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的文官制度(下)
(三)任期任届
许多西方国家任用官员,都规定有任期。文官经正式任用之后,其地位应受法律保护,但并非不去职或不得免职。任期届满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可连续任职外,一般均应去职。但也有的国家,官员任职不定期,或实行终身任职。
日本总理大臣和其他大臣的任期,一般不超过4年。日本自民党的总裁必须2年选举一次,原则上只能连任两届。如果总裁连任三届,必须有2/8以上的本党国会议员推荐。执政党领导人更换,总理大臣、其他大臣和政务次官都必须随着更换。日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行政长官,都不搞终身任职制。瑞士的联邦主席任期1年,期满后不得连任,由副主席递补。瑞士公务员行政任期4年。州政府委员的任期,因州而异,1年到5年不等,但可连选连任。阿根廷总统由选举产生,任期6年,不得连任,必须间隔一个时期后才可重新当选。联邦德国各部门考试录用的官员,经试用合格后,担任常任文官者即为“终身官员”,将终生为国家服务,直至达到退休年龄为止。二、考核制度
西方国家对文官的考核,虽然叫法不同(法国称“鉴定”,日本称“勤务评定”,埃及称“考核”,英、美等国叫“考绩”),但内容和方法基本相同。尤其是各国在对文官进行考核中,都注重工作成绩的考察,根据成绩的优劣,决定职务升降和奖惩。可以说,这是西方国家考核制度的一个根本特点。
在考绩方面,许多国家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例如,英国对文官实行的考绩包括10个方面:工作知识、人格性情、判断力、责任心、创造力、可靠性、机敏适应性、监督能力、热心情形、行为道德。美国国会1950年12月通过《工作考绩法》,要求各机关采用工作考绩制,其中包括三大因素:一是工作数量,二是工作质量,三是工作适应能力。工作数量包括:已完成的可接受的工作份数;尽职程度;工作期限;努力的效果等等。工作质量包括:工作的准确性;工作的表现和可接受性;工作的美观性;技巧和能力;作出决定或判断的健全性等等。适应能力包括:与上司及同事的合作情况;对新工作的学习能力及意愿;注意法规的能力;一般适应工作环境的能力。在考核的方法上,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英国实行考察报告制,即事先制订考绩报告表,根据此表内规定的要素和标准,由考绩委员会根据公务员平时的成绩记录及有关资料,加以考察与评定。美国实施考核的机关,由直接主管长官任考核员,负责长官任复核员。主管长官在评定考绩等级时,先与公务员商谈、交换意见,然后再作评定。日本由各机关首长授权所属高级职员办理考绩。三、晋升制度
目前,西方各国实行的晋升制度大致有4种形式:考试晋升制、功绩晋升制、年资晋升制、越级晋升制。
(一)考试晋升制。通过竞争考试,依据考试成绩为升迁的标准。凡合乎报考资格者,都可以参加考试。考试成绩优秀者,即可升迁补缺。(二)功绩晋升制。以工作成绩大小作为晋升的标准。成绩突出者可以得到晋升。工作平平淡淡的人,不论其资格多老,永不得晋升。(三)年资晋升制。按工作年限决定晋升,即服务满规定年限者,即可予以升迁。(四)越级晋升制。对成绩特别突出、贡献较大的公务员,不受服务年限的约束,亦无需经过竞争考试,可随时越级晋升。
日本公务员的晋升,基本上采用考试晋升制。英美公务员的晋升,普遍采用功绩晋升制,但也有不少机关采取按年资升迁的办法。联邦德国则实行以长官考核为主的公务员晋升制度。奥地利的晋升制度规定可以自我申请担任领导,科员可以申请当科长、处长或局长。申请提出后,由选拔委员会审定并向上级推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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