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2日,山西沁源县留神峪煤矿一声瓦斯爆炸,吞噬82条生命,致2人失联、128人受伤。这场震惊全国的特大矿难,不仅撕开了当地安全生产的遮羞布,更揭开了一个令人触目惊心的官场怪圈——执掌沁源25年的四任县委书记,全部落马。
从2001年的王玉圣到2026年的赵永进,四任县委书记接力主政沁源超过25年。王玉圣主政十年后升任长治市委常委、副市长,退休九年后被查;李丁夫2011年至2017年主政,矿难发生后第32天主动投案;金所军2017年至2021年履职,2023年已被双开移送司法;赵永进2021年任县委书记,矿难发生仅11天即被立案审查。短短一个月内,三任县委书记相继落马,加上此前已落马的金所军,四任主官无一幸免。
地方主政官员“前腐后继”,相继落马,山西沁源县并非是独例,其它还有一些地方或部门也有出现过。
如云南省玉溪市,连续四任市委书记张祖林、罗应光、王力、周建忠因贪腐相继落马。
又如湖南省邵东市(原邵东县),四任县委(市委)书记王长忠、周国利、沈志定、周玉凡因贪腐相继落马。
再如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连续6任“一把手” 崔玉奇、刘其鹿、王毅军、都述奇、黄化锋、古劲松因贪腐相继落马。
再如辽宁省公安厅,连续三任厅长李文喜、薛恒、王大伟因贪腐相继落马。
中国共产党一直以来坚持从严治党,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更是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然却仍有少数地方或部门的主政官员“前腐后继”,连续落马,根源到底出在哪里?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虽然早在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就已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然至今少数地方或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仍然法治意识不强、法律信仰缺失,对法律和纪律缺乏敬畏之心,为了个人利益而不惜违法违纪。
二、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的“三观”出现偏差,党的宗旨意识不强,政治觉悟不高,道德修养不深,在价值判断和人生道路选择上误入歧途。
三、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先后部署并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创先争优活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党史学习教育活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活动、党纪学习教育活动、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活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活动等。然在少数地方或部门仍然还有主要领导“前腐后继”的现象发生,这说明这些地方或部门的少数党员领导干部阳奉阴违,台上明的一套,台下暗地里又是一套,是典型的混进党里的“投机分子”或“两面人”。
四、在少数地方或部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上可能存在漏洞。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注重表面业绩,忽视干部的品德和能力。一些心术不正之人一旦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重要领导职位,因缺乏应有的素质和修养,容易走上大权独揽、以权谋私的道路。
五、可能存在权力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和有效。一些地方或部门对主要领导干部尤其是对“一把手”的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监督主体不明确,监督职责不清,监督手段乏力。同级监督偏弱,班子成员不敢或不愿制约“一把手”,“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在少数地方或部门流于形式,容易出现“一言堂”;上级监督存在滞后性,日常远距离监督难度大,问题往往积累到严重程度后才被彻底查处;社会监督难以有效介入,使得少数地方或部门“一把手”的权力运行经常处于失控状态。
六、少数地方或部门主政官员“前腐后继”,表明腐败已非个案,折射了相关地方的政治生态出现问题,党风、政风不纯;每一个新任领导到职可能被既有利益集团裹挟或自愿同流合污。
七、少数地方或部门主政官员“前腐后继”,也说明了相关地方对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还需加大,对腐败分子的威慑力还需加强。
为了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特别是避免或减少地方或部门主要领导“前腐后继”现象的出现,笔者认为,必须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要求并督促包括各地、各部门“一把手”在内的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二十大、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重新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任何时候都要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绝不允许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二、要求并督促党委、政府等所有公权力部门切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推动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地方或部门“一把手”牢记党的宗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做到廉洁从政、廉洁用权;要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和人生选择。
三、上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下级“一把手”等主要领导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廉政谈话、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等活动,及时掌握“一把手”等主要领导的思想、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建立健全“一把手”等主要领导权力运行监督档案,对其权力行使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和跟踪监督。
四、定期组织党员干部尤其是地方或部门“一把手”观看警示教育片,剖析典型案例,以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让他们深刻认识到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严重后果和危害性,从中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同时,建立健全警示教育长效机制,将警示教育纳入党员干部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不断强化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
五、加强巡视巡察。通过常规巡视、专项巡视和机动式巡视等方式,对地方和部门“一把手”等主要领导进行全面“政治体检”,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
六、组织部门在考察选配地方或部门“一把手”等主要领导干部时,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做深做实干部政治素质考察;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廉洁自律的干部选拔到“一把手”等主要领导岗位上来;要善于识别伪装,不要被考察对象虚假的表象所迷惑,以免失察失职。
七、建立健全权力制衡机制,合理划分权力边界,明确“一把手”和班子每个成员的职责权限,避免权力过度集中。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明确“三重一大”(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经过集体决策,规范决策程序,确保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防止“一把手”个人专断。
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协同配合。加大党委、政府等公权力部门信息公开的力度,让权力运行的过程和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增强透明度,减少“一把手”等主要领导权力失控作恶的机会。
九、持续保持并适当加大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对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一把手”等主要领导干部依法依规从严从速问责,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使腐败分子和潜在的腐败分子都能受到震慑,及时警醒和悬崖勒马。
【文/顾玉才,作者原创投稿,授权红歌会网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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