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路虎女殴打退伍军人事件引起全国网友的持续关注。
目前,人们关注和热议的焦点是:路虎女的打人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青岛市在其《情况通报》中明确解释,路虎女打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寻衅滋事罪”的有关规定的第一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注意,刑法规定的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我们分析一下这句话中的几个要件。
一是随意殴打他人。
二是情节恶劣的。
事件中路虎女打人的情节是不是恶劣?
对于这一点,大家都从有关视频中看到了,路虎女连续多次通过左前车窗和拉开右前车门,一边口里叫骂着“X你妈”,一边多次殴打退伍军人林某某,在林没有还手的情况下,不依不饶,林某被打得口鼻流血,并因此严重地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
这一点恐怕连青岛市公安局也不得不承认是“情节恶劣”吧。
关于第一个要件是不是“随意殴打”?
《情况通报》中认为:“该案件是行车纠纷引发”,那意思是说:事出有因,这种殴打他人,不属于寻衅滋事罪。
有报道说:“青岛公安”官微转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碧对“王某逆行打人案”的解读,陈碧表示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是无事生非。该案事出有因,王某逆行插队,林某某不给让道而引发纠纷,就不够构成寻衅滋事罪。
专家的解释很明白,无事生非,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要件,也就是说,无缘无故地打人就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而事出有因就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为了能说明王某打人是事出有因,通报中详细描述了这段情节:王某逆行超车时与林某车辆相遇,倒车准备并入顺向车道,倒车过程中,林某车辆持续向前跟进移动,因车辆间距过近,王某无法并入顺向车道。期间王某与顺向行驶的大巴车发生剐蹭后,下车对林某进行了辱骂、殴打。
这段叙述貌似很客观,但是它公平吗?将王某明明是逆行的违法行为,却好像说成是正常行为了。
而正常行驶的林先生,被这几句阴阳怪气的描述,倒好像“得理不饶人”的有错在先了。
此段描述在网络上,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分化作用。有人说林是故意使坏,明明让一下就过去了,非得持续向前跟进移动,因车辆间距过近,导致王某无法并入顺向车道而愤怒打人。如果你让一下不就没这事了吗?
但是,你们想过没有?守法者凭什么给违法者让路?你给违法者让路,就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就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就是纵容她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至于,“青岛公安”官微转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碧对“王某逆行打人案”的解读,陈碧表示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是无事生非,该案事出有因,不能够构成寻衅滋事罪。
那这只是政法大学教授陈碧的一家之言,不足以成为否认王某构成寻衅滋事罪法定依据。
本人在《最高检官方网站》查到一篇作者张鹏成(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发表在《检察日报》的文章。标题叫《从三方面界定“随意”殴打他人行为》。
作者在这篇文章中明确指出: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殴打行为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无事生非型、借故生非型和屡教不改型(有关部门给予批评制止或者处罚后继续实施随意殴打)。
文章说:关于如何认定借故生非型的“随意”,需明确两个问题。首先,“随意”可以事出有因。虽然有观点认为“随意”只能是无缘无故,但实践中无缘无故的殴打行为很少见,若把“随意”限定为无缘无故,则会不当缩小犯罪圈,不利于打击犯罪。
从“寻衅”的语义看,也以存在“衅”即起因为前提。此外,《解释》中“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的叙述也证明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包括事出有因的情况。其次,对“故”的理解应以一般人认知水平为准。之所以将借故生非型殴打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是因为“故”与殴打行为的关系不对等。
文章的最后还强调: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在实施殴打时,主要目的并不是要给他人造成多么严重的伤害,而只是想通过殴打来发泄个人情绪,一般不会给殴打对象造成过重的伤害。
在现实生活中,别管在什么场合,无缘无故殴打他人事件,的确很少看到,随便找个理由、借故殴打者却比比皆是。
就说,2018年7月,发生在河南洛阳32岁常某连打他初中老师四个耳光,被判刑一年半案例吧。
常某殴打他的老师,也不是无缘无故,也不属于无事生非,而是他想起二十年前被这位老师体罚过,这才借故连打老师四个耳光。
在我看来,青岛市公安局的那段貌似客观的描述,而实际上是带有明显倾向性的。
将王某的违法逆行,叙述成好像正常行为。将退伍军人林先生坚守正道,坚持原则,坚持维护法律尊严,坚持不给违法逆行者让路的正义之举,不但没有受到肯定,却说成是引发纠纷的原因。这是不是有点既不公平、也不公正啊?
有网友找出一则同样来自青岛的旧闻:某日早高峰一司机逆行堵路,一交警骑着摩托车横刀立马,一步步逼退逆行车辆。恰好当时也是一位女司机,还撒娇说不会倒车,结果交警步步紧逼,硬是令其退回到逆行原点。
同样是遇到逆行,当年的青岛主流媒体盛赞:“交警威武,硬核逼退逆行司机”,当地的老百姓也一片叫好声。
而今天的这位退伍军人,只是自己正常行驶,只是不给逆行违法者让道,就成了故意使坏、引起纠纷的原因了?难道与违法行为作斗争不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责任吗?
再说26岁的林先生,为什么他始终坚持军人的准则,并不是硬蹭。
根据规定,45岁之前,他还属于预备役,这都是每一个退伍军人登记注册过的。也就是说,若有战,召必回!脱下军装依然是战士。战士不仅保家卫国,也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与不法分子做斗争。他尽到了自己的责任,也守住了自己的底线。通报却给了他这样的曲笔,让他寒不寒心啊?
有网友说:若有战,召必回,有路虎,不能随!
对王某殴打退伍军人的行为是不是构成寻衅滋事罪,青岛市公安转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碧的观点,不是无事生非,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这只是一种说法,一家之言。
而《检察日报》那篇专家的文章,则认为“借故生非型”随意殴打行为也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到底听谁的?你青岛公安也不能只听一家之言吧?
【文/晨风细雨,红歌会网专栏作者。】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