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到了《劳权公有制:应然逻辑与历史实然的分叉——对钟建民“产权公有制”概念的纠正与重构》(理论指导实践gq,2026年8月24日,辽宁)一文。
文章开头,作者谈到:
【为什么要写这篇文章?
近期,我系统性地重新阅读了钟建民老师关于“劳权经济学”的一系列文章,在结合历史事实与当代现实进行反复对照之后,逐渐发现了一个贯穿其理论体系的结构性问题——“产权公有制”这个核心定义是错误的。”
“我注意到一个问题:钟老师用“产权公有制”来定义社会主义初期(过渡时期)的经济模式。这个定义不是从社会主义初期的历史现实中概括出来的,而是从“按资分配”这个表面现象中推导出来的。他看到社会主义初期存在利润上缴、国家统收统支、计划调配等“按资分配”的形式,就认为这是“产权制度在运行”,进而推论出“社会主义初期存在产权主体”,最终定义为“产权公有制”。
这个推导看起来有道理,但经不起历史事实的检验。当我回到社会主义初期的历史现实本身去考察时,发现完全不是这样。那个时期的现实存在是:集体经济和国营经济都不是产权主体;全社会没有排他性支配权关系;当时使用的范畴是“所有制”而非“产权”;国家只是代管人而非所有者;劳动人民是生产法人而非雇员。用“产权公有制”来定义这样一个没有产权主体、没有产权制度、没有产权概念的历史阶段,显然是错误的。
更严重的是,钟老师用这个错误的历史定义来解释今天的现实,认为今天是“产权公有制”的“延续”。这导致他的理论陷入了一个双重困境:一方面,他用一个错误概念定义了历史,使历史的真相被遮蔽;另一方面,他又用这个错误概念来解释现实,使现实的异化被合法化。历史被误读,现实被误判,两者的关系被错误地描述为“延续”而非“替代”和“异化”。
本文的目的,就是纠正钟建民老师“产权公有制”概念的这一定义错误,重新建立正确的理论框架。我将回到历史事实本身,用“现实存在”来定义每个阶段的经济模式,完成从“应然演进”到“历史实然异化”的完整理论建构。这个工作不是对钟老师理论的否定,而是对其核心概念的系统性修正和重构——保留其正确的部分(劳权公有制总概念、两本论),纠正其错误的部分(将劳权国家公有制误定义为产权公有制),补充其缺失的部分(区分应然演进逻辑与历史实然异化逻辑)。
第一章 方法论:概念必须锚定于现实存在
任何关于经济模式的定义,都必须满足一个最高准则:关于“今天”的概念,必须能在今天的社会存在中找到实证依据;关于“历史”的概念,必须能在那个历史时期的现实存在中找到实证依据。概念不是用来“解释”现实的,而是用来“表达”现实的。如果现实中没有对应的存在,这个概念就是虚假的。
钟建民老师的“产权公有制”概念,正是违背了这一准则。他不是从社会主义初期的现实存在中概括出概念,而是从“按资分配”这个现象中推导出概念。他看到社会主义初期存在“按资分配”,就认为这是“产权制度在运行”,进而推论出“社会主义初期存在产权主体”,最终定义为“产权公有制”。在这个过程中,他观察到的是正确的现象,但把现象当成了本质,把形式等同于制度,完全没有追问“按资分配”是为谁服务的、谁在决策、谁是法人这些根本问题。
正确的方法应该是:回到社会主义初期的历史现实本身,从那个时期的“现实存在”中概括概念,而不是从某个现象中推导概念。】
上述文字是作者否定本人把过渡时期的苏联模式定义为产权公有制模式的缘由。
人所共知,苏联和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在取得暴力革命胜利之后,建立了两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以国营企业为代表的全民所有制是全民所有制的个体存在形式。而国营企业的基本制度便是国有国营工资制:
在这里,国家是经营主体,所以称为国营企业;利润上缴国家,员工的工资也由国家按照相关政策发放,在这里体现的基本原则是“谁所有谁经营”、“谁所有谁管理”及“谁所有谁受益”的产权所有的基本原则。生产资料是全民所有,是公有制,而基本的权利制度体现的是谁所有谁受益,谁所有谁经营管理,非常明显的、体现资产所有的产权制度。把这种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建立了体现资产所有权的生产模式定义为产权公有制模式,在我看来是最恰当不过了。
作者谈到:“正确的方法应该是:回到社会主义初期的历史现实本身,从那个时期的‘现实存在’中概括概念,而不是从某个现象中推导概念。”
本文就作者提出的问题进行讨论。
一
我们首先来看一看十月革命之后的社会主义国家面临的基本情况。
苏联、中国等十月革命之后在共产党领导下取得了暴力革命胜利之后的社会主义国家(即建立了劳动阶级专政的国家),在经济落后、难以直接建立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情况下,因而实现工业化成为这些国家的首要目标。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苏联在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按照“谁所有谁经营管理”和“谁所有谁受益”的产权原则形成了国有国营工资制的产权管理体制,形成了以国家为产权主体的“产权公有制”模式。而所谓的计划管理体制,则是以国家为产权主体特殊条件下的特征体现(人们批判苏联模式,把目标对准计划经济,而不是产权制度,这是一种无知)。
为什么新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一方面通过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消灭了人格化的资产者——地主、富农、资本家或股东;另一方面又要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建立以国家为主体的产权经营管理体制(事实上与西方国家的产权企业相比,是用国家这个大老板取代了私人业主)?
原因只有两个:
就是这些国家在经济上都是落后的国家,缺乏直接建立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生产力基础,因而必须尽快实现工业化。而这种以国家为主体的产权经营管理体制,方便于资源的集中利用和管理,有利于国家快速形成国民生产体系;
新生的社会主义国家需要应对战争和灾难,而这种以国家为主体的产权经营管理体制,可以在国家范围内整体调动各种资源,以应对灾难和战争发生的需要。
历史的基本事实是什么呢?
那就是苏联运用这种过渡经济模式,快速实现了国家的工业化,为应对战争和灾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取得了伟大的成功;同样地,中国应用这种过渡经济模式,在短短的二十多年时间实现了从半封建的原始农业国家向工业化国家的根本转变,同样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二
文章说:“钟建民老师的‘产权公有制’概念,正是违背了这一准则。他不是从社会主义初期的现实存在中概括出概念,而是从‘按资分配’这个现象中推导出概念。他看到社会主义初期存在‘按资分配’,就认为这是‘产权制度在运行’,进而推论出‘社会主义初期存在产权主体’,最终定义为‘产权公有制’。在这个过程中,他观察到的是正确的现象,但把现象当成了本质,把形式等同于制度,完全没有追问‘按资分配’是为谁服务的、谁在决策、谁是法人这些根本问题。”
既然苏联模式的生产模式,具有明显的“按资分配”特征,我们把这种模式判断为“产权制度在运行”,这违背了认识来源于实践的原则吗?难道按资分配不正是资产所有权在分配上的具体运行方式?不是产权制度的具体体现?
既然是按资分配方式,它自然就有其产权主体,有体现产权主体利益要求的产权制度,有体现产权要求的管理体制和分配体制。也正是因为这种产权管理体制的运行,国家才有可能集中力量办大事,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按照工业化的要求进行生产力布局,从而形成新兴的国民经济体系。
三
作者在文章中谈到:“我注意到一个问题:钟老师用‘产权公有制’来定义社会主义初期(过渡时期)的经济模式。这个定义不是从社会主义初期的历史现实中概括出来的,而是从‘按资分配’这个表面现象中推导出来的。他看到社会主义初期存在利润上缴、国家统收统支、计划调配等‘按资分配’的形式,就认为这是‘产权制度在运行’,进而推论出‘社会主义初期存在产权主体’,最终定义为‘产权公有制’。
这个推导看起来有道理,但经不起历史事实的检验。当我回到社会主义初期的历史现实本身去考察时,发现完全不是这样。那个时期的现实存在是:集体经济和国营经济都不是产权主体;全社会没有排他性支配权关系;当时使用的范畴是‘所有制’而非‘产权’;国家只是代管人而非所有者;劳动人民是生产法人而非雇员。用‘产权公有制’来定义这样一个没有产权主体、没有产权制度、没有产权概念的历史阶段,显然是错误的。”
国有国营的、盈利归国家职工拿工资的制度,每个生活在那个时代的人都可以切身感受到,当了解相关的经济学常识之后,判定其为公有制+产权制度的结合,无须什么推导。
把这种国有国营的、盈利归国家、职工拿工资的运行模式与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产权运行模式相比较,不难发现两者的相同点是都存在产权制度,只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不同,即由生产资料私有制变成了生产资料公有制;
再把这种模式与人民公社生产模式相比较,不难发现两者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区别只是权利制度不同,国营企业体制的是体现资产所有的产权制度(盈利归国家),而人民公社本质上是劳权制度(生产队盈余归社员)。
正因为这种实践比较的结果,我把苏联模式的性质判定为半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了人格化的资产者,消除了大家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半资本主义(产权制度是体现资产所有权的制度)性质的过渡经济模式,简称为产权公有制模式。
从这里不难看出,苏联模式本身是自相矛盾的生产模式,公有制企业内部不存在人格化的资产者,不存在着资产所有权的利益要求,不能作为独立的资产实体存在和发展;但国营企业制度却是以资产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适合企业作为独立的资产实体存在和发展的权利制度。而这种矛盾性正是苏联模式作为过渡经济模式的特殊性所在:
第一,这一模式只是服务于特定目标的阶段性模式;
第二,这一模式具有暂时性的特点,不能成为一种长期稳定的社会生产模式存在。
劳动经济学的产权和劳权概念是,现实的生产方式由生产劳动和生产资料两个方面构成。当社会生产由生产资料方面主导并起决定作用,其生产结果由资产所有者来承受,生产过程由资产所有者管理时,社会生产体现为资产所有权的生产性质;反过来,当社会生产由生产劳动方面主导并起决定作用,其生产结果由生产劳动者承受,生产过程由劳动所有者管理时,社会生产体现为劳动所有权的性质。
国有国营的、盈利归国家、职工拿工资的基本制度,由国家计划组织和调度企业生产过程的基本制度,正是体现资产所有权制度或产权制度;相反,生产资料归公社和生产队所有,生产结果由社员承受,生产过程由社员大会、队委会领导下的队长管理体制负责,人民公社生产所体现的是正是劳动所有权制度或劳权制度。
四
作者还谈到:“更严重的是,钟老师用这个错误的历史定义来解释今天的现实,认为今天是‘产权公有制’的‘延续’。这导致他的理论陷入了一个双重困境:一方面,他用一个错误概念定义了历史,使历史的真相被遮蔽;另一方面,他又用这个错误概念来解释现实,使现实的异化被合法化。历史被误读,现实被误判,两者的关系被错误地描述为‘延续’而非‘替代’和‘异化’”。
劳权经济学的所有制理论把现实存在的所有制形式归纳为产权私有制、产权公有制、劳权公有制和劳权私有制四种模式。
资本主义生产模式,即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产权制度”的生产模式,这是正常的、普遍存在的产权私有制模式;
社会主义生产模式,即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劳权制度”的生产模式,这是正规的、作为社会主义正统的劳权公有制模式,是社会主义的目标模式。
以苏联模式为代表的、存在于十月革命之后社会主义国家建国初期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产权制度”的生产模式,我把它定义为产权公有制模式,看作是十月革命之后社会主义国家从暴力革命胜利到建立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之间的过渡阶段的过渡经济模式。它是从旧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之间的过渡经济模式。
按照正常的社会主义革命进程,十月革命之后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劳动阶级取得国家政权,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之后,首先是要通过过渡经济阶段实现国家工业化,形成建立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生产力基础,然后再通过改革,用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制度取代原有的产权制度,从而形成社会主义的生产模式——劳权公有制模式。
但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实现工业化之后,囿于产权和工资误区,并没有能够在改革中采用劳权思路的改革,把国有国营国家取盈利、职工拿工资的产权公有制模式转为为国有劳营工分制的劳权公有制模式。
因此,原来的、作为过渡时期的产权公有制模式在社会主义国家工业化实现之后,在改革中保留了下来。原有的产权公有制模式在计划管理体制下,有计划进行各方面的控制和监督;而在进行了市场化改革之后,原来的国家管控计划体制取消了,国家经营的产权模式转换为企业产权经营模式,对国有企业的掌控权很容易落入个人管理者手中,容易产生化公为私或假公济私的现象。因而这种产权公有制模式也发生了质的变化:那就是过渡公有制模式转变为过时公有制模式。
因此,我把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模式区分为三个类别:除了上面说的劳权公有制模式和过渡公有制模式之外,还有一个是过时公有制模式,这就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改革之后仍然保留的、以企业经营为特征产权公有制模式,它只是一种过时的公有制模式,性质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对于这点,限于篇幅,这里不加展开。
说了公有制模式,再说私有制模式。
进入21世纪,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高科技企业的劳动地位和作用超过了生产资料,与生产力结构变化特征相适应,也产生了新的生产关系形式,那就是“人人为主体,按业绩取酬”的新型企业产生,这些企业在所有制的变化上多采用股份分散化的办法,而且多以员工业绩和在企业中的作用地位作为分配依据。我把这种生产资料仍然以私有制为主,但权利制度向劳动所有权转变的经济形式定义为劳权私有制模式。华为公司和胖东来公司,都可以作为这种模式的典型。
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演进,不仅有通过社会主义革命,由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夺取政权,然后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建立劳权制度,形成社会主义社会的十月革命道路;同时也因为生产力结构本身的不断发展和质变,会促使社会生产关系随着生产力结构和性质的转变而促使体现劳动所有权的生产关系产生,从而形成生产方式自身随着新质生产力形成而产生新兴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发展途径。
【文/钟建民,本文为作者投稿,作者公众号:钟建民的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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