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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杰:如何看待恐怖组织建国反分裂合法性之争?

字号+作者:陈俊杰 来源:红歌会网 2026-01-04 21:25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新华社北京2025年12月29日电:以色列于2025年12月26日正式承认索马里兰为“独立主权国家”并与其“建立外交关系&rd'...

新华社北京2025年12月29日电:以色列于2025年12月26日正式承认索马里兰为“独立主权国家”并与其“建立外交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林剑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方对此举表示坚决反对。中方的反对理由是索马里兰当局像台湾当局一样分裂国家而违反了联合国宪章,那么如果是多数西方国家认定的塔利班与哈马斯等恐怖组织建国并反分裂则是否合法?cGL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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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百度百科”的定义,恐怖组织往往是一些反社会甚至反人类者臭味相投的产物,而恐怖分子就是对恐怖组织的成员的称谓,他们有组织有目的对人民与对社会发动惨无人道的恐怖可怕的行动。恐怖主义曾被视为“20世纪的政治瘟疫”,与政治腐败、环境污染并称为“21世纪人类面临的三大威胁”。恐怖组织一般可分为政府行为与非政府行为两大类,目前世界上有案可查的非政府恐怖组织多达一千多个,比较活跃且影响较大的也不下几十个,本·拉登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极端团体基地组织是全球最大的恐怖组织。恐怖组织都是政治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的主要区别是目的不一样。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而恐怖组织以政治目标为主。恐怖组织专注于政治与民族斗争,为了达到政治目标不惜滥杀无辜(这是人们极端憎恨他们的原因所在),所以历来都是政治上的极端派;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倾向于使当权者保持他们当前的成功的现状,更倾向于政治上的保守派。2025年3月4日,美国国务院将胡塞武装列为外国恐怖组织。8月12日,巴基斯坦外交部表示欢迎美国作出将“俾路支解放武装”及其分支“马吉德旅”列入外国恐怖组织名单的决定。11月24日,美国将委内瑞拉“太阳集团”列为“外国恐怖组织”。以暴力恐怖手段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恐怖活动的组织,不论其总部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分工或分工体系。符合上述标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组织、策划、煽动、实施或参与实施恐怖活动或正在组织、策划、煽动、实施或参与实施恐怖活动;资助、支持恐怖活动;建立恐怖活动基地或有组织地招募、训练、培训恐怖分子;与其他国际恐怖组织相勾结、接受其他国际恐怖组织资助、训练、培训或参与其活动)或与恐怖组织发生一定的联系而在国内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恐怖活动的人员,不论是否加入外国国籍都是恐怖分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恐怖组织,是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恐怖活动是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为恐怖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其他恐怖活动”。cGL品论天涯网

那么什么又是“恐怖分子”?曾有人对我说:“我反对恐怖分子”!我鼓掌欢迎:“说得好,我也反对恐怖分子”。如何界定恐怖分子?他说:“使用暴力手段,屠杀平民”。他又说:“一神教,保守主义”。他还说:“童婚、压迫女性”。我根据他的描述,给出了一张世界名画。二战以后,全世界屠杀平民最多、最喜欢使用暴力手段、一神教、保守主义、上亿人信仰上帝,47个州童婚合法……不就是那个星条旗的国家嘛!他勃然大怒,起身就走,我连忙拉住他,“你看,你反对恐怖分子,我也反对恐怖分子,四舍五入我们就是异父异母的亲兄弟,亲兄弟就应一致对外,美帝就是全世界最大的恐怖分子,你也应反美帝才是?”他说:“住口,美国是人类的灯塔”。二十年前布什老哥的演讲言犹在耳:“我们是最亮的灯塔,照耀世界上的自由与机遇”……然后挥师出征发动“反恐战争”,弹指间摧毁阿富汗政权,把对方赶到山沟沟里吃土,何等威风!但他们在阿富汗杀了几十万人,所到之处极端组织反而越来越多,他们是“反恐战争”还是专门制造恐怖主义的战争?1979年,苏联入侵阿富汗,美国为了对抗苏联,决定支持阿富汗的宗教保守主义者与极端民族主义者,美国国家安全顾问布热津斯基提出了“用伊斯兰宗教思想对抗共产主义无神论”的神奇构思。那时候美国与伊斯兰极端宗教分子如胶似漆,《第一滴血》结尾公然写着“致敬伟大的自由战士,圣战者,英勇无畏的阿富汗人民”。为了坑苏联,CIA甚至直接出钱出人在巴基斯坦境内搞起了大量的“阿富汗难民营”,专门培养反苏极端分子。内布拉斯加大学奥马哈分校的阿富汗研究中心专门编写了一套充满极端主义思想的普什图语教科书,CIA直接把这套极端主义教材送到阿富汗难民营。美国亲自下场鼓动阿富汗年轻学生参加“圣战”,用暴力手段与共产主义战斗到底。今天所有的伊斯兰极端宗教主义在当时背后都有美国的影子,美国中央情报局(CIA)负责通过资金、人员培训、提供武器等多种方式提高阿富汗游击队的战斗力。1984年阿富汗事务部(MAK)成立,这一组织在美国也筹集到不少资金以便支持其抗苏行动。这一时期本·拉登与CIA还保持着友好的关系,也是在美国的默许下本·拉登在1988年8月11日成立了“基地组织”。里根先批准给阿富汗反政府武装以“毒刺”地对空导弹并将军事援助基金从1982年的三千五百万美元提高到了1987年的六千万美元,拉登等阿拉伯“圣战士”都是资金受益人。cGL品论天涯网

美国从来不反极端宗教,因为这本来就是一群极端宗教徒建立的国家,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三教同源,《圣经》与《古兰经》都来自于犹太教的《圣经》,一笔写不出两个“主”。无论“上帝”、“主”还是“真主”,名字都是“耶和华”,摩西就是穆萨,耶稣就是尔萨,亚当就是阿丹,诺亚就是努哈,亚伯拉罕就是易卜拉欣……不要觉得他们不一样,全世界一神教都一样,不信他们,都是要下地狱的异教徒。在美国的诸种宗教中,基督教占有绝对的统治地位,其中基督新教又占52%。美国人用“WASP”,即“白种盎格鲁-撒克逊人中的新教徒”来表示主流社会中的一分子。美国大学者亨廷顿认为,那些生活在美国的欧洲裔、非洲裔、拉美裔、亚裔移民及其后代,只有当他们“学习美国的语言、历史与习俗,吸收美国的盎格鲁-新教文化,主要认同于美国而不再是认同于原籍之国,他们才会成为美国人”。美国国内就有极端保守主义,反女权、反堕胎、种族歧视、种族屠杀的宗教狂信徒,加入美国国籍还要手按在《圣经》上宣誓,你怎么会觉得他们“民主”、“自由”、“进步”呢?总有人觉得,美国人是反穆斯林的,反极端伊斯兰恐怖主义的。那可不一定!美国很喜欢别的国家的穆斯林,很喜欢别的国家的极端伊斯兰恐怖主义。美国前国务卿鲍威尔的幕僚长、陆军退役上校劳伦斯·威尔克森曾在2018年公开演说:“我们派兵阿富汗的第三个原因是,中国新疆有两千万维吾尔族人,如果中情局能利用好这些维吾尔族人……所以,中情局想破坏中国的稳定,最好的办法就是制造动荡,与那些维吾尔族人一起不断刺激北京。这样,无需外力就能直接从内部搞垮中国。” 人家入侵阿富汗,不是去打击塔利班的,不是去打击恐怖主义的,他们对这些毫无兴趣,他们的目标只有我们。至于他们扶持宗教极端势力,扶持民族分裂势力,是不是很眼熟?对比一下,是不是与他们当年扶持宗教极端势力对抗苏联是一样的?如果你要讨论屠杀平民?使用暴力?凌辱女性?那我们就可好好聊聊。毕加索画过一副画,叫做《朝鲜大屠杀》。画的是朝鲜战场上,美军凌辱、摧残、屠杀朝鲜女性的事。这是一副非常“写实”的作品,朝鲜的美军就是这么禽兽不如……美国作家约翰.托兰在《漫长的战斗》一书中记载,美军在大街上搜捕“可疑分子”,很多当地姑娘就被当成“可疑分子”抓走,有的甚至还没有成年。这些姑娘落到美军手中之后往往会被日复一日的轮奸,很多美军士兵甚至把还抱着婴儿的母亲也一并抓走,然后把婴儿的嘴堵住,对婴儿的母亲疯狂轮奸。被美军抓走的当地妇女们除非顺从美军的意思,否则连基本的食物都得不到保障,许多妇女不堪其辱自杀。美军军官们还在朝鲜人民身上发泄着自己那些见不得人的癖好,比如金永洙讲述的遭遇,美军军官强迫抓到的当地妇女脱光衣服为他们“表演”跳舞,如果遭到拒绝就会用火烧这些妇女的隐私部位并殴打强奸……《朝鲜大屠杀》的背景,是1950年10月17日到12月7日,以美军为首的联合国军,在朝鲜黄海南道信川郡发动的大屠杀,大约有三万五千人死于这次的大屠杀,近三百名朝鲜平民被美军残酷的以军刀斩首,信川郡在短短时间内减少了四分之一的人口。负责轰炸朝鲜的李梅将军曾坦言,经过三年轰炸,“我们消灭了朝鲜20%的人口”。越南在近二十年的战争中伤亡超过一百六十万,平民数量超过二十万,相当一部分死在美军轰炸下。战争还给越南留下八十八万孤儿、二十万参加人与一百万年轻寡妇,难民数量多达数百万。类似的事还发生在世界的其他地方,1961年入侵古巴,1986年入侵格林纳达,1989年入侵巴拿马,1994年入侵海地,1999年入侵南联盟,2001年入侵阿富汗,2003年入侵伊拉克……美国仅通过代理人战争就造成全世界九百至一千四百万人丧生。我们都反对恐怖主义,但恐怖主义的源头何在?全世界恐怖主义的最大金主是谁?谁才是恐怖主义的靠山?cGL品论天涯网

未来的历史学家与国际关系学家回顾21世纪历史时一定会发现,恐怖分子拉登原来开启了世纪新历史。不管人们对拉登痛恨得如何的咬牙切齿,他已进入了这个世纪的历史。911事件既是新世纪的开端,也是人们总结上个世纪历史的一个不可逾越的起点。20世纪的历史转折点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总统威尔逊决定美国卷入世界事务,此前美国基本上是个孤立的国家,专注于新大陆的建设,享受那里所有的无穷的资源,世界事务对当时的美国人来说似乎并不重要。美国当时进入世界事务并非心甘情愿,而是有些不得不这样做的味道。大英商贸帝国的衰落造成了国际政治权力的真空,欧洲主权国家之间的战争似乎毫无止境。美国当时所有的实力决定了美国必须取代大英帝国充当新世界的霸主。无论如何,美国进入了这个世界体系。一旦进入就注定要建立一个“民主帝国”。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美国已是个强国,但他的行为与其他国家并没有什么区别,到处扩张建立自己的势力范围,这个“民主帝国”真正的起点是冷战。第二次世界大战造就了以苏联为中心的共产主义阵营,这个“社会帝国主义国家”到处建立自己的势力范围。美国在这个时候自然成了民主世界的代言人与领导者。美国的行为似乎变得仁慈了一些。第一,美国一般不会单独行动,而是作为自由世界的领导者来行为的,“民主国家阵营”一旦遭到来自共产主义阵营的外在威胁就会非常团结,能高效协调行动;第二,国际组织沦为美国量身定做的行为机制,几乎所有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银行等等都是在美国权力的支持下运作的。美国凭借着这些国际组织追求自己的利益,但整个自由世界也在美国的保护伞下得到了相应的利益。在与自由世界的竞争中,共产主义阵营最后败下阵来。20世纪90年代初前苏联的瓦解立即导致了共产主义的阵营消失。这个局面使得民主自由的信仰者欣喜如狂。美籍日本作家福山当时就宣称“历史的终结”。在福山看来,没有任何政治价值能与西方自由民主竞争了,共产主义的解体表明自由民主是世界历史的最后一站,苏联的解体把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第三波民主政治”推向高潮。据统计,权威主义政体从1975年的68.7%下降到1995年的26.2%。在同一时期,民主政体从23.8%上升到47.6%。部分民主政体也从7.5%上升到26.2%。到目前为止,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实现了不同类型的民主政治。“历史的终结”并没有为人们带来多少和平。反之,随着美苏两极世界的解体,外在威胁的“消失”,两个阵营内往日强制性的举措不再有效,局部战争因此而起。但这些都不足以打击美国人对“历史的终结”的信任。真正对“历史的终结”信念的打击当是拉登的恐怖主义阵营的形成及其外化的911事件。1993年亨廷顿宣称,经济的全球化与国家之间的互相依赖都不足以改变主权国家之间的相互冲突关系的本质。全球化与互相依赖会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主权国家的行为,但全球化与互相依赖也为世界带来文明之间的冲突。亨廷顿的宗旨还是要扩张民主。在他看来,民主如果不能在全球实现,西方的使命就不能完成。亨廷顿后来又把民主与宗教联系起来,认为西方民主自由等价值都与基督教相关,民主自由只是基督教精神的外化而己。亨廷顿实际上说的是,民主的扩张带有宗教扩张的味道,扩张西方式民主是基督教的使命。现实世界上的很多价值观与宗教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基督教文明、伊斯兰教文明、儒家文明等所有大大小小的宗教都在很长的历史长河中确立了一套自己独特的价值体系,都有自己不同的世界观。在很大程度上,不同的宗教无所谓优劣,它们都是人们的信仰。全球化来临,各种宗教接触的机会多了,相互碰撞的机会也就自然增多,各种与宗教相关的冲突也在所难免。但亨廷顿错了。文明之间的冲突的解决绝对不是可依赖西方文明的扩张而能达成。亨廷顿认为西方文明最大的威胁会来自伊斯兰教与儒家的结合。他甚至牵强附会地说亚洲的日本、朝鲜甚至台湾属于儒家传统却已民主化,进入了西方阵营。言下之意就是,最大的威胁就是中国大陆与伊斯兰世界的结合。这是因为基督教文明冲击了伊斯兰教文明还是美式“民主帝国”的扩张方式出了问题?把911事件视为特例而尽量不与宗教联系起来?但911事件对我们这个世纪的意义并非任何一个个别事件所能显示的,任何形式的帝国都有其独有的代价,无论以往中国式儒家文化帝国还是当今美国这种“民主帝国”,任何帝国最致命的地方都是帝国的无限扩张。在冷战期间,因为有苏联为中心的共产帝国的制约,美式“民主帝国”的扩张受到很大的制约。一旦冷战结束,没有任何力量可制约美式“民主帝国”的扩张了。这就是人们所说的民主的“第三波”。但实际上,在欢呼“第三波”到来的同时,很多危机已潜伏其中了,只是人们不想去正视罢了。冷战结束后,美国在全球到处扩张民主而把矛头对准了中国。要实现“历史的终结”就必须把中国“西方化”。克林顿对中国实行“拉”的策略,即把中国拉入以美国西方为主导的世界体系,用各种体系的规则来约制中国。当时克林顿政府认为,中国的崛起已不可避免,与其说是围堵中国,不如让中国崛起,分享中国崛起的果实。这是典型的自由主义的想法。中国“高高兴兴”地接受美国西方的规则而准备进入这个体系时,布什一上台就想打压中国,不再相信自由主义渗透与拉中国入世界体系就会使中国俯首听命于西方世界。布什相信冷战时期的强力手段才能制约中国的崛起,让中国进入世界体系则只会让中国享受西方文明的成果。与其说让中国崛起来挑战西方世界,倒不如造就一种新冷战来制约中国。但事态并没有像美国强硬派想象的那样顺利。布什政府还没来得及围堵中国,拉登来了。中国还没有来得及被迫去当“敌人”,拉登捷足先登。美国又不得不转移其战略重心,把眼光从中国转移到了普通人“看不见”的恐怖主义者身上。cGL品论天涯网

“恐怖主义”有法律定义的合理程序吗?人类在社会立场、道德情感、价值观念上很难完全统一而有不同程度的差异甚至严重对立,“普世价值”的强行扩展也不可能完全消除人类世界存在已久的价值鸿沟,当今世界的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人群、不同个体都在顽强地坚守着他们某些不同的甚至是不可调和的分歧。法律与法学两个不同层次上的“恐怖主义”有何不同?法律是实践,是规范;法学是理论,是科学。在这两个不同层次上,“恐怖主义”一词表达的其实是两个不同概念。法律面对的“恐怖主义”无论实践层次还是评价与规范层次指向的都是人类言行中的货真价实的恐怖主义,而人类知识面对这一层次上的恐怖主义时认识与定义的无疑都是指向某些具体言行的“恐怖主义概念”。如今已成为或应成为科学理论的法学或有科学品格的法学主要研究法律领域的一些普遍性概念而不是一些具体的法律概念,因而一般情况下并不专门研究“恐怖主义”一类概念,更不会去专门给“恐怖主义”一类概念下定义。cGL品论天涯网

大型组织犯罪与独立个人犯罪、意识形态冲突与单纯经济攫取、国家战争与集团犯罪等之间存在着类型性的差异,继而在应对的具体方略及措施上也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恐怖”一词首次被用作描述1789年法国革命后的雅各宾派的“恐怖统治”,而“恐怖主义”则往往是捉摸不定的。国际社会出台了许多相应的国际条约,但主要是着眼于追诉犯罪的根据而侧重于刑事规范学视角的展开。2001年中俄罗斯等国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与极端主义上海公约》阐明了恐怖主义的如下特征:劫持航空器与劫持人质或制造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组织、策划、共谋、教唆、实施针对平民的暴力袭击等;恐吓居民与破坏公共安全或强制政权机关或国际组织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1983年美国国务院一直使用《美国法典》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对英美社会有关恐怖主义的理解产生了重大影响:恐怖主义是基于政治动机以非战斗人员为攻击目标由次国家组织或秘密特工实施的,通常旨在影响社会公众的暴力罪行。这一界说凸显了恐怖主义的三项标志性特征:第一,恐怖主义有政治动机与目标,恐怖行为旨在引导影响政府的政策,这是强调个体暴力犯罪的社会与心理的起因不同于恐怖分子的暴力起因;第二,恐怖分子的暴力指向非战斗人员,包括非部队服役人员与非军事人员,这是强调恐怖主义暴力指向那些并不属于防御政治暴力的平民大众或平民团体;第三,恐怖袭击由次国家组织或秘密特工实施,这意味着由国家实施的政治暴力,即使是非战斗人员遇害也不是恐怖主义,如1941年日本轰炸珍珠港、1986年美国轰炸利比亚。理论研究领域的恐怖主义争议集中于“恐怖袭击行为的宗旨”、“实施人员的组织形态”、“恐怖袭击的对象目标”与“恐怖袭击的社会效应”,尤其是恐怖袭击行为的宗旨存在着政治目标与意识形态目标的争议。第一,政治目标。多数学者认为恐怖主义属于一种政治犯罪,不是出于贪婪与自私,而是以破坏或更替现存政府为意图。“与诸如间谍等一些政治犯罪不同,恐怖分子通过有组织地采取杀戮、摧毁与恐吓等暴力,以胁迫个人、组织、社会团体或政府向其政治要求让步”。第二,意识形态。有学者认为,恐怖主义有其独特的思想体系基础与意识形态目标,将恐怖分子设定为有政治目标是错误的。一些恐怖分子试图通过攻击穿着皮大衣的女性或在劳资纠纷中破坏财产推进其所主张的社会改革。因此,恐怖分子的活动可能旨在促进一种意识形态而非政治改革。第三, 实施人员的组织形态。仅限“组织犯罪”与可“个体犯罪”与是否存在“国家形态”的争议,多数学者认为恐怖主义以组织形态为主导。“20世纪后半期,恐怖主义已成为分裂主义或极端主义的宗教团体与政治团体的工具,由此而被广泛地用作指称左翼极端组织。如意大利的极左翼恐怖组织‘红色旅’,该组织使用恐怖策略对抗‘强大世界’,以求推翻资本主义。”也有学者强调不宜排除独狼式的恐怖主义犯罪:“并非由组织指令而实施恐怖活动的就是独狼”;“他们很自然地将自身嵌入于目标社会且能随时自主地击发恐怖行为”;“具体特征是:单独操作;并不隶属于某个组织;犯罪的计划与实施不受任何外部组织的直接指令”。第四,非国家形态。“恐怖主义是次国家组织通过对并不直接参与政策制订的社会公众,有预谋地使用或威胁使用极端暴力与暴行相恐吓,以求获得政治、宗教或意识形态的目标。”第五,国家恐怖主义。有学者认为不宜否定国家恐怖主义犯罪:“与其被用作指称非国家主体的行为一样,‘恐怖主义’也应用作指称国家机构的行为。纵观历史,由国家、政府及其代理人与同盟者实施的针对平民、政治家、异族成员或对立宗教团体实施的恐怖主义,比反国家恐怖主义更加极端地致命与更为普遍地存在。”第六,恐怖袭击的目标。多数学者认为恐怖分子的暴力行为以非战斗人员为直接目标,恐怖主义的行为对象有无差别性。“恐怖主义通常针对平民非法实施暴力,以谋求政治与意识形态的目的”;“与战争中的军事冲突不同,恐怖分子随意性地针对平民大众,对他们施加暴力行为”。但这并不否认恐怖主义为了实现其政治目的而针对特定的政府首脑、宗教领袖等实施恐怖袭击以谋求对立政府的屈服:“从战略上来讲,恐怖主义手段包含了指向政府权力的各种方法,包括绑架或杀害政府官员、经济破坏与为恐怖活动筹集资金的贩毒、抢劫。”第七,恐怖袭击的社会效应。多数学者认为恐怖活动的本质特征是制造社会恐怖,实施恐怖袭击、制造恐怖事端、引起社会惊恐、传播恐怖感觉是恐怖主义的典型性特征。“恐怖主义就是使用暴力以实现其政治目的”;“恐怖主义的目的是在确定的敌人或特定的社会中制造恐怖,恐怖是恐怖主义的预期性结果,而不是副产品。因此,恐怖主义是恐吓与胁迫的工具。”更有学者认为:“是否以‘制造社会恐怖’为犯罪目的是区别恐怖活动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的根本标志。”但也有学者认为,“恐吓的目标不是定义恐怖主义的首要标准”,而应以“行为者为中心来贴近恐怖主义的理论定义”。cGL品论天涯网

2012年美国国务院根据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指定了五十二个“外国恐怖组织”,2003年中国公安部公布了第一批恐怖主义组织名单,2002年联合国安理会正式将“东伊运”列入恐怖主义组织与个人名单且对其实行包括旅行限制、冻结资产、武器禁运等的制裁措施,2016年英国内政部将“东伊运”列入其最新公布的《被禁恐怖组织名单》。如何基于恐怖主义的目标宗旨、恐怖主义的组织基奠或结合两者分类?美国学者卢茨将恐怖主义分为三类:共同体型恐怖主义,一种以相同的宗教或种族的社区为载体的恐怖主义;意识形态型恐怖主义,以有相同的思想体系的团体为载体的恐怖主义;实用主义型恐怖主义,以注重谋求自身的实际利益为目标的恐怖主义。美国犯罪学家西格尔将恐怖主义分为八种:革命恐怖主义,用暴力恐吓掌权者及其支持者,试图以另一基于新的政治或宗教思想观念的政治制度或生活方式取代现有政府;政治恐怖主义,针对一些人员或团体,这些人员或团体属于反对恐怖分子的政治意识形态或被恐怖分子定义为必须被摧毁的“局外人”;生态恐怖主义,通过参与暴力行动来保护环境的政治恐怖组织,其中地球解放阵线或许是最著名的;民族主义恐怖主义,其行为系促进少数民族或宗教团体利益的那些团体,这些团体在多数民族统治下或在试图建立自己独立家园时受到迫害;报复性恐怖主义,为了取得特定的目标或客观目的而使用暴力作为影响、说服或胁迫的方法的那些团体;国家支持的恐怖主义,由一个压制性的政府政权为了迫使其公民服从、压迫少数民族与镇压政治异议而实施的恐怖主义;邪教恐怖主义,邪教的领导人要求其追随者通过暴力或恐吓来证明他们的忠诚,这些邪教领导人被视为有神一般的力量,甚至是一个重要宗教角色的转世;犯罪恐怖主义,参与贩毒、绑架甚至出售核材料等普通法罪行的恐怖组织,这些非法活动有时可能很有经济收益,以致其代替了该组织原先的中心目标。考察恐怖主义的基本样态既要排除非恐怖主义的成分又应简明恐怖主义的划分,罪因机制的独特性是犯罪学上犯罪类型划分的最基本的逻辑标准,这意味着恐怖主义的罪因机制是恐怖主义界说的核心要素,而恐怖主义的政治目标与思想体系又是考察恐怖主义罪因机制的关键。因此,这种政治目标与思想体系的特征是恐怖主义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志,也是对恐怖主义本身亚划分的重要根据。“国家支持的恐怖主义”这种说法是较为模糊的,恐怖主义是世界各国的公敌,但当今国际社会的现实是价值多元化及利益集团化,的确有许多国家为了自己的意识形态或经济利益而在暗中变相地在某一时期或针对某一具体问题给予一些恐怖组织精神或物质上的支持,这种情形几乎是当今恐怖主义组织存在的常态,这样“国家支持的恐怖主义”实际上是一个泛化的概念。根据恐怖袭击的直接发动机制的特征可划分出“独狼式的恐怖主义”,根据恐怖主义之思想政治倾向的典型差异可界分出“极左翼恐怖主义”与“极右翼恐怖主义”,根据凝聚恐怖主义组织之宗教思想的不同形态可划分出“宗教极端主义恐怖主义”与“邪教恐怖主义”,根据恐怖主义组织的活动区域与危害的不同可划分出“国内恐怖主义”与“国际恐怖主义”“超级恐怖主义”,根据恐怖主义思想传播的现代特征又有“网络恐怖主义”的称谓。但过于烦琐的列举未必就有利于对恐怖主义具体形态的把握,简洁明确的类型划分更有助于对恐怖主义的精准认识。较为可取的做法是在方法上适宜于以一个主导的标准为核心,在内容上仍以恐怖主义的罪因机制的类型为根据,具体考察恐怖主义的基本样态。在组织原则上看,基于“恐怖主义之思想观念的类型性”的特征可将恐怖主义分为极端宗教主义恐怖主义、邪教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恐怖主义、极左翼恐怖主义(无政府主义恐怖主义)、极右翼恐怖主义(极端种族主义恐怖主义)、单一议题恐怖主义……cGL品论天涯网

以下三种恐怖主义缺乏典型的类型性:“独狼式恐怖主义”,根据其思想动因的基源又可归类于以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极端种族主义……罪因机制上“独狼式恐怖主义”仍属一种组织形态的犯罪而没有独立的价值;“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动机或组织机构或后果影响跨越了国家边界的恐怖主义,是当今恐怖主义的主流形态,现代各国的恐怖主义总是与国外的势力勾结,恐怖主义组织及其活动范围的国际化不失当今各种恐怖主义的重要特征;“网络恐怖主义”有两种含义:A.针对计算机信息存储设备或信息网络施以恐怖袭击要挟政府实现政治目的;B.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搜集情报、散布思想、招募人员、传播暴恐技能及扩大组织影响。其中,A种网络恐怖主义虽有手段的特征却无罪因机制的独特性;在B种含义上,当今世界各国的恐怖主义也都有网络恐怖主义手段。随着互联网络的日益发达及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传递与无线通信等信息革命的成果飞速应用到各行各业,利用这一现代科技的成果散布与传播恐怖主义思想、吸收与网罗恐怖主义组织成员已是当今各种恐怖主义的常态。在恐怖主义犯罪学界说的框架中,当代各种恐怖主义可划分为典型形态、重要形态与非典型形态。宗教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是恐怖主义主导形态,在美国指定的“外国恐怖组织”中,阿布沙耶夫集团、安萨尔联盟、伊斯兰集团、哈马斯、巴基斯坦塔利班运动、基地组织均属于这种恐怖主义。中国公安部公布的第一批恐怖主义组织名单,“东伊运”、“东突厥斯坦”解放组织等也属于这种类型的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有如下特征:第一,思想的狭隘性,竭力宣扬狂热的宗教主义思想而排斥宗教教义以外的所有社会规则,对抗一切世俗主义的意识形态。伊斯兰极端主义即为这种狭隘性宗教极端主义的典型适例,号召建立以伊斯兰为唯一信仰的共同体世界,所有的民族、种族或国家都应统一于这一伊斯兰共同体中,认为这是一项解放全人类的神圣运动与事业,凡是有违或阻碍这一“泛伊斯兰目标”实现的都是他们的共同敌人。第二,宗教极端思想的强力黏合机制。宗教极端主义思想是恐怖主义组织整合其所有成员的强有力的“粘合剂”,互联网则是恐怖主义组织传播这一思想及吸纳众多成员的主要渠道。美国反恐专家施密德与格拉夫说过:“通讯是恐怖主义的核心。”如今,网络已是恐怖分子展示自己的广泛空间,虚拟的“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由此而来,恐怖分子利用互联网实现其传播思想、组织人员、沟通信息、筹款与招募等目的。第三,极端性的“圣战”的行为方式。“圣战”在本意上是“神圣的战争”,但在宗教极端主义思想的框架下也被推向极端的行为方式,所以充斥着暴力与恐怖的杀戮。例如,基地组织的意识形态实质上是“圣战一萨拉菲主义”,这个极端的伊斯兰范式就是“对圣战的绝对承诺”。其主张有:“以一定的方式献身于暴力及防御性的圣战是每个穆斯林的庄严义务”;“美国制造了压迫、不公正、屠杀与掠夺的海洋,因此应得到像‘9.11袭击’这样的回应”;“游击战与其他‘不对称’战略是打败甚至是规模最大、最尖端的武装部队的有力工具”。第四,“恐怖可改变世界”的恐怖主义信念。宗教极端主义将其暴恐袭击视为体现着神圣的正义性的“圣战”,这就使其组织成员摆脱了负罪感而有了崇高感。“战争的暴行与圣战分子的勇敢是基地组织与类似组织的理想招募工具”,基地组织运用各种宣传工具不断强化非穆斯林对穆斯林的压迫,促使许多潜在的“圣战”分子相信世界穆斯林正不断受到攻击,他们只要加入战斗就是英雄。这也意味着“激进的极端分子也是要有‘梦想’”的,这里的“梦想”是一种革命性的“软件”,有助于让武装分子相信他们的使命是公正的,这种对这一事业持有的简单的信念就足以支撑很多恐怖分子。第五,宗教主义与民族分裂主义的复合。宗教极端主义试图将其宗教族群从现存的国家体系中分离出去,直至形成以其宗教极端主义为唯一意识形态的“独立的”政教合一的宗教王国。例如,伊斯兰极端主义死守伊斯兰教义而思想僵硬、行为偏激、政治极端,“伊斯兰教的穆斯林之间存在着穆斯林温和派与极端主义势力之间的冲突,这是分裂主义势力‘伊斯兰政治理想主义者’与一体化势力‘伊斯兰世俗多元主义者’的冲突。后者将古兰经视为一种多元经文肯定其他的传统,前者捍卫的则是一种僵化的、法律主义的、非多元的信仰与理性观念。”在中国,实施多起恐怖袭击的“东伊运”就是一个兼有伊斯兰极端主义与民族分裂主义的恐怖主义组织。在逆全球化时代,非典型恐怖主义种类只会越来越多。cGL品论天涯网

到底什么样的组织才该被定义为“恐怖组织”?哈马斯为了拿回以色列占领的巴勒斯坦土地,采取了暴力手段对以色列发动袭击,伤亡惨重,多数西方国家称其为恐怖组织。但哈马斯到底算不算恐怖组织?联合国并未给出明确答案。同样,如果哈马斯成了恐怖组织,那以色列怎么算?以色列对加沙人民的暴力袭击与哈马斯相比毫不逊色。谁比谁更恐怖?这个问题无法论述。恐怖组织问题始终是大家关注的焦点。恐怖分子采取多种暴力手段,如爆炸、袭击与劫持人质,制造社会恐慌,危害人民生命安全,使很多无辜百姓葬送在恐怖袭击中。恐怖主义行为的动机多种多样,从意识形态到宗教极端主义,从经济利益到个人仇恨,背后原因各不相同。根据“百度百科”的定义,恐怖组织通常是那些追求政治目的并使用暴力手段的非法组织,但某个组织是否属于恐怖组织并没有一个普遍适用的定义,有必要根据不同的立场与角度分析与判断,各国与国际组织均会根据自身政策与标准判断并列出各自的恐怖组织名单。例如,美国、欧盟、联合国等都有名单,但这些名单并不一致。目前被联合国认定的恐怖组织有近百个,但论头号则非(ISIS)莫属。他们曾威胁中东地区,控制数百万人口,实施了极端的伊斯兰法律,包括斩首与石刑等残忍刑罚。造成了数十万人死亡并利用社交媒体炫耀他们的所作所为。因此,恐怖组织之间很难直接比较,因为它们各自的目标、手法与规模都各不相同。本拉登生前最大的梦想是推广伊斯兰教义,恢复一个强大的阿拉伯帝国。在他看来,美国是阿拉伯最危险的敌人,于是他展开了他的反美之路,这老头挺有本事,身边聚集了一群随时能献出生命,制造恐怖袭击的亡命之徒。自1992年起,基地组织发动了一系列恐怖袭击,包括美军在索马里的驻地、美国世贸中心爆炸案,再到1995年利雅德美军军营与埃及驻巴基斯坦使馆发动爆炸。本·拉登不断制造恐怖事件,将恐怖蔓延到世界各地。直到发动911恐怖袭击造成数千人死亡且绝大多数遇难者属于无辜的老百姓,此后反恐斗争就成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惨无人道的恐怖袭击,枪击、爆炸、劫杀人质……恐怖分子这些年到底干了多少丧尽天良的事儿?别斯兰人质事件,孟买爆炸案,巴厘岛爆炸案……此类恐怖袭击事件无情地夺去了无数无辜人民的生命,但无论如何,轰炸学校、医院,老弱病残等这种无差别的攻击行为严重违反了人道主义原则,也违背了人类良知与道德底线。世界各国理应加强制止与打击恐怖主义,确保世界变得更加安全,以免再次发生如此惨无人道的恐怖袭击。“航空母舰吧”有一帖:“以色列不承认联合国的合法性,那么问题来了”。楼主“荆棘鸟的旅途”称:以色列在巴勒斯坦建国是从联合国通过的吧?既然你自己都说了联合国没有合法性,那你该彻底滚出巴勒斯坦了。吧友“森林木”跟帖:一觉醒来,加沙在颤抖,这是巴以冲突三周以来,加沙最恐怖的一个黑夜,以色列发动的最猛烈的一次袭击。吧友“听风的蚕”跟帖:承不承认根据它们自身需要。吧友“迷糊地快乐”跟帖:建国本来就不具合法性,当时的程序就不合法,西方国家强行通过的。吧友“曾住寻常巷陌”跟帖:不是,以认为自己的合法来自那本书与美撑腰,不承认联合国那就是要完全凭武力解决。吧友“Whc44”跟帖:说白了白皮儿就是撒泼耍赖。吧友“红油 酸辣粉”跟帖:以色列不是合法国家。吧友“美滋滋2026”跟帖:先滚出联合国大楼……美国亚伦自焚于美国五角大楼前而被白左封神,西方列强的国家恐怖主义终将遭到反噬并与“非我族类”国家左右两翼恐怖组织合流,纳粹式“白色恐怖”与苏共式“红色恐怖”都不可能持久。至于二战之后“柏林墙”与冷战之后的天安门,未来的共产主义者都将盖棺定论。cGL品论天涯网

当今的世界又到了大争之世,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必然伴随着各种极其惨烈的争斗,西方列强对世界控制掠夺的力不从心,而新生势力又没有上升到控制局面的地步,在这样的混沌世界里不甘心霸权旁落的国家的邪恶就更充分的显现了出来。国家恐怖主义是非战争状态最极端的最邪恶的一种形式,在人类历史上曾改变人类文明进程。16世纪西班牙是当仁不让的欧洲霸主,通过一系列的地理大发现与血腥的殖民掠夺建立了欧洲霸权。西班牙国王希望能通过恢复天主教在英国的统治地位来控制英国,但海盗活动频繁与西班牙、英国争夺海上霸权息息相关。当时欧洲最主要的贸易活动是海上贸易,世界各地都航行运有货物与黄金的船只,各国之间的利益竞争非常激烈。英国在当时海上秩序并不平稳的局面下发展壮大起来与当时英国的皇家海盗有不小的关系,英国政府默许海盗猖獗,绝大多数海盗与英国有密切联系。英国海盗在这个时期经常劫掠西班牙与葡萄牙的船只,那些出色的海盗船长甚至成了英国人心目中的英雄。玛丽女王表面上镇压海盗,背地里则利用海盗势力劫掠西班牙船只。女王曾私下表示:“招募海盗为国王服务并允许宽恕他们的罪行。”此后英国给海盗大量颁发“私掠许可证”,海盗行为合法化,“皇家海盗”粉墨登场。16世纪70年代德雷克与拉里的海盗企业成立,很多大银行家、官员甚至女王本人都是这家公司的股东。当时的英国国内普遍认为,只要打击掠夺的西班牙船只就是对其实力的血脱,哪怕是通过海盗活动。海盗掠夺的财富还能带动国内商业贸易的发展,海盗活动成了英国最主要的聚敛财富手段。16世纪的英国海盗活动是极大地推动了英国国内的经济复苏,也为日后英国建立起强大的“日不落帝国”打下了基础。葡萄牙、西班牙对英国为首的海盗行为无能为力而海上霸权旁落,英国则取而代之,其海盗行为毫无疑问是国家恐怖主义的表现。作为当今世界的霸主,美国面对新生势力的经济、军事、文化的竞争越来越不自信,越来越多被怀疑采取国家恐怖主义的极端手段来对付反对势力,在中东、中国、俄罗斯,中亚、东欧、拉美、非洲采取了越来越多的国家恐怖主义手段。中东是恐怖主义最猖獗的地区,而美国的中东政策难辞其咎且反噬自身而发生了911事件,但美国反而一再主动陷入恐怖主义泥潭。美国经常指责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支持恐怖主义,但伊朗当然会将美国暗杀卡西姆·苏莱曼尼将军的行为定义为国家恐怖主义行为。以色列人会与巴勒斯坦人争论如何定义恐怖主义吗?双方都有国家力量参与到恐怖活动。中国的藏独、疆独(尤其是东突的恐怖行动)给中国新疆造成巨大的伤害,背后往往有西方列强的影子。俄乌战争期间针对俄罗斯的恐怖袭击大多带有国家恐怖主义的特征,尤其是莫斯科近郊音乐厅恐怖袭击之惨烈程度令人发指。俄罗斯外交部发言人说过,isis只不过是表面的稻草人,真正策划的势力历史会还原其真实面目。有学者推测,以色列在加沙大屠杀时,俄罗斯支持了巴勒斯坦。在这个特殊时刻,ISIS作为伊斯兰恐怖主义者把目标对准莫斯科有点违背直觉,在本雅明·内塔尼亚胡的坚定支持者中寻找目标更符合逻辑。ISIS即使决定在莫斯科发动恐怖行动也有可能把目标对准当地的犹太教堂,因为他们早就尝试过了,如果说没有国家参与其中,估计连小学生都不相信。西方国家仍会继续否认西方甚至是基辅与莫斯科恐怖行动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很有可能继续拒绝俄罗斯方面可能提出的任何证据。就像2022年北溪管道爆炸案那样成了谁也不敢说的皇帝的新装,俄罗斯链接欧洲的“北溪”天然气管道发生爆炸且有四处泄漏点,没有国家力量的参与是绝不可能完成如此难度的恐怖袭击。受袭击地点位于瑞典与丹麦附近海域,两国调查近两年后迄今未公开指认任何嫌疑方,让人疑惑他们惧怕什么。更有美国知名记者指出就是拜登政府部门的杰作,但那又怎样?!事实是一个大国的大型民用设施被国家恐怖主义毁坏而直接切断了俄罗斯与欧洲的能源联系,这种级别的地缘政治冲突即使在苏美冷战时期也没发生过!国际社会至今未能就恐怖主义的起源、驱动力与特征形成共同定义,更没有形成打击恐怖主义尤其是国家恐怖主义的坚强联盟,一些国家或派别明确称为“恐怖主义”的行为,在另一些国家或派别看来则可能是民族解放斗争。这就给国家恐怖主义提供了温床,叠加经济竞争、文明竞争、文化竞争与科技竞争,国家恐怖主义蔓延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美国以国家名义强行扣押华为的cfo孟晚舟试图罗织罪名,这是商业恐怖主义。现在美国人绞尽脑汁的明抢中国的科技网络公司Tiktok,找不到违法依据就现行立法以对,把中国上千家科技公司与数十所大学列入制裁名单更是对其他国家赤裸裸的科技恐怖主义威胁。这是明抢的强盗逻辑,只不过杀人放火的强盗行为只是国家恐怖主义最极端的表现而已。在中东,美国也经常指责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支持恐怖主义,但从德黑兰的角度上看,美国明目张胆的暗杀苏莱曼尼的行为是对一个主权国家政府高官明目张胆的国家恐怖主义暗杀行为,更毋庸说美国支持小弟以色列对伊朗核科学家的暗杀与对伊朗的核设施的破坏了。cGL品论天涯网

近年来国家恐怖主义问题变得更加坚韧、复杂与狡猾,也更多被国家势力利用与支持。“克罗库斯城”音乐厅发生的恐袭清楚地表明,规模相对较小但装备精良、准备充分的激进分子团体可能造成更大的破坏,以平民性命为杀戮对象以达到政治目的的卑鄙超越了人类的底线。国家恐怖主义越来越成了某些大国或国家集团打击对手的有效手段,当下的世界比美苏冷战时期更加血腥、更加无序而更有破坏力。如果主要大国没有足够的智慧与精力实现打击恐怖主义的目标,国家参与的恐怖主义给人类文明带来的风险将越来越高。大国以恐怖主义为打击对手的手段,国际社会就更难主持公道了。逆全球化越来越危险,大国越来越难独善其身而小国受害更甚。中国成立上海合作组织就是联合不同国家集体打击恐怖主义的努力,也取得了不菲的成果。但还有必要成立一个类似联合国一样的组织在全球打击恐怖主义,在恐怖主义认定、恐怖主义调查、审判、惩戒等环节制定全球性的标准能极大减少恐怖事件,也能更好的占领人类道德体系之高地。随着AI智能的进步与生物科学的进展,国家恐怖主义的方式会更加极端化。全球流行的新冠肺炎杀死了上千万人,在索源问题上有些大国极其不配合,他们在害怕或隐藏什么?当过中情局局长与国务卿的彭佩奥说过:“我们撒谎、欺骗、偷盗”。“自由灯塔”恰恰使用了诸如撒谎、欺骗、偷盗、威胁、抢劫、收买,暗杀,破坏等手段,更有美国智库学者在2017年宣扬将国际海盗合法化打击中国的海上贸易。中国特色公知们,有海盗基因的西方国家都是什么货色?cGL品论天涯网

世界各国对恐怖主义的定义不尽相同,但总体上有一定共识。如911事件与2014年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事件,前者造成三千多人死亡而后者造成一百七十二人死伤。面对此类由个人或组织发动的恐怖主义活动,除了西方列强出于政治目的搞“双标”外,全球对其谴责、打击是比较一致的,而确定谁在搞国家恐怖主义则麻烦的多。有学者认为,“国家恐怖主义”是“一国以国家名义或动用国家力量,对他国提出的恐怖主义主张或对他国公民实施的肉体清除等恐怖主义行为。”这种定义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吗?答案是否定的。时至今日,究竟什么是国家恐怖主义,许多国家及国际组织仍然存在严重分歧很难形成广泛的国际共识。被国家恐怖主义残杀的个体大多成了冤魂,正义往往得不到申张。“国家恐怖主义”这一概念最早出自1948年问世的《世界人权宣言》:“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与自由。”该条款既承认个人或组织的恐怖主义、也是承认国家恐怖主义的。据此,个人、组织与国家代理人参与的被称为恐怖主义的行为,在该文件中是一视同仁的。有学者指出,“如果恐怖主义是暴力恐吓、暴力威胁或暴力侵犯且如果人们允许其定义中包括国家及国家代理人的暴力,那么它就是这样,个体或小集团就不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恐怖分子了”。1954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破坏人类和平与安全罪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法典)。国际法委员会是隶属于联合国大会的国际法研究机构,在此基础上,1971年成立预防犯罪与刑事司法委员会。《法典》明确定义:第一,破坏人类和平与安全罪是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对此负责的个人必因之受惩。第二,下列行为属于破坏人类和平与安全罪:对别国使用武装部队等一切侵略行为;对别国的侵略与威胁;对别国使用武装部队的准备;在本国领土或任何其他国家领土上组织或鼓励组织为侵入别国的武装集体或默认这种集团使用本国领土作为入侵别国的作战基地;实施或鼓励蓄意助长别国内乱的活动;实施或鼓励在别国的恐怖活动;在限制军备、军事训练或防止设施等方面,违反为确保国际和平与安全而制定的条约义务行为;通过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吞并属于别国的领土;通过采用政治性或经济性的强制措施,干涉别国的国内事务或对外事务;蓄意全部或部分消灭某一种族、民族、人种与宗教团体的行为;基于社会、政治、人种、宗教或文化理由,谋杀、灭绝、奴化、强制转移或迫害平民等非人道行为;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的行为;与从事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策划、直接煽动、同谋与未遂犯罪。第三,个人作为国家元首或负责的政府官吏而行动的事实,不能免除他们所犯的《法典》定义规定的任何罪行的责任;因《法典》规定的罪行而受到追究的个人,系遵照其政府或上司的命令而行动的事实,如在当时情况下他可不服从该项命令时,不能免除其国际法上的责任。毫无疑问,一国对他国实施的恐怖主义攻击是最危险的恐怖活动并侵犯了他国公民的基本人权,违反了最根本的国际法原则。但人类文明走到今天,国家恐怖主义泛滥仍经常被国际社会接受为无可避免的并被视为不可逆转的大趋势。cGL品论天涯网

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是以“个人的刑事责任”为基本原则的,这里的个人包括犯罪组织在内,而国家这个层面被排除在外。“国际犯罪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主要是个人责任”的观点源自现有国际刑法公约中规定的国际犯罪都是以个人的犯罪行为与个人的刑事责任为基础的,这一点也在一系列官方与非官方的国际文献中得到了充分地体现与反复地强调。“违反国际法的范畴是个人所做的并不是抽象的实体所做的,所以只有处罚犯有这种罪行的个人,国际法的规定才能执行。”此项由《纽伦堡法庭宪章》与法庭判决确认的国际法原则在1946年得到联合国大会的一致肯定,国家恐怖主义的含义至今仍然不为国际刑法认可,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就不能被认为是国际刑法体系的违犯者,也不意味着国家可逃避其国际刑事责任。有学者指出,“国家应成为国际犯罪(包括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只不过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不同于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而已。”有学者认为,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自身独立。也有学者认为,在恐怖活动问题上国家的责任与其个人是累加的关系,这是减轻国家国际刑事责任的一个理由,包括国家恐怖主义。一些国家的政府认为,恐怖主义就是个人自身行为的结果。2020年国际刑事法院法官调查美国军队在阿富汗的暴行期间遭到美国特朗普政府的公然藐视、抵制与报复,致使调查受阻,而国际刑事法院对此尚无应对之策。为给国家恐怖活动的国际刑事责任归类,人们必须找到合适的归属依据。危险的恐怖主义行为经常有国家因素。其危险本质由于政府的直接或间接勾结而愈加严重,国家层面的恐怖活动是由一国的官方机构在其内部合法权限内实施的。某种行为是否被视为国际犯罪,不仅在于相关国际法规定,很大程度上还取决国际社会中某种“超级权力”的意愿与兴趣。如果有“超级权力”的国家执政当局出于一己私利,无视联合国宪章,把本国法律凌驾于他国法律与国际法之上,肆意对他国公民实施绑架、拘押、暗杀等暴力,那么该国的行为必将使世界各国不同肤色种族、不同宗教信仰人士、马克思主义者、共产党员与平民百姓都处于危险中。因此,明确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已是一个重大议题,有必要在人类巨大悲剧到来之前对这种行为有所规定加以约束。2018年12月1日,中国华为孟晚舟在温哥华被构陷拘捕就是美国与加拿大两国政府捏造莫须有罪名,公然搞的国家恐怖主义。孟晚舟事件与著有《美国陷阱》的法国企业家皮耶鲁奇在2013年的遭遇惊人地相似,两者都是当今世界头号强国针对强有力竞争企业高管干的罪恶勾当。2004年,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主席阿拉法特“因病”死亡。但国际社会心知肚明,他并非正常死亡,而是死于国家恐怖主义的下毒恶手。2020年1月3日,伊朗圣战旅指挥官苏莱曼尼遵循正常外交渠道访问伊拉克时,在巴格达国际机场附近被美军悍然以三枚导弹暗杀,致使其当场身亡。美国特朗普政府面对不屈不挠的波斯人,不是命令自己的军队在战场上与敌较量,而是敌国的将军在第三国履行和平使命时用恐怖手段给予肉体清除。美国作为全球唯一的“超级大国”,其典型的国家恐怖主义行动,拉低了国际政治游戏规则的下限,让世人瞠目结舌。2020年11月27日,伊朗首席核物理学家法赫里扎德在自己的国土上被敌对国家公然暗杀,此前伊朗已有三名顶级核科学家遭暗杀。国家恐怖主义者的目标很明确,就是要从肉体上清除伊朗核科学家群体中的关键人物,让伊朗核计划无法推进。国际社会团结起来开展反对国家恐怖主义的斗争迫在眉睫。以国家政权机器力量瞄准敌对方、竞争方的自然人个体大开杀戒,这是当今世界进入剧烈动荡期的一个突出表征。此类国家恐怖主义行为猖獗,会更进一步动摇现行国际体系与国际秩序。少数国家不愿通过谈判与外交对话解决矛盾问题,无力或不愿在军事上玩命搏斗,却嗜好见不得人的暗杀等下三滥勾当。在单极世界里,国家恐怖主义该当何罪?没有罪!为什么呢?国家恐怖主义主要是由当今世界头号强国或其盟友干的,至今没有足够的正义力量联合起来与之抗衡。但这表明当事国足够强大吗?这恰恰表明世界头号强国正是毛泽东主席所称的“纸老虎”。面对疫情蔓延束手无策,推卸国家治理责任寡廉鲜耻,国家恐怖主义丧心病狂,这恰恰反映了“纸老虎”的虚弱本质,反映了其落后于时代潮流的国家体制与意识形态,反映了“山巅之国”的衰腐堕落。国际社会国家恐怖主义之认知趋同,全世界爱好和平与正义的力量觉醒起来、凝聚起来、足够强大,国家的负面影响就能根除而“地球村”才有可能名副其实。cGL品论天涯网

“国家的合法性”涉及国家如何获得并维持其统治地位的正当性:建国合法性、政权合法性与认同合法性。第一,建国合法性关注的是国家建立过程的合规性。为了弥补建国合法性的不足,美国采用了神圣叙事等策略,试图为其立国提供正当性。第二,政权合法性或统治正当性主要依赖于治理效果。国家的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与国际地位等都是衡量其政权合法性的重要标准,美国在建国过程中存在诸多争议,但通过长期的快速扩张与取得世界霸权等治理效果掩盖了其建国的不合法性。第三,认同合法性关乎国民对国家的自我认同。这涉及诸如“什么样的人是中国人”、“什么样的人才算是美国人”等深层次的问题。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都试图通过不同的方式来建构与强化国民的国家认同。综上所述,国家的合法性是一个复杂而多维的概念,涉及国家的建立过程、治理效果与国民的自我认同等多个方面。在当今世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与国际形势的复杂多变,国家合法性面临的挑战也日益加剧。2025年,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一场风波,众多国家深陷合法性危机。这些危机并非偶然现象,而是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的集中体现。我们可从三个不同的视角来审视这一现象:第一,治理效果的合法性基础正在动摇。以美国为例,制造业的空心化、高企的美债、与经济的过度虚拟化,都导致了中产阶级的萎缩与财富的日益集中。特朗普政府抛弃了道德垄断权,关税战策略转向对中国无效后,又攻击盟友,军事上与胡塞武装缠斗不休。美国在自身利益与盟友利益之间,选择了牺牲盟友。欧洲同样面临困境,福利国家制度难以为继,欧债危机持续恶化,人口结构伊斯兰化趋势明显,社会动荡不安。印度的经济数据存在水分,军事上被巴基斯坦击败,只能靠“巴拉特赢学”来维持颜面。治理效果的合法性丧失时,政权往往只能依赖暴力与谎言续命,这也足以解释2025年“赢学”文化在全球范围内盛行的原因。第二,认同合法性的撕裂。美国内部呈现“精神分裂”状态,一面宣扬“民主自由”,一面却封杀TikTok等言论自由象征。黑命贵运动与白人至上主义民兵的崛起,更暴露了其深层的认同危机。欧洲的“多元主义”理念面临破产,移民冲突不断激化,极右翼政党趁势兴起,社会撕裂现象愈发严重。俄罗斯在苏联解体后,尚未构建起能有效超越民族叙事的国家认同,导致国家认同的缺位,加剧了内部的不稳定。中东地区,宗教认同与部落认同往往凌驾于国家认同之上。不同国家在这方面的政策选择也各不相同,有的试图削弱宗教与部落认同以强化国家认同,而有的则试图利用宗教认同来扩充实力。中国周边国家在享受中国经济红利、羡慕中国发展的同时又恐惧可能面临的文明同化,担忧自己会失去独立的合法性,这种复杂的情感使得他们在试图融入中华文明体系以寻求更好生活的同时也面临着独立合法性的挑战。第三,技术发展对国家叙事的解构。TikTok等社交媒体的发展使得美国在塑造自身及对中国叙事方面的困境愈发凸显,在信息人人皆可为源的时代单纯靠主流媒体来塑造与控制国民认知已变得愈发困难。国家的合法性不再只是源自法律条文的规定,更关键的是“被统治者是否仍相信其存在”。这意味着,国家必须能提供体面的生活条件(良好的治理效果),维护与传播国民认同的意识形态与有效地抵御外部对比与伤害(通过信息控制与实力保障)。但随着AI、气候危机与能源革命等多重因素的交织影响,国家面临的挑战将更加复杂与严峻。当今世界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巨变,旧的体系将彻底崩溃,新的体系正在崛起。旧的认同将逐渐消解,新的认同正在兴起,保守、右转、极化与宗教化的势力只是在国家临终前的绝望挣扎,世界各国当再接再厉。cGL品论天涯网

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往往是人类以强凌弱的劣根性与冤冤相报的报复心理,一些世界或地区的强国大国推行与使用霸权主义、国家恐怖主义对待这个世界的做法也是当今世界恐怖主义泛滥的催化剂。恐怖主义也会对国际关系与地区安全产生负面影响而加剧国家间的矛盾与冲突,彻底消灭恐怖主义恐怕只有等到世界经济文化高度发达,各国发展水平相当且互相依存共同发展的那一天。但要缓解现阶段的恐怖主义危机也是有办法的,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有必要搭建公平处理国际政治的平台,不妨效仿世界贸易组织在处理经济贸易争端中的作用。当然,这不是一代人就能达成的,目前世界各国只能被动地安检与镇压恐怖组织,但只要每个人都不再只从自己的角度看问题,这种看似复杂的问题也能迎刃而解。塔利班建国当然有反抗美国侵略的目的,但也有阿富汗内部不同政治主张导致的分裂与内战。现在塔利班组织掌控政权,而前阿富汗政府第一副总统与国防部长及地方军阀小曼苏德集结潘杰希尔准备对抗塔利班组织,这是国家反恐战争还是内战呢?国际社会对待塔利班组织普遍的看法是希望其去国家恐怖主义不再利用阿富汗国土对其他国家产生国家安全威胁,同时还有改善女权及建立包容性政府的期望。阿富汗塔利班组织如果达到国际主流政治标准,那么各国就很大可能与塔利班组织建交。阿富汗塔利班组织对国际社会作出了承诺,但也表明阿富汗历史与国情决定其无法建成“民主国家”,这一点阿富汗比印度要明智的多,看看混乱的印度国家管理与糟糕女权保护就可看出遍地信神的种姓其实是信仰虚无主义。那么塔利班组织被认定为恐怖主义组织有什么国际标准吗?恐怖主义,国家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三者之间怎么区分呢?我在法网上看到一篇马福威先生《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认定》论文,论文根据法理学关于法律要素与渊源原则,探讨论证国际法则。这篇论文用法律人常用三段论逻辑阐述,我们看到国际关于恐怖主义犯罪认定并没有达成国际条约与法律共识,但这并妨碍法学学界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学术与理论上建模交流,一旦学术界达成共识,世界各国在审理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时就不妨引用主流国际法学观点作为审判依据。政治性是恐怖主义的本质特征,“所有恐怖主义定义都包含着政治敌对、政治暴力、权力及犯罪。恐怖主义是一种犯罪,但又不同于普通犯罪,它可被视为是一种政治犯罪行为。”其政治性特征是依其目的而言的,我们可通过分析恐怖活动的目的的“层次”来阐述这一特征。对普通的犯罪行为而言,其行为目的“一般可通过其单一的目标、依循个人的利益来考查”,而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必须通过三个层次的目标来考查:其战术目标,即其直接攻击的目标;其战略目标,即其行为及结果通过意识宣传或/与行为的影响以达到传播的目的;其所寻求的政治结果或政治影响,即多样的政治图谋。这是恐怖主义犯罪的最终的、最根本的目的。在亚洲甚至世界上都闻名的斯里兰卡“泰米尔猛虎组织”是一个典型的恐怖主义组织,该组织自1972年成立以来,疯狂从事恐怖活动,数十位国内外政要被暗杀或袭击,通过爆炸、枪杀、纵火等方式造成的平民伤亡更是不计其数,也给国家的经济造成严重打击。但该组织并不只是一个简单的犯罪团伙,在其各种具体犯罪形式攻击的具体目标的背后,是其期冀通过该种活动以危害社会治安、散布恐怖气氛、瓦解公众对政府的信心的愿望,而所有该种努力的终极目标只是给政府施加压力,迫使其让步,最终在泰米尔人集居区建立独立的泰米尔国。cGL品论天涯网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委员会的十二份关于恐怖主义的决议均未涉及国家恐怖主义,但规定滥用职权的政府应受到国际公约中有关战争罪的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的审判,而理由不是违反了国际反恐法规。但前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曾说:“是时候停止对‘国家恐怖主义’的讨论了,国家的武力使用已受到国际法的限制,不管政府间在恐怖主义的定义上有何不同,明确且得到我们一致认同的是任何针对无辜平民或非战斗员的故意袭击,不管原因如何都是不可接受且适用于恐怖主义定义的。”布鲁斯·霍夫曼认为,无法分清国家与非国家暴力会导致忽略“这两种暴力间的本质不同”,连战争中都存在规约与被普遍接受的行为准则,即禁止使用特定武器和策略与袭击一些特定目标。比如,《日内瓦公约》与《海牙公约》规定战争中禁止将平民作为人质、报复平民或战俘与入侵中立领土……霍夫曼认为,“即使是对发生在过去二十五年来的恐怖袭击做最粗略的回顾,我们也能看到恐怖分子早已违反了所有规定。”霍夫曼强调,国家违反这些规定时应以“战争罪”论处,“国家应是国际犯罪(包括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但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不同于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阿尔及利亚提交给国际恐怖主义特别和会的一份建议草案将政治性恐怖主义区分为两类:国家恐怖主义与反国家恐怖主义。具备恐怖主义因素的国家行为主要有三类:以集体收监形式使用酷刑大屠杀或大范围报复,借助人体炸弹与化学武器毁灭国家经济结构;以国家之名实行暴力恐怖主义以破坏民众的诉求或迫使民众遵从一项政策,或违反民众利益使用领土与资源,或实行扩张政策与霸权主义;影响国际共同体的国家行为,如维持殖民统治,占据他国部分领土强迫其人口迁移,实施种族歧视或种族隔离政策,对他国实施“惩罚性”侵略,干涉他国内政,掠夺他国自然资源,破坏他国人口、动植物、传输手段与经济结构,对他国东用武力,国际法定义的国内战争驻除外。恐怖主义行为的危险程度往往会由于政府的直接或间接勾结而愈加严重,因为国家层面的恐怖活动主要是由一国的官方机构在其内部合法权限内实施的。某种行为是否被视为国际犯罪,不仅在于相关国际法律规则的规定,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超级权力”的意愿和兴趣。此类国家的政府“合法”地生产并销售危险武器往往只是为了经济效益,但实际上有助于国际犯罪。原子武器、核战争等军备竞赛导致世界各地陷入无差别的灭族危险,国际法有必要明确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布鲁斯·霍夫曼认为,“如果国家或代表国家行为的统治者违反了国际法,这种行为由于其严重性、残酷性与对人类生命的蔑视而应被列入文明国家的法律公认的犯罪行为,国家与代表国家行动的统治者均应承担刑事责任”;“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与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不只是该不该的问题,还有一个能不能的问题。从应然的角度说,国家理应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与承担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主体,但在现有的条件下还不宜将国家作为承担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主体……随着世界各国共享利益的需求进一步增强,国家刑事责任必然会逐渐从国家责任中分离出来……”cGL品论天涯网

恐怖主义是表达政治敌意的一种暴力形式,总体而言都是心理战,目的是“在某一特定的阶级、某一国家或全人类中制造恐惧,其宗旨是打击现行的体制,反对某一政府或该政府奉行的路线。”在现实中,“从芭蕾舞剧与谈判中不能获得的东西,却可通过子弹轻而易举地获得。在许多情况下,政府会屈从于恐怖主义者,以便保护其国民、使馆中的外交代表、政府官员、被劫持的飞机与其他重要场所的人员及其生命。”因此,恐怖主义又被称为“最廉价的谈判工具”恐怖主义还有共同构筑与普通犯罪的分界线的其他特征,这些特征也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必不可少的:从动机上看,“对罪犯,可根据其行为或其动机或两者兼具的标准将其分类,在恐怖分子的暴力行为中,国际法与绝大多数国家的分类,基本是以罪犯的动机为基础的”。普通犯罪都是以个人利益动机的;恐怖主义犯罪的动机是有某种意识形态或政治图谋的;从攻击目标及其选择上看,普通犯罪的攻击目标与犯罪目的融为一体,紧密相连;恐怖主义犯罪选择的攻击目标并不必然与其最终宗旨或目的相同,若其袭击的对象是无辜平民或公共财产,则肯定不是基于对这些平民或财产的敌对,而是“敲山震虎”、“杀鸡骇猴”,通过这种方式给本国或某外国政府施加政治压力;若袭击对象是其政治对手,也必然是欲求通过消灭该对手以达到维持或改变某一政治体制或政治路线的目的。既然可将恐怖主义犯罪视为一种政治策略(strategy),是以其行为本身及其恐怖后果为谈判筹码的,因此在选择袭击目标上并不像有些学者说的那样是“盲目”的,而是相当有统筹、有目的地选择,以达到最大程度地获取政治成果。例如,911事件的袭击目标纽约世贸大楼、华盛顿及五角大楼就分别是美国的经济、政治、军事象征;从手段上看,由于“恐怖主义在于谋求强迫或威胁某一政府或人民完成某种改变,而在恐怖分子看来,这种改变不能通过其他手段造成或有效地造成,”恐怖主义犯罪选择了暴力手段,欲图通过暴力手段达到其政治目的。当代恐怖主义犯罪如果的主要特点是实施恐怖行为更为便利,在手段方法上科技含量更高,更易达到在社会中制造恐怖的效果。至于手段本身可能造成的对人或物的实际损害,那只是为其目的服务的,恐怖主义犯罪分子是不会顾及那么多的;在普通犯罪中,犯罪分子一般仍需考虑以最小的损害达到其所追求的直接目的;从公开性上看,普通犯罪会尽力掩盖其犯罪事实;恐怖主义犯罪是为了让政治对手知晓其所为与所为的政治目的,因此便希望其行为得以公开且越公开、越被广泛地宣传就越能增加其恐怖效果而达到活动的目的。这一点在从古及今的恐怖主义发展史上甚为突出,21世纪初有些恐怖活动的组织、策划及行为者尽量回避承认是自己所为,但他们仍然希望其恐怖活动本身是被广而告之的。恐怖主义犯罪对公开性的渴求而必然高度依赖“大众传媒”,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与全球化的影响则为恐怖主义带来了新的“机遇”,大众信息发送及获取的便捷性,又在不知不觉中为恐怖主义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全球化以消除时间空间上的间隔,以大众对信息、技术及通讯等更易获取为特征,而这些特征却被用以合法或非法的用途。”以前即便靠“加急快报”也要费些时日才能使大众了解到的恐怖主义犯罪,如今只需通过电磁波、网络等通讯手段以闪电般的速度传遍全球,这就拉近了恐怖犯罪与普通民众的距离,也大大加强了该种犯罪造成的恐怖气氛而会对“政治对手”以更大的压力。所以有学者甚至认为,“恐怖策略的实现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信息传送本身而非传送的内容。”恐怖主义即要造成恐怖以寻求或争取某种社会政治目的,又可在国内或国际两个层面上制造事端。cGL品论天涯网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往往有一个或多个“国际”因素的恐怖主义犯罪,但“恐怖主义犯罪并不天然或必然有国际特征”,其有国际性特征而向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嬗变源于两个原因或条件。第一,恐怖主义犯罪本身的特性,这是其内因;第二,国际关系的影响、人类科技的进步与全球化带来的便利,这是其外因。由于恐怖主义有强烈的政治目的及政治要求,理论上一切阻碍这种目的或要求实现的政府、政治人物、政治团体或政治路线都有可能沦为恐怖主义犯罪攻击的对象,不管它属于哪一国;当今世界各国都不是也不可能与世隔绝,每一个国家的生存意义及生存根据都在于内政外交两个方面且相互影响、互为条件;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必然影响到国际社会结构与国际秩序的发展变化,必然造成国内问题国际化的倾向,也必然触及某一国家、民族、宗教、团体甚至个人的利益。如果由这种转变导致的利益的分配是不均衡的或在某些人看来是不均衡的,采取恐怖主义暴力以达到利益平衡的斗争方式便有了产生存在的土壤,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也便有了产生的可能性;人类社会的发展及全球化带来了信息、通讯、交通等各方面的巨大的技术进步,“现在的恐怖主义者通过利用全球化带来的同样的技术进步与政府促进全球化的政策导向,加速了他们从事的暴力性政治活动的日程,所以恐怖主义是全球化双面效应中‘阴暗的一面’。”这种负面效应的直接结果便是给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带来了可行性与便利性。由此可见,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产生是必然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有“国际性”是题中应有之意,“一般来说,恐怖主义涉及一个以上国家时,恐怖主义便有国际性了。”cGL品论天涯网

如何界定恐袭的“国际性”?世界各国与反恐专家莫衷一是而纠纷不断。“国际性”因素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从犯罪地点上看,有学者简要地断定犯罪地点的国际性表现在“恐怖行为实施于一个或多个外国的领域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领域”。这一观点当然无误,但未免失之笼统;犯罪预备地、实施地或损害发生地三者中有一是某一外国(并且包括某一国家的使领馆或国家航空器、国家船舶)时就有了“国际性”;犯罪主体及犯罪对象最常见的是罪犯与受害者属于不同国家的公民,即受害者的国籍不同于恐怖主义者之国籍或犯罪对象为外国财产;恐怖主义犯罪为外国人共谋所为或属于不同国家的恐怖主义组织的合作也会构成国际恐怖主义。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包括个人与团体两种情况:若是团体,则当团体是由不同国籍的公民组成时,该犯罪也有国际性;从犯罪本身与国家的关系来看,恐怖主义有可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具体的“扶助”的方式可能包括资金支持、运送或提供武器及提供训练营。这种得到政府支持的犯罪团体(甚或个人),必然是针对其他国家的,所以必然有国际性。不妨对这种恐怖主义进一步分类,如得到本国支持以对抗某一外国的恐怖主义与得到第三国的扶持或资助以对付犯罪人本国以外的国家的恐怖主义。实践中国家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该种支持往往是隐蔽的,因此会造成认定与惩治的困难。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在性质上属于“国际犯罪”且在形式上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既然是国际犯罪就必然符合国际犯罪的一般特征,而“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的国际协调难度很大。国际犯罪是当今国际社会存在的客观现象,也是国际刑法中最重要的基本概念,但亦如恐怖主义定义之命运,有关国际刑法的国际条约多是针对特定的国际犯罪而制定的,国际法中抑制没有一部统一的国际刑法典,以至于统一的国际犯罪概念的缺失而不利于国际刑警组织充分发挥作用。cGL品论天涯网

国际犯罪是严重危害国际社会一般利益的、被国际法明确禁止并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第一,国际犯罪是严重危害国际社会的行为,这一特征亦可称为国际社会危害性,它严重危害了人类的生存、进步与发展与国际社会的和平、安全与文明。此为国际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别与国际犯罪与其他国际不法行为、国际犯罪与国内犯罪的界限的标志。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而言,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破坏国家稳定、影响国际关系等等后果已是不争之事实。仅以人员伤亡为例, 1968年至1997年,在全球发生的一万五千多起国际恐怖活动,共造成人员伤亡四万多人,其中死亡近万人;每年伤亡人数在二百至七千名之间波动,年均伤亡人数近一千四百名,年均死亡人数超过三百人;冷战结束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残酷性与危害性更趋严重,造成的人员伤亡也呈波浪式增长态势。仅在1998年8月7日美国驻肯尼亚与坦桑尼亚大使馆门前发生的汽车爆炸案一起恐怖犯罪就造成224人死亡,数千人受伤;911事件造成3899人死亡,仅美国资本市场的直接损失就达到一千亿美元,对全球经济造成的损失达到一万亿美元。由此可见,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有国际社会危害性,已毋庸置疑;第二,国际犯罪是违反国际刑法规范的行为或称为国际刑法规范禁止的行为,这一点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体现。第三,国际犯罪是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无刑罚即无犯罪”是一句古老的西方法彦,犯罪在法律上的确认,终究是为了惩罚不法、维护合法;根据“无责任则无刑罚”的原则,刑事责任的存在又是犯罪者应受刑罚的前提。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同样具备这一特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与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由来已久并最终成了各国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国际犯罪是违反国际刑法规范的行为,这一特征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体现,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同样应符合这一原则。cGL品论天涯网

国际刑法中体现罪行法定原则的“法”又是什么呢?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而言,现实中只是通过国际条约来为其“定罪”。在全球性公约中,由于普遍的国际恐怖主义罪行公约的缺失,对该种犯罪的界定就局限于专门针对某一特定类型的犯罪的公约中对该种特定的恐怖主义行为定罪。如1997年联合国《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所称的犯罪是任何人非法与故意在公用场所、国家或政府设施、公共交通系统或基础设施或向或针对公用场所、国家或政府设施、公共交通系统或基础设施投掷、放置、发射或引爆爆炸性或其他致死装置……”在区域性公约中,如1976年《欧洲制止恐怖主义公约》第一条将“属于1970年12月16日订于海牙的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规定范围的罪行;属于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规定范围的罪行;涉及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生命、人身或自由的严重罪行;涉及绑架、劫持人质或严重非法拘禁的罪行;涉及使用炸弹、手榴弹、火箭、自动喷火枪或信函或包裹炸弹,只要其使用危及到人的罪行;企图犯前述罪行或作为犯有或企图犯此种罪行者的同谋而参与。”根据这一规定,区域性公约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范围较广,可涵盖很多种罪行,但由于对恐怖主义犯罪界定的困难,这种规定也只能采取列举式而不是概括式,所以对国际恐怖主义罪行的认定也很有限。1937年《防止与惩治恐怖主义公约》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本公约‘恐怖行为’一词是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与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人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宣布所有的恐怖主义即为犯罪,这一形式多见于一些国际宣言中,不妨在此列出,如,1996年联合国《补充1994年〈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的宣言》“强烈谴责一切恐怖主义行为、方法与做法,不论是何人所为与在何处发生均为无可辩护的犯罪”;2001年联合国安理会第1377号决议,“宣告国际恐怖主义行为是21世纪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个最严重的威胁,还宣告国际恐怖主义行为是对所有国家与全人类的挑战,重申断然谴责一切恐怖主义行为、方法与做法都属于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为何,采取何种形式与表现,发生在何处,由谁干出。”这两种类型,1937年公约并未生效,所以没有法律拘束力且该公约之规定也并非严格意义上给恐怖主义下定义的方式,而是在该公约第二条列举五类“恐怖行为”以作限定;很多反恐国际宣言、决议都强烈谴责了国际恐怖主义罪行,但毕竟都不是国际法渊源,不能适用罪行“法”定的原则,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认定也不能以此为据。该原则本身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法律的滞后性,如国际刑法对新的恐怖主义犯罪没有相应的规定;许多国际条约只规定犯罪的类型而未规定(或未能规定)可行的惩罚方式,有可能导致违法不能究、有罪不能罚。cGL品论天涯网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公认的恐怖组织建国并反分裂不具合法性,对国家、社会与人民的安全与福祉构成了严重威胁。恐怖组织的关键特征:第一,​极端的意识形态与明确的恐怖主义目标​。恐怖组织通常持有极端的意识形态,如极端的政治或宗教观念并以此为基础设定其恐怖主义目标。它们试图通过实施恐怖活动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甚至影响政府决策。第二,​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这是恐怖组织的核心特征。它们通过各种形式的暴力与破坏手段来达到其政治或宗教目的。这些行为不仅残忍且极具破坏性,直接威胁着无辜民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第三,​组织性与规模性。恐怖组织并非单一个体的行为,而是由三人或三人以上组成的犯罪团体。它们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分工与协作机制,以确保恐怖活动的顺利实施。这种组织性与规模性使得恐怖组织能更有效地策划、准备与实施恐怖袭击。第四,​犯罪性质。恐怖组织是犯罪组织的一种特殊形式,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对社会安全与稳定造成了极大威胁。因此,法律对恐怖组织给予了严厉的打击与制裁。恐怖犯罪是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恐怖犯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与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与社会秩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等被归类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国家的建立必须遵循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如国家主权的合法性、政权的合法性与国际社会的承认。恐怖分子甚至试图通过非法手段(如暴力、恐吓)建立“国家”,严重违反了基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还破坏了国家的主权与领土完整。cGL品论天涯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或资助恐怖活动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应受到严厉制裁。恐怖分子试图建立“国家”的行为,如果涉及上述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恐怖分子的行为还可能引发国际社会的谴责与制裁,对这种“国家”不予承认与支持。恐怖分子建立一个国家是违法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际法与国内法,还危害了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因此,必须坚决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维护国家的安全与社会的稳定。恐怖组织建国反分裂不合法,而且早就该被世界各国立法联手严厉打击了。cGL品论天涯网

【文/陈俊杰,作者原创投稿,授权红歌会网首发。】cGL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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