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主体地位应体现在“控制力”
“相对规模”“目的性”三方面
吴 文
2007年8月30日,习近平同志在上海国资委调研时明确指出的,“我们讲‘公有制为主体’,这个‘公有制’不是抽象的,是要具体量化的,如果没有量化,那就是‘玩’概念”,引起高度认同。这句话中提到的“公有制为主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更是明确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
既然反对在“公有制为主体”这一基本经济制度上“玩”概念,强调要具体量化,也就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当时确实存在“玩”概念的现象。并且,就对“公有制为主体”进行具体量化而言,虽然也有学者进行了探索,但是学界尚未对此问题达成一致,有关部门也未推出具体的衡量公有制主体性的计算指标。
显然,要对任何一个概念进行量化,首先要清晰地界定其内涵,如果在内涵的规定上存在模糊性,那“玩”概念就有了空间。党的十五大就对“公有制为主体”进行了政策性阐释: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是不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
然而,要准确理解概念的科学内涵,还需要进行细致的学理分析。借鉴以往的理论研究和现实中的实践现象,本文试图从“控制力”“相对规模”“目的性”三个维度出发谈谈对“公有制主体地位”概念内涵的认识。
一、应进一步清晰界定
公有制“量”的优势对于“公有资产占量的优势”,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界是一致认可的,但对于何为公有资产在“量”上的优势,学术界尚存在争议。在很多情况下,“量”指的是公有资产所对应的资本价值量,所谓优势就是高于50%。然而,在实践中量化公有资产的价值,无论国有资产还是集体资产,就需要一个产生价格的交易市场。对于公有制资产中的企业资产、政府资产、事业单位与集体组织资产和可进入交易的土地资产(即已开发资产)等,利用市场价格评估其价值都较为容易。而公有资产所包含的未进入生产运营的大量潜在资产(即未开发资产),则难以利用市场对其进行价值评估,例如庞大的尚未开发的自然资源。如果主观地认为公有资产中的未开发资产的价值量巨大,那是否意味着即使将所有已开发资产私有化,公有资产依然可能具有“量”的优势呢?这种“合乎逻辑”的推论显然是荒谬的,这应当属于“玩”概念的一种,所以公有资产合理的量化应当着眼于“已开发资产”。然而,有的观点还认为,公有资产不只是公有制企业中的资产,还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如国有和集体所有的事业单位的资产、政府部门的资产以及土地、各种自然资源等。因此,尽管现在很多指标上已经显示出非公有制企业在数量上占了优势,但并不能改变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量的优势。
反对“玩”概念的现象,是一个不可轻视的意识形态问题。
严谨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始终在公有制主体地位量化问题上进行探索和阐发。马克思指出:“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后者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独特的社会性质。”①因此,基于反对拜物教的角度,有观点就指出,只有透过资本的物的形态(或资本的价值形态),用反映人与人在生产中的社会关系形态的统计指标,才能直接反映出所有制结构的本质关系。从这个观点来看,只有在第二、第三产业中的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中的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不低于50%,才能说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如果转换到主流认知所强调的资本价值量指标上来,考虑到公有制经济所在行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较高,单位资本可吸纳的劳动力较少,不能再把公有制的企业实收资本、企业资产、国内生产总值和工业总产值所占相应总量的比重超过50%,视为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了,要达到60%、70%甚至更多才行。
二、应进一步阐明国有经济控制力
和相对规模的一致性关系相比于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党的十五大以来,党和政府对国有经济的定位是“主导作用”,并且强调要增强“控制力和竞争力”。这里的“竞争”主要是指市场竞争,并且其指向不仅是国际竞争,也包括与国内其他所有制经济的竞争。由于“竞争”始终是同一时期的横向竞争,“竞争力”就是一个指向其他主体的相对性概念,不存在相对于自身的纵向时间序列上的绝对性内涵。另外,控制力的增强会带来竞争力的增强。
因此,党的十五大早就提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②如果确定“国有经济的控制和竞争力得到增强”的前提,那么在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国有经济的比重只会上升,不会减少,这是显然的。如果私有经济相比于国有经济增强了其“控制力和竞争力”,其比重也自然会上升。只有在通过结构优化提升竞争力的过程中,国有经济才可能出现占比下降,并且这也包含了调整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一旦阶段性结构优化完成,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规模将进入正反馈循环阶段。反过来说,如果国有经济占比持续下降,并且未出现回升趋势,这只能说明国有经济相对于其他主体的竞争力下降了。关于增强的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主要存在直接占有(直接控制)与股权控制(间接控制)两种方式。
对于前者,党的十五大报告的阐释是,“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③对于后者,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④虽然两段表述都提到了“支配”,但前者的支配强度显然高于后者。在以直接控制方式取得“支配”的情况中,控制范围所涉规模与国有资本投入规模直接对应;在以间接控制的方式取得“支配”的情况中,控制范围所涉规模可以远超国有资本投入规模。因此,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存在两个维度:强度和范围。
理论上,基于股权的金字塔结构,国有经济通过间接控制的方式可以覆盖所有非国有经济的范围,并且至少按股权比例分享非国有经济的利润,因此,在股份制企业中处于控股地位的国有经济不会出现相对规模(占比)的下降。而对于以直接控制方式占据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经济,因其主要处在产业链上游,具有较强的市场议价能力,其市场价值增长速度在理论上也不应低于全国资本的平均增速,相对规模(占比)也不会降低。
除了结构调整过程中不合理的国有资产流失,国有经济相对规模降低的另一种情形是:股份制企业中处于小股东地位的国有经济被非国有经济的大股东侵占利益。这种结果恰恰对应着国有经济控制力的降低。
因此,正反两方面情况都表明: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相对规模具有一致性关系,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增强需要体现于相对规模的提升。相对规模是对控制力的最底线的量化,即“控制力”不是“虚”的,也不应当“玩”概念。
当然,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还可以超出相对规模的提升。从股权金字塔的层级结构出发,国有经济在第一层级中控股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实际上具有了一定的公有性,可按照一定的折算系数统计为公有经济,依此类推,股权金字塔中层级越低的非公有制经济可折算为公有经济的系数越低。笔者认为,这在对公有制主体地位进行量化时是应当考虑的因素。
三、应进一步廓清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目的性”内涵
从目的意义上说,我们并非为了公有制而坚持公有制,而是为了确保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已然指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能够从根本上克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同生产社会化的基本矛盾,消除生产力无限发展的趋势和群众消费力相对有限之间的矛盾。这正如江泽民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闭幕时的讲话中所指出的,“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的一条根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我们都要坚持这项原则。只有确保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⑤
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决定分配,不同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不同的收入分配制度,正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按劳分配提供了基础,为依靠劳动共同致富提供了可能。因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⑥在政治经济学逻辑上,分配领域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和生产资料所有权领域的“公有制为主体”是对应的。
因此,如果在实践中完全坚持了“公有制为主体”,分配领域内的收入差距应当处于以劳动价值量供给差异为参照的较合理范围内。而依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由基尼系数所表征的我国收入分配差距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美国接近,持续高于国际警戒线0.4,远高于东亚资本主义国家日本(0.25左右)。
这种收入分配上的不合理差距,除了有来自非公有制经济的因素,也有来自公有制经济内部的因素。有学者就发现:2006年,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最高年薪开始高于民营上市公司,为职工平均收入的20倍。因此,在当时,很难说作为公有制的国有企业在何种程度上坚持了“按劳分配为主体”。
正因为在实践中非公有制企业是以“按生产要素分配为主体”的,如果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遵循相似的分配法则,那么在社会主义意义上,两者的实质区分度便降低了。虽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但在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中,“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合方式理应存在显著差异,在公有制企业内,无论如何结合,都不应淡化“按劳分配为主体”。依此原则,公有制企业不仅应当是形式性公有,而且更应是实质性公有。因此,在具体量化公有制主体地位时,应当依照按劳分配的实现程度对公有制企业进行系数折算,如果公有制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差距大于或等于私有制企业的平均水平,折算系数应为0。
综上所述,习近平关心的公有制经济主体性的量化问题,是一个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理论与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的问题。我们需要从外部与内部两个维度去审视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实现程度,必须破除很多似是而非的观点。唯有如此,才能在增强控制力,保持相对规模与确保社会主义目的性的过程中实实在在地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
注释:
①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92页。
②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2页。
③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1—22页。
④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2页。
⑤参见《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江泽民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闭幕时的讲话》,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64168/64567/65397/4441712.html。
⑥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http://www.gov.cn/zhengce/2019-11/05/content_5449023.htm。
(本文原载《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21年第10期,略有修改,作者授权红色文化网发布)
来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作者: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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