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乌有之乡网站,看到了《「理论学习」论资产阶级法权——马克思列宁主义基础上的社会主义二重性、政治经济学与政治学考察》(红心向日照天明 · 2026-09-30 · 来源:红心向日照天明 | 微信公众号)一文。
问题的[引言]说:“问题不在于一个名词,而在于理解社会主义是什么”。
这句话是讲到了点子上了。
社会主义是什么?
我的回答是:劳动阶级法权。
为什么社会主义是劳动阶级法权呢?
一是因为社会主义要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消灭了人格化的资产者——地主、资本家、股东等等剥削阶级,从而使劳动者成为了唯一的生产主体。
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消灭了资产阶级和其它剥削阶级,那社会就剩下一个阶级,那就是劳动阶级。
如果我们理解的社会主义是消灭剥削、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如果我们理解的社会主义是一个实现了公有制或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那么,这个社会就是劳动阶级社会,或者说是劳动阶级为主体的社会。
一是因为社会主义要实现按劳分配。
为什么社会主义必须而且只能实现按劳分配呢?
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了,社会主义是一个消灭了剥削的社会,一个通过生产资料公有制而消灭了资产阶级及其它剥削阶级的社会,一个劳动阶级或劳动阶级为主体的社会。
既然社会主义是一个劳动阶级的社会,那劳动阶级的利益要求是什么呢?
那就是劳动所有权。就是“谁劳动谁当家做主”的劳动所有权要求,就是“谁劳动谁受益”的劳动所有权。
“谁劳动谁当家做主”就是我们通常据说的劳动者当家做主的利益要求,而“谁劳动谁受益”就是我们通常讲的按劳分配的利益要求。前一个方面表现为劳动所有权在管理上的要求;后一个方面表现为劳动所有权在分配上的要求,两个方面全起来就是完整的劳动所有权。
既然社会主义是一个劳动阶级社会,既然劳动阶级的利益要求表现为劳动所有权,那建立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制度,就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核心要求。
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最基本的生产关系形式,就是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制度,简称为劳权制度,即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制度。
这种体现社会主义最基本的生产关系的劳权制度,本质是劳动阶级法权,面不是什么资产阶级法权。
因此,当我们探讨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时,需要把重点放在劳动阶级法权之上,我们要有劳动阶级的法权观念,要重视在法律层面体现劳动者对劳动所有权的基本要求。
要点提示:
社会主义社会,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客观上是一个劳动阶级社会;
劳动阶级的利益要求表现为劳动所有权的要求,也就是劳动者当家做主和按劳分配的利益要求;
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制度,即劳权制度是社会主义最基本的生产关系形式,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东西;
社会主义的法权,是劳动阶级法权,而不是什么资产阶级法权。
【文/钟建民,本文为作者投稿,作者公众号:钟建民的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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