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说的某文,是乌有之乡2023-12-11转载的《历史研究》2023年第5期 韩建业的 《先秦考古实证中华文明突出特性——“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历史逻辑(二)”笔谈(一)》
“从先秦考古学角度观察,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是中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过程中逐步起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并且贯穿古今,相互联系。”
即“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是“中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过程中逐步起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简言之,“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是“中华民族”发展起来的。
“文明”是指什么东西?
中外考古学界判断一个社会遗址是否进入文明或是否文明社会的遗址,实际上指的是这个古代社会遗址是否进入国家社会或者是否是国家社会的遗址,他们所谓的“文明”遗址决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文化遗址,而是指有城市、阶级分化、王权,甚至冶炼技术和文字的文化遗址。
中国学界和西方学界决不会认为国家社会以前的部落社会,更不会认为部落社会以前的原绐氏族社会是文明。
因此,中国学界和西方学界所说的文明,就是指的国家社会。
什么是社会?由思想意识主导其行为的人,通过矛盾斗争形成统治,使用强制力和以其为后盾为威慑,并配以意识形态文化的教化,依规矩经统治,来规制人的活动和人与人之间的权力或权利与义务关系,使由思想意织主导其行为的人,实现根本有利于统治者的,依其规矩规制成的规范或制度,有序地活动和发生社会关系,这样统治起来生活的许多的人。
“在原始氏族社会,在险恶的自然中狩猎、采集以维持生存的生产,少则得有几十人、多则两、三百人,少了不能应付险恶的自然环境,多了劳动生产活动范围的自然资源养活不了。原始氏族社会超过两、三百人,就会陷入生存困境。非常狭小的社会不能形成专门的暴力组织,人与人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相对平衡,个别人或一小撮人要霸道,压迫和剥削其他人,其他人就难以生存,就要反抗,统治难以维持,因内部争权夺利的斗争导致社会破裂而灭亡的概率很大。外在的危险和艰难压倒一切,加之血缘关系和狭小的社会各种关系相对不那么复杂,人们的向心力相对较强,能够经严酷的自然筛选幸存下来的原始社会,统治更多的可能是由强人或长老主导的直接民主形成对社会的统治。违反大家通过、决定的规矩,会遭到惩罚,最重者会被处死。即便在强人或长老主导的直接民主统治的狭小的原始氏族共产主义社会,依规矩规制的规范或制度也必须是以暴力和以暴力为支撑、为后盾、为威慑的统治来形成。包括道德在内的人的思想意识规范虽然很重要,但单靠它是不能形成和维护有起码统一、有序和相对稳定的社会的。而且包括道德在内的人的思想意识规范也得经社会的统治来形成。【引自我在红歌会网的《评 郝贵生:“把资本看作‘物’是历史的倒退”》】”
什么是国家?用专门的人事权力统一的,中央设立至少数个以上专门的分工分权的的管理部门,纵向至少有三个层级以上的,包括暴力组织在内的行政体系,以武力和武力为后盾、为威慑,并配以意识形态文化的教化,依统治者制定的规矩经统治,来规制人的活动和人与人之间的权力或权利与义务关系,使由思想意织主导其行为的人,实现根本有利于统治者的,依其规矩规制成的规范或制度,有序地活动和发生社会关系的,专门的统治体系。
国家社会,就是国家统治的社会。
文明,作为考古的标准是,有实物能确证有阶级分化、王权,和两平方公里以上的城市作为统治中心的社会。因为这样的社会,直接统治的人口至少有5万以上,必须是用专门的统治体系统治的社会。
而民族,只能是国家社会长期统治的结果。包括“中华民族”在内的一切国家社会的民族,是指国家社会长期统治,形成语言、文字和其它文化形式雷同的许许多多的人。即一个国家社会的民族是这个国家社会长期统治的结果,或者,民族是文明的结果。民族,在国家社会或文明出现之前不可能存在。至少在叫中华的地域出现国家社会或文明之前,没有“中华民族”。
因此,“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是“中华民族”发展起来的,是因果倒置。而是“中华民族”的“突出特性”是这个叫中华的地域出现的文明或国家社会发展起来的。
“交往交流交融”是人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不同主权的社团、部落或国家社会的人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必须是它们的力量对比关系能形成它们之间的和平共处关系,才能一般的存在。“中华民族”的人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只能在在叫中华的地域的统一国家社会的政治统治没有分裂解体的情况下才能一般地存在。
因此,不是“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是中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过程中逐步起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只能是中华的地域形成的统一国家社会的政治统治有足够长的时间没有分裂解体的情况下,原始意义上的“中华民族”才能在这个国家社会统治之下的人之间“交流交融过程中逐步起源、形成和发展起来”。
因此,“从先秦考古学角度观察,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是中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过程中逐步起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的论断是不能成立的伪命题。
一切国家社会经长期统治,形成语言、文字和其它文化形式雷同的许许多多的人,即民族。至少,在苏式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形成之前,更不要说古代了,民族,是分野成包括权力、权利、义务、拥有的财产,从而社会地位和社会利害关系等不同的个人、派别、集团和阶级而矛盾斗争的许许多多的人。至少,其中只占人口一小撮的压迫、剥削其他绝大多数人的统治阶级,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被压迫、被剥削阶级之间是根本利害冲突的,统治阶级只能而且必须以暴力和以暴力为后盾为威慑,并配以意织形态文化的教化,用政治统治,才能将其统一成国家社会。因此,尤其在古代,包括“中华民族”在内的任何一个国家社会的民族中的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人,与压迫、剥削他们的统治阶级,不可能共同拥有国家社会的“物质、精神和制度”。
因此, 不可能有“中华民族进入国家社会以后所拥有的物质、精神和制度”,只可能有“中华民族”中的压迫、剥削其它绝大多数人的统治阶级,“进入国家社会以后所拥有的物质、精神和制度”。
由于是经国家社会长期统治才可能形成“中华民族”。因此,“中华民族进入国家社会”是谬论。
关键是国家社会中,除了思想意识主导其行为的人以外,一切其它的事物或“物质”都谈不上创造。
“精神”,就是思想意识,它只能存在于各个具体的人的头脑中。只能是思想意识主导其行为的人社会地创造什么,绝不会发生精神从人的头脑中跑出来创造什么。
“制度”是统治者依其制定的规矩,经统治规制成的人的行为和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规范。统治者经统治规制成的人的行为和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规范或制度本身,不是思想意识主导其行为的人,扯不上什么创造。
综上所述,“中华文明指中华民族进入国家社会以后所拥有的物质、精神和制度创造的综合实体”,是奇谈怪论。
【文/张光宇,本文为作者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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