)。
在此,有必要引进两个新名词:基础价值与基础价值率。所谓基础价值率就是社会生产条件较差的企业(如贫油区)产品总价值与投入的抽象劳动量的比率(以前述贫油区为例):28亿hs÷40亿hc=0.7hs/hc即每小时抽象劳动时间凝结0.7小时价值量。我们用t’表示这个基础价值率,显然t’=0.7hs/hc。同时,可以用这个基础价值率分别去乘两油区投入的抽象劳动时间,就可以分别得出两油区的基础价值总量:因而贫油区的基础价值总量为40亿hc×0.7hs/hc=28亿hs;富油区的基础价值总量为30亿hc×0.7hs/hc=21亿hs。
与基础价值和基础价值率相对应的,就应该是级差价值与级差价值率。
在假定的石油开采生产领域(其他生产领域也一样)从产品价值总量与形成它的抽象劳动总量看,本来应该是1hc=1hs,但在基础价值率0.7hs/hc中,1小时抽象劳动的结晶只计入了0.7hs小时的价值量,另外的0.3hs小时价值量哪里去了?当然是被计入级差价值中去了,而级差价值率则就是0.3hs/hc了。
这样,我们还可以把两油区减去这些基础价值后的余下部分称之为级差价值。显然,贫油区的级差价值为28亿hs-28亿hs=0hs;富油区的级差价值为42亿hs-21亿hs=21亿hs。再用字母T代表两油区产品各自的总价值,用字母t代表两油区产品的基础价值,用字母Δt代表两油区的级差价值,显然T=t+Δt。而两油区的级差价值分别为:贫油区产品总价值T贫=t+Δt=28亿hs=28亿hs+0hs,富油区产品总价值T富=t+Δt=42亿hs=21亿hs+21亿hs。
这里,如果说贫油区的28hs的基础价值是由贫油区的劳动者的基础劳动量形成的,富油区的前一个21亿hs是由富油区的劳动者的基础劳动提供的,那么,社会的级差价值总量(贫油区的0 hs+ 富油区的后一个21亿hs=)21亿hs就是由贫油区的(40亿hc×0.3 hs/hc=)12亿hs和富油区的(30亿hc×0.3 hs/hc=)9亿hs的总和构成的,即分别是由贫油区的12亿hc和富油区的9亿hc的级差劳动提供的(虽然表面上看前者为0,而后者为21亿hc)。如果我们将级差价值部分(210hc)以级差税的形式收归国库,那么,两个矿区为社会所做的贡献比就会通过基础价值的形式清晰地展现在人们的面前。
许多人可能对这个级差劳动、级差价值、级差税的提法很不理解,其实,它们的真实名字应该叫做优质资源占用税,它来源于因在优质的外部自然力条件(社会生产条件)下劳动而由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劳动者创造而转移过来的那一部分价值。
所以,基础价值就是在较差生产条件下的抽象劳动直接凝结的价值,级差价值则是因劳动投入到较优生产条件而由同行业的全体劳动者共同创造并转移过来的那部分价值。基础价值不是抽象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但它却是抽象劳动的合乎比例的表现形态。而且通过这一比例和基础价值本身,也可以将全部抽象劳动量准确地计算出来。在我们所举石油开采领域的例子中,该领域的基础价值率t’为0.7hs/hc ,那么,只要我们知道了该生产领域不同企业产品的基础价值量,就可以准确地计算出其为社会所贡献出的全部抽象劳动量。公式是T=t/t’。
例如,据此,即使我们不知道贫油区投入的全部抽象劳动量是多少,也可以通过这一公式计算出来:T贫=t/t’=28亿hs÷(0.7 hs/ hc)=40亿hc。
同理,即使我们不知道富油区投入的全部抽象劳动量是多少,同样可通过这一公式计算出来: T富=t/t’=21亿hs÷(0.7 hs/ hc)=30亿hc。
我们说,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中的按劳分配,实质上就是在全社会范围内,按照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抽象劳动量的一定比例(而不是按照当年拉萨尔所鼓吹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见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人民出版社单行本第7~13页)来分配,也可以理解为按照其提供的基础价值量(基础劳动量)的一定比例来分配(尽管这两个比例不同,前者<后者,但所得结果会一致)。
假设,社会上劳动者按劳分配所得,占其提供的全部抽象劳动量的42%,占其提供的基础价值量的60%,那么,贫油区劳动者(集体)按劳分配所得为40亿hc×42% = 16.8亿hc,或28亿hs×60% = 16.8亿hs,二者完全相符。在社会价格率为100元/hs的情况下,可以说贫油区劳动者集体按劳分配所得应为1680亿元。富油区劳动者(集体)按劳分配所得为30亿hc)×42% = 12.6亿hc,或21亿hs×60% = 12.6亿hs,二者也完全相同。在社会价格率为100元/hs的情况下,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富油区劳动者集体总共应得1260亿元。社会上全体采油劳动者按劳分配所得为70hc×42% = 29.4亿hc,或(两区的基础价值28hs亿+21亿hs=)49hs×60% = 29.4亿hs,二者也完全一致。在社会价格率为100元/hs的情况下,全生产领域按劳分配所得总共为2940亿元,恰恰等于两油区的1680亿元+1260亿元之和。无论是一个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还是其他管理人员、科技人员或普通工人,他们的劳动所得都只能在本企业“按劳分配所得”的范围之内,占有其中的一部分,不允许有任何特殊。因为同在一个企业劳动,彼此之间对每一个工厂、每一个车间、每一个班组,乃至每一个人应占有其中多大份额,往往也会是大体上心知肚明的。只要我们把企业内部的按劳分配权通过一定的程序交给作为劳动主体的广大职工群众或其代表,就绝不会出现诸如通钢那种高低悬殊、甚至两极分化的分配情况;也不会导致平均主义。
众所周知,在扣除已耗费的物化劳动(生产资料价值或不变资本价值)之后,马克思把劳动者新提供的活劳动(全部新价值)划分为必要劳动(劳动力价值)和剩余劳动(剩余价值)两部分;这里,我们又把同一个劳动量划分为基础劳动(基础价值)和级差劳动(级差价值)两部分。而剩余劳动(剩余价值)又可以划分为基础剩余劳动(基础剩余价值)与级差劳动(级差价值)两部分(凡是懂得一点马克思主义常识的人都自然地会想到级差价值只能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基础劳动(基础价值)又可以划分为必要劳动(劳动力价值)与基础剩余劳动(基础剩余价值)两部分。
这里,我们为什么要把基础价值量定义为较差生产条件下,而不是最差生产条件下的抽象劳动形成的价值呢?因为抽象劳动所体现的对“现有社会正常生产条件”的撇开,主要是撇开其中的纯粹自然力和他人自然力部分,因为这两类自然力是任何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者(集体)本身都无法自由选择的。不撇开它,就等于承认贪“天”功的行为合法。至于人化自然力部分,则是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可在一定程度上自由选择的。如本可买进更先进的采油设备,由于纯主观原因,却买了些过时的设备,使生产每单位原油的劳动投入量加大了,这部分劳动是不会(通过出卖)为社会承认的,从而不会转化为抽象劳动量(主要是基础劳动量)的。反之,如果有关企业的经营者眼光敏锐,超前买进一些更先进的采油设备,使生产每单位原油的劳动投入量减少了,已经减少的部分,其劳动量仍会(通过出卖)为社会承认的,并转化为抽象劳动量(主要是基础劳动量部分)。
通过以上考察,我们已经看到,是使用价值一旦被生产出来,就与生产它的具体劳动的分离,才造成了价值与抽象劳动,从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抽象劳动时间的分离。但这些分离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谁也不会因为这种分离的存在就否认使用价值由具体劳动生产出来的事实。同样,尽管价值与抽象劳动在量上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抽象劳动时间体现在个别商品中并不一致,谁也无法否认二者之间真实联系:抽象劳动是形成商品价值的实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抽象劳动时间的转化形态。
在价值与抽象劳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抽象劳动时间的相对分离或区别之中,孕育着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最本质区别的萌芽或根据。资本主义是讲求所谓“平等”的,而这种“平等”归根结底萌芽于或根源于商品之中:“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和普尼克派”(103页)。资本主义的平等说到底就是在商品价值(而不是在使用价值)面前的“平等”。等量价值要求享有等量权利(或权力);等量资本要求获得等量利润;等价交换原则是资本主义社会崇尚的基本原则;占有的价值(资本)越多,其社会地位越高。因此而导致对价值(剩余价值)的肆无忌惮、贪得无厌和不顾一切的追求,就成为资本主义最显著的特征。社会主义才是真讲求平等的,而这种平等则萌芽于或根源于劳动之中:人们在平等地成为资本和一切生产资料(外部自然力)的主人的同时,也必定平等地要求成为自己的劳动的主人。社会主义平等的实质是在抽象劳动(而不是在具体劳动)面前人人平等;提供等量(抽象)劳动要求享有等量权利(权力),不劳而获是可耻的。按劳分配原则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抽象劳动量)越多越光荣。通行对外部自然力的敬畏和对劳动与劳动者的尊崇则是从抽象劳动平等原则中所引申出来的社会主义的两个基本特征。我们知道,两个生物体之不同,主要在于其遗传物质DNA不一样。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不同,也在于二者各有着自己的一套遗传物质(不同的DNA)。如果说商品是资本主义的细胞,那么,价值就是资本主义的DNA,在对价值与剩余价值贪欲和追求之中,隐藏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切秘密;如果说劳动是社会主义的细胞,那么,抽象劳动就是社会主义的DNA,在劳动(抽象劳动)的平等中孕育着社会主义一切特征的萌芽。由此我们看到,把对GDP的追求放到至高无上的地位,以及我国以前多年来出现的黑煤窑安全事故、三鹿奶粉、“开胸验肺”事件、通钢改制事件和大量的环保事件等,都是资本主义的产物,即都是对价值与剩余价值贪欲造成的恶果。不能因为它们发生在社会主义的中国身上就给它贴上社会主义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标签。更不能继续一味地强调所谓不要问“姓社姓资”了。而这些个东西能在中国大行其道,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即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在我国已经大到了一个十分可怕的地步了,如果我们对它继续掉以轻心,苏东剧变在我国的重演将只是一个时间早晚的问题了。
对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贪欲与追求,及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引起社会生产力的巨大飞跃,并造成社会生产无限膨胀的趋势,保证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战胜并取代封建制生产方式而最终确立起来。同时,它也造成了对资源、环境和人的生命财产的恶意透支、掠夺和无节制地浪费、破坏,带来经济危机和战争两大“产品”。战争与经济危机,既是对价值和剩余价值贪欲和追求的必然结果,又必将成为导致资本主义制度灭亡的导火索,造成了资本主义的灭亡与社会主义的胜利之同样不可避免。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抽象劳动平等原则的确立,才能从根本上克服了由于盲目追求价值与剩余价值而对资源、环境的极大浪费、破坏和给劳动者带来的各种痛苦,推动整个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有节制、高质量,讲和谐、可持续地向前发展。“社会主义不能没有市场”,但社会主义绝不能推行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我们的市场经济必须是在国家宏观计划严格指导下的市场经济。国家宏观计划的指导应贯穿于国民经济的全过程和各个角落,决不能只在发生危机了才想到国家计划的宏观调控问题,而危机一过,就把国家计划与宏观调控问题搁置一边或放松一点。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也必然会有一定的速度,但经济发展速度绝不是社会主义的特有优势所在,因为社会主义不允许像资本主义那样对价值无节制的追求而使整个国民经济成为脱缰的野马。社会主义的优势在于它对外部自然力的敬畏和对劳动与劳动者的尊崇而必然带来经济发展的有节制和高质量。从而能够保证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永远可持续地向前发展。
【文/于泮泉,作者原创投稿,授权红歌会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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