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方医科大学俞莉老师因救人导致上课迟到,不受奖反受罚又成了网络热议的话题,时至今日两个月有余,好像公众的舆论仍没有拉回南方医科大这头“犟牛”,俞莉老师仍未得到符合民众预期的结果。这种“邪臣无功而得赏,忠正无罪6而有罚”的奇葩事,自南京彭宇案带来的见了倒地老人不敢轻易去扶的社会效应后,类似的事件虽不能说司空见惯,但隔不了三两年就会在网络上出现、发酵一次,吸引一下公众眼球,撞击一下多数人认定和遵守的伦理价值底线。以至于有人慨叹“法律对好人太坏,对坏人太好了”。那么,造成这种法治的目的与效果相悖逆的、异化现象的根源问题在哪里呢?
2.这里不得不重复一个政治经济学常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为“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所以,“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这是马克思对法律与政治和经济关系的最经典的定论。因而,法律问题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范畴必然要从经济基础上寻求根源性解释。那么问题又来了,经济基础又怎么导致了法律上的问题呢?
3.不应讳言的是,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公经济的发达,人们的公民意识、自我意识、契约意识以及对民主、自由、平等等个人权利的诉求与日俱增,相应的国家立法层面也因应这一现实趋势,对私法范畴的立法,特别是对公民权利的立法与时俱进,日臻丰富。但相对而言,对于公民对集体、国家、社会应尽义务的私法立法和公法立法并没有同步跟进。需要强调的是,因着东西方共同的市场经济环境,反映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生产生活方式及关系(经济基础)的新自由主义对我国公众社会意识观念产生了不应无视的冲击和影响。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以来,在现实经济实践中,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有加,中央和地方经常出台优惠政策,鼓励甚至于刺激非公经济发展。相形之下,对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和措施则稍显不够,对公有制经济的话语最多的是加大或深化国企改革,但不应回避的是,由于西方经济理论的主流化,国企改革的措施和初心及效果出现了某些相异性。集体经济方面也出现了有集体收入,无集体经济关系的悖论现象。故而,在现实法律实践中也就出现了对个人权利强调过多,对公众的、公共的、集体的、社会的、甚至是国家的权利和权力强调的相对少了些的现象。但是,正如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陈俊所言“社会公平需要公法和私法领域立法的共同维护”,两者要统筹共进。反而观之,如果没有公法的完善、没有强调公民个人义务的私法的完善,出了问题将祸及每一个人。不要简单认为:法者,国之大事,与我何干?因为“气温升降关乎每一个人的冷暖,邦国兴衰关乎每一个家的安危”“生态环境好才可能每个人都好”,法律作为天下之公器,它关系到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比如,本文开头谈及的俞莉老师抢救人、彭宇扶起倒地老人的见义勇为之举其实就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优秩良俗的标本性的公民义务和行为,但这些年对类似情况的激励嘉赏虽有举措,但产生的实际效果并不明显,这是今后国家立法层面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直而言之,经济基础是法治社会的基础,立法环节是法治过程的前提。如果社会主义的立法者在经济基础上不能站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上,在法律哲学上不能坚守历史唯物主义和社会主义初心来为人民立法,那么立出来的法律将严重影响执法的公正,守法的效果,用法的质量;严重影响人民对法律规则的信仰,对法治社会的信心;必然会衍生出各种奇葩乱象,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
4.所以,还是那句老话“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必须理直气壮地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即理直气壮地发展国有经济、村级集体经济,从而在法律层面上加强维护集体、国家、公众、社会利益的立法;从而在意识形态上扭转社会上存在的极端个人主义和拜金主义风气,强化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主旋律。这才是扭转这种法律异化现象的治根、治本之举。
5.在执法层面,从根本上而言,执法的目的在于“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意思是执法的目的在于希望天下大治,通过施刑是为了达到无刑的目的,使人民安居乐业、生活和谐符合中正之道。因此,希望执法者时刻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吏者,民之所悬命”“生民之司命”这样一个极其重要的角色,在用权执法中,“不可欺以轻重”,应不枉不纵,赏其必功,罚其必罪,努力达到法理、情理的统一。
6.“赏功诛罪,所以为天下致利除害也。草茅弗去,则害禾谷;盗贼弗诛,则伤良民”。这是立法目的和执法效果的统一。社会主义法律在本质上必须体现并维护以工农群众为主体的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必须确保社会主义立法目的与社会主义法律实践效果的统一,而不能出现立法目的与执法效果相异化的现象。人民经济(公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必须是人民政治(人民民主),在法治实践上必须是维护人民利益的人民法治。
7.《管子》说得好,“以法诛罪,则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则民受赏而无德也。此以法举错之功也”,这就是“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的意义所在。
(作者:山东省成武县政法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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