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及征收“同住人”政策之缺憾
公平审案,则民众归心,有如百川之汇海。——[印度]《摩奴法典》
一
是的,我没有写错,标题中引号内的两个字确实是“好人”。
我们从孩提时代起,对一个人的最简单明确的评价标准,就是“好人”与“坏人”。人人都想做好人,不做坏人。
然而,今天我却在发问:
你还想在中国做一个“好人”吗?
我不是作秀,不是故弄玄虚,不是不知道这么说实在太消极,甚至有点给中国“抹黑”,让中国人“丢脸”。
这么说的同时,我的心很痛,好像在毁掉我自己,毁掉我坚守一生的信仰。
二
我们常说,摆事实讲道理。先讲个真实的故事吧!
地点: 上海。
人物: 舅舅一家,外甥一家。
情节:
话说上世纪末,1995年,舅舅一家居住在上海市区,外甥一家居住在上海松江县城。
前者市区户口,后者郊县户口。
当年,户籍很重要,两家人的故事就从“户口”二字开始了。
1995年上半年,当年还是每周仅休息一天。按惯例,外甥与其母都会同以往一样,在星期六晚上就从松江抵沪,在舅舅家“度假”。
某周日中午,在舅舅家午餐后,其母开口了,提出一个请求,要将正开始读初中的儿子的户口,由松江县迁入市区,挂靠在舅舅家里。
她说:“市区条件好,户口挂在你们这里,高中可以进个好一点的学校,将来找工作也能机会多一点。”
说完,她还特意加了一句:“勿会来跟你们抢房子的!”
说草率,“其母”的哥,外甥的舅舅当时确实也真草率,很爽气地就答应了这个请求,而没有把他妹讲过的一件事放在心里。
什么事?
“其母”讲到过,她的一个女同事,兄长住在上海大世界附近,这女同事曾经向兄长提出,要把自己孩子的户口挂到哥哥家里。
两件事雷同。不,一模一样!
也不完全一样。她同事的哥哥一口拒绝了。
请不要把舅舅说成是糊涂蛋。明明听说过这样一件事,他却一口就答应了。之所以答应,事出有因。
他这个外甥,从小每周来一天。上小学之前起,直至初中毕业,年年寒暑假都放在上海他家里,由他和妻子全责照看。舅舅的职业是教师,也享有寒暑假,所以与外甥相守的时间特别多。十几年下来,夸张一句,“视同己出”了。怎么会不想让外甥有个好前程呢!
再说“其母”也是他帮家母从小带大的。
舅舅与“其母”尽管同母异父,然而自从1958年其继父去了外地以后,上初中的舅舅就更多地帮助母亲照顾这个才虚岁五六岁的妹妹了。
由于母亲进了里弄生产组上班,并谋了个兼职,居家时间极少,说句不便说的话,当年夏天连替妹妹洗澡都是“舅舅”份内的事。
至于后来这个妹妹去松江县插队落户,一年中起码有半年“逃”回市区,赖在上海哥哥的家里,每天不付一分钱白吃三顿饭。
一句话,舅舅心里始终揣着一份对外甥母子的浓浓的“血浓于水”的“亲情”!
再说,她已经作了“勿会来跟你们抢房子”的承诺。舅舅出于对妹妹的信任,并没有要求妹妹留下书面的保证。
当年,房改尚未开始。户口与房子的关系不比今日。所以舅舅不可能从经济与利益的角度去考虑这件事。万分遗憾的是,今天只能说一声,这位一心想做“好人”的舅舅,当年的确太轻信他们了,太看重所谓的“血浓于水”了!
在有关外甥迁入户口的申请书上,舅舅签上了“同意”二字与自己的姓名。1995年12月,外甥的户口如愿以偿,从松江县迁至市区,“挂”到了舅舅家的户口本上。
三
故事的结局。
三十年后,旧房征收,外甥把舅舅一家人告上法庭。
舅舅怎么也想不到,当年签名写下的区区几个白纸黑字,与自己对“妹妹”和“外甥”的信任与亲情,三十年后,竟成了自己的“卖身契”!
忘恩负义的外甥居然赢了官司。
舅舅让自己一家人付出了80万元的沉重代价!
四
舅舅输得好惨!
他说,我同意他们挂靠户口,是出于“亲情”,况且有“承诺”。
没用!
他说,虽然当年的承诺没有“书面凭据”,但是我有事后他们多次承认有过那个承诺的书面材料,足以证明事实真相。
没用!
他说,外甥在1998年9月升入高中后,的确在旧房住过,但是,1998那年我自己移居他处,他们一家拒绝了我将外甥带去他处,负责外甥的生活与学习的主张,并且未征得我同意,擅自打开旧房,占住了该屋。
之后,当我从侧面获知,他们已将松江福利分配的住房出租获利了,便决定在2000年1月与他们书面签订合同,月收250元租金,直至2008年6月他们被迫迁出为止,外甥与我事实上已经是租客与房东的关系了。
还是没用!
他说,外甥当年办理申请迁移户口时,其父母除了给上海的户籍警送礼(实为行贿),还有弄虚作假的事实(如舅舅在成为被告后查清楚,外甥当年的“户口迁出地〞竟非他们的松江居住地,而是他处的一个集体户口)。按《上海市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在办理户口事项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按照市公安局有关规定纠正该户口事项,并将申请人的户口事项恢复至受理前状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然没用!
他说,外甥一家,在松江县城先后两次享受了福利分房,在外甥一家住进市区现被征收房之后,居然不可思议地把已获有产权证的二室一厅福利房卖出,制造了“无房”的事实。
没用!没用!统统没用!
这位舅舅向我细细讲述完自己的故事,最后吐出了一句令人感叹不已的话:
“如果有下一世,我绝对不做好人,一定做个坏人!”
他的表情却是痛苦的,非常非常痛苦!一眼就可以看出,舅舅这么说绝对是违心的。
除了这一句话,我相信他每一句都是实话。一个人一生老实,老了老了,要他学会说谎造假也难。
他下一辈子,肯定还是一位好人!
五
舅舅输给了什么?
事实,还是政策?
所谓的政策!
第一条: 外甥有常住户口。
第二条: 已居住一年以上。
第三条: 他处无房。
不妨将有关政策条文抄录于后: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这是从上海市有关文件上全文摘抄的,一字未改!
我知道,舅舅心里想说的话其实是:
我输给了自己,自己从小就确立的人生理念——要做个“好人”!
六
舅舅外甥的故事,激发了我“研究”旧房征收有关政策的兴趣。
上海的旧房改造,从“拆迁”到“征收”,经历了几个阶段。
从2012年之前的“数人头”(即只要户口在房屋里面,拆迁时按户口数安置分配),到2012年之后的“数砖头”(指补偿款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户补偿,不考虑人口因素,剔除了屋内挂户口的人头补偿标准)。
而之后的第三阶段开始,国家的动拆迁政策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从"拆迁"转变为"征收"。上海市的征收政策也随之变化为“数砖头+托底保障”。以公租房动迁为例,如果动迁户被认定是困难户,则会在原来三块砖的基础上多一笔困难户托底保障。
舅舅家没资格跻身困难户,尝不到“托底保障”的新鲜味。审判口径就“按政策”把外甥定性为了“同住人”。
他与舅舅一家何时“共同居住”了?但是,就凭所谓“同住人”政策,他赢了。
征收中的“数砖头”仿佛回归了“数人头”。
七
一点不错,“数砖头”回归了“数人头”!
不妨把有关政策的文字具体品读一下: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分号前,上半句是针对拥有公有住房产权的国家机构,如房地局、房管所说的。分号后,下半句,就针对着居民——公有房屋承租人,要求承租人与包括同住人在内的所有人“共有”货币补偿款,换言之,房屋内每一个有户口的人都有份!别的不说,“同住人”最关键的一个条件便是“有常住户口”!
辨一辨上文引述的这一条规定的味道吧!
“共有”,社会主义嘛,共同富裕嘛,大道理上不会错。但是,过去的“数人头”也是“共有”啊,为什么要改呢?因为“数人头”中发现的弊病,主要就是空挂的户口太多了,以致财政开支太高了!
那么,现在涉及“同住人”,政策怎么又把“户口”当成分享补偿款的决定要素了呢?这不是又回到“数人头”的轨道上去了,又是什么呢!并且要求奇宽: “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目前的征收,在政策宣传上唱得最响最动听的是什么?“数砖头”呗!
砖头数好了,回头一句马上又来“数人头”了!
“数砖头”的原则怎么就不坚持了?
因为靠所谓“三块砖头”,把要付给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已经框定了,压缩财政开支的目的已经达到了,后面,那是你们自己的事情了!
是啊,有问题,有矛盾,你们自己去解决,去争去闹,都跟我决定搞征收的没一毛钱关系啦!我“数砖头”,已经把钱都给到你们了!悄悄地“数人头”而引发的纠纷,与我彻底无关,文件上已经白纸黑字写明了,自己去法院打官司吧!
为了把自己撇清得干干净净,有关“同住人”的其他一切事实也都被撇开不顾了!
再以舅舅外甥的故事为例:
无视了外甥“其母”以“监护人”身份代“外甥”所作的承诺,也无视了申请迁入户口时的弄虚作假,只看到了征收时外甥拥有常住户口。
无视了外甥父母居然把福利房卖出获利,“净身”出屋,重新做回了“无房者”,并让儿子(“外甥”)因此而获取到了“同住人”的身份,可以再次从国家和舅舅那里分得一杯羹!
只求征收顺畅,不问社会效果,如此邪气不刹,正气不扬,助纣为虐,而不顾东施效颦,社会风气还能好起来吗?!
于国无功,对老百姓不负责任到极点!
同时,还无视了所谓“同住人”究竟是怎么“同住”的这个关键性问题。
细算一下这笔“同住”账吧!
1995年12月,外甥的户口迁至市区舅舅家,人还在松江县上初中直至毕业,未“同住”。
1998年9月升入高中后,外甥附随父母住进擅自占据的舅舅旧屋,此时舅舅已迁居他处,这算“同住”吗?
2000年1月起,舅舅与他们书面签订合同,月收租金,直至2008年6月他们被迫迁出为止,事实上确立的是租客与房东的关系。这又是什么“同住”呢?
退一百步看问题,1998年9月至2000年1月之前,的确是“一年以上”了,然而仅有16个月而已。再退一千步,1998年9月至2008年6月,算10年吧!十年无一日“同住”的记录!
征收签约时间为2023年4月,1998一一2023足有25年。哪怕退上一万步,把上述10年都算上,也是10与25之比!未共同居住的“同住”占时一半都不到,难道还要把外甥住在松江县念初中的时间也计入吗?!
“同住人”政策是不是太离谱了!
假设某人在30年之前迁入户口,住了“一年以上”后就永久离开,其余二十八九年再也没有在被征收房屋之内躺平过一天,也必须视之为“同住人”吗?!
这个政策的设计,其社会效果只能是“助纣为虐”!
同住人,“共同居住人”之谓也。如此“共同居住”,把中国人语言中“共同”的概念完全颠覆了!
同时,这条政策,既完整地具有“数人头”的实质,又强调了“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凭什么规定只需区区“一年”以上,这跟空挂一个户口有多少不同?
不禁要问一问:
确定短至“一年”的期限,在法理上有何依据?
在制定前作过哪些调查与论证,有没有听听老百姓的意见?
在实践中又总结出了哪些经验和教训?
胡思乱想,大胆假设,制订此政策的相关人员,其家属、亲友或关系人中,有没有只“同住”了“一年以上”的人?
尤其是,面对实施后引发的大量诉讼案件,是否意识到负面的社会效果对群众的伤害,对传统道德的逆损,对社会和谐安定的冲击,与对法制建设的损伤?
退一步说,即使非要拉一把“同住人”,也应该在“同住年限”强调“实际居住”的前提下,作出合理的规定。
抛砖引玉吧!
比如,假设同住者拥有常住户口的时间为A年(如1995年),正式签约征收的时间为B年(如2023年),A年至B年计28年,这28年理当成为“应实际同住年限”!只有基本达到此标准者(如28×90%≈25年),方可确定为“同住人”,获得享受征收补偿金的资格。
并且,应当在制定这项政策时,明确政策的适用期限,即何时之前发生挂靠户口的案例不适用本条例,而只有何时之后才适用本条例。凡人不是诸葛亮,即使诸葛亮在世,也未必能推算出哪一年会制定这样号称数砖头,却又暗底下搞个数人头的政策。
总之,在承认“后半截”确实是考虑了“数人头”因素的前提下,只有严格坚持“应实际同住年限”,才能弥补目前的同住人政策的缺憾,做到相对公平,减少负面社会效果,减少旧房征收给人民法院增添的压力。
七
说说目前的同住人政策给人民法院增添的压力。
查看了一些有关论文,看到有一篇文章中有这么一段话:
“从2017年开始,上海市市区开始大规模的集中旧改征收,由此也引发了大量动拆迁民事案件,主要就是征收补偿利益纠纷案件,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各类矛盾不断激化,也出现了不少新的情况。〞
上海有一家《新民晚报》,版面上设有专栏,定期介绍征收官司实例。(这个专栏现在不知道还有吗?)如果一期不落地去阅读,准会看得人心如刀绞 !
为什么?
一个又一个案例,远亲近亲,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亲人、同胞、手足、夫妻之间,都为了争一份征收补偿款而亲情全抛,怒目切齿,对簿公堂!
必须高度重视旧区征收(动迁)引发的诉讼案件日渐增多的社会现象!
国家进行旧房改造,目的何在?
概而言之,一句话,旨在为人民谋幸福。
在条件极差、面积很小、居住拥挤的旧公房里住了几十年的人,谁不渴望、期盼有朝一日能够换一个居住环境?然而,如果在征收(动迁)启动后乍露笑颜,接踵而至的却是亲人翻脸,同室操戈,法庭相见,心里又会是一种什么滋味呢!
如果旧房改造因政策设计而引发大量亲人反目、骨肉分离,这是业绩,是成功吗?
好比舅舅做了好人,明明对方作过“不抢房子”的承诺,最后反被忘恩负义的外甥告上法庭,割让了80万补偿款。
这种事情,倘若落在设计政策的人自己身上,不知他还想不想“做好人”?
这种案例,在社会上流传速度极快,会不胫而走,耳闻者当作何想?
人们能不“引以为戒”,从此远离“好人”吗?
到社会上去听听,“现在不能做好人”,这么说的人还少吗?
老人摔跤倒地,路人不敢出手相助,因多年前南京一个民事案例,而导致社会风气之极大倒退,给我们中华民族脸上抹黑,这个教训还小吗!
八
英国名人培根说过这样一段话:
“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一个社会,大家都不想、不敢做好人,这个社会还有辉煌的明天吗?
明天的责任之一是审判今天。(美国: 庞德)
想想舅舅和外甥的故事吧!
九
浮想联翩!
毛泽东时代的生活情景跃然眼前。
那是一个人人争做好人好事的时代!
尤其是在毛主席号召“向雷锋同志学习”之后。
我坚信,中华民族是在不断战胜挫折中坚持前行的民族。
大家都来做好人,今天依然是埋在中国老百姓心头不变的心愿!
始草于2024年6月20日凌晨
【文/遥看一千年,本文为作者投稿红歌会网的原创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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