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微信公众号刊发了一篇文章,标题是《刘青山、张子善案的殷鉴:贪污分子一经发现一律严惩不贷》。该文透露的关键信息和所要表达的主要思想有:
刘青山、张子善案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反腐败第一大案,毛泽东主席直接督促案件的处理。
刘青山、张子善分别是1931年、1933年入党的老党员,革命战争年代,他们曾被捕入狱,面对严刑逼供,坚贞不屈,却在和平环境中迅速腐化堕落。
1951年11月30日,毛泽东主席作出批示:“这件事给中央、中央局、分局、省市区党委提出了警告,必须严重地注意干部被资产阶级腐蚀发生严重贪污行为这一事实,注意发现、揭露和惩处,并须当作一场大斗争来处理。”
中共中央书记处召开扩大会议,经过慎重考虑,并征求党外人士意见,由河北省人民法院宣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刘青山、张子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毛泽东主席说,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二十个、二百个、二千个、二万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
1952年2月10日,举行“河北省人民公审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大会”。公审后,刘、张二人于当日下午被执行枪决。
公判大会震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它向全国人民表明,中国共产党绝不容忍利用执政党地位谋取私利的腐败现象,贪污分子一经发现,不管资格多老、职务多高,一律严惩不贷,在人民中间树立起秉公执法、严惩腐败的形象。
1951年12月份开始的“三反”运动,到1952年10月结束,有38402名贪污分子受到刑事处理,其中42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三反”运动清除了干部队伍里的蛀虫,教育了干部的大多数,挽救了犯错误的人员。这对抵制旧社会的恶习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形成清正廉洁的党风政风和健康的社会风气,起了很大作用。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自我革命的高度自觉,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的使命担当,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不断纯洁干部队伍,维护了党的形象,巩固了红色江山,确保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
对于上文所表达的思想,笔者基本上是认同的,但对于如何做到和是否做到“严惩不贷”,笔者还是有自己的不同看法。不可否认,十八大以后的党中央相对于前几届党中央的反腐力度确实是明显加大了,但相对于毛泽东主席时代的反腐力度似乎还需进一步加大力度。最简单的对比就是1951年12月份开始到1952年10月份结束的“三反”运动中,有42人因贪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现在的贪污犯已经很少被判死刑了。
伟大领袖毛主席对贪污腐败深恶痛绝,他强调(参见《毛泽东文集》第六卷第195页):大贪污犯是人民的敌人,他们已经不是我们的同志或朋友,故应坚决彻底干净全部地将他们肃清,而不应有丝毫的留念或同情。因此建国初期当刘青山、张子善两人的贪腐案件呈报给他批示时,毛主席经过深思熟虑果断批示枪决。
严惩(枪决)刘青山、张子善的决定的果断作出,实际上是用行动向全社会表明,我们党决不会做李自成!决不会放任腐败现象滋长下去!决不会让千千万万先烈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江山改变颜色!
公权力腐败,是社会的毒瘤,是每个国家都要面临的一大挑战,我们国家也不例外。从近年来查处的权力腐败案件来看,权力腐败现象仍然严重,而且呈现出“亿元贪官”越来越多的趋势。虽然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贪污受贿数额巨大的,应当判处死刑;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很多贪官并没有被判处死刑。
有人认为“国际社会”主流已经废除了死刑,“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是 “对人权的尊重”,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剥夺罪犯及贪官的生命是对社会文明的伤害;我们应该与国际接轨,尊重人权,逐步减少死刑,直至消灭死刑制度。
对于与国际接轨的说法,本人不敢苟同。当今世界的所谓国际惯例是以美国等西方国家所主导的,作为具有远大发展前途的社会主义中国为何要与腐朽没落的资本主义国家所主导的所谓国际惯例接轨?我们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何在?我们又如何提供独有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
对于所谓的“对人权的尊重”,本人也不敢苟同。建国初期,处决刘青山、张子善二人,难道共产党和毛主席不懂得尊重人权吗?巨贪大鳄他们在张开血盆大口侵吞国家或社会财富与社会底层百姓形成巨大贫富差距时,他们是否同情和怜悯过底层百姓?他们是否尊重底层百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就以贪腐一亿资金来说,就需要一个年收入10万元的劳动者工作一千年,更何况有些巨贪大鳄竟然贪腐资金几亿甚至过10亿。巨贪大鳄的贪婪欲望比资本家是有过之无不及;资本家还需投入一定的资本才能剥削工人,可说是一本万利;而国内的巨贪大鳄却是把党和人民所赋予的本来应该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肆攫取非法利益,可说是无本万利。如山西省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为他人在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4亿余元。又如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工作调动、企业经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妻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7亿余元。再如公安部原副部长孙力军,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案件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亿余元。再如辽宁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文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逃避刑事责任、办理采矿手续,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5.46亿元。再如中央巡视组原副组长董宏,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63亿余元。再如江苏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直接或伙同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亿余元。再如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副局长何泽华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业务承揽、职级晋升、职工录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43亿余元。再如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贵州省委原书记孙志刚,利用职务便利及相关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推进、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3亿余元。再如山东省青岛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曾任山东省副省长)汲斌昌,利用职务便利及相关便利条件,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6亿余元。再如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李金柱,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1亿余元。 再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利用职务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矿产开发、企业经营、干部任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22亿余元 。
以上笔者所列举的这些官员贪腐金额都在数亿元人民币,但一个死刑立即执行的都没有,普遍都是死缓。这些贪腐分子他们的良心何在?党性何在?人性何在?他们是背叛党、背叛国家、背叛人民的罪大恶极的饕餮之徒,他们的存在是对党和政府光辉形象的严重玷污,是对共产党执政的政治合法性的动摇,是党和人民的敌人,因此必须坚决肃清。对巨贪大鳄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能够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功能、威慑功能和教育功能,极大地震慑那些已经或正在走向腐化堕落的人,教育和挽救一大批党和国家的干部,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如若对巨贪大鳄过于仁慈,一切贪腐分子将更加肆无忌惮,贪腐金额将持续“创造”新的“记录”。
为了我们的党不做李自成,为了不让腐败现象滋长泛滥,为了不让千千万万先烈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江山改变颜色,让我们永远牢记毛主席的提醒和教导:大贪污犯是人民的敌人,他们已经不是我们的同志或朋友,故应坚决彻底干净全部地将他们肃清,而不应有丝毫的留念或同情。
【文/顾玉才,作者原创投稿,授权红歌会网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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