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的文官制度(上)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直很重视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使用,许多国家根据本国的经验教训,改革了人事制度,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文官制度(或称公务员制度)。一、任用制度
从一些西方国家的做法来看,任用文官的形式主要有4种:选任制、考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选任制是以选举方式任用文官,适用于政治领导人。分为直接选任和间接选任,任期有限。采用选任制产生国家首脑和部分文官的有美国、法国、联邦德国、印度和新加坡等国。
考任制是通过考试的方法,以应选人员的智能优劣为客观标准,来选用所需的文官。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用的方法,最广泛地罗致优秀人才。
委任制是由机关首长负责直接委任其部属,适用于对长官负责的助手和秘书等辅助人员。日本内阁其他大臣,由总理大臣任命。英国首相可以决定组阁名单,控制内阁的活动。
聘任制是由政府机关通过契约,定期聘用专门人员的一种制度。它适用于在社会上有一定名望的学者、专家和科技人员。通常的做法是,由聘用单位与应聘人员签订合同之类的契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职、责、权,并享受应得的报酬。合同期满后,再由聘用单位与应聘人员协商是否续聘。现在,许多西方国家任用专业技术人员大都采用这种聘任制。(一)考任制是西方文官制度的基础
西方国家文官考任制由先后衔接的竞争考试和择优录用两大程序组成。
(1)竞争考试。由一定的机构根据行政部门职位的职务(工作任务和责任)要求,对申请担任职位的人进行测试。考试程序与录用条件要公开,考试名次要公布于众,报考人若对考试评分有疑问,允许依法提出申诉,要求复核。
对文官的考试,一般分若干等级和类别。例如,日本公务员分为上、中、下三级。参加上级考试的,必须是大学毕业程度,考试合格者,可以担任事务官。参加中级考试的,必须是短期大学(2年制)毕业程度,考试合格者担任一般职员。参加初级(下级)考试的,必须是高中毕业,考试合格者,作辅助性工作。参加上级和中级考试者,必须懂得法律。联邦德国分为高级、上级、中级和低级四级。英国的文官考试分为行政级、执行级、文书级和助理文书级。如按种类来分,除公开竞争考试适用于所有文官外,还有非公开竞争考试,通常只进行面试,审查一下资历、学历,或考核一下实际操纵。美国政府用这种方式雇用律师、牧师、医师、护士以及邮政局、田纳西流域管理局等机构的文职人员。
考试的方法主要有笔试、口试(一般规定需笔试合格后才能参加)、品能测验、技术考核、身体检查等。此外,有些国家还采用个别接见、单独考察的方法(如英、美)。英国还采用检定考试,即对被提名人只作体格、年龄和性格方面的检查。日本则规定有经历评定、现场测验、工作评定以及能客观地判定应试人执行职务能力的其他方法。在这些考试方法中,较重要的是笔试和口试。笔试分为传统的论文式笔试与短答式笔试。英国沿用传统的笔试方法(目前已逐步放弃这种方法,采用以口试为主的方针),美国则多用短答式笔试,三小时内要回答近百道试题。
文官考试的科目繁多,其内容包括4个方面:第一,知识测验;第二,智力测验。美国芝加哥大学为政府设计出一套“基础性能测验”,包括对空间能力、数目能力、观察能力、记忆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语言关系能力、察觉速度能力和归纳能力8项因素的综合测验,以测验应试人的普通能力;第三,技能测验;第四,心理测验。
在考试科目方面,日本规定得相当全面,包括政治、法律、经济、时事、历史、地理、哲学、文学、外语、语文及数理化知识,技术官员还要进行专科的业务知识考试。
(2)择优录用。从择优到正式录用包括3个环节:一是评定成绩。二是试用期。为确保择优录用的质量,西方各国一般规定,凡考试合格所被录用的人员,在授予正式职务前要有试用阶段,考察其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成绩。通过试用考察,表现优良者可正式获得文官资格,不合格者或予免职列入解职名单或重新编入合格备用名册,表现一般者可适当延长试用期限。三是宣誓就职。(二)聘任制的做法
西方国家的聘任制大体有以下4个程序:
第一,由招聘单位在报刊上公开刊登有关招聘的启事,说明招聘工作的性质、责任、待遇,对招聘人员的资历、学历和年龄等项要求,以及招聘手续。注明面谈时间和地点。对招聘人员一般不进行公开考试,只审核应聘人的资历和学历,并通过面谈进行考核。
第二,应聘人应向招聘单位提出申请书,同时提交个人简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科研成果、工作成绩等证件。
第三,招聘单位成立由领导、专家、教授组成的招聘委员会,负责审查应聘人的条件,确定聘用名单。
第四,被录用的应聘人员要同聘用单位签订合同书,内容包括责任、要求、工作条件、待遇和任期等。合同书通过双方和公证机关认定,具有法律效力,由双方和有关单位分别留存。录用后,如发现应聘人在报名时提供的情况不真实或隐瞒重要问题,聘用单位将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直至终止工作关系。应聘人如发现招聘单位未按合同规定办事,也可以立即提出辞职。如双方都满意,则可连聘连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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