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2日至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陈书记在河南调研时明确要求,政法机关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然而,调研结束仅三天,辉县市农民崔红玉的遭遇就被推到了公众面前。
在2025年12月26日,崔红玉因帮南村镇北东坡村某村干部讨薪,根据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信访答复和网上公开的信息,撰写并发布了一篇文章。彼时正值“顶包案”舆情高发期,相关部门对舆论高度敏感。文章发布不到10分钟,便陆续接到各种“熟人”的施压电话,要求立刻删帖,但都被拒绝了。随后便遭行政拘留10日,满期后直接转刑事拘留。

一、程序之问:行政拘留,究竟是依法处罚还是精准打击?
整篇文章只是反映乡村欠薪的民生小事,没有造谣抹黑,没有煽动闹事,没有造成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甚至传播范围极其有限。可换来的却是“顶配级”待遇:河南新乡市辉县南北两镇派出所跨区域联动、两级镇政府介入督办、公安治安大队牵头办案,甚至动用手机定位技术寻人抓捕。一个需要动用多部门联合力量去对付的“写文章的农民”——这本身就已经说明了问题:惩罚的不是“违法”,而是“写作”;打击的不是“行为”,而是“身份”。
二、程序之问:无报案、未立案,“专案组”凭什么刑事侦查?
行政拘留10天期满,同案村干部获释,崔红玉却未能恢复自由——辉县市公安局随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转为刑事拘留。从行政拘留到刑事拘留,无缝衔接,没有间隔。
问题是:整个行政拘留期间乃至刑事拘留,根本无人报案指控崔红玉敲诈勒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立案是侦查的法定前提。可到了崔红玉这里,无报案、无立案,先抓人,先侦查。
更令人震惊的是,2026年1月2日,在仍无报案、无立案依据的情况下,当地竟专门成立了 “新乡专案组” 。专案组成立后,立即大规模调取崔红玉的个人银行交易记录,频繁联系其亲友及无关人员,逐一核查私人经济往来。一个连犯罪事实都尚未立案的个案,何以动用“专案组”?一个写公众号的农民,何以值得动用跨部门力量大规模调取银行流水?
陈书记刚要求“完善执法司法专项检查机制”,某些人就把“专案组”变成了绕过程序、定向打压的工具。请问新乡市领导:无人报案、连立案都没有,这个“专案组”刑事侦查的依据是哪条法律?大规模调取个人银行流水的依据又在哪里?
三、对比之问:对农民动用专案组,对官员违法线索却视而不见?
同一时期、同一地域,执法标准天差地别。
崔红玉曾是曝光“孙石窑村顶包案”的民间第一爆料人。那起案件中,一份虚假红头文件将智力二级残疾的五保户“任命”为村支书,只为替原支书规避法院“限制高消费”。该案经曝光后导致11名公职人员被追责问责,包括辉县市委常委、法院副院长、乡镇党委书记等多级别官员。
可结果呢?举报有功的崔红玉不仅没受到保护,反而被刑事追诉。
与此同时,南寨镇政府联合北寨村委涉嫌虚构工程项目、盗卖国家砂石资源的明确违法线索,当地村民向办案机关递交材料,办案机关却拒不接收、拒不立案、拒不追责。
一边是:对63岁农民动用“专案组”、大规模调取银行流水、穷追不舍;另一边是:对镇政府涉嫌虚构项目、盗卖国家资源的明确线索,拒不受理、拒不立案。
“台上感谢监督、台下打击监督”——对民从严、对官从宽。恳请上级政法机关关注基层执法标准不一的问题,依法纠正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以彰显法治的公平与权威”。
四、本质之问:清算的不是罪行,是勇气
崔红玉被追诉,恰恰是因为他曾用文字帮助过太多人;他成为靶心,恰恰是因为他证明了“一个农民也能通过写作改变现实”。
陈书记要求“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可某些人眼里,一个能让11名官员被问责的农民,就是“不懂事”的麻烦制造者——曝光了“顶包案”还不收手,还在继续写、继续帮人讨公道。这种“不懂事”,在某些权力逻辑里就成了必须被清算的“原罪”。
陈书记要求“切实把严的氛围营造起来、把正的风气树立起来”。新乡某些人营造的,却是“谁敢写、谁帮百姓说话,谁就倒霉”的恐怖氛围。
五、具体诉求:
1.恳请上级政法委对崔红玉涉嫌敲诈勒索案启动执法司法专项检查,审查立案程序的合法性;
2.恳请依法审查并纠正针对崔红玉的刑事强制措施,保障其合法人身权利;
3.恳请督促当地办案机关对南寨镇政府及北寨村委涉嫌虚构项目、盗卖资源的线索依法立案调查,做到同案同标、执法公平。
“我们坚信,陈书记的调研精神一定会在新乡市落地生根。恳请省、市政法委以此为契机,对崔红玉案进行执法司法专项检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
舆论在等,法律在等,那位63岁的农民,也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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