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三换法院、庭审51天的案子,如今又被延期了。
今年夏天,宁远喜温惠涉职务侵占案在佛山顺德法院一审重审开庭,整个庭审从6月持续至9月,前后历时51天,由于涉及上市公司宝新能源、梅州首富叶华能、以及地方复杂的政商关系,各种内幕爆料,吸引了刑辩圈和舆论的关注。
然而,这个案子最近风波又起,法院通知延期审理,原因是:检方又提出补充侦查。
12月8日下午,宁远喜、温惠的辩护律师接到顺德法院通知:“因需补充侦查,顺德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经审查符合《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法院决定同意延期审理。”

此前,顺德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顺德法院于2025年5月27日决定延期,这是第二次延期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可以延期审理。
但是,这类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依据《刑诉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也就是说,这是检察院在审判阶段最后一次补侦机会,期限一个月。
这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呢?
多位律师称,这恰恰说明指控证据明显不足。
辩护律师赵绍华说,所谓的补充侦查,肯定还有事实未能查清,定罪或量刑的证据不足。如果这最后一次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仍未能查清事实,检察院会不会直接撤诉呢?我认为这种可能性极大!期待着……”
然而,经过如此漫长的审理,仍无法认定犯罪事实,仍然无法作出判决,令人质疑办案机关是否在“为有罪而侦、为有罪而诉”。
宁远喜温惠职务侵占案从梅州到佛山,辗转三个法院,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异地管辖,由顺德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顺德法院负责审理。此次庭审仅庭前会议就开了5天,正式庭审持续46天。如今,在开庭数月、休庭合议许久后,法院仍未能作出判决,反而同意检察院再次补侦,还是挺令人诧异。
知名刑辩律师朱明勇说:这相当于是终点回到起点。这种折腾式的司法模式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也反映司法机关在长达几年时间里没有让人民群众在具体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这本是一起极其简单的案子,这说明有人就是想把一个无罪的案件搞成有罪的案件。否则开庭五十几天又研究几个月,还得不出结论的案件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宣告无罪的吗?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中的关键证人叶华能。此前他连续住院一百余天,恰好“覆盖”三次庭审安排,始终未出庭。而据家属称,叶华能已于2025年11月中旬出院,目前“心情和精神状态都很好”。若再次开庭,他将再无理由回避出庭,必须直面法庭、接受质证。
对于检方补侦、庭审延期又延期的问题,不少律师纷纷吐槽。
知名刑辩律师吴国阜说,现在刑案的司法实践中,一审、二审阶段,侦查、检察机关都可以补充侦查所谓证据,没完没了,他们根本不理会“侦查终结、证据关门”一说,取证程序在他们面前啥都不是,挖地三尺穷尽一切方法取证,就是要把被告人做掉,才不管有没有冤死人。

吴国阜提到自己在厦门思明法院办理的邹某夫妻诈骗冤案,原审判刑很重,发回重审、改判无罪后,检察院在第十天准时提出抗诉,然后联手公安机关立即全面重新取证。相关机关多个领导甚至通过私人关系威胁证人配合作证,有的证人此前已经多次作证,抗诉二审期间,他们几乎把全案证据重新搞了一遍,“我们提出强烈抗议,最后,二审法院还是敢于坚持原则,依法驳回抗诉,维持了原审无罪判决。”
在法律实践中,还有一种担忧的声音:即便两次补侦权用尽,检察院仍有可能依据相关解释条款,以“提供审判必需材料”为由继续补充证据。
有律师称,自己办过一个案子,审判阶段检察院两次用完,还是有无限补侦权,因为法检多次适用《刑诉解释》275条以及《高检规则》第422条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继续补的理由是法院要求检察院“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材料”。
这或意味着,所谓“两次限制”在现实中可能被软性突破,导致审理程序被反复拉长。
但不管怎么说,司法不是程序的空转,也不是权力的拖延。当“补充侦查”成为常态,当“延期审理”反复上演,司法的公信与效率正在被消耗。案子终须有个了结,要么拿出扎实证据,要么依法放人——这才是法律应有的样子。
回到宁远喜温惠案,这个案子既然到了这一步,如果若此次补侦仍无法查明事实,检察院应主动撤诉;若坚持起诉,法院也应依法作出经得起检验的判决。
作者系媒体转型法律人:waywayniu(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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