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乌有之乡,有一篇名为《知识点梳理16:法权 资产阶级法权 “破除资产阶级法权”》(解瑞琮 · 2026-07-04 · 来源:火种社科社|微信公众号)的文章。文章解读法权,资产阶级法权和破除资产阶级法权的概念。
文章按照“法权—资产阶级法权—破除资产阶级法权”的理论脉络,强调社会主义必须正视并逐步消除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残余,才能最终实现实质性的公平正义。
对此,本文按照法权——资产阶级法权、劳动阶级法权的理论脉络,说明有关法权的知识点。
文章认为“法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化,而这个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在经济上的地位决定的。”作者认为“法权,首先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和权利关系’,也就是说,法权首先是一个客观存在于物质世界和社会的概念;其次,法权根植于‘经济基础’——换言之就是‘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而生长出‘上层建筑’的果实——即一套源自于经济基础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由此,作者进一步提出了资产阶级法权的观念:【因此,在资产阶级处于统治地位的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法权”的概念随之产生,因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统治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资产阶级法权”(bürgerliche Recht)这个概念是马克思1875年在《哥达纲领批判》里提出的。他当时在批评德国社会民主党的一份纲领(即臭名昭著的拉萨尔主义“哥达纲领”)草案,那个草案里谈到了“平等的权利”,但马克思指出:这种“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有一句很通俗的话可以用来概括资产阶级法权的特征,那就是“形式上平等,但实质上不平等”,而资产阶级法权就是资产阶级的这样一种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的权利。】。
那既然“法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化,而这个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在经济上的地位决定的。”那么,在劳动阶级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夺取国家政权,成为统治阶级之后,随着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实现,也必然产生劳动阶级法权。
如果说按资分配反映了资产的个人所有,体现了资产者对资产所有权的基本要求,因而产权制度就是资产阶级的法权制度,而按资分配则是资产阶级法权最突出的体现。
那么,同样的道理,按劳分配反映了劳动的个人所有,体现了劳动者对劳动所有权的基本要求,因而劳权制度就是劳动阶级的法权制度,而按劳分配则是劳动阶级法权最突出的体现。
劳动阶级法权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与植根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资产阶级法权形成根本对立。资产阶级法权的核心支点是资本私有权,承认资本占有者凭借生产资料无偿占有剩余劳动的合法性;劳动阶级法权的核心支点则是劳动者对自身劳动的所有权,否定任何人凭借生产资料垄断剥削他人劳动的权利,将劳动作为分配社会产品、界定权利义务的根本尺度。
从阶级意志层面看,资产阶级法权是资本统治阶级意志的制度化表达,全部法律规则围绕保护资本增殖、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搭建;劳动阶级法权是掌握国家政权的无产阶级与广大劳动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律化,其全部制度设计以维护劳动者根本利益、巩固公有制、消灭剥削关系为首要目标。
按劳分配作为劳动阶级法权最核心的实现形式,其历史进步性体现在两点:
第一,它彻底废除资本主义社会 “不劳而获、劳而少获” 的分配逻辑,消灭了资本参与分配的特权,一切社会产品分配以劳动付出为唯一衡量标准;
第二,它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确立 “劳动光荣、剥削可耻” 的法定权利秩序,将劳动权确立为公民基础性法定权利,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获取劳动报酬、参与生产管理、共享劳动成果的合法资格。
与之配套的劳权制度,构成劳动阶级法权完整体系:公有制产权制度从根源上消除资本垄断,杜绝少数人依靠生产资料占有他人劳动;劳动保障制度规范劳动时长、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底线,防止劳动者劳动力被无底线压榨;劳动者民主管理制度赋予工人、农民等劳动主体参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实现经济领域的阶级统治落地;社会保障制度弥补劳动者因疾病、衰老、失业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生存缺口,夯实劳动阶级法权的兜底保障。
既要讨论法权,那我们不仅要有明确的资产阶级法权概念,更要有明确的劳动阶级法权概念。社会主义革命不仅需要彻底消除资产阶级法权,更需要确立劳动阶级法权!
【文/钟建民,本文为作者投稿,作者公众号:钟建民的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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