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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哲木:爱尔眼科医院,勿将“名誉权”异化为封口工具

字号+作者:清哲木 来源:红歌会网 2025-03-27 14:29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有点意思,昨天在头条平台发布了一篇《好大的一颗人参,南通卫健委收到了吗?》竟然被爱尔眼科医投诉为侵犯名誉、商誉、隐私权等。 举'...

有点意思,昨天在头条平台发布了一篇《好大的一颗人参,南通卫健委收到了吗?》竟然被爱尔眼科医投诉为侵犯名誉、商誉、隐私权等。BeJ品论天涯网

举报描述的理由大体是,作者主观臆测恶意炒作“好大的一颗人参,南通市卫健委收到了吗?“说什么南通爱尔眼科医院宴请公职人员都是不实言论造谣诽谤”,反正是笔者严重违法,我就好奇了,你爱尔眼科医院面对如此大的谣言难道不能向公安机关报案吗?现在治理网络谣言,打击网络谣言正当时,你们何必大费周章的在平台举报?本来想通过申诉,之后发现很麻烦,那就另起一篇,以正视听。BeJ品论天涯网

在央广网报道中,已经提到“南通多个单位相关公职人员接受南通爱 尔眼科医院宴请”等问题,目前南通市纪委部门已经全面展开调查。这说明爱尔眼科医院宴请公职人员是事实存在的问题,你们凭什么说是造谣?信口张来,倒打一耙,还是恶人先告状?南通爱尔眼科医院有没有宴请公职人员,有白纸黑字的事实。我相信纪委监委会掌握清楚。岂能容你庙大欺人,颠倒黑白,无法无天!中国社会是法治社会,不要因为自己“家大业大”就可以无视社会的监督,无视群众的反映问题。我告诉你们;名誉权不是你爱尔眼科医院拒绝社会监督的理由,也不是你们肆意拿来当封口的工具。BeJ品论天涯网

以“侵犯名誉权”为盾牌阻却社会监督,这是法律应用的错位。企业如果将名誉权异化为阻却社会监督的"法律盾牌",这种行为不仅违背法治精神,更是国家政策法规的公然践踏,南通爱尔眼科医院宴请公职人员是典型的违反八项规定,反腐斗争复杂而尖锐,高层也动员群众参与对违反八项规定的积极举报。对南通爱尔眼科医院宴请公职人员一事,作为南通市民的一份子,我也有公民的法定义务,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举报和监督。南通爱尔眼科医院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多次宴请南通公职人员,难道不能让老百姓念叨念叨?BeJ品论天涯网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第四十一条确立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民法典》虽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对生产者、经营者产品质量的批评不构成侵权。部分企业刻意忽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关于社会监督的规定。请问爱尔眼科医院,我对你们的产品和服务提出任何意见了吗?谈过你们的产品吗?即使你们在网上曝光出的负面新闻一箩筐,我依然很小心的就事论事,你投诉我文章到底意欲何为?BeJ品论天涯网

从"三聚氰胺事件"、互联网金融领域的"P2P爆雷潮"等案例证明,缺乏有效社会监督将造成灾难性后果。我再次声明一下,宴请南通公职人员是由你们公司内部流出的招待名单,任何人都不会刻意造谣诽谤。另外,我提醒一下贵公司有关单位注意;民企行贿达到一定数额将构成行贿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BeJ品论天涯网

所谓的造谣诽谤,是无中生有的事实,连这个都没有搞清楚就给社会舆论监督乱扣帽子,爱尔眼科医院难怪被艾芬医生盯着不放,活该!我有时间我也会这样做。BeJ品论天涯网

【文/清哲木,红歌会网专栏作者】BeJ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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