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大培:重新理解劳动价值论》一文,请见https://www.wyzxwk.com/Article/sichao/2024/10/499017.html
1,
文中说: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劳动才创造用于交换的商品中所包含的价值。在围绕劳动价值论所发生的争论中,有两个关键性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劳动所创造的是什么样的“价值”,“价值”概念在这里的含义是什么;第二个问题是,什么样的劳动、哪些劳动创造这样的“价值”。
上述所说,所涉及的有关内容,有关问题,可以做如下理解。
马克思说的商品价值,简称价值。马克思说,价值是商品凝结的一般化的人类的劳动。这其实是指创造出商品的劳动。该劳动,有个外号、别称、小名,叫做商品价值。换句话说,所谓价值,所谓商品价值,并不是提前存在、单独存在的一个概念,而不过是一个外号、别称。其实,马克思是把创造出商品的劳动,起个名字,命名为价值,叫做商品价值。再换言之,其实,价值这个词汇概念是多余的,可以搁置舍弃,应该搁置舍弃,直接去说商品劳动之类,就可以了。
马克思说,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这其实是说:商品的生产,有若干个环节,用若干种物料。像面条这种商品,有小麦种植、面粉加工、面条加工等环节,用种子、化肥、电力、机器等物料。每一环节,每一物料,分别有若干个生产单位。任一生产单位,里面有一个或多个劳动者,有一个或多个工种岗位。任一生产单位进行的劳动,是叫个别的具体劳动,亦即具体的个别劳动。那么,同种的个别劳动,属于同行,构成行业。同种的个别劳动之和=行业劳动,行业劳动也就是马克思说的社会平均劳动、社会必要劳动。那么,某种商品的各环节、各物料,分别有各自的社会必要劳动及其时间,把这些加总起来,也就是商品价值、商品价值量。
马克思之所以说商品价值,也是为了区别于交换价值、使用价值及交换价格。
马克思之所以把创造出商品的劳动,命名为商品价值,是因为,这些劳动创造出了商品(属于使用价值)及其交换价格(对应交换价值)。
2,
文中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不否认其它因素对人类社会的决定作用,但是它强调,劳动之外的其它因素只是参与了使用价值即财富的生产。马克思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劳动之外的其它因素不创造价值,因为他把价值看作是人类社会生产关系的体现,看作是个人对社会的贡献的评价指标,而自然界等等因素当然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无关。
上述所说,涉及如下问题,如下内容。
马克思说,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等等。这样说,是为了批判那些修正者等等之类。因为马克思认为,劳动者当家做主,创造财富,必须针对劳动对象,使用劳动工具等等。为此,必须考虑革命、专政、公有制的建立,等等问题,而不是回避逃避这些问题。总之,马克思说这些,主要属于政治活动领域,不属于学术活动领域。虽然,政治活动领域,也涉及学术观点、学术问题等等。
马克思说,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亦即,人类的具体劳动,创造人类的具体产品。那么,这句话,恰恰正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之唯一基石。
一切人类产品,有创造者,且唯一,且是人类劳动。亦即,上帝、大自然、资本、资本家、自然物人工物,都对此没有丝毫的创造。
这句话不成立,马克思经济学就全盘垮塌。
这句话成立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剩余价值论、资本剥削论,及资本论,才得以成立。
这句话成立了,则劳动、产品、产值之间,才有互相的对应关系,才有数量上的对等关系(也就是马克思说的凝结、转化、转化形式、表现形式等等)。所谓价值决定价格,并不是说,价值量(即劳动量)越大,则价格就大,就必须大,就必定大,而是说啊,一定的价值量(即劳动量),总是对应着对等着任意的价钱额。像马克思就说,总价值=总价格,即,总商品的一定的总量劳动=总商品的任意行情任意波动的总量价钱。
劳动作为创造活动,劳动与产品及产值之间是创造关系,这属于生产力活动,不属于生产关系活动。生产关系伴随生产力过程,但是,生产力过程并非生产关系活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并不涉及,也不依赖于,也不能依赖于,任何人任何物的任何所有权关系等等。
劳动作为创造活动,劳动与产品及产值之间是创造关系,那么劳动与产品、产值有对应关系,劳动量、产品量、产值额之间有数量对等关系。换言之,人类劳动的数量,是个基准量(物理学中质量能量也是基准量),是计量着表达着产品的数量、产品的价钱之数量。再换言之,商品价值(即商品劳动、创造出商品的劳动)可不是什么“人类社会生产关系的体现,看作是个人对社会的贡献的评价指标”等等之类。
3,
文中说:可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却坚持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来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特别是坚持把生产价格仅仅视为劳动创造的价值的转化形式。从说明价格如何决定的经验事实这个角度看,这是在理论上不必要地兜圈子。20世纪70年代萨缪尔森就是这样指责和否定马克思关于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理论的。
上述所说,所涉及的生产价格、价值转形等等问题,可以做如下理解。
马克思说,总价值=总价格。马克思当然说过这个等式,资本论也依赖这个等式。
总价值,是总商品的总劳动量。总价格,是总商品的总的市场价格,实际的真实的市场的交换价格。对吧。
而生产价格,其实,是针对市场价格,根据市场价格,得出的一种平均价格、理论价格。对吧?
生产价格=行业的实际成本*(1+社会的平均利润率),平均利润率=总商品的总利润/总商品的总成本。
既然,总商品价值=总市场价格,总剩余价值=总资本利润,
那么,总市场价格=总生产价格,总资本利润=总平均利润,这肯定成立,自然而然成立。
换句话说,这里的有关问题,不需要复杂化,不应该复杂化。而关键根本,仍旧在于基石、基础:价值量是一些劳动,价钱额是一些货币,二者看上去风马牛不相及,量纲单位都不一致,为什么能够相等?
4,
文中说:[摘 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真正用意,并不是解释经验现象中价格变动的规律性,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马克思并没有以劳动价值论来否认资本主义社会“按要素分配”的现实。
上述所说,涉及如下问题,如下事情。
按资分配,即资本剥削,即资本主义,即资方得利润。利润对应剩余价值。劳方得工资,工资对应劳动力价值。
按劳分配,即劳方得利润(资方没有得利润,没有资本剥削、按资分配、资本主义了)。
按劳分配,按资分配,都是劳资关系、生产关系、经济基础,都是针对围绕着利润,都是看利润的占有者是谁。
二者的共性,都是按要素分配(各要素所有者之所得大于等于零),都应该按功劳分配(这仅在劳方内部)。
而资本剥削,不是根据所有权关系,是根据创造关系。既然,劳动创造产品财富,所以,利润必定分割了劳动。
而资本剥削,并非就没有历史的合法性、合理性。马克思认为剥削不合法不合理了吗?
而按劳分配,并非根据任何所有权关系,其实是根据历史的进步性、必然性,社会主义这种生产关系的优越性。
上述评注,都没有展开辨析,没有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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