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曝光的油罐车混装事件是指一些油罐车在没有经过适当清洗的情况下,直接从运输煤制油等化工产品转向装运食用大豆油等食用油。煤制油属于化工产品,含有重金属和苯等化工原料;装化工原料再装食用油不可避免会有污染,长期摄入含有这些化工残留的食用油,可能导致人体中毒,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甚至对肝脏、肾脏等器官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但消费者很难分辨出来。这一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让消费者和全社会十分震惊和愤怒。
油罐车混装事件公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严重暴露了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和利益面前人性的不堪一击。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经济活动都是在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马克思在描述私有制市场经济社会时曾说: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然如果缺少严厉的监管和法律的刚性约束,也有可能一些企业或经济活动参与者会突破道德底线和践踏法律红线。笔者现就油罐车混装事件所牵涉的所有相关当事方简单分析一下。
一、卖方按规定应该检查运输工具是否符合要求,为什么没有检查或没有严格检查?是否相关负责人或罐车具体验收人权力寻租亦或被罐车司机或运输公司收买拿下,因而才对罐车混装熟视无睹致消费者的健康于不顾?
二、罐车司机为何违反专车专用的规定,甚至胆敢不经过清洗就用化工油罐车装运食用油致消费者的健康于不顾?是运输公司领导指使?还是自己为了节省时间和清洗费私自做主?如是运输公司领导指使那运输公司领导负主要责任,罐车司机则负协从责任;如是罐车司机为节省时间和清洗费私自做主,则罐车司机负主要责任,运输公司领导则负监管不力责任。
三、买方按规定应对食用油品质进行严格验收,同时对罐车是否合规进行疑点排查,为何没有对食用油品质进行严格验收和对罐车进行疑点排查?是否相关负责人或罐车具体验收人权力寻租或已被运输方收买拿下,因而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罐车混装致消费者的健康于不顾?
四、相关地方和相关监管部门为何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这种违规行为,使得罐车混装成为行业内的“潜规则”?是监管部门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已被收买还是责任意识不强领薪不当差,因而才放任罐车混装致消费者的健康于不顾?
五、新京报记者曝光罐车混装事件本身是值得肯定和点赞的,然从与消费者的紧密程度来看,应该是从中储粮购进食用油然后分装销售给消费者的买方与消费者联系最紧,其次是运输方,最后才是卖方中储粮。为何新京报记者把曝光的重点放在与消费者联系相对较远的卖方中储粮?为何对与消费者联系最紧的买方和相对较紧的运输公司着墨极少?这里有何隐情?是想掩盖什么吗?这是与卖方、运输方和买方的利益关系不同所决定的吗?如因利益关系的不同,搞选择性曝光,那就令人怀疑其动机的不够单纯了。
总之,罐车混装事件本身及其舆论发酵过程,暴露了在利益面前人性的复杂和不堪一击。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向社会倡议: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家身上要流淌着道德的血液。事实上企业家身上应该但未必就流淌着道德的血液。此次罐车混装事件曝光,以及去年许家印败露被抓都告诉我们,人的道德自觉往往是靠不住的;在利益(尤其是暴利)面前人性往往是不堪一击的。许家印作为一个民营企业家,党和国家能够给予他的荣誉都给足了,并且两次受邀登上天安门城楼,这是何等的荣耀、何等的礼遇;然他竟然还背叛了党、背叛了国家、背叛了人民。
如何避免罐车混装等食品安全事件的再次发生,这是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也是每个人都必须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从全社会的层面来看主要应做到:
第一,要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同时要加强法律的实施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彰显法律的刚性约束力。
第二,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魂育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要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推动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提高人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
第三,要大力宣传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人民至上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全党牢记党的宗旨,助力党员干部及广大人民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做到遇到利益冲突时不犯糊涂,不走错路。
从具体行业层面来看,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强食品安全教育,提高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意识与法律意识。同时强化行业自律,推动企业自觉遵守规范和标准。
二、加快制定食用油运输的强制性标准,明确禁止混装行为;即使同类油品,从卫生和健康出发,也要设定清洗标准和清洗周期等;做到有章可循,减少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三、完善监管机制和查处力度。要加大对食用油买卖、运输等全链条的监管力度;无论是买方、卖方还是运输方,只要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查处,该罚款的罚款,该查封的查封,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绝不手软,绝不让法律法规变成没有刚性约束力的“橡皮泥”和“稻草人”。
四、加大对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履职监督,对于蜕化变质放松监管、失职渎职的领导或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绝不心慈手软,用铁的纪律打造铁的监管队伍,避免出现猫鼠一窝的不正常现象。
【文/顾玉才,本文为作者投稿红歌会网的原创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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