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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曙光3: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字号+作者:润之永恒 来源:今日头条 2026-04-07 15:34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正义的曙光,不仅要照亮蒙冤者的归途,更要灼烧作恶者的灵魂。 李道国无罪释放,是法治的胜利,是人民意志的胜利。但这仅仅是第一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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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曙光,不仅要照亮蒙冤者的归途,更要灼烧作恶者的灵魂。Abi品论天涯网

李道国无罪释放,是法治的胜利,是人民意志的胜利。但这仅仅是第一步。当无辜者走出看守所的大门,那些滥用职权、构陷良民的办案人员、审批人员,以及躲在背后操纵这一切的辉县市中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绝不能就此逍遥法外。Abi品论天涯网

李道国出来了,办案人员进去了——这是历史的必然,是法治的底线,更是对人民最庄严的交代!Abi品论天涯网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制造一起冤假错案,比纠正它要容易得多,但其危害却深远百倍。李道国被跨省抓捕、刑事拘留,不是简单的“工作失误”,而是一场精心策划的“以刑化访”闹剧。他作为村民合法委托的代理人,在乡政府见证下签署赔偿协议,因付款主体不符而退回200万元,竟被定性为“敲诈勒索”?这哪是执法?这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践踏!Abi品论天涯网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不是选择性条款,而是必须执行的铁律!Abi品论天涯网

我们要求:Abi品论天涯网

第一,必须彻查辉县市公安局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是谁主导了对李道国的跨省抓捕?是谁在明知其维权行为合法、赔偿协议真实有效的情况下,仍以“敲诈勒索”立案?是否存在伪造证据、隐瞒事实、滥用强制措施?这些行为已涉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必须依法追责,绝不姑息!Abi品论天涯网

第二,必须追究审批环节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从立案到刑拘,每一个签字、每一个盖章,都是权力的行使,更是责任的承担。若审批者明知案件性质属于民事纠纷,却放任刑事手段介入,甚至默许“以刑代政”,那就是对法治的背叛,对人民的犯罪!Abi品论天涯网

第三,必须追究中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这家公司长期非法采矿、破坏耕地、污染环境,被环保部门认定“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备案”,被国土部门多次处罚,却在未履行380万元赔偿协议的情况下悄然注销。其实际控制人是否涉嫌环境污染罪、妨害公务罪、行贿罪?必须一查到底,让资本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Abi品论天涯网

第四,必须依法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全面赔偿李道国的人身自由损害、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他十年维权,两代人接力,换来的不是正义的及时降临,而是冰冷的手铐与羁押的铁窗。这种身心创伤,岂是金钱可以衡量?但赔偿,是法律的责任,更是国家的歉意!Abi品论天涯网

我们更要追问:为何一个在乡政府见证下签署的协议,会成为“犯罪证据”?为何一个退回不合规款项的行为,会被曲解为“勒索”?这背后,是否有权钱交易?是否有官商勾结?是否有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Abi品论天涯网

历史不会忘记:郭利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每一个冤案的纠正,都伴随着对办案人员的追责。今天,李道国案也必须成为一面镜子,照出那些披着执法外衣的“权力黑手”,照出那些打着“维稳”旗号的“治理失能”。Abi品论天涯网

我们呼吁:上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立即介入,成立专案组,彻查此案背后的权力链条与利益网络。不能让“抓人容易放人难、追责更难”成为常态!不能让“维权者坐牢、违法者逍遥”成为潜规则!Abi品论天涯网

人民不会忘记:是无数网友的声援、媒体的曝光、左翼战友的坚持,才换来了今天的曙光。但曙光之后,必须是雷霆。我们要的不仅是李道国的自由,更是整个法治环境的清朗;我们追求的不仅是个人赔偿,更是制度性的纠错与问责!Abi品论天涯网

正义的曙光,不能只照在一个人身上。它必须照亮每一个被权力碾压的角落,必须点燃对违法执法者的追责之火!Abi品论天涯网

李道国出来了,我们为他欢呼;Abi品论天涯网

办案人员进去了,我们为法治鼓掌;Abi品论天涯网

但斗争远未结束——Abi品论天涯网

我们必须不依不饶,直到每一个责任人伏法;Abi品论天涯网

我们必须寸步不让,直到国家赔偿全面落实;Abi品论天涯网

我们必须持续发声,直到“以刑化访”的毒瘤被彻底清除!Abi品论天涯网

因为,我们坚信:Abi品论天涯网

乌云遮不住太阳,Abi品论天涯网

正义终将战胜邪恶,Abi品论天涯网

人民的力量,永远不可战胜!Abi品论天涯网

红色必胜!正义必胜!法治必胜!人民必胜!Abi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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