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04 在红歌会网见何新先生此文,决定加以驳斥。
我的驳文在多重括号以内,多重括号以外是何新先生的原文,敬请读者注意。
1987年我在《读书》杂志发表言论,称中国没有奴隶制时代,封建制度仅存在于两周,第一帝国之秦帝国建立后封建制度即不复存在。
此论对后来史学理论影响颇大,但实际上是个人的错误认知,不足为训。可惜后知后觉也。
【关于封建制度的基本概念】
封建主义的本质建立在世袭土地占有制度上。
《《《《《现代世界上95%以上的国家,社会生产的生产资料所有制,都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占主要。除了中国、朝鲜、也许还有越南、古巴等国家,都存在土地私人所有制度,都是土地能“世袭”“占有”的制度,照何新先生“【关于封建制度的基本概念】封建主义的本质建立在世袭土地占有制度上”,这些国家就全都是封建主义了?
这里说的制度,是指国家社会的制度。国家社会的制度,就是依统治者制定的规矩,以暴力和暴力为威慑,并配以意识形态文化的敎化,经统治规制成人们的行为和人们之间发生社会关系的规范。在国家社会,一切私人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制度,都是如此形成的,而且都是私人能“世袭”“占有”的制度,为什么唯独土地所有权的“占有制度”就能成“封建主义的本质建立”于其之上的制度?
还有一个问题,什么叫“占有”?
“奴隶使用奴隶的牛马是不是叫占有?不占有,怎么使用?
生产资料的‘占有’,有两种:[1]是指对生产资料本身的‘占有’;[2]是指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占有’或拥有。 人对生产资料本身的‘占有’,一般来说是人能动地对物的物理作用关系。奴隶使用奴隶主的牛马是奴隶对奴隶主拥有所有权的牛马的物理作用关系。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占有’,与其它财富的所有权的‘占有’一样,是统冶者依其制定的规矩,就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的‘占有’,经统治规制的人与人之间(包括人与人的组织之间和人的组织之间)的权力、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就事物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的‘占有’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
‘生产资料归谁占有’的说法不能区分,而是混淆了以上两种‘占有’的不同。不妥。【见我在红歌会网和乌有之乡的《驳余云辉<关于共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探讨>的一些论断》】”
所以,“土地占有制度”是个糊涂概念。应是土地所有权的制度。
这里的封建主义是指一种国家形态或模式,不是指人头脑中的一种主义。所谓“封建主义的本质”,是指一种国家形态或模式是什么。
制度只能是种种社会形态或模式的国家社会政治统治规制的社会关系的规范,离开种种社会形态或模式的国家社会的政治统治,就绝对不可能有任何国家社会的制度。“土地占有制度”,是统治依统治者制定的规矩,对财富或稀缺的效用事物的一种——土地——占有、使用、享用和处置规制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力、权力与义务的关系的规范,它都是一种社会形态或模式的国家社会政治统治规制的一种社会关系的规范或制度,它怎么能成为作为一种社会形态或模式的国家社会的“封建主义的本质建立”于其之上的制度?
因此,何新先生的“【关于封建制度的基本概念】
封建主义的本质建立在世袭土地占有制度上”的论断,概念、逻缉混乱,而且荒唐。》》》》》
裂土曰封,立王曰建,是谓古典封建制度。
【三大特征】
封建主义具有三大根本性特征:
1、特权制度
2、世袭制度
世官世禄,世袭罔替。出身等级及身份难以改变,实质也是种姓制度。(魏晋门阀制度最为典型。)
《《《《《何新先生此文前面的“【关于封建制度的基本概念】封建主义的本质建立在世袭土地占有制度上”,与此处何新先生的“裂土曰封,立王曰建,是谓古典封建制度”和“封建主义具有三大根本性特征”不符。
如前所述,私人所有的财富,包括私人所有的土地,都能“世袭”“占有”。在中国古代,土地能“世袭”“占有”的地主,与“裂土曰封,立王曰建,是谓古典封建制度”,“特权制度”,“世官世禄,世袭罔替。出身等级及身份难以改变,实质也是种姓制度”,没有必然的联系,现代国家的土地能“世袭”“占有”的地主,更是与“裂土曰封,立王曰建,是谓古典封建制度”,“特权制度”,“世官世禄,世袭罔替。出身等级及身份难以改变,实质也是种姓制度”不沾边。至于“世袭制度”,只能是指政治上的,社会生产的财富私人所有制,就是能“世袭”的制度。私人所有的土地,能“世袭”“占有”,与政治上的“世袭制度”根本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而且政治上的“世袭制度”,与何新先生以下论道的“中国古代历史中存在封建制度的三种形态”没有必然的联系。郡县制行政一统君主集权专制的国家社会形态,就是政治上的“世袭制度”,就没有包括在何新先生论道的“中国古代历史中存在封建制度的三种形态”中。这也是何新先生没有把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的秦,包括在他所谓的“中国古代历史中存在封建制度的三种形态”中的原因。》》》》》
【三种形态】
中国古代历史中存在封建制度的三种形态:
第一代封建制度是封土建王制度。(周代)
第二代封建制度是封土建侯制度。(汉唐)
第三代封建制度是封土建主制度,例如满清的跑马圈地。(宋元明清地主制度)
《《《《《何新先生的“建立在世袭土地占有制度上”的封建主义,与此处何新先生的封建主义的【三种形态】又是牛头对不上马嘴。
另外,“第二代封建制度是封土建侯制度。(汉唐)”和“第三代封建制度是封土建主制度,例如满清的跑马圈地。(宋元明清地主制度)”也是打胡乱说。
西汉承袭秦的郡县制行政一统君主集权专制和官僚制不彻底,在其统治的社会的相当地域重搞封建制,封异姓王,是传统习惯势力加当时统治集团内部力量对比关系决定,还与郡县制行政一统君主中央集权专制的秦朝短命有关。但皇权用郡县制行政一统君主集权专制直轄统治的人口比任何一个封建领主要多得多,因此实力也强的多,几年以后能灭异姓王。但又在相当地域重封同姓王。四十多年后不得不削藩平同姓王的七国之乱,郡县制行政一统君主中央集权专制得以巩固发展。皇子虽仍封国称王,但在封地上没有政治统治权,是封建地主,不是封建领主。至少郡县制行政一统君主中央集权专治政治居压倒优势,不是“封土建侯制度”占主要,从而整个国家社会的主体不是“封土建侯制度”,而是秦始皇开启的郡县制行政一统君主集权专制。
从西汉汉武帝开始官僚的儒士化,经东汉、三国后的魏,及以后的晋、东晋、南朝,官僚儒士化发展成为官僚士族化、门第化,门阀化。士族,集官僚、地主、贵族、儒生、豪强甚至军阀为一体。但不是“封土建侯制度”。从汉到唐,中央皇权没有以制度的方式使之“封土建侯”,就如近现代“中原大战”前的中华民国的军阀政治不是“封土建侯制度”一样。
西汉中、后期没官僚贵族化、世袭化,东汉中、后期亦然。这是凭门阀高低做官,没有实行官僚交流制、官僚势力坐大使然。这势必使郡县制行政一统的君主集权专制相当程度上蜕变成非“封土建侯制度”的官僚的“独立王国”,导致军阀割据。
为克制这一削弱中央王权集权专制政治的蜕变趋势,从隋朝开绐,实行科举制。但短命的隋没有坚持下来。唐朝的科举制度主要是官僚等级科举制度,平民科举制仅是开始,不占主要地位。士族制度到唐还保持着。尽管中央皇权已在相当程度上能实施官僚交流制度,士族官僚豪强地主势力虽不如前朝,仍然较大,加上没有实行严格的政军分离分治,中、后期仍然酿成军阀政治局面。平民科举制取代凭门阀高低做官成为基本制度从宋开始,士族制度在北宋也随之被废除,官僚交流制度得以普遍坚持,使官僚豪强地主势力大为削弱。
尽管如此,郡县制行政一统君主中央集权专治政治在西、东汉、唐朝的前、中期,仍占主要和主导地位。后期则是军阀割据,就如近现代国民党统治的“中原大战”之前的中华民国民的军阀政治类似。
宋、明郡县制行政一统君主中央集权专制政治又有了发展。特别是明朝,基本上用科举制从平民中选任官员,实行官员——包括军事官员——交流制,地方和部门官僚势力坐大,特别是军阀化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遏制。为杜绝军阀政治,实行严格的政军分离、分治,除严加节制边关驻守的军队军官外,高级军官平时与军队分离、不能统军。
宋、明周期律表现为与汉、唐大不相同。郡县制行政一统君主中央集权专制政治的制度更为发展,使朝代后期军阀割据战乱基本消除。但军制腐朽,土地愈趋集中于皇亲国戚官僚地主,层层贪腐,蚕食中央皇权财政收入的基础和财源趋于严重,由腐败造成两极分化和中枢派斗矛盾发展,农民起义的烈火无法扑灭——宋朝还没有腐化到如此程度,由于军制腐朽,就过早亡于落后的寡民小国的侵略。
对清朝的事多说一点。
封建奴隶制的皇太极时亲掌上三旗,尽管其它五旗仍是封建领主制,由于汉八旗和蒙古八旗也是皇太极亲掌,已君权独大,初步形成君主集权政治。
1636年在盛京开大会,16个部落、49个封建领主——有些由于是皇权任命,不仅不能世袭,而且不能终身任职,已不是封建领主——尊奉皇太极为可汗,囯号大清,君主集权制形成。
入关前半年,皇太极死,发生诸王皇位争斗,结果终于避免了分裂,达成妥协,由皇太极第九子,年仅六岁的福临为帝。
1644年6月6日清军进北京城。
1644年10月30日福临即皇帝位。
1651年,慑政王多尔衮死,福临13-14就亲政。多尔衮死,又发生旗主之间的权力争斗。
入京城的1644至康熙把鳌拜搞掉的1669年有25年,由于权力中枢君权弱化,清朝统治较为涣散。各旗官兵圈地、置汉民为奴或农奴,对汉族人民实行如此反动的高压政策,激起反清民运兴起。
进京3年后,即1647年后,才下令停止圈地。但,各旗主不执行。直到1669年康熙把鳌拜搞掉后,皇权逐步强化,才加快了停止圈地、克服对汉民的奴隶和农奴化的进程。用了半个世纪,即到康熙中期才基本上消除对汉族人民实行的奴隶化。
“议政王大臣会议”是权力中心,由满族亲贵组成,直到康熙王朝都是如此。雍正设“军机处”,“议政王大臣会议”权力遂微。自此,用时100年,从汉人王朝学来的郡县制行政一统君主集权专制基本形成。
社会是经过政治斗争形成国家统治起来的。政治统治是国家社会具有决定性的方面。国家社会形态或模式关键在于政治统治的性质、形态或模式。
所以自西汉、东汉、到隋、唐,居于主导地位的是郡县制行政一统君主集权专制政治得到初步发展,宋、明、清,郡县制行政一统君主集权专制政治得到更大的发展,这些朝代居于主导和统治地位的不是“封土建王制度”、或“封土建侯制度”、或“封土建主制度”的封建主义,而是是郡县制行政一统君主集权专制的君主专治主义。
“跑马圈地”,就是圈地,它与封建主义没有必然的联系。英国1840年的所谓资产阶级革命前后也是非封建领主的贵族地主圈地,而且英国1840年的所谓资产阶级革命与此有重大关系,1840年的所谓资产阶级革命后的英国的圈地更利害,英国却是向资本主义发展,而不是封建主义。》》》》》》
【流毒深远】
五四以后第一代启蒙者和革命者即提出反封建任务。
1949革命后新中国建立,推翻三座大山:封建制度,帝国主义以及官僚资本主义。
但是广义封建主义即特权制度及有关文化,包括特权、等级、身份、种姓制度,世袭制度等等,残余影响仍然持续存在。
【这里,何新的封建主义的概念又变了。】
传统是不容易改变的。
《《《《《“五四以后第一代启蒙者和革命者即提出反封建任务”,那是没有搞清楚作为国家社会形态或模式的封建主义是指什么。
“广义封建主义即特权制度及有关文化,包括特权、等级、身份、种姓制度,世袭制度等等,残余影响仍然持续存在”,是何新先生的发明。
何新先生前述说的封建主义,是指作为国家社会形态或模式的一种。“广义封建主义即......”中的“即”,作“就是”解。广义的作为国家社会形态或模式的封建主义,怎么能与“特权制度及有关文化,包括特权、等级、身份、种姓制度,世袭制度等等,残余影响仍然持续存在”划等号。奇谈怪论!
何新先生对文化是指什么东西都没有搞清楚,就乱弹琴。我在红歌会网的几篇文章对文化是指什么东西已有谈论,简言之,凡是人的思想意织主导其行为形成和制成的,能被他人感知、领悟和认识其思想意识和情感,如此来旨在向他人表示和传达其思想意识和情感,以实现影响和教化他人的现像事物,就是文化。各种文化现像事物,经人的感知、领悟和认识,“反映”的是人的思想意识和情感,包括封建主义的意识形态,怎么能是作为国家社会形态或模式的封建主义!
“特权、等级、身份”,在人类世界永远都存在,照何新先生的“广义封建主义”的论断,人类世界的社会永运都是“广义封建主义”。
“这里来谈特权。
任何行政层级单位的首长,都必须有对这个行政层级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支配的特权。任何行政体系的上级首长,都必须有行政权力支配其下级首长的特权。
之所以叫特权,是因为只能他有,不仅他行政权力支配的其他人员不能有,而且其他未在这个职位上的人都不能有。
军队首长在战场上有违抗命令者杀、丢失阵地者杀、临阵逃脱者杀、玩忽职守者杀、贻误战机者杀等等的权力,被他权力支配者决不能有这样的权力,军队以外的人更然。你看军队首长这样的权力有多特!
没有成金字塔等级结构的行政体系的各级首长因工作而必须有而其他人没有的行政权力支配的特权,行政体系就无法运转。
没有政治统治就没有统一的社会,就是天下大乱。
国家社会的政治统治的行政体系和国家社会中的民间各种机构的行政体系,是非有不可的。甚至在原始公社,作为萌芽状态的行政体系也不可或缺。否则,人类社会就只能灭亡。这里的问题只在于,这种行政体系的行政首长的权力是为大家的利益服务的还是为当权者私人或一小撮人牟取私利的。
因此,社会中的行政体系的为大家利益的特权必须有,而且是正当的。
因此,易中天所谓的‘特权’,应是指政治统治的国家赋予极少数人来为其私人或一小撮人所有或为其私利服务的权力和权利。
把前一种性质的特权与后一种的特权混为一谈,是易中天及其同类人的别有用心。
一目了然的是奴隶制国家的政治统治以法的规制方式赋予奴隶主对奴隶的行为、人身和生命拥有所有权,从而对奴隶拥有包括任其意志的杀死他的奴隶的生杀大权在内的一切支配权就是特权。因为国家赋予奴隶主的这样的权力和权利是奴隶主用来为其私人的需要或私利服务的。
还有封建领主贵族拥有对他封地上生活的人的种种特权,尽管依是否是他下层的贵族,还是所谓自由民,还是他的农奴而有重大区别。这是封建制国家的政治统治以法的规制的方式赋予封建特权贵族领主为其私人使用或私利服务的。
君主专制的国家的君主对他的臣民,和君主加封和赋予的特权贵族对其他的臣民的权力和权利同样如此。
人类国家社会受压迫和剥削的人民大众经过几千年的斗争, 以上露骨和公然的特权已大体上革除了。
但有的特权则是被变了花样的被某种关系掩盖起来,不易识别,并为西方的意识形态和中国的一些人千方百计加以粉饰,具有很大的欺骗性。
如契约关系。契约关系是政治统治依法规制形成的相互拥有自主权和自由权利的人们一致自愿同意达成的社会关系,加之这种关系又被美化成是平等和自由的关系,所以,一切通过契约关系实现的社会关系就都是平等自由的关系。
但是通过契约关系实现的资本家支配劳动者的权力就是特权。只要双方一至同意自愿达成的契约是合法的,通过契约关系劳动者出卖其劳动的使用权后,国家依法赋予和维护购买了劳动者劳动使用权的资本家在其经营管理的劳动生产场合或在其公司的行政体系就拥有依法支配劳动者的权力其实是资本家用来为其牟取私利——对劳动者进行剥削——服务的,所以是特权。
因此,国家通过市场关系实现的社会生产关系,如在由这种社会关系构建的公司的行政体系中资本家作为最高权力者拥有的支配权,是国家的政治统治用法制的方式赋予资本家的特权。【见我在红歌会网和乌有之乡的《 驳易中天的<枪杆子出政权,却永远出不了人权>》】”
现代社会,不仅必须有行政体系或组织,而且是高度发达。乡长、县长、市长、省长、国家元首,组长、班长、车间主任、分公司总经理、集团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此类行政体系或组织的等级、身份,永远都得有。“种姓制度”,政治上的“世袭制度”,除了印度等极个别国家还有严重的残余外,在现代人类世界的其它国家,已基本上消灭了。而且“种姓制度”,政治上的“世袭制度”,与作为国家社会形态的封建主义没有必然的联系。
所以,岂止是“【这里,何新的封建主义的概念又变了】”,通篇都是无知妄为的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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