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联解体是20世纪最重大的政治事件之一,其根源深植于苏联的政治体制之中。本文通过分析法治的理论特性、苏联党治体制的特征与弊端、苏联党治的本质,以及党治如何导致国家政权合法性流失、民族问题恶化及改革失控等,进而提出一个历史假设:假如苏联实行法治而非党治,其解体或许可以避免。研究认为,法治与党治的根本区别在于权力是否受到法律的约束。苏联的问题不在于是否有法律,而在于法律始终从属于党的意志,这种“法治”的实际缺位使得国家无法建立稳定的制度根基,最终在内外压力下崩塌。
一、问题的提出
1991年12月25日,苏联国旗从克里姆林宫降下,一个曾经横跨欧亚大陆的超级大国在短短几个月内土崩瓦解。对于这场剧变的原因,学术界已有汗牛充栋的研究:经济体制僵化、民族矛盾尖锐、冷战消耗过大、戈尔巴乔夫改革失误……然而,在这些表象之下,一个更为根本的制度性问题始终未被充分追问——苏联的政治运行逻辑,究竟是“法治”还是“党治”?
苏联并非无法可依,恰恰相反,苏联拥有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1918年便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1977年宪法更在法学著作中首次明确提出“苏维埃全民国家是真正的法治国家”的结论。然而,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至勃列日涅夫时代,苏联“已经不能称为没有法制的国家了,却完全有理由认为它还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法律在苏联更多是党的政策的工具性外衣,而非约束权力的制度性框架。
那么,假如苏联从一开始就真正实行法治——即法律至上、权力受法律约束、司法独立——而不是党治,它还会解体吗?这不是一个可以实证检验的问题,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政治哲学命题。
二、“法治”理论上可以避免解体
从理论上说,法治能够为苏联提供党治所不能提供的制度稳定性。
首先,法治能够约束权力,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和个人专断。斯大林时代的大清洗、勃列日涅夫时代的特权泛滥,其根源都在于权力不受法律约束。如果法律真正居于最高地位,任何领导人都无法将国家机器变为清洗异己的工具,也无法将公共资源变为家族私产。
其次,法治能够提供政权合法性,使政权不再单纯依赖于意识形态承诺和经济增长业绩,而是建立在规则和程序的基础之上。在党治体制下,执政合法性高度依赖于“能打仗、能增产、能赶超”的绩效叙事。一旦经济陷入停滞、意识形态僵化,合法性便迅速流失。而法治提供的是一种程序性合法性——权力的产生和运行遵循既定规则,合法性源于“合规则”而非“合绩效”。
再次,法治能够化解矛盾,为民族问题、社会矛盾提供制度化的解决渠道。苏联是一个多民族联邦制国家,其存在“主要靠集中统一的苏联共产党来维系”。党治体制通过高度集权压制民族矛盾,但法治的缺位使得各民族的权利无法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得到保障。法治框架下的联邦制,每个加盟共和国的权利都有宪法保障和司法救济,民族矛盾便不至于一经松动便迅速爆发为分裂运动。
最后,法治能够保障改革的秩序,使政治转型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序进行。戈尔巴乔夫改革最终导致解体,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改革“既无章法,又无制度”。在法治缺位的情况下,改革缺乏制度化的路径和边界,最终走向失控。法治提供的是“方向盘”和“护栏”——它不决定往哪里开,但保证不会翻车。
然而,上述理论推演建立在一个前提之上:法治能够在苏联的土壤中真正生根。这个前提是否成立,需要我们从苏联党治体制的本质入手加以审视。
三、苏联党治体制的特征与弊端
苏联的政治体制,本质上是“党治”而非“法治”。所谓党治,即党领导一切,一党垄断国家权力,党的意志高于一切,国家机构实际上是党的执行工具。
以党代政是苏共执政方式“弊端的总病源”。本应由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行使的权力,均由党的机关代为行使。在党政关系的制度设计上,表现为“党政不分、党国一体、以党代政、个人专权”。党组织已演变为实际的国家机构,“国家机关的相关权力向党的机关集中,党内权力向主要负责人手里集中”。
权力高度集中是党治的必然结果。苏共沿袭了革命时期和战争年代的极端集权制,以之代替民主集中制。普通党员甚至党内高级干部都没有实质性的选举权。苏共掌握一切权力,“但却不受任何监督”。这种高度集权在斯大林时代达到顶峰——最高领导处于法律之上,为一系列灾难性决策埋下了祸根。
特权与腐败则是党治体制的寄生性产物。苏共内部逐渐形成了特殊阶层,享受高生活水平和住房、医疗、休养等各种特权。到勃列日涅夫时期,腐败牵涉到部长、州委书记、中央委员、政治局委员甚至勃列日涅夫的家族成员。特权阶层的形成使党“和社会上其他人的鸿沟不断扩大”,党的形象严重受损,人民群众的支持日益流失。
值得注意的是,苏联的宪法和法律体系并非不存在。1918年宪法、1924年宪法、1936年宪法、1977年宪法,每一部都在文本上规定了公民权利和国家制度。但问题在于,这些法律始终从属于党的意志——它们可以被随意修改、搁置或绕过。1977年宪法第一次将苏联称为“法治国家”,但就在这部宪法生效期间,持不同政见者仍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被关入精神病院。法律的工具化使得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
四、苏联“党治”七十年本质上属于“后封建时代”
如果沙俄专制统治可被称为“前封建时代”,那么苏共“党治”时代本质上属于“后封建时代”,其政治体制的人治本质没有根本性改变。
“前封建-后封建”框架之所以具有穿透力,是因为它跳出了传统的“意识形态对抗”或“经济体制优劣”的窠臼,直接拷问权力运行的底层逻辑——人格依附的千年惯性。俄罗斯思想家别尔嘉耶夫曾断言:俄罗斯的历史“不是西方的历史,而是东方与西方之间的巨大断层”。这个“断层”中不变的,正是权力的人治基因。
“前封建”沙俄的核心逻辑是“土地-人身依附”——农奴被束缚于领主的地产之上,领主对沙皇负有军事和赋税义务,整个社会呈现为垂直的、人格化的支配链条。而苏联的“后封建”则表现为“职位-权力依附”,即著名的“职官名录”(nomenklatura)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各级干部的任命、晋升、待遇乃至生命前途,完全取决于上级党组织的意志。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形式,掩盖了“公有”在实践中蜕变为“官僚占有”——企业厂长、集体农庄主席、部长们,本质上是“党-国领主”,他们支配的虽然不是土地,却是资源和人事权。社会关系的本质依然是“庇护-依附”,而非“权利-义务”。
这种同构性的最典型证据是权力“终身制”和“世袭倾向”。勃列日涅夫时代,各级领导干部的职位几乎固化,子女进入特权阶层成为常态,这与封建王朝的爵位传承在功能上如出一辙。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更为冷峻的历史结论:苏联七十年的历史,本质上是一场用现代工业文明和宏大意识形态来包装传统人治政治的社会实验。当科技发展和社会分工日益复杂时,人治的“偶然性”和“依附性”必然与现代经济所要求的“确定性”和“契约性”产生激烈碰撞。最终,这种内在张力在1980年代末彻底爆发,体制因无法自我升级为“法治”而轰然倒塌。
在这个意义上,苏联的解体不是法治失败的后果,而是“后封建”王朝周期性崩溃的现代演绎——沙俄王朝在1917年崩溃,苏联王朝在1991年崩溃,其内在的政治学逻辑没有根本性改变。
五、“党治”即“人治”,“人治”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封建体制的根本特征在于人治,而人治社会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优于人治”,到哈耶克对“法律与命令”的区分,政治学的一个基本共识正是:人治与法治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社会治理逻辑,二者之间存在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
首先,法律的地位不同。在人治社会,法律永远只是统治者的“命令”或“政策的外衣”。统治者制定法律,是为了更有效率地管理被统治者,但统治者本人及其核心集团始终处于法律之外或法律之上。苏联宪法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在实际运行中,苏共中央政治局的一纸决议可以随时修改或绕过宪法程序。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真正的法治要求法律必须反过来约束权力的行使者。只要存在一个“不受法律实质性约束”的最高权力中心,所有的法典、法庭和法学家都不过是这个中心延伸出去的治理触手。
其次,社会关系的本质不同。法治社会的根基是“原子化”的平等公民——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社会关系是横向的、契约性的。而人治社会的根基是“差序化”的等级格局——权力从顶端向下辐射,下级获得的利益、地位乃至生存空间都依赖于上级的“恩赐”或“信任”。苏联的“职官名录”制度就是这种人格依附的现代版:干部的晋升不取决于法律规定的程序,而取决于领导的“印象”和“站队”。只要社会依赖这种纵向的“人身依附”来运转,法治所要求的“独立审判”和“民告官”就根本无法落地。
再次,规则的可预期性不同。法治的最大价值在于“可预期性”——商人知道合同会被执行,公民知道行为的边界,政府知道自己不能逾越的红线。而在人治社会,规则是高度“偶然”的。斯大林时期,今天受到表彰的劳动模范明天可能因“莫须有”的罪名被处决;勃列日涅夫时期,今天允许的企业自主权明天可能因一纸内部通知被收回。这种偶然性导致整个社会陷入一种“策略性生存”的博弈——人们不依靠法律保护自己,而是依靠拉关系、找门路、揣摩上意。
因此,只要权力的行使最终取决于“人的意志”而非“法的条文”,那么无论是沙皇的诏书、总书记的批示还是部长的口头承诺,其本质都是一样的——人治的意志。在“后封建”逻辑中,法治就像一颗无法发芽的种子,即便强行播种,它要么被体制变异为新的镇压工具(如斯大林时期),要么被地方精英利用来肢解中央(如戈尔巴乔夫后期)。
六、苏联“党治”走向解体的必然性
基于以上分析,苏联“党治”走向解体具有制度上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通过三个层面逐步展开:
第一,合法性的流失。任何政治体制的存续都需要合法性基础。在党治体制下,执政合法性主要依赖于意识形态承诺和经济增长业绩。然而,当经济发展陷入停滞、意识形态日益僵化时,合法性便难以为继。法治本可以成为政权合法性的制度性来源——通过法律保障公民权利、规范权力运行、建立可预期的秩序——但苏联的党治体制恰恰缺少这一维度。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苏联体制长期不健全、不完善,人治代替法治、民主发挥不够”,使得“体制合法性在公民眼中的丧失”最终导致了崩溃。
第二,民族问题的恶化。1990年6月,几个主要加盟共和国先后发表主权宣言。如果苏联是一个法治国家——联邦制有宪法保障、各加盟共和国的权利有司法救济——民族分裂或许不会发生,或者至少不会如此迅速地成为现实。但在党治体制下,民族矛盾长期被高压手段暂时压制,一旦中央控制松动,便立即爆发为不可收拾的分裂运动。
第三,改革的无序与失控。戈尔巴乔夫改革最终导致解体,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改革缺乏制度化的路径和边界。戈尔巴乔夫“对于改革的主要内容、改革的进程、改革的方式方法均缺乏通盘的战略考虑,特别是制度建设的缺失”。在法治缺位的情况下,改革既无“方向盘”也无“护栏”,最终走向失控。戈尔巴乔夫取消苏共领导地位后,“动摇了国家的政治基础,导致国家解体”——这恰恰说明,在没有法治作为替代性制度支柱的情况下,党的崩溃就意味着国家的崩溃。
只要苏联还是那个“后封建”的苏联,法治就绝不会被容许真正实行。而一旦法治突破了临界点被真正实行,那它消灭的不只是“党治”,而是整个“后封建”权力结构本身——随之崩塌的,必然也包括那个由15个“封地”强行拼凑而成的“联盟”。
结语
苏联解体的教训是多方面的,但法治的缺位无疑是其中最为深刻的制度性原因之一。“苏联是先有苏联共产党的丧权,后有国家的解体”——党的崩溃之所以意味着国家的崩溃,恰恰因为国家没有建立独立于党的制度根基。法治正是这样一种制度根基:它使国家权力有规则可循、有边界可守、有程序可依。
假如苏联实行法治而不是党治,也许它不会解体——不是因为法治能解决所有问题,而是因为法治能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制度化的框架和路径。一个法治的国家,权力更替有章可循,民族矛盾有法可依,改革转型有路可走。反之,一个党治的国家,一旦党失去权威,整个国家便如沙上之塔,一触即溃。
然而,历史的残酷之处在于:苏联的“党治”本就不是一种临时偏离,而是沙俄“人治”传统在工业化和意识形态包装下的近代翻版。在这种千年延续的“封建性”土壤里,法治就像一颗无法发芽的种子。苏联的悲剧不在于它未能建成法治,而在于它用“现代性的话语”(宪法、苏维埃、公有制)包裹了一套“前现代的权力骨骼”。当这套话语在全球化与技术革命的冲击下失去魔力时,骨骼便自然散架。
当然,历史没有假如。苏联的教训不是用来假设的,而是用来汲取的。法治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治是万万不能的——这或许是苏联七十年兴亡史留给后世最沉痛的启示。对于一切试图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现代国家而言,最深刻的镜鉴或许并非“要不要法治”,而是如何在根除“人身依附”文化土壤的同时,让权力真正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这远比简单的条文移植要艰难,却也是走向长治久安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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