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开信息,乌有之乡网站主编李道国,于2026年3月25日晚在北京家中被河南省辉县市公安机关带走,次日便被辉县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而就在一周之前的3月18日,李道国刚刚在辉县市人民法院出庭,依法起诉该市水利局及相关部门信息不公开,执着追查家乡环境侵权背后的真相。从依法维权出庭到被跨省刑拘,短短七天的时间跨度,让公众对案件背后的程序公正性和当地相关领导的意图产生了强烈的合理怀疑。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李道国曾于2025年1月在当地乡政府的见证下,代表维权村民与被举报公司(河南辉县中全建材公司)签署了赔偿协议。后被举报公司将部分赔偿款通过关联个人账户转给李道国,李道国认为付款主体与约定不符,全额退还;此后河南辉县中全建材公司再未支付赔偿款,并且还在2个月后注销了公司。
李道国被跨省刑拘引发网友广泛质疑,网友普遍认为李道国被跨省刑拘系因举报企业违法,而遭到企业相关利害人联合当地官场保护伞滥用地方国家机器打击报复。笔者也基本认同这种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此罪的犯罪客体条件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此犯罪行为是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此罪的犯罪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即明知通过威胁手段获取财物且主观上追求该结果。
那么李道国案件的事实是什么呢?
李道国案件实际起源于辉县裴寨村一公司(河南辉县中全建材公司)以非法手段在邻村储备窑村毁山、占地、砍树、侵占河道、擅自建采石场,遭到储备窑村村民坚决反对和抗议;储备窑村村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之斗争持续近十年;后在有关部门干预下,采石场被拆除,并签署赔偿协议380万元。但河南辉县中全建材公司不履行赔偿协议及法律程序,只是以公司关联人个人账户转给储备窑受害村民委托代理人李道国同志200万元;因发现支付主体和数额不符约定,李道国几天后又将200万元原路返回。这一事件过程中,李道国一是没有侵犯对方任何财物,只是受相关村民委托依据协议索取赔偿款,并且因发现支付主体和数额不符约定,几天后又将200万元原路返回。二是没有采取任何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李道国的维权行为(信访、诉讼、向环保督察组举报)都是合法的,这些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三是完全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如若想非法占有,李道国又怎会将200万元原路退回?那么辉县公安部门究竟依据什么样的事实对李道国同志扣上“敲诈勒索”罪呢?
李道国被抓后,无数网友(尤其是左翼战友)在网上发出质疑的声音,声援李道国同志,形成了较大的网上舆论压力。终于,4月7日,李道国同志被无罪释放;这是法治的胜利!更是人民的胜利!
李道国虽被无罪释放,但河南辉县中全建材公司企业相关利害人联合(或收买)辉县(可能还有更高层次)政界保护伞动用地方国家机器打击报复李道国的意图却已暴露无遗。
由李道国案笔者联想到了曾经发生的河北马树山案。
梳理媒体报道,马树山案案情发展的大致进程是:2023年12月6日,河北迁西县委办公室向迁西县公安局报警;同年12月8日中午,年逾75岁的马树山被迁西县公安局带走;同年12月9日,也就是被带走的第二天,马树山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迁西县检察院对马树山批准逮捕;同年12月28日,迁西县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以马树山涉嫌“诬告陷害罪”,向迁西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1月2日,迁西县检察院向迁西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马树山的罪名,除了公安侦查终结的“诬告陷害罪”,又加一罪“诽谤罪”;2024年1月12日,经济观察网披露了此事,进而在网络广泛传播并引发广泛质疑;1月12日当晚,河北省多个省级部门派员来到迁西县;1月13日上午,上述河北省级部门及对应的唐山市市级部门,在迁西县看守所会见了马树山;1月15日,迁西县法院做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准许马树山取保候审,当日下午5时许,他在当地社区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回到了家中;同日,迁西县检察院做出撤回起诉决定书,“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对马树山撤回起诉。
2024年4月9日,河北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河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值得一提的是,在马树山被羁押期间,他的律师曾向迁西县检察院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对马树山取保候审。不过在2023年12月29日,这一申请被迁西县检察院拒绝,理由是“(马树山)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社会危险性”。
迁西县检察院前面以“(马树山)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社会危险性”为理由,拒绝律师对马树山取保候审的申请,为何过了十多天又“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对马树山撤回起诉?这不是自抽耳光吗?
综观马树山举报迁西县委书记后迁西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的办案过程可见,这是一个权力操控之下,徇私枉法、执法犯法、司法犯法的全过程。迁西县公安局、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相关领导心存邪念,把县委书记李贵富当作权力靠山,意图攀附投靠,官官相护,视法律为儿戏,权大于法,以权压法;对举报县委书记李贵富的老干部马树山速拘、速捕、速诉,本想快速压制住马树山的声音,向李贵富邀功领赏,结果弄巧成拙,成为全国的反面典型。
关于如何使用国家机器,伟大领袖毛主席强调(《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476页):军队、警察、法庭等项国家机器,是阶级压迫阶级的工具,对于敌对的阶级它是压迫的工具,它是暴力,并不是什么“仁慈”的东西;我们对于反动派和反动阶级的反动行为,决不施仁政,我们仅仅施仁政于人民内部。
显而易见,迁西县马树山一案和最近发生的李道国一案所涉及的相关地方的相关领导,他们严重违背伟大领袖毛主席所强调的施仁政于人民内部的要求,是典型的公器私用;不是对人民施行仁政,而是把本作为对敌对阶级实行专政的国家机器作为治民的暴力工具,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光辉形象,离间了党和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性质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
早在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然而时至今日,少数地方或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仍然法治意识不强、法律信仰缺失,对法律和纪律缺乏敬畏之心,动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滥用公权践踏私权,这究竟是何原因?
笔者认为,现实生活中之所以在少数地方或部门还会出现此种不正常的现象,主要缘于一些干部的头脑中还存在着把法律作为治民工具的思想,权大于法、长官意志、特权思想根深蒂固;一些领导干部曲解“依法治国”的含义,不谈依法治官只谈依法治民;执法者把自己看成法律的化身,忽略了自己也要接受法律的约束,根源之一就是“治民不治官”的思想在作祟。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田纪云在其著作《田纪云文集·民主法制卷》中写道:“社会主义法治与封建社会的‘法制’是有本质区别的。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制定了一系列严刑峻法来控制、惩治老百姓,用以巩固封建统治。我们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依法治国的实质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理国家。因此,决不可把法治只看做治民的工具,是用来对付老百姓的,只想让老百姓守法,自己却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甚至任意胡为。依法治国重在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而不是治老百姓。”
为了不让国家机器在少数地方蜕变为治民的工具,为了不再重现马树山和李道国之类的案件,为了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笔者建议,各地各部门的公职人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重新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央的其他文件精神,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任何时候都要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绝不让权力的运行失去制约和监督。同时更要认真学习伟大领袖毛主席的著作,践行毛泽东思想,切实做到施仁政于人民内部。
【文/顾玉才,作者原创投稿,授权红歌会网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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