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人们特别关注生产资料公有制,认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所在,而对按劳分配却缺乏应有的重视。因而在我们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常常把按劳分配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一个原则来叙述。实质上这是忽略了按劳分配本来应有的地位。
事实上,要说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最根本的区别,就是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区别。西方国家是资本主义国家,但他们也可以有国有企业等公有制形式;相反,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但也存在着私营经济。因此,仅仅从是不是公有制来区别两个社会,这个做法似乎并不科学。
但是,如果我们用是否实现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这却是唯一的标准。因为,西方国家可以有公有制经济,是决不会存在着体现按劳分配的经济形式的。
为什么按劳分配比公有制更能体现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
因为按劳分配它指明了社会主义生产的主体、权利要求和生产方式。即一旦我们谈到按劳分配时,那么,它必然指的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体现劳动所有权的生产方式,而且这种生产方式必然是消费资料或消费价值为目的的生产方式,即消费资料或消费价值的生产方式。
同样的道理,当我们谈及按资分配时,意味着它是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体现资产所有权的生产方式,而且这种生产方式必然是以剩余价值为目的的,是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
而我们如果只说是公有制,事实上,它可以是资产者为主体的公有制,也可以是劳动者为主体的公有制。这两种公有制具有性质的区别。因此,仅用公有制实际上是难以满足确认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的必要条件。
刚刚浏览红歌会网,看到了一些网友关于按劳分配的议论。我觉得有必要说说按劳分配的几个常识:
一,关于按劳分配的一般定义。
在《经济大辞典》(张跃庆 张念宏主编,辞海出版社1992年出版),有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条目,它对按劳分配的定义是这样的:
“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里,以劳动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要求在社会产品作了各项扣除(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之后,按照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有劳动能力不劳动者不得食。”
“在以公共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社会成员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它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
从这个定义的解读中我们看到:
1,按劳分配的主体,是劳动所有者。即在公有制条件下的社会成员,性质上是劳动所有者。因为除了自己的劳动,在公有制条件下,谁都不能提供其它任何东西。
2,按劳分配的生产方式是以消费资料或消费价值为生产目的的社会生产,或者说是消费价值(资料)的生产。
3,按劳分配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是在进行了生产资料转移价值补偿之后,进行了社会需要项目扣除之后,按照等量劳动取得等量价值的原则进行个人消费价值或消费品的分配。
4,按劳分配的主体是劳动所有者,其利益要求是劳动所有权,分配原则是按照劳动投入量,等量劳动取得等量消费价值。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已经了解到:
按劳分配是公有制条件下的分配方式;
按劳分配的生产方式是消费价值生产方式,而不再是剩余价值生产方式;
按劳分配必须要在建立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制度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存在。
二,关于按劳分配的几个问题:
1,当企业的生产成果以利润形式出现,那表明这个企业建立的是产权制度。在建立产权制度条件下,确立的生产主体是资产者,体现的权利要求是资产所有权。在这种企业,劳动者是不可能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一个企业要实行按劳分配,不仅需要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且同时还必须建立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制度,在制度上确立劳动者的生产主体地位,按劳分配才有可能实现。
2,在具体分配形式上,按劳分配体现两个方面的关系:在劳资关系上,按劳分配表明它是体现劳动者的权利要求一一即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分配形式;在劳动者内部,按劳分配表明它是体现劳动者提供劳动量差别的分配方式。你在参与集体产品分配时具有多少权利,是由你投入企业的劳动量所占的比例所决定的。在按劳分配的股份制企业,它是用工资来体现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给资本家的关系,它又用股份来体现资产所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占股多少决定着你的股利收入的多少。
3,当一个单位在实行按劳分配时,这个企业的生产主体是劳动所有者,而劳动所有者的利益要求表现为劳动所有权。在建立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制度的条件下,企业的生产成果表现为消费价值量,而非剩余价值量,即并非具体的利润形式,而是消费盈余。而且当企业按照劳动投入量进行了生产成果的分配时,劳动者的劳动不再是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的区别,而是满足公共需要劳动和满足个体需要劳动的差别。因此,在这时已经不存在什么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
4,按劳分配中的劳动,主要是指流动形态的劳动,即劳动状态(例劳动数量、质量、效率和安全等状态)和物化形态的劳动(例如产品的产值状态或净值状态等)。“按功劳分配(这并非按劳分配),就是哪个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大劳动贡献大(不等同于劳动量大),则其个人收入也大,就是论功行赏赏罚分明的意思。”按照劳动贡献状态进行个人收入分配,当然也是按劳分配。因为按劳分配中的“劳”,是指形成社会产品的必要劳动。因此,从劳动者的实际贡献进行个人收入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原则是相一致的。
三,实践中按劳分配的经典形式:
到目前为止,实践中最经典的按劳分配模式,就是人民公社期间的集体经济模式。
1,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模式不仅是公有制模式,而且是建立了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公有制模式。这是它与其它任何私有制经济模式和其它公有制模式的不同之处。生产队在管理上建立了社员大会、队委会领导下的队长负责制,在分配上建立了工分分配制度。前者体现劳动者的劳动管理权,后者体现了劳动者的劳动分配权。因此,生产队是劳权公有制模式。
2,按劳分配条件下,体现劳动所有权的生产结果模式,体现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资关系,这主要是“补偿消耗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都是自己的”这种劳权模式。在这里,作为公有资产的价值消耗量,优先进行补偿,从而使劳动集体的分配在确保公有的生产资料保值的前提下进行;“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是满足公共需要的部分,按照公共需要项目,在个人收入之前进行扣除。个人收入则以余额形式出现。在这里,这种生产结果分配模式,不仅明确了劳资之间的关系,而且明确了劳动者个人需要和公共利益要求的关系。
3,在按劳分配条件下,作为劳动者满足自己利益要求的手段的生产资料也是需要扩大再生产积累的。这种再生产积累是通过公共需要项目扣除的途径来得到满足的。在劳动者经营的条件下,公共资产的扩大再生产也表现为劳动者公共利益的需要项目之一。劳动者要更好地取得劳动收入,扩大再生产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公共资产也有增值的必要。
4,在人民公社时期,由于国家仍然处于创业期,整个国家都需要满足工业化的需要和建立完整的国防体系的需要,再加上这一时期我国人口又处于快速增长时期。因此,人民公社时期的公共需要项目扣除方面的比例较大,而当时的农业生产力水平又较低,因而在社员个人需求满足方面相对而言要少些。这是社员感到苦和穷的原因所在。但这是从人民公社形成的生产成果整体而言,说那个时代“穷”是不成立的。仅仅就农业生产基础工程所投入的劳动量的来核算形成的这些基础工程的价值,就是一个天文数字。只是在当时的环境下,这些基础工程并没有采用相应的价值形式来进行计量而已。譬如在长江和运河之间开挖一条河,譬如建靠一个水库,这样的工程其价值都要达到多少亿的人民币。但这些产出,并没有进行计价评估,也没有按照价值支付给施工的生产队进行劳动报酬的发放,而只是让这些基础工程作为公共产品长期为农业和农民服务,从而回报农业劳动者。这是苦了一代人,受益于几代人的公共需要付出。
【文/钟建民,本文为作者投稿,作者公众号:钟建民的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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